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输配电价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11-08 来源: 工作总结 点击:

 山东省输配电价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鲁发〔2016〕33 号)、国家《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 号)、《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18 号)等文件规定,为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输配电价改革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目标

  转变政府监管电网企业方式,健全约束和激励电网企业制度,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形成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要、促进电力用户合理负担、符合山东实际的输配电价机制。

  (二)改革原则

  1.配套推进,强化监管。输配电价改革应与我省电力体制改革相互适应、配套推进,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则、机制建设为核心,通过转变政府价格监管方式,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2.促进发展,公平负担。输配电价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引导电网企业合理投资,促进山东电网健康发展。同时,应逐步反映各类用户、各电压等级输配电成本,积极利用价

 格信号,引导用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

 3.积极稳妥,切合实际。输配电价改革应妥善化解各相关利益方的影响,既着眼长远,又符合山东实际,体现地方特色,推进改革顺利实施。

 二、输配电价核定 (一)核价范围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电网”)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二)核价基础 山东电网的输配电资产和业务。

 (三)核价内容 根据国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规定,测算山东电网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其中:

 1.准许收入 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 2.输配电价 (1)山东电网平均输配电价(含增值税)=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含增值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量。

 (2)在平均输配电价基础上,原则上按 220 千伏及以上、110 千伏、35 千伏、10 千伏、不满 1 千伏五个电压等级制定分

 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相邻电压等级用户较少的,电压等级适当合并。

  (3)在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基础上,考虑政策性交叉补贴、用户负荷特性、与现行销售电价水平基本衔接等因素后,原则上按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居民用电和农业用电制定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

 (四)核价程序 山东电网输配电价实行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山东电网应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一年的 6 月 30 日前向省物价局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省物价局受理后,经输配电成本监审、测算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水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后,公布本监管周期内山东电网输配电价水平。

 第一个监管周期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输配电价核定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输配电价监管 (一)建立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偏差调整机制 1.监管周期内山东电网新增投资、销售电量变化较大的,在监管周期内对各年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进行平滑处理。情况特殊的,可在下一个监管周期平滑处理。

 2.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山东电网实际成本和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山东电网可提出输配电价调整建议。

 3.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造成山东电网实际收入显著提高的,省物价局可直接提出降低输配电价意见。

 (二)建立电网企业运营成本激励约束机制 1.山东电网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使其实际成本低于准许成本的,节约部分由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各分享 50%。

 2.山东电网实际借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测算债务资本收益率;低于基准利率的,实际借款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差额,由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各分享 50%。

 3.山东电网实际运行线损率超过国家核定值的,超出部分由电网企业承担;低于国家核定值的,实际线损率与核定值的差额,由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各分享 50%。

 (三)建立电网企业供电服务质量绩效考核机制 山东电网供电可靠率、服务质量超出规定标准一定幅度的,可适当提高下一监管周期准许收入;达不到标准的,降低下一监管周期准许收入。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四)建立电网企业监管周期新增投资定期校核机制 自第一个输配电价监管周期开始(即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山东电网根据规划所投资的项目,在按权限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同时(企业自主安排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向省物价局报送投资项目与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相关性说明(包括项目用途、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工程进度安排、核准情况等),并定期上报投资完成进度及情况,作为下一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影

 响、测算、调整依据。

 (五)建立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和评估机制 每月 15 日前,山东电网应向省物价局报送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及企业月度经营状况;每年 3 月 31 日前,提交上一监管年度有关财务报表和输配电价改革实施情况年度报告。

 省物价局将会同省输配电价改革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利益相关方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定期对输配电价改革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四、配套改革措施

 (一)推进发电侧和售电侧电价市场化改革

 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建立后,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其中,输配电价执行政府定价,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由市场形成。

 1.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其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

 2.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收取过网费。

 3.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其用电价格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4.未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

 格,继续执行政府定价。

 5.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确有必要时可以实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

 (二)推进电价交叉补贴改革 结合我省电价改革进程,逐步减少工商业内部交叉补贴,妥善处理居民、农业用户交叉补贴。过渡期间,由山东电网测算并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经省物价局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后,通过输配电价回收。

 (三)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增量配电区域内,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山东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其他未参与电力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继续执行政府定价。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应当承担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电公司代收,转山东电网代缴。

 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由省物价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山东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山东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

 (四)推进自备电厂改革 研究企业自备电厂关停和退出后,其向市场直接购电支持政

 策,鼓励企业自备机组关停淘汰和转型升级。研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交叉补贴、系统备用费支持政策,推动企业工业余能回收利用。

 随着我省电力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探索取消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以市场化机制代替。现阶段自备电厂缴纳的系统备用费计入山东电网收入,由省物价局在测算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水平时统筹平衡。

 五、职责分工 在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省物价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进行输配电成本监审、测算山东电网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水平、开展输配电价监管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山东电网监管周期预测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必要性进行审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山东电网销售电量的增减、结构变化情况进行合理预测和跟踪审核;山东能源监管办依照职能开展相关监管工作;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负责根据方案要求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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