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发展和改革局康养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3039

发布时间:2020-10-06 来源: 工作总结 点击:

  米易县康养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 (第二次)

 竞争性磋商 文件

  采 购 人:米易县发展和改革局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哲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 二 0 二 二 0 年 九 月

  共同编制

 目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 3 -

 第二章

 供应商磋商须知 ............................................................................................................ - 6 -

 第三章

 供应商、货物、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 ...................................................................... - 23 -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 - 24 -

 第五章

 采购项目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 24 -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 26 -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 - 30 -

 第八章

 评审方法 ...................................................................................................................... - 51 -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 61 -

  - 3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哲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受米易县发展和改革局(采购人)委托,拟对米易县康养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第二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以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的项目编号为准。

 2.采购项目名称:米易县康养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第二次) 3.采购人:米易县发展和改革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哲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已落实。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 1 个包:米易县康养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第二次)。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竟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 无

  - 4 -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2、按磋商文件要求报名成功。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20 年 9 月 23 日至 2020 年 9 月 28 日;每天上午 9:00-12:00;下午15: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攀枝花市东区沃尔玛旁良金大厦 2 单元 6 号(原交警二大队对面)四川哲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80 元/份(现金支付,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招标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并将相应材料给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可接受邮寄报名,截止日以快递到达时间为准,邮寄地址:攀枝花市东区沃尔玛旁良金大厦 2 单元 6 号(原交警二大队对面),收件人:魏女士,联系电话:13982318016,邮寄报名请在介绍信上注明联系人电话,邮箱。

 八、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0 2020 年 年 1 10 0 月 月 1 10 0 日上午 10:00 (北京时间)。

  - 5 - 九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没有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文件接收时间: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0 2020 年 年 1 10 0 月 月 1 10 0 日上午 0 09:30 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0 2020 年 年 1 10 0 月 月 1 10 0 日上午 10:00 )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0 2020 年 年 1 10 0 月 月 1 10 0 日上午 10:00 (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 地点:

 攀枝花市东区沃尔玛旁良金大厦 2 2 单元 6 6 号(原交警二大队对面 )。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米易县发展和改革局 通讯地址:

 米易县攀莲镇同和路 2 号

 联 系 人:刘 先生

  联系电话:

 13419338579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哲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攀枝花市东区沃尔玛旁良金大厦 2 单元 6 号 联 系 人:魏女士 联系电话:13982318016

  - 6 -

 第二章

 供应商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 磋商 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25.00万元人民币 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25.00万元人民币 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 联合体(实质性要求)

 不允许联合体 4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4.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6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 7 -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7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参与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参与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没有价格评审因素分项目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30 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8 评审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资格性、实质性响应性审查情况评审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9 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 本项目不组织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供应商如需考察现场,自行组织。

 10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 提出质疑的时间 严格按国家和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11 构成磋商文件的 其他文件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8 -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2 磋商有效期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届满后 90 日历天。(如采购人因工作需要则相应延长)

 13 报价方式 固定总价方式 14 磋商保证金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 号)要求,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本项目不再收取磋商保证金。

 15 履约保证金 成交价(扣除暂列金)的5% 交款方式:现金或保函(采购人指定账户)。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6 磋商文件、评审 工作咨询 联系人:魏女士 联系电话:13982318016 17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以及汇款凭证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魏女士 联系电话:13982318016 地址:攀枝花市东区沃尔玛旁良金大厦 2 单元 6 号 18 供应商询问、质疑 供应商询问、质疑问由四川哲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 系 人:魏女士 联系电话:13982318016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19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米易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812-8173101 邮政编码:6172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0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 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1 服务期限 20日历天内完成初稿(2020年10月31日提交规划报告送审稿),90日历天内提交成果。

  - 9 -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22 特别提醒 1.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10000.00元收取,本条费用为不含税,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代理机构。

 2.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视为已将更正书面通知所有按规定该项已报名成功的投标人。相关投标人应自行上网查阅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更正公告,其后果自行承担。

 注: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其他内容与供应商须知附表内容不一致的,以供应商须知附表为准。

  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项目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要求。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米易县发展和改革局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哲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2.3“供应商”系指领取了磋商文件拟参加磋商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 的供应商。

 2.4“货物/服务/工程”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货物/服务/工程供应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1 具备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五条的基本条件; 3.2 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3.3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4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

 3.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10 - 3.6

 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7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3.8【《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9 磋商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不适用)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

  - 11 - 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12 - 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 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按磋商文件要求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13 - (七)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 实质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供应商有权要求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澄清。

 11.2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3 天前按磋商文件中的联系方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 14 - 11.3 任何对磋商文件的澄清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磋商文件的澄清与磋商文件有矛盾,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11.4 供应商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澄清回复后,应立即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收到上述文件。

 11.5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11.6 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或传真方式通知磋商文件的购买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供应商将被视为编制响应文件时已考虑了上述修改。

 11.7 为使供应商在准备响应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响应文件的修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磋商截止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11.8 磋商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都具有约束力。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组织单位就有关磋商采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

  - 15 - 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4.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响应文件无效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实质性要求)

 16.1 磋商后,供应商须在磋商小组要求的时间内作出最终报价,该报价须供应商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为有效。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 U 盘。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目录逐页编目编码。

  - 16 -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 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供应商密封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0.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

 20.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0.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0.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

  - 17 - 磋商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不予退还。

 20.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0.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1.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2. . 确定成交供应商

 22.1 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采购代理机构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22.2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2.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社会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破产、重组等原因确定无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3)成交候选供应商书面自愿放弃成交,且无其他非法目的的; (4)其他不应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情形。

 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将重新组织采购。

  - 18 - 成交候选供应商以本款第(3)项放弃成交的,应当说明理由,但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23. .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3.1 成交供应商应对承诺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真实性负责。

 23.2 成交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4. 成交供应商确定标准

 24.1 合同将授予提供的服务、货物、工程符合采购需求,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然后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 成交通知书

 26.1 采购人按符合采购需求的合格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成交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6.2 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26.3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成交或未成交原因作出解释,也不退还响应文件。

  - 19 - 七、合同事项

 2 27 7. .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 合同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实质性 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分包工作实施前,将其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专业能力等相关资料情况报采购人。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合同转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

  - 20 - 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权力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

  - 21 - 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38. 采购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22 -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9.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供应商质疑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由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答复。

 十、保密条款

 1、有关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透露给任何其他的购买磋商文件的人。

 2、有关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合同授予意向等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何供应商。

 3、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活动,否则其报价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采购代理机构将指定专人负责评审过程中的全部联系工作。

 十一、腐败和欺诈行为的定义及责任

 1、定义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在磋商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磋商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利益,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报价(递交响应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报价丧失竞争性,剥夺采购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2、承担责任 如果供应商在本项目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不仅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相关人员和单位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其

 他

 1.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2.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 23 - 第三章

 供应商、货物、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

 一、供应商、货物、服 务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资格要求:

 1. 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无 (二)资质性要求: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或授权代表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合法代表。

 二、应当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资格要求:无。

 (二)资质性要求: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2 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 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 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 24 -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 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 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 2018 或 2019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 2018 或 2019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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