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宪义中国法制史人大4版知识点总结笔记课后答案

发布时间:2020-09-16 来源: 工作总结 点击: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 中国法的起源 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

  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夏代的法律制度 夏代的《禹刑》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 夏代的监狱 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主要罪名及刑名 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商代的司法制度 【重点难点归纳】一、中国法的起源 1. 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也有其产生、发展直到最后消亡的客观历史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在于:

 (1)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2)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3)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因此刚刚产生的法律

 几乎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2. 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从夏代的开创者“启”开始,中国便正式进入文明社会,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也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我们可以在中国古代的部分文献记载中找到可靠的依据。可见,夏代是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中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3. 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 从传世文献记载看,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起源于黄帝时代说 (2)

 起源于尧舜时代说 (3)

 起源于夏代说 (4)

 “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 4. 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1)

 “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迄今为止,商代甲骨文中还未发现有“刑”字,但已有表示刑罚之字。后世所谓“五刑”在甲骨文中均能找到。在西周铜器铭文中,已发现 有“刑”字。有两种字形:一为“荆”,一为“井”(并非水井之“井”,为便于印刷,暂写作“井”)。

 (2)

 “法”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目前,在甲骨文中还未发现“法”字。西周铜器铭文中已经有“法“字的古体“灋”,战国时期的古文字中简化为“法”,但其古体一直保留至秦汉时期。

 (3)

 “律”字及其含义

 “律”字在甲骨文中已经出现。据考证,“律”乃“聿”之繁文,本具有行 列、标准、规矩之义。作为法律、成文法意义上“律”字,其使用应当始于公元前260年左右。“律”字的出现是战国晚期全国走向统一,统治事务日益繁杂,因而需要更多具体规章制度的结果。

 二、夏代的法律制度 1. “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夏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夏代的统治者利用宗教鬼神进行统治,将其掌握的国家政权及其权力说成是神授的;把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而法律的实施则是“恭行天罚”。

 2. 夏代的《禹刑》 (1)

 关于《禹刑》的由来

 一般认为,《禹刑》可能是夏代法律的名称,是后人为纪念夏的先祖禹而命名的,是后人追述的。

 (2)

 关于《禹刑》的性质、内容

 一般认为,《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法考订。但文献中又有零星记载的夏代刑法。

 死刑是夏代的主要刑罚。此外,或许夏代已经有了肉刑。

 3. 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

 从文献记载来看,夏代已经有了由车兵和步卒组成的军队。夏王是这支军队的最高统帅。同时,夏代也出现了军法,以保证战争的胜利。

 4. 夏代的监狱

 早在舜时,刑官皋陶就曾建造监狱。据文献记载,夏代的监狱称为“夏台”或“均台”。在今河南省禹县境内。

 三、商代的法律制度 1. 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在商代发展到了高峰。随着商王权力的加强,在当时的宗教中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举凡国家大事,都要通过占卜向上帝请示。发展到后来,为了假托神意,商王几乎无事不卜,无日不卜,甚至定罪量刑也要诉诸鬼神。正如《礼记 · 曲礼》所说:“敬鬼神,畏法令也。”将实施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意志, 是秉承神的旨意,代天行罚。“敬鬼神”的目的是为了使民“畏法令”。

 2. 《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1)

 商代的立法概况 ①《汤刑》

 从文献记载来看,《汤刑》是商代的一个基本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由于《汤刑》已经失传,其内容无法考订。《吕氏春秋·孝行》引 《商书》日:“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东汉高诱注:“商汤所制法 也。”即传说商汤制定的《汤刑》有三百条之多,最重的是“不孝”罪。

 ②《汤之官刑》 除了《汤刑》之外,商代初期还制定了单行刑事法规《汤之官刑》。

 ③“弃灰之法”

 “弃灰之法”在战国时期已经有两种不同的传说。尽管所处之刑罚轻重相差很大,但是商代出现这种酷刑也不足为怪。

 (2)

 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刑、王命和单行法规。

 ①刑,即《汤刑》,是商代的刑法。

 ②王命,是商王所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③单行法规是针对某一具体事物或人所发布的命令。

 3. 主要罪名及刑名 (1)

 主要罪名 ①不吉不迪

 盘庚迁殷之前所宣布的罪名。该罪名是指如果行为不善,不按盘庚所说的正道行事,就将其本人处以死刑,灭绝其全家。

 ②颠越不恭

 盘庚迁殷之前所宣布的罪名。该罪名是指如果狂妄放肆,违法乱纪,不服从国王的命令,就处以死刑,并灭绝其全家。

 ③暂遏奸宄

 盘庚迁殷之前所宣布的罪名。该罪名是指诈伪、奸邪、犯法作乱者,处以死刑,灭绝其全家。

 ④不孝

 商朝重祭祀,讲究宗法,因而刑法以不孝罪为最重者,孝的内容即要求孝顺父母,但实际上是要尊祖敬宗,以维护宗法制。

 ⑤巫风 “巫风”罪即官吏沉醉于歌舞,处以罚丝。

 ⑥弃灰于公道

 “弃灰于公道”罪,即向公道上扬灰。因此举可引起路人发怒,导致斗殴,故处以重刑。

 (2)

 刑名

 商代的刑罚制度已经初具规模。刑罚之名称始于商代。商代的刑罚名称已为文献记载和出土的甲骨刻辞所证实。

 ①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 a. 炮格

 “炮格”之刑是商纣王所创,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炭中烧死。这是一种非常残暴的刑罚。

 b. 醢 指把人杀死,捣成肉酱。

 c. 脯 指将罪犯晒成肉干。

 d. 断手 《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e.罚丝 专门适用于官吏贵族的一种刑罚,即判决向官府缴纳一定数量的丝。

 f.劓殄

 指如果犯了“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罪,就不仅将其本人处以死刑,而且要将其后代统统处死,不使其后代在新邑里繁衍,即后世的族诛。

 ②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

 目前所见商代甲骨文中已经有一些刑罚之字。从其字形来分析,商代已有后世“五刑”的滥觞,有的甚至就是遗留下来的用刑卜辞。

 a. 墨刑

 黥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甲骨文中没有黥刑等字,其“竞”字就是“黥”字的初文,“黥”或“刺”是后起的形声字。

 b. 劓刑

 从甲骨文来看,“自”字确是鼻子的象形。“创”字从刀从自,象征割鼻之意,是“劓”字的古体。

 c. 刖刑 “刖”在甲骨文中,整个字像用锯或以手持锯,截断人的一足之形。d.宫刑 表示以刀割去生殖器之意。

 e.死刑 4. 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 (1)

 民事法律制度

 关于商代的土地所有权,一般认为,从法律上讲是为王所有,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商王享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将土地分赐给贵族使用;领受土地者占有土地,并向商王缴纳贡赋,但没有所有权,不得买卖土地。奴隶则被作为私有财产,可以任意转让和买卖。其他财产,以家庭为单位,由家长占有、管理,家庭的一般成员不享有财产所有权。

 (2)

 婚姻制度

 从甲骨文所反映的信息来看,商代的贵族实际上实行一夫多妻制度。从文献记载可知,商代贵族之间还盛行姊妹随嫁的媵嫁制。而对妇女来 说,只能嫁一夫。

 (3)

 继承制度

 在古代,政治身份的继承意义远远超过了财产的继承。一般认为,商代初期,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前者为主要原则。商代末期,父死子继基本上代替了兄死弟及,但也出现了嫡长子继承的现象。这一制度影响到西周嫡长子继承制的形成。

 5. 商代的司法制度

 (1)

 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

 中国古代传说中影响最大的就是“神兽断狱”说。据传,皋陶是中国古代第一位法官。每当遇到疑难案件时,皋陶就牵出一个独角神兽,协助断决是非曲直。这种善于审断疑难案件的神兽称为“灋”,又名“獬豸”。

 (2)

 监狱 “僲里”即“牖里”,本指监狱的小天窗,后来成为监狱的名称。

 商代甲骨文的“圉”即监狱的象形,其意是罪人跪坐,双手前伸戴有刑 具,囚禁于封闭的地牢之中;“囚”字则更生动、形象,为人蜷曲身体关押在地牢中之象形。安阳殷墟遗址中曾发掘出一个长1.6米、宽1.1米、深2.7米的地牢。这大概是中国现存的最早的监狱。

  1.2 课后习题详解 1. 简述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答:一般认为,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从夏代的开创者“启”开始,中国便正式进入文明社会,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王朝一一夏,同时也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我们可以在中国古代的文献记载中找到可靠的依据:

 (1)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左传·襄公四年》引述周太史辛甲《虞人之箴》说:“芒芒禹迹,划为九州,经启九道。”《汉书·郊祀志上》则有“铸九鼎,象九州”的记载。说明禹时氏族血缘纽带已经松弛,开始按地域将居民划分为九个区域,并铸 造“九鼎”以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

 (2)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说的“第二个不同 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从文献记载来 看,这种“公共权力”在夏代也已经具备了。如《左传·哀公元年》记载,夏代中央有“牧正”,掌管畜牧等。另外,夏还有监狱。《竹书纪 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圜土。”芬是少康的孙子,第七个夏王; 圜土即监狱。

 (3)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还说:“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史记·夏本纪》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夏代已经有了贡赋制度,向地方侯、伯征收贡品,主要是铜。《左传·宣公三年》记载:“昔夏之方有德也,远方图物,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百物而为之备,使民知神、奸。”杜预注:“使九州之牧贡金。”即使对一般的平民,也要收取贡赋。《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即耕田五十亩,其中五亩土地上的收获物要作为贡赋上交。

 恩格斯所说的国家的特征,文献记载中的夏代均已具备。可见,夏代是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中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2. 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含义是什么? 答:(1)“刑”字

 迄今为止,商代甲骨文中还未发现有“刑”字,但已有表示刑罚之字。后世所谓“五刑”在甲骨文中均能找到。在西周铜器铭文中,已发现 有“刑”字。有两种字形:一为“荆”,一为“井”(并非水井之“井”,为便于印刷,暂写作“井”)。

 “荆”字见于西周晚期的散盘铭文,本义即征伐、杀戮。后引申为残害肢体的肉刑,又泛指刑罚。

 “井”字是铸造青铜器所用模范的象形,本义即铸造青铜器的模子。因与“刑”字古音同部而混用。春秋战国之后才在“荆”字之下加上模具的材料“土”旁,后来规范为“型”字。所以“荆”字还有模型、模范之义,又引申为规范、法。

 (2)“法”字

 目前,在甲骨文中还未发现“法”字。西周铜器铭文中已经有“法”字的古体“灋”,战国时期的古文字中简化为“法”,但其古体一直保留至秦汉时期

 西周青铜器铭文中的“法”字,并没有现代意义上法律的意思,其主要用法是假借为“废”字。《说文解字》对古“法”字的解释表明东汉人 对“法”的认识明显地带有战国末期阴阳五行说的痕迹。

 春秋以前的“法”字,可能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无关。从文献记载来看, 商周人只知刑,而不知“法”,现代意义上的“法”字的大量使用,是战国时期法家学派诞生以后的事情。

 (3)“律”字 “律”字在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其中所见的商代惯用语“师惟律用”,与 《易·师》之“师出以律”是同一语式,这两个“律”字是同一意义。据考证,“律”乃“聿”之繁文,本具有行列、标准、规矩之义。而甲骨文“师

 惟律用”之“律”有纪律、军法、战时号令之义,就是从“律”字的本义引申而来的。后来的法律意义上的„律”,也是由此发展而来的。

 在中国古代,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律”字,其使用应当始于公元前260年左右。“律”字的出现是战国晚期全国走向统一,统治事务日益繁杂,因而需要更多具体规章制度的结果。

 3. 简述夏商的神权法思想及其发展。

 答:从文献记载来看,夏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 想。夏代的统治者利用宗教鬼神进行统治,将其掌握的国家政权及其权力说成是神授的;把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而法律的实施则是“恭行天罚”。《尚书·召诰》说:“有夏服天命。”《札记·表记》说:“夏道尊命,事鬼敬神而远之。”据《论语·泰伯》说:夏禹“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恶衣服而致美乎黻冕。”可见夏人对鬼神之虔诚敬重。《尚书·甘 誓》记载,夏启“赏于祖”,“戮于社”,以示替天行罚。

 “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在商代发展到了高峰。商代统治者以迷信鬼神而著称。《礼记·表记》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随着商王权力的加强,在当时的宗教中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举凡国家大事,都要通过占卜向上帝请示。发展到后来,为了假托神意,商王几乎无事不卜,无日不卜,甚至定罪量刑也要诉诸鬼神。正如《礼记·曲礼》所说:“敬鬼神,畏法令也。”将实施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旨意,代天行罚。“敬鬼神”的目的是为了使 民“畏法令”。

 4. 夏代刑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般认为,《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法考订。但文献中又有零星记载的夏代刑法。

 《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昏、墨、贼,杀”。这是晋国的叔向在答复韩宣子有关邢侯与雍子“争田”一案处理情况时所征引的法律条文。

 《左传·昭公十四年》云:“晋邢侯与雍子争都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 日:„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

 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日: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 《夏书》载:“昏、墨、贼,杀。”杜预注:“《逸书》。三者皆死 刑。”叔向认为,晋国《刑书》中“昏、墨、贼,杀”的规定最早是皋陶所制,后来夏代的法律沿袭。据叔向解释,“昏”罪,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罪,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罪,即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罪都要处以死刑。

 可见,死刑是夏代的主要刑罚。此外,《汉书·刑法志》还记载:“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或许夏代已经有了肉刑。

 5. 简述商代刑法的主要内容。

 答:目前所见商代甲骨刻辞中没有关于商代立法活动的记载。但是,从文献记载来看,商代统治者已经进行了立法活动,并且制定了刑事法 律。

 (1)

 《汤刑》

 据史料记载,《汤刑》很可能就是商代初期所制定的刑事法律。商汤曾制定了刑事法律。但汤之孙丈甲即位后却不遵行,因此被相伊尹软禁于桐宫。所谓“汤法”、“汤之典刑”就是《汤刑》。

 到了盘庚时期,又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盘庚发现贵族不愿意迁移的原因是由于在位的大臣本身言行不正,于是决定用先王传下的典制来整顿当时的法制。盘庚一再强调,要用刑罚来制裁那些不遵行法律者,无论亲疏,只要犯罪,一律以刑罚严惩。这次“正法度”就是整顿法制、修订法律,很可能对《汤刑》进行了补充、修改,增加了有关严惩大臣不遵行法律的内容。

 从文献记载来看,《汤刑》是商代的一个基本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由于《汤刑》已经失传,其内容无法考订。传说商汤制定的《汤刑》有三百条之多,最重的是“不孝”罪。

 (2)

 《汤之官刑》

 除了《汤刑》之外,商代初期还制定了单行刑事法规《汤之官刑》。

 (3)

 “弃灰之法” (4)

 主要罪名

 商代的主要罪名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不孝、巫风、弃灰于公道。

 (5)

 主要刑名

 商代的刑罚制度已经初具规模。刑罚之名称始于商代,商代的刑罚名称已为文献记载和出土的甲骨刻辞所证实。

 ①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主要有炮格、醢、脯、断手、罚丝、劓殄。

 ②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主要有墨刑、劓刑、刖刑、宫刑、死刑。

 6. 简述商代民事、婚姻和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答:(1)民事法律制度 关于商代的土地所有权,一般认为,从法律上讲是为王所有,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商王享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将土地分赐给贵族使用;领受土地者占有土地,并向商王缴纳贡赋,但没有所有权,不得买卖土地。奴隶则被作为私有财产,可以任意转让和买卖。其他财产,以家庭为单位,由家长占有、管理,家庭的一般成员不享有财产所有权。

 (2)

 婚姻制度

 从甲骨文所反映的信息来看,商代的贵族实际上实行一夫多妻制度。从文献记载可知,商代贵族之间还盛行姊妹随嫁的媵嫁制。而对妇女来 说,只能嫁一夫。

 (3)

 继承制度

 在古代,政治身份的继承意义远远超过了财产的继承。一般认为,商代初期,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前者为主要原则。商

 代末期,父死子继基本上代替了兄死弟及,但也出现了嫡长子继承的现象。这一制度影响到西周嫡长子继承制的形成。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 “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

 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西周时期的监狱制度 【重点难点归纳】

 一、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1.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 (1)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 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

 的变化。以周公等为代表的西周奴隶主贵族,总结并吸取夏代、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这一思想的提出,显然是在为西周取商代制造舆论,但同时也意味着神权的动摇。因而,西周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不足以刍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的向背,既“敬天”,又“保民”。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

 (2)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①意味着神权的第一次动摇。

 ②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民”力量的强大和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为春秋战国时期神权思想进一步衰落和儒家思想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2. “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 (1)

 “礼治”的基本原则

 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

 ①“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 ②“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 ③“长长”即小辈必须敬重长辈; ④“男女有别”即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和同姓不婚。

 “亲亲”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二者都是为巩固宗法等级制服务的。从这两个基本原则出发,周礼在伦理道德上特别强调“孝”、“忠”。

 (2)

 “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①“礼不下庶人”是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

 ②“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的主要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

 这种礼、刑分野的局面,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贵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1.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 (1)

 西周的立法概况 ①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

 据文献记载,早在周文王时期,西周就开始进行了刑事立法活动。“有亡,荒阅”,就是有关搜捕逃亡奴隶的法规。

 ②《九刑》

 周初进行了一次比较大的立法活动,即制定《九刑》,因由九篇组成而得名。正是由于有了比较完备的刑法,周初的社会秩序才较稳定,达到了盛世。

 ③《吕刑》

 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室的统治地位,穆王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的法典《吕刑》。

 ④周公制“礼” 指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

 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一般所说的“礼”或“周礼”。

 “礼”在西周,伴随着宗法思想与制度的系统化而发展成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礼制。经过不断充实,其内容非常庞杂,包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2)

 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有礼、刑两种,此外还有誓、诰、命等王的命令。

 ①礼。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又称《周礼》,为周初周公所制。其内容非常庞杂,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典章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②刑。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迄今所知有《九刑》、《吕刑》。尤其是《吕刑》,其中贯穿着“明德慎罚”的精神。

 ③誓。即誓词,为周王或诸侯所发布的战前动员令,属于军令。

 ④诰。即训诫之词,为周王对诸侯发布的命令。

 ⑤命。即王命,为周王对某一具体事务临时发布的命令。

 2. 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1)

 礼的渊源

 “礼”字的本义,即在鼓乐声中“行礼以玉”。因此,中原地区的古人在造字之初以玉、鼓之形来表达“礼”这一概念。人们既将“行礼之器”称 作“礼”,又将祭祀活动即“奉神人之事”称作“礼”。可见,“礼”的渊源为祭祀,至迟在商代已经出现。

 中国古人讲究祭祀祖先神,重视血缘纽带,因而注重宗法。商代的宗法并不严谨。西周的宗法则因“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子继承制的最终确立而系统化。

 (2)

 礼的性质与作用

 一般认为,由于“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因而《礼记·曲礼上》认为礼是“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 非”的依据,《左传·隐公十一年》则说,礼起着“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重大作用。

 (3)

 礼与刑的关系

 一般认为,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 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

 三、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1. 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1)

 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①“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前四者是肉刑,大辟是死刑。

 ②“五罚”,即赎刑。如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

 ③“五过”,即赦免。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则可以赦免。

 “五刑”、“五罚”、“五过”三者轻重不同,最重的是五刑,其次是五罚, 最轻的是五过。“五刑”是主要的刑罚。

 (2)

 除此之外,还有鞭刑、罚丝、流放。

 2. 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1)

 不孝不友罪

 “不孝”即不孝敬父母,“不友”即不尊敬兄长。这种行为破坏了以“亲 亲”、“尊尊”为原则的宗法等级制,进而会造成社会紊乱,不利于维护统治秩序,应该迅速依照文王所制定的刑法,对这种犯罪严惩不贷。

 (2)

 寇攘奸宄罪

 即后世所谓“盗窃”罪。这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重罪。

 (3)

 杀人越货罪

 即杀人并抢夺财物,相当于今世的“杀人抢劫罪”。也是侵犯生命与财产安全的重大犯罪。

 (4)

 群饮罪

 周公告诫康叔:要禁止周人聚众饮酒;如有,则不要放纵他们,要把他们尽行逮捕,并处以死刑。这是总结商朝统治者只知道饮酒作乐,不把臣民的疾苦放在心上,从而众叛亲离,走向灭亡的教训的结果。

 (5)

 “贼”、“藏”、“盗”、“奸”罪 这是周初《九刑》中规定的罪名。“贼”,即毁弃礼仪;“藏”,即窝 藏“贼”者;“盗”,即偷窃一般的财物;“奸”,即盗人宝物。对这些犯罪行为,要以《九刑》中规定的刑罚处罚,不能赦免,不能忘记。

 (6)

 诽谤罪 凡有人议论天子,便构成诽谤罪,处以死刑。

 (7)

 不从王命罪 即如四方诸侯不从王命,则要受重罚。

 (8)

 违背誓言罪 3. 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西周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实际上是“明德慎罚”及“礼治”思想的具体化。

 (1)

 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这是周初周公极力主张的刑法原则。西周统治者在定罪量刑时能够注意到罪犯的主观状态,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这一原则在当时的世界刑法史上也是罕见的,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进步意义。

 (2)

 “罪人不孥”

 周文王针对夏商“罪人以族”的原则,提出“罪人不孥”的主张。周公继承这一思想,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3)

 “罔厉杀人” 即不要杀无罪者,包含有不乱罚无辜、罪刑相应的意义。

 (4)

 罪疑从轻

 《吕刑》确定的刑法原则。即对判处“五刑”而有疑者,可减等按“五罚”处理;如以“五罚”论处仍有可疑者,则予以赦免。

 (5)

 同罪异罚

 这是宗法等级原则“刑不上大夫”的体现。贵族官僚犯罪不仅有“八辟”规定的特权,而且宫刑不适用于贵族,对贵族处以死刑的地点和方式也不同。

 (6)

 宽严适中

 这是“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即刑当其罪,不轻不重。《尚书·吕刑》要求制定刑法和适用刑罚都要慎重,力求不偏不倚、不轻不重。

 四、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1. 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1)

 所有权的转变

 西周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隶。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其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周王通过分封,使诸侯及臣属“受民受疆土”。诸侯及臣属只享有占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即“田里不鬻”。

 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各诸侯国实力增强,宗法纽带有所松弛,“田里不鬻”的局面开始改变,出现了土地交换、赔偿、赠与等现象。

 (2)

 契约关系

 西周时期的契约关系有所发展,主要契约形式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租赁契约等。

 ①买卖契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②借贷契约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③租赁契约

 西周晚期已经存在土地租赁关系,出现了租赁契约,并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2. 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1)

 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

 西周统治者非常重视婚姻问题。为了加强对婚姻的管理,设立了专门掌管婚姻事务的机关——媒氏。

 (2)

 婚姻关系的缔结

 婚姻关系的缔结必须服从“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才合法有效。父母有主婚权,婚姻当事人不得自行交往,须得媒人撮合,这是西周礼制的基本要求。

 (3)

 同姓不婚的原则

 周礼规定,同姓之间不许通婚。适用这一原则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从优生学角度来考虑。二是从政治上考虑。

 (4)

 “六礼”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种婚姻实际上是包办买卖婚姻。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源于此。

 (5)

 “七出”、“三不去”

 解除婚姻的大权掌握在男子手中,称为“出妻”、“休妻”。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故称“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丈夫可以七条理由之一休弃妻子。

 但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就是“三不去”,又称“三不出”。

 3. 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即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五、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1. 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

 从总体上看,西周时期的司法机关有这样一个特点:周王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还没有出现专职司法官。

 当时“礼乐征伐白天子出”,重大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都要向周王报告。周王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

 西周早期,周王之下的“三有司”即司徒、司马、司空及其属官负责具体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不分;西周中晚期,才出现了“司寇”,但仍是司空的兼官,并未独立出来。当时许多职官都可以处理诉讼案件,并没有形成专职司法官。

 2. 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

 汉代学者认为,周已对民刑诉讼有所区别,即所谓“狱”、“讼”有别。从文献记载及出土的金文资料来看,西周时期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诉讼程

 序。

 (1)

 起诉

 由被侵害者向官府提出,要有诉状,并交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认定“自服不直”,判决败诉。

 (2)

 审理

 ①要求原被告双方到庭,即“两造具备”。审判官要听双方的陈述,以免诉讼中虚诬及冤枉之事发生。一方故意不到庭者,以败诉论。但大夫以上及其妻子可不出庭受审,以维护其尊严。

 ②审理时,采用“五听”的审讯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③在审理过程中,主审官要对当事人的陈述之词进行核实,并对有关的证据如“质剂”、“傅别”等进行验证,然后判决。

 (3)

 判决

 判决时要有法律依据,无法律依据者可依据判例。主审官制作判决书, 并向当事人宣判;同时要求败诉方发誓,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3. 西周时期的监狱制度

 西周的监狱,最著名的就是所谓“圜土”之制,即建成圆形的土墙,将犯人囚禁在里面。圜土除了监禁未决犯之外,还关押已决犯并监督其劳役。

  2.2 课后习题详解 1. 简述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概况。

 答: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状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①产生

 神权法思想在商代达到顶峰,其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周公等为代表的西周奴隶主贵族,总结并吸取夏代、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以德配天”自君权神授说。认为“天”或“上帝”不是哪一族独有的神,而是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这一思想的提出,显然是在为西周取商代制造舆论,但同时也意味着神权的动摇。因而,西周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的向背,既“敬天”,又“保民”。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

 ②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意味着神权的第一次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 了“民”力量的强大和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为春秋战国时期神权思想进一步衰落和儒家思想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2)

 “礼治” ①“礼治”的基本原则

 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

 a.“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 b.“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 c.“长长”即小辈必须敬重长辈; d.“男女有别”即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和同姓不婚。

 其中最基本的是“亲亲”和“尊尊”。“亲亲”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 制;“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二者都是为巩固宗法等级制服务的。从这两个基本原则出发,周礼在伦理道德上特别强 调“孝”、“忠”。“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②“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是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刑不上大 夫”是指刑罚的主要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 民。

 这种礼、刑分野的局面,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贵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

 2. 西周时期有哪些主要法律形式?

 答: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有礼、刑两种,此外还有誓、诰、命等王的命令。

 (1)

 礼

 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又称《周礼》,为周初周公所制。其内容非常庞杂,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典章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2)

 刑 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迄今所知有《九刑》、 《吕刑》。尤其是《吕刑》,其中贯穿着“明德慎罚”的精神。

 (3)

 誓

 即誓词,为周王或诸侯所发布的战前动员令,属于军令。如保存在《尚书》中的《牧誓》就是武王伐纣前发布的誓词,首先列举了纣王的罪 状,要求兵士英勇杀敌,否则要处以死刑;然后宣布了不杀商军投降兵士的纪律。

 (4)

 诰

 即训诫之词,为周王对诸侯发布的命令。《尚书》有《大诰》,即是康叔就任前,周公代表成王所作的训诫。

 (5)

 命

 即王命,为周王对某一具体事务临时发布的命令。如西周青铜器铭文中有一惯用语“勿废朕命”之“命”即是。

 3. 西周的礼的性质是什么?其作用如何?礼刑关系怎样?

 答:“礼”字的本义,即在鼓乐声中“行礼以玉”。“礼”的渊源为祭祀,至迟在商代已经出现。

 (1)

 礼的性质与作用

 一般认为,由于“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因而《礼记·曲礼上》认为礼是“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 非”的依据。《左传·隐公十一年》则说,礼起着“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重大作用。

 (2)

 礼与刑的关系

 一般认为,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 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

 按照《汉书·贾谊传》所说,礼的作用是“禁于将然之前”,而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其关系是正如《后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4. 简述西周刑法的主要内容。答:(1)西周时期刑罚制度 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①“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前四者是肉刑,大辟是死刑。

 ②“五罚”,即赎刑。如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

 ③“五过”,即赦免。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则可以赦免。

 “五刑”、“五罚”、“五过”三者轻重不同,最重的是五刑,其次是五罚, 最轻的是五过。“五刑”是主要的刑罚。除此之外,还有鞭刑、罚丝、流放。

 (2)

 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西周的刑事法律虽然已经失传,但从文献及出土文物的零散记载中,仍可窥见其罪名之一斑。这一时期主要罪名有:不孝不友罪、寇攘奸宄 罪、杀人越货罪、群饮罪、“贼”、“藏”、“盗”、“奸”罪、诽谤罪、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

 (3)

 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从文献记载可知,西周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实际上是“明德慎罚”及“礼治”思想的具体化。

 ①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②“罪人不孥” ③“罔厉杀人” ④罪疑从轻 ⑤同罪异罚

 ⑥宽严适中 5. 简述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答:(1)所有权的转变 西周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隶。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其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周王通过分封,使诸侯及臣属“受民受疆土”。诸侯及臣属只享有占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即“田里不鬻”。

 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各诸侯国实力增强,宗法纽带有所松弛,“田里不鬻”的局面开始改变,出现了土地交换、赔偿、赠与等现象。

 (2)

 契约关系

 西周时期的契约关系有所发展,主要契约形式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租赁契约等。

 ①买卖契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②借贷契约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③租赁契约

 西周晚期已经存在土地租赁关系,出现了租赁契约,并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3)

 婚姻制度 ①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为了加强对婚姻的管理,设立了专门掌管婚姻

 事务的机关——媒氏。

 ②婚姻关系的缔结。西周宗法制度要求,婚姻关系的缔结必须服从“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才合法有效。

 ③同姓不婚的原则。周礼规定,同姓之间不许通婚。

 ④“六礼”。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⑤“七出”、“三不去”。

 (4)

 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即“立嫡以长不以 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6. 简述西周的司法制度。

 答:(1)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

 从总体上看,西周时期的司法机关有这样一个特点:周王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还没有出现专职司法官。

 ①当时“礼乐征伐白天子出”,重大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都要向周王报告。周王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

 ②西周早期,周王之下的“三有司”即司徒、司马、司空及其属官负责具体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不分;西周中晚期,才出现了“司寇”,但仍是司空的兼官,并未独立出来。金文资料证明,当时许多职官都可以处理诉讼案件,并没有形成专职司法官。

 (2)

 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

 周已对民刑诉讼有所区别,即所谓“狱”、“讼”有别。从文献记载及出土的金文资料来看,西周时期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诉讼程序。

 ①起诉

 由被侵害者向官府提出,要有诉状,并交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认定“自服不直”,判决败诉。

 ②审理

 a. 要求原被告双方到庭,即“两造具备”。审判官要听双方的陈述,以免诉讼中虚诬及冤枉之事发生。一方故意不到庭者,以败诉论。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即大夫以上及其妻子可不出庭受审,以维护其尊严。

 b. 审理时,采用“五听”的审讯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c. 在审理过程中,主审官要对当事人的陈述之词进行核实,并对有关的证据如“质剂”、“傅别”等进行验证,然后判决。

 ③判决

 判决时要有法律依据,无法律依据者可依据判例。主审官制作判决书, 并向当事人宣判;同时要求败诉方发誓,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3)

 西周时期的监狱制度

 西周的监狱,最著名的就是所谓“圜土”之制。即建成圆形的土墙,将犯人囚禁在里面。圜土除了监禁未决犯之外,还关押已决犯并监督其劳役。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春秋以后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 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春秋时期“铸刑鼎”公布法律的历史意义

 战国时期法制发展概况 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 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 商鞅变法的主要过程和主要内容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的影响及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重点难点归纳】

 一、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1. 春秋以后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1)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的基本特点

 春秋战国是中国古代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时代。这一时期社会的基本特点是“礼崩乐坏”,封建制逐步确立。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在经济上,春秋以后,铁器逐渐应用于农业生产,牛耕开始普遍推广,这使得农业生产力迅速提高;春秋中晚期,在“井田”之外,出现了„私田”,随之而来,私田不断增多,土地甚至可以交换、租赁、买卖,井田制渐趋瓦解。

 ②在政治上,至春秋末期,王室衰微,各大诸侯国争夺霸权;各诸侯国内部,“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卿大夫专权跋扈,新旧势力矛盾日益激 烈,出现了一个所谓“礼崩乐坏”的局面。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历史舞台,变法改革,建立封建地主阶级政权,并通过兼并战争统一天下。

 ③在思想、文化、意识形态上,进入到一个从注重“神事”到注重“人 事”,从学在“官府”到“私学”大兴、“百家争鸣”的新时代,出现了儒家、

 法家、墨家、道家的大论战,形成了“礼治”、“德治”、“人治”与“法治”的对立。

 (2)

 “礼崩乐坏”的结果

 井田制被破坏,礼制衰落,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这标志着奴隶制开始瓦解,封建制逐渐兴起。由此引发了法律制度的变革。

 2. 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1)

 儒家学派的形成 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最有影响的一个学 派。“儒”的本义是指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精通周礼并以从事教育、执掌礼仪为业者。

 (2)

 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

 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春秋末期的孔丘,战国中期的孟轲,战国后期的荀况。

 ①孔丘是儒家的创始人,其贡献在于提出并建立了以“仁”为核心、 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并构建了儒家法律思想的体系。

 ②孟轲沿袭孔丘的思想体系,一般被认为是孔丘的忠实继承者。

 ③荀况对孔丘的思想发展更大,具有部分质变,实际上是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先行者。

 (3)

 儒家学派的法律思想

 儒家代表了刚刚登上历史舞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因而其法律思想的基本点是为统治者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出谋划策,维护宗法等级秩序,教育百姓要安分守己。在继承和发展西周“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

 3. 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春秋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是法家产生的社会基础,也是法家思想的实践来源。法家学派的鼻祖是战国初期的李悝。根据不同标准,法家的流派大致有三种划分方法:

 (1)

 从时间上,可以划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

 前期法家指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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