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治体制架构演变

发布时间:2020-08-24 来源: 工作总结 点击:

 论 美国宪法 在美国政治发展中的作用

  摘要 对于美国的发展来说政治制度的建立历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阶段,美国许多基本的涉及到人权、财政、司法、经济、政党和议会的制度和法律都是那个时候出现的,而且是在和社会的剧烈冲突中以解决问题的方式出现的,最为突出的是宪法。宪法的出现维持和发展了美国的民主制度,也进一步推动了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奠定了美国超级大国的基础。

 关键词 宪法 政治发展 影响因素 经过课程的学习以及对相关美国政治书籍的阅读了解。我将在此对宪法在美国政治发展中的作用阐述个人的见解。

 美国现行政治制度是 1787 年宪法规定的。主要是三部分:1、国会。美国国会实行两院制,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2、总统及行政机构。总统由选举产生,集四种职务于一身。总统下设总统办事机构,总统咨询机构, 13 个部和各种独立机构。各部部长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任命。3、联邦法院。

 国会、政府、法院三者以宪法为基础,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和要求运行,即国会、政府、法院三者地位平等,互不从属,但又相互制约。怎么制约呢?国会可以弹劾总统,总统也可以否决国会的立法。总统掌握着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提名权和任命权,控制着联邦最高法院的组成。法院可以宣布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违宪作废。国会可以

 弹劾法官,法官也可以运用司法审查权宣布国会的立法违宪作废。这是三权分立理论比较彻底的运用,是现代西方民主的典型。然而在美国政治逐渐成形的过程中,我觉得有两个主要因素影响推动着美国政治体制构架的完善。

 第一,《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是推动美国宪法诞生的前奏。英属北美 13 个殖民地依据 1776 年颁布的《独立宣言》,成为 13 个相互自由独立之邦。也就是说,它们和原宗主国英国不再有隶属关系,而且它们之间也是互相独立的国家。然而随着战争形势的发展,独立各邦召开第二届大陆会议,决定正式联合起来,组建美利坚合众国,并且制定了《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简称《邦联条例》。但是,邦联没有单独的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它只有国会这个唯一的政府机关。可见,在美利坚合众国建国初期,就中心和地方的权力划分来看,中心权力甚弱,主要的权力分散在各州。那时美国流行的一个比较时兴的政治口号是:“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应该看到,在当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强有力的中心集权的 18 世纪,像美国这样把国家权力分散于地方的状况是罕见的。而美国的邦联制当时之所以能够建立,与北美 13 州的历史现状及来自欧洲大陆和英国的影响是分不开的。

 由于邦联美利坚合众国,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一个松散的主权国家的联盟,而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而邦联国会,用约翰·亚当斯的话来说:“那并不是一个立法会议,也不是一个代议议会,不过是一个外交大会而已。”由于邦联政府缺乏集中的行政权及统一的司法

 机关,可以想象得出,当外部的威胁消灭以后,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联盟内部各州开始的相互倾轧和勾心斗角就不足为奇了。政治的不统一,财政的混乱,经济的凋敝最终引发了社会的动荡和民众的不满。富人和有产阶级的利益再次受到威胁,如何维护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如何使取得的自由与独立不至于丧失?成为了邦联的政治领袖们不得不考虑的又一棘手的问题。严酷的现实迫使美国放弃邦联制,而走向中心权力比较集中的联邦制。于是 1787 年美国宪法便诞生了。

 第二,美国宪法修正案是推动美国政治体制变化的决定性因素。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一般是指与本国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国家权利机构和基本制度。政治制度与人类社会的各种制度一样,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带有时间和空间的烙印。二百年前制定的美国宪法规定了奉行至今的美国政治制度。两百多年来,美国的宪法虽然没有根本的改变,但他却仍然在不断地变化发展着。美国的、宪法的变化和发展是不是通过重新制定新宪法来实现的,而是通过对宪法修正案、最高法院对宪法的司法解释、宪法惯例及国会和总统制定的宪法性文件等形式来实现的。随着宪法的改变,美国联邦制的政治架构也相应地改变和发展着。200 多年来,美国宪法的内容除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改变外,更重要的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对联邦宪法作出解释,以及通过政党、总统和国会的活动所形成的宪法惯例来改变宪法的内容,以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

 宪法制定者根据某些原则对美国政治制度的构建,美国政治体制的基本构架如下:1、众议院。议员由各州按人口比例选举,选举人

 的资格与现有大多数州立法机关选举人的资格是一样的,被选举人的资格在年龄和公民年限上必须高于选举人,在选举时他必须是他所代表的州的居民,当选的议员在担任议会期间不得在合众国其它部门中担任公职,议员可以连选连任。2、参议院。设立参议员的目的是:使各州享有平等的表决权,这既是宪法对各州仍然保留的部分权利的认可,也是维护这一部分主权的手段;对议案进行双重审议,必然构成防止“不恰当立法行为”的进一步保障;参议院作为立法机关的“第二分支”,对立法权利将是一种值得赞赏的约束力量。

 3、行政权 联邦行政权力由总统掌握,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4、司法权 美国宪法规定,司法权属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法官的任命办法与一般的官吏任命办法相同;法官任职期间如无不当行为可以继续任职;其薪俸在任职期间不得减少。宪法作为美国政治的基础,维系着美国的稳定发展。

 美国政治制度是人类智慧的人工产物,它从一开始便显示了自己的独特性:复杂性和个性。美国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学说和“三权分立”原则。标榜“人民民主”,以代议制为民主的主要形式;政权体制实行分权制衡和法治原则。它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实行资产阶级专政。

 英国政治家维尔认为美国政治制度在当今世界的所有政治制度中大概是最为复杂的了,而它二百年来的成功运作则有力地显示了它所有的巨大弹性和应变能力由于它的复杂性。

  宪法在美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确实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

 且说起美国的政治公开,政局稳定,美国人都会把这归功于他们的宪法。美国的宪法是一部十分通俗,十分实在,十分简单,十分低调的区区几个条款的合成。美国的宪法是世界各国宪法中最短的,它的序言简洁得叫人目瞪口呆,翻译成中文只有 84 个字:“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虽然美国社会是世界上最复杂多变的,但时代发展到今天,美国的宪法依然是它诞生时的那个文本,仅仅是增加了二十六条修正条款。

  美国宪法贯彻了彻底的三权分立,规定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国会,联邦法院和总统各司其职,乃至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工也十分明确。从国会来看,国会的权力并非仅仅是“掌管钱包的手”(管理钱财),国会首先是立法机构。其次才是财政权,还有对外宣战权以及其他事项进行调查的广泛权力。联邦法院是美国三权分立与制衡的一个重要砝码,除了行政方面功能和立法功能外,最重要的是监督性功能和司法性功能。总统是国家元首,一切重大仪式和代表国家的活动都要出席,总统的实际权力远远超过宪法中的简单条文。

  美国宪法还规定了三权之间的制衡。(1)从立法和行政的关系看:国会拥有相当权力,总统对于官员的任命,须经过国会参议院同意才能生效。同时,总统拥有更大的权力,总统有权介入立法领域,可以通过本党议员和本党议会团的领袖来影响某一法案的命运等。(2)从

 总统与联邦法院的关系看,总统可以任命法官,有权赦免一切罪犯,有行政裁判权。同时,法官一经任命可以终身任职,可以作出对总统不利的裁定;法院掌握司法审查权,可以宣布总统的行政立法违宪等。此外,国会同法院的关系也是相互制衡的。

 美国宪法规定了分权制衡关系。但是没有否定这一基础的合作。在和平时期,三方面的制衡多于合作;在动乱或者紧急事件中,三方面的合作多于制衡。因为以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所维护的利益从根本上与国会一致,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国会对总统采取忍让默许甚至支持的态度。不仅在国内事务上,国会往往与总统采取合作态度:在战争和外交问题上,法院遵循“司法依从”和“政治问题回避”等原则,也常常与总统合作,放任总统的行为。这种时而分权,时而合作,具体什么时候怎样表现,主要取决于美国统治集团的利益和民族国家的利益。

 宪法在时代的变迁中也在不停地完善,以保证美国政治制度的稳定运行。美国宪法可谓是美国政治的根。

 参考文献:

 [1]

 张定河

 《美国政治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2 [2]

 易中天

 《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 山东画报出版社 2005.11

 [3]

 何珊珊(译)

 《美国宪法》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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