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8-07 来源: 工作总结 点击:

 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 为加强矿井现场管理,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确保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特制订本制度。

 一、明确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责,行政副职分管负责,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各业务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负责。

 二、严格按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开采,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三、严格按三大规程作业,井下采掘作业严格按《作业规程》管理,过地质构造带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四、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职工全员培训合格;及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专业培训,对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五、加强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的定期检查、维修,确保使用安全;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严禁使用。

 六、提高矿山救护水平。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 为限。

 七、按时发放保障职工安全生产所需的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为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为职工提

 供安全保障。

 八、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危害安全生产的顶板、瓦斯煤尘爆炸、井下火灾、水灾、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其它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

 九、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并合理使用安措经费,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严禁挪作他用。

 十、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按照汇报程序及时汇报有关部门,严禁隐瞒、谎报、迟报、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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