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发布时间:2020-07-28 来源: 工作总结 点击:

  贵州省能源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能源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能源运行新机制为统领,以推进能源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解决关键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导向,以能源企业和群众感受为评判标准,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能源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能源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加快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能源项目建设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改革内容。改革覆盖全省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的煤矿、新能源、油气和油气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不包括国家核准的能源重大工程。全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公共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工作目标。2019年底,初步建成能源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减少审批阶段、压减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能。到2019年底,全省能源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

 1.取消煤矿加入主体企业备案事项。

 2.取消采矿权交易申请事项。

 3.取消编报煤矿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审批等环节。

 4.取消办理拟预留矿区范围批复。

 5.取消划定矿区范围行政许可事项中市(州)、县(市、区、特区)签字盖章环节。

 6.取消采矿权注销行政许可事项中市(州)、县(市、区、特区)签字盖章环节。

 7.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节能评价等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前置条件。

 确需其他部门审查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向相关部门发起意见征询。

 (五)调整审批时序。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节能评价、林业手续(选择性)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将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合并审查;将排污许可证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关内容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统一进行技术评估和审批,已办理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仍需独立办理;除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作为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与项目核准申请并联办理审批。

 (六)规范审批事项。对全省能源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形成全省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明确各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取消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出具的证明或在申请表审查表设置市(州)、县(市、区、特区)签字盖章事项。

 (七)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煤矿建设项目、新能源项目、油气和油气基础设施等能源项目划分为立项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单位,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各阶段的牵头单位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优化审批流程,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1.煤矿建设项目

 新建项目立项许可阶段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含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项目核准等由省能源局牵头审批,总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改造升级煤矿采矿许可由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非油气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总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施工许可阶段包括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施工许可阶段由省能源局牵头审批,总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节能审查、排污许可证核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等。由省能源局牵头审批,总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新能源项目、油气和油气基础设施等能源项目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土地复垦方案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实行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书联动办理;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即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建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机制,牵头单位会同责任单位联审通过后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审批,同时省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及

 备案等,总时限不超过42个工作日。

 施工许可阶段,包括用地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证核发等。质量监督手续(含消防)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施工许可阶段由能源部门牵头协调审批,总时限不超过26个工作日。

 竣工验收阶段,包括安全设施、消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竣工验收阶段由能源部门牵头协调办理,总时限不超过12个工作日。

 其他行政许可、评估评审、中介服务、技术审查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

 (八)分类制定审批流程。能源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行业,分类细化办理流程,编制审批流程图。按照全流程、全覆盖的要求,梳理、编制汇总“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办理事项清单和流程”,明确服务环节、办理流程、服务时限、服务标准,要进一步简化办理手续、内部设计、审查流程。

 (九)推行联合审查设计和联合验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定《煤矿初步设计审查流程指南》和联合审查办法。将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等技术审查合并审查,分别出具审查意见。实行安全设施设计验收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验收同时开展。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实行“一个系统”统一管理。加强对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将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全部纳

 入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与省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实现审批全过程监管服务。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一)“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多规合一”规划目录涉及的相关部门,对煤矿矿界与已录入“一张蓝图”信息平台的各类空间性规划或控制线范围进行叠加分析,提供对比结果。

 (十二)“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试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单位负责整合制定本阶段所有事项所需材料的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供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同时,明确申报材料共享的具体要求,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申请材料,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

 (十三)“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规范协调机制、督查制度、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管理系统运行规则、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完成改革涉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

 (十四)研究对煤矿建设项目提供“代办”服务。梳理、编制汇总全流程、全覆盖的煤矿手续办理事项清单和流程,明

 确服务环节、服务单位、服务时限,编印手续办理实操指南,印发相关企事业单位。鼓励煤炭企事业单位打造专业化服务队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手续办理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通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过程指导服务,提高手续办理效率。

 (十五)研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彻底解决因中介编制机构、评审机构和专家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影响手续办理进程问题。在前期建章立制的基础上,探索建设立体服务项目的标准体系,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主体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通过全过程监督,形成加快手续办理的合力。同时,政府购买服务可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充分依托贵州能源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机制,对咨询机构和专家的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

 管;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未按规定编制、评审或屡不达标的机构、专家进行惩戒或退出,并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省能源局要牵头完善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明确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十九)加强培训考核。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能源行业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和宣传报道相关政策措施及工作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增进社会公众对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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