政府专职消防员体检参考标准

发布时间:2020-11-21 来源: 工作计划 点击:

 政府专职消防员体检参考标准

  第一章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 160cm 以上,女性身高 158cm 以上,合格。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 kg=身高 cm-110)的 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第三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

 第五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 1 年后,X 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第六条肘关节过伸超过 15 度,肘关节外翻超过 20 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 7cm(条件兵超过 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八条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 1cm 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 3cm 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 3cm 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面颈部文身,着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 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 10cm 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 1 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0.8cm 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 1倍;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 1 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 2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0.5cm 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重度腋臭,不合格。

 第十六条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 1cm 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 3cm 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 2 处,每处长径在 3cm 以下。

 第十七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内科

 第十八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九条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 60~100 次/分; (二)心率 50~59 次/分或 101~110 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二十条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

 第二十一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 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 2 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 3 年无复发;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 1 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 2 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八条听力测定一侧耳语 5m、另一侧不低于 3m 合格。

 第二十九条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合格。

 第三十一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嗅觉丧失,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合格。

 第三十四条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眼科

 第三十五条右眼裸眼视力低于 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 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 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 4.8 或矫正度数超过 600 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 4.8,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第三十六条色弱,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合格。

 第三十七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深度龋齿超过 3 个,缺齿超过 2 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 0.5cm,开牙合超过 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 0.3cm 以内; (二)切牙缺失 1 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妇科

 第四十四条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 130~175g/L,女性 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 4.3~5.8×1012/L,女性 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条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 9~50 U/L,女性 7~40 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 59~104μmol/L,女性 45~84μ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 62~115μmol/L,女性 53~97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 44~133μmol/L,女性 70~106μmol/L; (三)血清尿素:2.9~8.2 mmol/L。

 第五十一条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原:0.1~1.0 Eμ/dl(弱阳性)。

 第五十三条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 0~偶见/高倍镜,女性 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 6 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 0~3/高倍镜,女性 0~5/高倍镜,不超过 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四条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六条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 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胸部 X 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 X 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 0.5cm),双肺野不超过 3 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条件兵除外);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八条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款,条件兵除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 3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0.5cm 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 3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1cm 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 3cm 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 3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1cm 以下;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数量 3 个以下且长径 1cm 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 2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1cm 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 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 10cm 以下,厚度 4.5cm 以下;脾脏长径超过 10cm或厚径超过 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 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条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 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 3cm。

 第八章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合格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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