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07 来源: 工作总结 点击: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范安全管理,强化事故预防,充分调动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构建和谐企业,保证集团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三条 集团各级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工会负责本制度的民主监督。

 第四条 各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在安全工作中以思想教育、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和落实责任为主,安全生产奖罚为辅。

 第五条 本制度是集团实施安全生产奖罚的依据,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

 第 二 章

 奖

 励

 第六条 奖励要坚持“谁有功,谁受奖”和“贡献越大奖励越大”的原则,在申请、评比各项奖励时要事实明确,有理有据。

 第七条 本制度所列奖励由集团设立,各子(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设其它安全生产奖励,奖金从工资含量中列支。

 第八条

 安全生产优胜单位奖 (一)奖励对象: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有效,且一年内无重大以上各类责任事故发生,完成全年生产指标 80﹪以上的子(分)公司二级单位,或同级处、厂等生产部门。

 (二)奖励金额:全年绩效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数)的 2.0﹪。

 (三)奖励办法:年终由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名,安全生产委员

 会审核,安委会主任批准后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 (一)奖励对象: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有效,一年内无重大以上各类责任事故发生的车间、队、站或项目部级生产部门。

 (二)奖励金额:全年绩效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数)1.0﹪。

 (三)奖励办法:年终由各单位自行申报,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安委会主任批准后发放。

 第十条

 安全行驶奖 (一)

 奖励对象:年内出勤率在 95﹪以上,完成生产任务高于全队平均数,全年度行驶无事故、无违章行为的生产运输车辆驾驶员。

 (二)

 奖励金额:1000 元/年·人。

 (三)奖励办法:年终由各单位申报,经交安委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安委会主任批准后发放。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一)奖励对象:

 1、及时避免生产中发生事故伤亡者; 2、及时避免生产类主机设备发生重大损坏及其他恶性设备事故者; 3、及时避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者; 4、在安全管理中有重大突出贡献的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 4、其它对安全生产做出重大贡献或挽回重大损失的人员。

 (二)奖励金额:视贡献大小在 1000.00 至 10000.00 元。

 (三)奖励办法:由各单位随时申请,附事迹报告上报集团安委会办公室,由集团安委会组成审核小组,进行现场核实验证,经集团公司安委会会审后,报安委会主任批准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总经理特别奖 对集团公司各单位或员工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的特殊成绩,自我推荐或由总

 经理亲自提名进行特令嘉奖,奖金额度由总经理决定。

 第十三条 以上奖项,个人奖一次性给付个人,集体奖由子(分)公司负责奖金分配,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奖励提名和申请认真审核,确保受奖个人或集团符合获奖条件。

 第十四条 以上奖项,凡属集体奖的不重复奖励,受嘉奖的集体授予相应的荣誉和锦旗;个人奖项可重复奖励,受奖人员授予称号和证书。

 第十五条对获得各项奖励的人员,在干部任用、提拔时要优先考虑。

  第三章

 事故处罚

 第十六条 根据安全生产“一把手负责制”和各专业、各领域“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类事故中,要首先按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查找原因,分清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应视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决定,情节严重的按上限处罚,情节轻微的按下限处罚;承担同一类责任的多名责任人应区分责任大小,责任大者按上限处罚,责任小者适当减少处罚;数责并罚者择重处罚;屡犯、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经事故调查组成员多数同意可加重处罚(不超过 2 倍)。

 第十九条 对事故中承担重要责任的人员或安全监管部门责任人,可同时给予行政处罚,作为经济处罚的延伸,行政处罚有留用查看、降职、撤职和开除四种。屡犯、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加重责罚。

 第二十条 责任人月工资扣除经济处罚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可采取逐月扣除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生产、设备责任事故 (一)发生特大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1)直接责任人:罚款 500-600 元; (2)其它责任人:罚款 300-400 元;

 (3)主要责任人:罚款 1000-1200 元; (4)领导责任人:罚款 500-600 元; (5)主要领导责任人:罚款 800-1000 元; (6)监管责任人:罚款 200-300 元; (7)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 600-800 元;对分管领导罚款 1200-1500 元;其它相关负责人视事故责任罚款 300-500 元。

 (二)发生重大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1)直接责任人:罚款 400-500 元; (2)其它责任人:罚款 200-300 元; (3)主要责任人:罚款 800-1000 元; (4)领导责任人:罚款 400-500 元; (5)主要领导责任人:罚款 600-800 元; (6)监管责任人:罚款 100-200 元; (7)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 400-600 元;对分管领导罚款 1000-1200 元;其它主要负责人视事故责任罚款 200-300 元。

 (三)发生一般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1)直接责任人:罚款 200-400 元; (2)其它重要责任人:罚款 100-200 元; (3)主要责任人:罚款 600-800 元; (4)领导责任人:罚款 200-400 元; (5)主要领导责任人:罚款 400-600 元; (6)监管责任人:罚款 100-200 元; (7)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 300-400 元,对分管领导罚款 800-1000 元,其它主要负责人视事故责任罚款 100-200 元; (四)发生轻微事故,可对直接责任人处 50-100 元罚款,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处 100-200 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伤亡责任事故 (一)发生死亡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1)直接责任人:罚款 1500-2000 元; (2)其它责任人:罚款 1000-1500 元; (3)主要责任人:罚款 3000-4000 元; (4)领导责任人:罚款 1000-1500 元; (5)主要领导责任人:罚款 2000-3000 元; (6)监管责任人:罚款 500-600 元; (7)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 4000-5000 元;对分管领导罚款 5000-8000 元;其它主要负责人视事故责任罚款 1000-2000 元; (8)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从严从重处罚,触犯法律的,依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生重伤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1)直接责任人:罚款 1000-1500 元; (2)其它责任人:罚款 800-1000 元; (3)主要责任人:罚款 2000-3000 元; (4)领导责任人:罚款 800-1000 元; (5)主要领导责任人:罚款 1500-2000 元; (6)监管责任人:罚款 300-500 元; (7)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 3000-4000 元;对分管领导罚款 4000-6000 元;其它主要负责人视事故责任罚款 500-1000 元。

 (三)发生轻伤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1)直接责任人:罚款 300-500 元; (2)其它责任人:罚款 200-300 元; (3)主要责任人:罚款 500-800 元; (4)领导责任人:罚款 200-300 元;

 (5)主要领导责任人:罚款 300-500 元; (6)监管责任人:罚款 100-200 元; (7)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 300-500 元,对分管领导罚款 500-800 元,其它主要负责人视事故责任罚款 200-300 元。

 第二十三条

 交通事故 (一)肇事司机按《交通法》和集团《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和赔偿,其它相关责任人,可按本制度处罚。

 (二)其它相关责任人按交管部门《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负全部责任按本制度(四)(五)(六)款处罚额度处罚,负主要责任按 80%额度处罚,负同等责任按 60%额度处罚,负次要责任按 20%额度处罚,无责任不处罚。

 (三)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如当事人积极配合交警事故处理并承担事故损失,有关责任人对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减少或避免了间接损失,可视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1)其它责任人:罚款 1000-1500 元; (2)主要责任人:罚款 2500-3000 元; (3)领导责任人:罚款 1000-1500 元; (4)主要领导责任人:罚款 2000-2500 元; (5)监管责任人:罚款 500-800 元; (6)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 4000-5000 元;对分管领导罚款 5000-8000 元;其它主要负责人视事故责任罚款 2000-3000 元。

 (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1)其它责任人:罚款 800-1000 元; (2)主要责任人:罚款 1500-2000 元; (3)领导责任人:罚款 800-1000 元; (4)主要领导责任人:1000-1500 元;

 (5)监管责任人:罚款 300-500 元; (6)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 3000-4000 元;对分管领导罚款 3500-5000 元;其它主要负责人视事故责任罚款 1500-2000 元。

 (六)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1)其它责任人:罚款 200-300 元; (2)主要责任人:罚款 300-400 元; (3)领导责任人:罚款 200-300 元; (4)主要领导责任人:罚款 400-500 元; (5)监管责任人:罚款 100-200 元; (6)主要负责人:对分管领导罚款 400-500 元。

 (七)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可视情节对有关领导责任人、监管责任人给予50-200 元经济处罚。

 (八)在交通事故中,如因集团未缴纳相应车辆保险(指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和不计免赔险),使直接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的经济处罚免予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其它事故参照第二十一条“生产、设备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无论发生何种事故,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当月安全奖予以取消,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队、站、车间、项目部当月全员安全奖取消。

 第二十六条 对事故涉及的责任人员,应当从事故当月停发或缓发工资,待事故处理决定做出后再做调整。

 第二十七条 事故责任者如在事故中死亡或重伤致残,则免于对其处罚。

 第 四 章

 对违章违纪现象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发生下列违章违纪行为,未造成事故者,管理人员要责令整改,加强教育,并处罚款 100-200 元,重复发生违章、违纪行为的,从第二次起加倍处罚,一年度内三次违章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进入生产(施工)现场未戴好安全帽; (二)对提出的隐患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三)违章指挥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负责人; (四)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和其他安全防护设施者; (五)睡岗、脱岗者、岗位记录不全、巡检不到位者; (六)擅离职守,擅自将岗位和车辆交与无上岗资格者; (七)由于检修质量不到位留有设备事故隐患者; (八)日常巡检、维护不力(如:缺油、螺丝松动等)设备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 (九)岗上饮酒或酒后上岗者,除对其进行罚款外,对饮酒者予以辞退处理;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操作规程以及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者。

 第二十九条 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监管人员、集团安全监管部门可就以上违章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员工发现违章违纪行为可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处罚通知单在本单位登记后报集团人力文化部执行。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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