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查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29 来源: 工作总结 点击:

 青海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查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督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专项督查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要求随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督查应当制定详细的督查方案,明确目标、时间、范围、形式、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督查组应当抽调具有执法资格和具备较强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知识的人员,明确督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督查工作。

  第五条 督查组在督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于重大隐患,应立即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督查组应做好督查记录,建立督查档案。督查组对限期整改或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书面通知有关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跟踪督办,并限期办结。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督办情况书面材料按要求反馈上报督查组。

 第七条 督查结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进行总结,通报督查情况,查处有关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督查结果。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督查过程中的相关文书、重要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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