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什么,读后感

发布时间:2020-07-17 来源: 工作总结 点击:

 《法律是什么》读后感

 作为法学专业的大一学生,对“法律是什么”的概念现在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而在读完刘星教授的著作《法律是什么》后,则对法律是什么这个概念有了更深的认识。刘星教授从读者的角度深入地对西方法理学进行批判解读,用语平实易懂,例证简洁明了,在此基础上,刘星教授也抒发了自己对法理学的认识: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姿态决定的。

  本书分为七个章节,以下是我对七个章节的总结和认识。

  第一章,实际存在的法律命令。严格的说,常识法律观念在 19世纪后才可称为常识观点。这种观点被认为是一般性的没有错误的法律知识。分析法学的核心包括三个基本内容:法律的命令说;“实然”与“应然”的分野;法律可以作为科学的研究对象。其概括为三个基本模式:自上而下的强制决定;摒弃法律的理想因素;客观中立的法律知识。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命令实质是表达制定者的意志,这种意志必须为他人接受,否则制定者将给以暴力式的制裁。这种观念来自对法律现象的思考。法律是义务性执行的规定,这一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均有体现,例如,不得盗窃他人财物,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及安全,不得破坏国家安全和利益等等,这些要求都被权威机关规定为一种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订立买卖契约,可以编写作品,可以订立遗嘱等。也就是说,当某人自愿订立遗嘱时,他人便不得干涉。刘星由此得出一个结论:所有法律规定最终应以权威机构的强制义务的意愿和刑事处罚即暴力制裁为依托,没有这种实

 质有效的意愿和暴力威慑,法律规定便会失去实际意义,将无法区别于道德规范或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命令是社会的主权者为支配社会成员而发布的。由于法律是一种命令,法律的渊源便来自主权者的意志。根据分析法学的观点,法律的存在依赖一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对某个或某些人的习惯服从。刘星还认为法律命令说的出发点是将权力性规则视为暗含着义务性规则的法律。而英国哲学家边沁则认为,主权者的命令存在好坏之分。但是,不论其好坏,都必须将其视为法律。分析法学试图引进客观观察的科学方法解读法律现象,这种愿望导致分析法学主张经验地中立地分析法律的一般特征和概念。

  第二章,行动中的法律。分析法学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律命令说暗含着一种司法推理模式。在法律实践中,人们将有争议的案件称为疑难案件。它有两个特征:

 一是在法律规定和案件之间缺乏明确单一的逻辑关系;二是从法律规定推出的若干结论之间没有明显的正误之分,各个结论都有道理。法律存在于法律适用者的行动中,这种法律的特征在于只可预测不可预知,它是不确定的。由于法律适用者的在解决具体法律问题时,并不以白纸黑字的规则作为唯一依据,其所形成的判决依据的渊源因而是多方面的。再者,法律适用者的具体判断要比通常所说的规则,对人们具有更强的真实有力的影响。现实主义法律理论的核心观念是:法律存在于法律适用者的行动中;这种法律的特征在于只可预测不可预知,它是不确定的。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现实主义法学在确

 定“行动中的法律”概念的基础上,指出了实用主义的期待与展望,并试图改变通常理解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及不溯及既往的法律价值。

 第三章,官员统一实践中的法律。法律,存在于官员行为模式“内在方面”展示的次要规则之一的“承认规则”之中,因为“承认规则”具有确定的意思中心,因而可以存在明确规则内容的法律。一句话,法律存在于官员的统一实践中。道德困境的复杂性,有时并未表明广义的法律观念优于狭义的,尤其在出现较为一致的对邪恶的憎恶时,后者可能优于前者。但是,在价值观念的影响下,一方面,人们对日常语言的正常用法本身就会产生争论,另一方面,上述社会现象展现的“出处”、“形式”和“结构”,并不一定可以使人真正认识法律现象。

 第四章,解释性质的法律。法律源自于解释,法律具有解释的性质,其不仅包括具体的规则,而且包括作为具体规则背景“根据“的原则、政治、政策道德标准,甚至一般性质的法律理论和政治道德姿态。在德沃金眼里,法律与道德或政治存在着内在的联系,法律具有深刻的人文性质和政治道德性质。在法律实践者的“理论争议”中,正像“明确法律”是法律的一部分一样,“隐含法律”也是其中的一部分。法律自始至终都是人们对理想的追求,“法律的帝国是由态度界定的”。法律知识可说是“客观的”,因为它始终是隐含于实际存在的法律制度中,也可说是“主观的”,因为,它始终是依赖人们用理想来确证。但是,它总会存在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

  第五章,关于意识形态中的法律。法律文本存在着内在矛盾,法

 律认知存在着内在结构,于是最终形成的法律内容是不确定的。从法律最终形成的机制上看,这种不确定性的终极根源在于意识形态的滋扰与破坏。意识形态的概念,在批判法律理论中具有独特的含义。但是,法律本文中的内在矛盾,依赖读者的阅读姿态的选择,或许它并非是客观存在的。从知识论看,主张法律不确定,必然主张法律具体内容的不可知,而法律具体内容不可知意味着一般性质的法律知识是没有意义的。

 第六章和第七章主要写到地方性知识的法律和需求中的法律,在这两章中,作者提及到法律在地方实施和使用中的困难,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其权威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存在着“霸权”。而对话中法律作者则认为由于理在法律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对话,是不同政治道德观念的对立,因此有时似乎不能达成共识。无论在地方性的法律还是对话中的法律,作者都引入道德与之比较,并指出两者的冲突与不同,最后就是对于“恶法”的如何作答,因为我们无法保证法律适用者一定会给出一个确定性的解释,这是一个很难解决的实践困境。人们的知识和需求存在不同,在法律事实践中又必须实现特定的共识,这样,人们只能而且应该通过交往对话来获得法律是什么的理解。而这一过程,使法律本身终究成为实践语境化的具体存在。新实用法律理论将有限度的弹性法治,视为实际存在而且应该存在的政治设计,并以为,法律正当性本身并不拒绝法律结论的多样性。在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时,似乎应该首先回答:我们的姿态是什么?

  这是我对整本书七个篇章的认识和了解,从整体而言,我认为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它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实现阶级统治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用以规范各种行为的体系。但是,如此“简单”的问题在西方许多学者眼中却如此“复杂”,换言之,中国语境的读者很难在同一视角去审查西方法理学的语境,本书作者尝试将两种语境“融合”,并在其中运用大量正反双方面的例子,让读者在与作者本身同等的知识状态下进入西方法学语境,从而建立一个渐进的围绕中心问题而展开的逻辑思路,因而把握更为广泛深刻的法律知识。

 而对于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作者并没有作正面的回答,而是从不同的角度运用分析法学理论和现实主义法学等方法向我们一一陈述。法律是什么,可以从两个层次上分析,其一是“一般”层次,即是从抽象方面来解释法律是什么,如“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等等便是在解说法律的抽象含义。其二是“具体”层次。在此层次上,人们会针对一个具体实践问题来问法律的具体规定是什么,这便具体到相关的案例。

  除了这些认识之外,本文所引用的案例也值得思考和研究。

 在美国纽约州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件中,A 是 B 所立遗产的唯一指定继承人,A 为防止 B 改变遗嘱,从而将 B 杀害。在当时,纽约州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继承人为谋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则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 A 的确是违反故意杀人罪。经过慎重思考,法院最终并没有执行法律字面上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而是从众多的前

 案例中,推演出一个法律原则,即不容许以欺诈行为或犯罪行为从而获得利益,并判决 A 不能获得 B 的财产。面对这种规定,人们似乎可以向常识观念提出问题,在里格斯诉帕尔玛一案中,法院中的做法可能是不对的,因为法律的义务是在于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中的明确规定解释来解决纷争,如果法院另行其道,那是因为法院自己抱有不正确的法律观念。但是,在此案中,法院则认为自己行为并没有超越法律的规定他们的判决非但没有受到谴责而且成为新的先例,一是因为A 的故意杀人罪的确成立,二是法院虽然没用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决,但是其灵活的运用与此案法律规定明确相关的立法资料,同样是运用法律。法律条文是死的,灵活的使用法律才能更好的让法律保护人民的利益,这给我们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作为一名法律人,首先必须做到的就是明白法律是什么。在刘星教授的字里行间,我更加透彻的理解了法律的概念。今后,我将通过对法律最基本的概念为前提,努力学习,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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