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临沂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14 来源: 讲话发言 点击:

 《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临沂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

  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强化属地党委政府、行业管理部门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207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约谈是由市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情形与工作需要,对县区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形,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县区分管负责同志:

 1.发生死亡 2 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影响,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组织调查,或对事故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

 4.在巡查、执法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以及省政府安委会、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5.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打击治理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县区主要负责同志:

 1.年内发生 2 起死亡 2 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重大敏感时期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三)参照上述情形和工作需要,视情况约谈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省属企业(省管企业除外)驻临单位和市管企业负责同志。

 (四)遇重大活动或重大敏感时期,需调度、督促重大安全保障任务落实的,可紧急约谈县区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

 第四条

 约谈会议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

 (一)需要约谈县区主要负责同志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二)需约谈县区分管负责同志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和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三)需约谈中央驻临企业(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属企业(省管企业除外)驻临单位和市管企业负责同志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约谈,或经市安委会副主任授权,由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约谈,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和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四)紧急约谈可视情况确定约谈领导同志和被约谈人。

 (五)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约谈。

 第五条

 约谈程序

 (一)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出约谈方案,对符合约谈条件的,提请市安委会约谈。如有多个单位需要约谈的,可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约谈。

 (二)约谈方案经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向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会

 议的市有关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通知约谈原因、约谈对象、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等事项。

 (三)被约谈单位和有关部门接到约谈通知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汇报材料。

 (四)约谈会议首先由被约谈单位汇报有关情况,再由市直有关部门提出指导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市安委会或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同志提出要求。

 (五)约谈会议结束后印发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于 30 日内报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与约谈落实情况要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第六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邀请市级主流媒体参加约谈会议,适时进行报道。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并抓好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

 年。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1 月 30 日印发的《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临政办发〔2015〕45 号)同时废止。

 临沂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通过及时或定期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情况,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207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通报内容,主要是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条

 安全生产通报形式,主要以文件通报(包括电报或简报)、新闻发布(主流媒体、网络媒体)、会议通报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发生死亡 1 人及以上的非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一般事故,由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全市该行业领域及企业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针对性措施等要求。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典型事故、敏感时期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向各县区、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通报,或者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进行通报。

 第五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半月向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安委会通报一次全市安全生产情况。

 通报内容包括全市累计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分县区、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及整改情况;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执法检查企业覆盖率、行政处罚数据);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其他需要通报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下步工作措施建议。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一次全市安全生产情况,提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情况通报。

 重要工作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全市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各县区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各行业领域发生事故统计数据情况、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原因等。

 第七条

 市安委会在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通报上年度总体情况,按行业、地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规律特点,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下年度工作重点任务措施。

 第八条

 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事故通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的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和安全生产

 情况通报,报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同志,市安委会副主任。

 第九条

 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本行业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与督查、巡查、约谈、重点关注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确保通报及时、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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