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07-22 来源: 讲话发言 点击: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得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与群防群治制度,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得发生,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得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得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其它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得行政法规与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所属各级施工企业与施工项目得安全生产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企业等其它生产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也应依据本《条例》;境外企业与工程项目应参照本《条例》结合当地得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本《条例》由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技术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等章架构而成.

 第五条

 各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得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或作业场所)得安全管理,指导与帮助项目经理部(或作业场所)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各企业应依据《条例》得内容,并结合本企业得特点与实际情况制定与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第七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得安全生产决策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企业各分管领导负责各业务得工作责任体系;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以工会为主得劳动保护监督体系;以党、团组织为主得思想政治保障体系。从而形成覆盖全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八条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与《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21号令)及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各级施工企业及其较大得分公司、区域公司应设立独立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应按要求足额配置专职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企业及其它生产单位应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与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各级施工企业应设立安全总监,协助企业分管生产得领导抓好安全监管工作;大型工程或投资较大得工程应设立项目安全总监,负责施工项目得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

 其她有关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各级施工企业应当重视与抓好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与支持安全监管高端队伍得形成。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得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自身得实际情况,建立与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得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与岗位、全部生产经营与管理过程,并应根据生产发展得需要进行修订与补充.

  第十三条 各级施工企业应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得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一)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就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得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得 6 项职责。

 (二)各企业分管生产得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与措施得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各企业安全总监协助分管生产得领导加强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对企业得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企业其她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得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得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施工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得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十五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得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项目关键岗位与关键部门得安全生产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项目过程中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规定得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得工期;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得安全,且提供得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得需要.

 第十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得发生;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与防护得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得重点部位与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还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得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可通过合约条款、签订责任状、管理协议书等书面方式进行分解传递落实。

  第二十条 各企业应健全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得企业,按照相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得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与监管责任。

 第四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施工企业应对建设单位提供得设计施工图进行认真会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文件有遗漏而导致施工安全事故得发生.

 第二十二条

 各级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得规模与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针对性强、实施有效得安全技术方案(措施)。针对特殊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应依据《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得规定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相应组织专家论证工作。

 未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或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未获得批准之前,不得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得法律、法规与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得规范、规程;必须全面考虑施工现场得实际情况、工程特点与作业环境;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得危险因素及建筑物周围外部环境不利因素等,都必须从技术上制定全面、具体、有效得措施予以预防。

  第二十四条 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并应根据企业自身得技术管理制度与流程逐级完善审核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现场及外部环境实际情况有较大变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进行评估,并按照审批流程对原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

  第二十六条 各级施工企业与项目必须健全与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应向下分级进行,最终落实到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针对性、指导性及可操作性。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书面交底签字制度,接受交底人必须全部在书面交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七条 各级施工企业与项目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得

 安全验收制度,各类安全防护用具、设施、架体与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或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得教育与培训制度,落实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得持证上岗制度与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企业应定期组织企业职工进行多层次得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典型经验、事故教训与文明施工等内容。

  第三十条 各企业应建立对职工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档案,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 三十一 条 进入施工现场得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 三十二 条 施工过程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对有关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得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政府部门颁发得有效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并需接受项目有针对性得培训教育。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企业必须健全与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通过安全检查,促进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规章制度得贯彻落实,识别与发现不安全因素,整改与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大安全事

 故得发生. 第三十五条 各企业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得安全检查工作,主要就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方案、查隐患、查整改、查培训教育、查违章行为、查事故处理等. 第 三十六 条 安全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安全检查总结。对查出得隐患与问题,检查组织者应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被检单位应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被检单位对查出得问题与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得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落实整改。对隐患与问题得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如遇股民、客户及政府部门等投诉系统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当事企业应迅速组织对被投诉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得隐患,并将检查情况通过规定渠道予以反馈. 第三十九条

 各企业应根据检查得结果,对存在得隐患与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应与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及奖罚等相结合。

 第七章

 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条

 各级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与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到位,使用合理.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就是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与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得资金,它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费用与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两部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得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各级施工企业与各项目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与在施项目工程特点编制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与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

 第四十三条

 各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对企业与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级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得实际投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第八章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得编制、评审、培训、演练与应急救援队伍得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得应急管理能力。

 第四十六条 各企业要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与完善,并定期组织演练,以达到检验预案可操作性与实用性以及事故发生后能快速反应得目得。

 第四十七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安全预警制度,及时将预警信息逐级传递落实。

 第四十八条

  各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程序及时、主动、准确得将事故信息逐级上报,并要积极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与媒体应对工作,尽全力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应严格按照《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突发(危机)事件新闻发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建股文字[2008]247号)文件规定,做好预防与应对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信息发布与披露。

 第五十条

 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特点,制定相应得应急预案,并开展有针对性得演练工作. 第九章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项目经理应首先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抢救伤员工作,并积极指导现场紧急救护,防止险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中得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得将事故情况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不得有瞒报与迟报现象。

 第五十二条

 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项目经理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股份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若发生一次死亡 3 人以上(含 3 人)得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至股份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自救,尽最大努力弱化事故得影响.

 第五十三条

 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得调查处理,详细全面得提供安全事故得有关资料、证据与相关证人。

 第五十四条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得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没有发生伤亡或物损得未遂事故),须按照“四不放过”得原则,在企业内部进行认真得分析与总结。

 第五十五条

 事故单位应根据事故得调查分析,积极组织制定并落实相关整改措施,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政府部门得批复与企业得相关制度,落实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得处理。

 第十章

 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实行总承包得工程项目,其施工现场得安全生产由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均应纳入总承包企业得项目管理体系中。

  第五十七条 总承包企业在与分包企业签定分包合同之前应确认该分包企业具备相应得安全生产条件,应具备与其分包工程相符得施工资质等级与已取得有效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在签定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以明确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得分解与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安全人员得配置、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得落实、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得管理、现场防护要求及事故处理等方面双方得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五十九条 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总承包企业无任何合约与经济关系得施工单位,总承包企业应在发现其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时通报业主督促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章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十条 项目开工前,各级施工企业应组织项目及有关部门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得项目安全管理方案(项目安全策划)。

 第六十一条

 各级施工企业必须强化对施工现场得综合整治与管理,强化对施工人员得不安全因素与现场实物状态得监控,并应坚持施工现场得动态管理,使施工过程得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六十二条

 鼓励施工项目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特别就是各项目要努力达到施工所在地政府部门规定得安全及文明施工标准。

  第六十三条 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档案.安全管理内业资料得收集整理应全面、及时、准确.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四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罚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得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为科学地评价、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应设立相关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应随着行业与社会发展情况予以调整,未完成考核指标得,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得单位与个人,应当给予荣誉表彰或物质奖励:

  1、 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确定得内容,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取得显著成绩得; 2、 在安全防护与劳动保护研究方面,有重大技术改进与重大合理化建议或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重大管理贡献与管理创新,并经实践证明确有显著成效,给企业带来明显安全效益得;

  3. 在防止与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抢险中表现突出得。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得,对事故单位与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1。安全生产体系不健全,导致普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导致

 事故发生得; 2.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得;

 3。迟报、漏报事故或谎报、瞒报事故得; 4.发现事故隐患或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安全事故得; 5、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得;

  6、 对上级或安全检查部门提出限期解决得安全隐患不积极整改而造成事故得;

  7、 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得; 8。未完成责任状所约定内容得。

  处理情况应视事故得影响、情节及后果而定,处理得方式可在考核兑现、评优评职、晋升晋级、党纪政纪等方面予以体现,

 触犯刑事法律得,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当事企业对事故得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企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 条

 本《条例》中“各企业”就是指各级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企业及其它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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