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发布时间:2020-11-05 来源: 工作总结 点击: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工商直处字〔2018〕第 01097 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广东广播电视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40000315266663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蔡伏青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管理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 28200 元,并处广告费用 2 倍的罚款 56400 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 年 12 月 7 日

 广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工商直处字〔2018〕第 01097 号

 当 事 人:广东广播电视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315266663P 法定代表人:蔡伏青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 686 号自编 25 幢

 2017 年 6 月 20 日,从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平台导出的监测数据显示,广东卫视频道在 2017 年 3-4 月发布的“野菜汤”、“三九蛋白肽口服液”、“清血方”、“清血通脉方”、“樊大夫一日瘦身汤”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17 年 6 月 22 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野菜汤”广告:经查明,广东卫视为当事人经营的综合频道,当事人于 2017 年 3 月 2 日 09:05、10:06,3 月 3 日08:59、10:00,3 月 4 日 10:00,3 月 5 日 10:00,3 月 6 日09:07、10:08,3 月 7 日 09:08、10:07,3 月 8 日 10:00,3 月9日10:00,3月10日10:03,3月11日09:57,3月12日10:00,3 月 13 日 10:07,3 月 14 日 10:07,3 月 15 日 10:00 在广东卫视频道各发布 1 期共 18 期均为相同内容的 20 分钟“野菜汤”广告,广告前后波动 30 分钟为正常播出。经调查,广告宣传的是果疏丽人® 轻畅颗粒,是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2)第 0541 号,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保健食品

 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

 “三九蛋白肽口服液”广告:当事人于 2017 年 3 月 20日 07:28、4 月 10 日 07:26 在广东卫视频道各发布 1 期共2 期均为相同内容的 20 分钟“三九蛋白肽口服液”广告,广告前后波动 30 分钟为正常播出。经调查,广告宣传的是三九蛋白肽口服液,是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7)第 100 号,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

 “清血方”广告:当事人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 07:30,3月 17、18 日 07:28 在广东卫视频道各发布 1 期共 3 期均为相同内容的 20 分钟“清血方”广告,广告前后波动 30 分钟为正常播出。“清血方”广告在广东卫视专题栏目发布合同中名为“清血新方法”。经调查,广告宣传的是雪友牌雪友软胶囊,是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 G20130161,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

 “清血通脉方”广告:当事人于 2017 年 3 月 24、25 日07:28 在广东卫视频道各发布 1 期共 2 期均为相同内容的20 分钟“清血通脉方”广告,广告前后波动 30 分钟为正常播出。经调查,广告宣传的是“三七超细粉”,为中药饮片,属于药品,当事人发布的上述药品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

 “樊大夫一日瘦身汤”广告:当事人于 2017 年 3 月 17日 09:04、10:05,3 月 18 日 09:56,3 月 20 日 09:03、10:05,3月 21 日 09:03、10:05,3 月 24 日 10:06,3 月 25 日 09:53,3月 27 日 10:00,4 月 2 日 09:53,4 月 4 日 09:58,4 月 5 日10:01,4 月 7 日 09:59,4 月 8 日 00:13、09:51,4 月 10 日09:54,4 月 11 日 10:00,4 月 13 日 00:17、09:58,4 月 14 日

 00:29、09:59 在广东卫视频道各发布 1 期共 22 期均为相同内容的 20 分钟“樊大夫一日瘦身汤”广告,广告前后波动30 分钟为正常播出。经调查,广告宣传的是华凯银杏茶,是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8)第 626 号,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广告中出现有“还有一个奇妙的现象,就是很多老年人喝了这个汤以后呢,三高呢,基本都得到缓解”等内容,属于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上述广告均为重庆□□□□□□□□有限公司自行设计制作并与广东□□□□□□有限公司签订《广东卫视专题栏目发布合同》,在当事人经营的广东卫视综合频道发布广告的。当事人收取“野菜汤”广告费用 11400 元、“三九蛋白肽口服液”广告费用 1200 元、“清血方”广告费用 1800元、“清血通脉方”广告费用 1200 元、“樊大夫一日瘦身汤”广告费用 12600 元。

 证据清单和证明事项:

 证据一: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 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 1 页 证据一至 二 证明当事人的 主体 资格和授 权情况;

 证据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复印件各 1 页、《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2页、《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查询结果截图 1 页 证据三证明广东卫视为当事人发布的综合频道;

 证据四:《授权书》和《关于 2017 年广东卫视频道经营情况的说明》、广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重庆□□□□□□□□有限公司复印件各 1 页 证据五:《广东卫视专题栏目发布合同》复印件 5 份共15 页及发票复印件 1 页

 证据六:广告视频样件 1 份 证据七:本局对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第 1 次询问调查笔录 8 页、第 2 次询问调查笔录 4 页、第 3 次询问调查笔录 3页 证据八:重庆□□□□□□□□有限公司说明复印件 1页 证据九:“野菜汤”广告产品批件复印件 2 页、国产保健食品查询截图 1 页、保健食品广告查询截图 17 页 证据十:“三九蛋白肽口服液”广告视频截图 1 页、广告产品批件复印件 1 页、广告产品外包装 1 页、保健食品广告查询截图 10 页 证据十一:“清血方”广告产品批件复印件 1 页、广告产品外包装 1 页、国产保健食品查询截图 1 页、保健食品广告查询截图 4 页 证据十二:“清血通脉方”广告视频截图 1 页、广告产品外包装 3 页、原国家食药总局数据查询截图 6 页、《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三七超细粉等三七系列饮片标准功能主治的通知》截图 1 页 证据十三:“樊大夫一日瘦身汤”广告视频截图 1 页、广告产品外包装 1 页、国产保健食品查询截图 1 页、保健食品广告查询截图 4 页 证据 四 到证据 十三 证明当事人 违法发布广告 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四款:“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和相关证据,本案当事人为广告发布者。

 “野菜汤”、“三九蛋白肽口服液”、“清血方”、“清血通

 脉 方”广告:当事人发布“野菜汤”、“三九蛋白肽口服液”、“清血方”保健食品广告、“清血通脉方”药品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当事人在广告发布前明知上述四则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仍发布了上述四则广告,当事人依法应对此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及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

 规定,鉴于本案无适用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 15600 元,并处广告费用 2 倍的罚款 31200 元。

 “樊大夫一日瘦身汤” 广告:当事人发布“樊大夫一日瘦身汤”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的该广告内容使用了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当事人在广告发布前明知该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仍发布该广告,当事人依法应对此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当事人发布的“樊大夫一日瘦身汤”广告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六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发布“樊大夫一日瘦身汤”广告的行为我局不得给予两次罚款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

 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第(十四)项:“(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及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鉴于本案无适用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 12600 元,并处广告费用 2 倍的罚款 25200 元。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 28200 元,并处广告费用 2 倍的罚款 56400 元。

 本局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工商直告字〔2018〕第 01097 号),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说明到指定银行缴交罚

 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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