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消防救援机关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流程图

发布时间:2020-07-24 来源: 讲话发言 点击: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注:省级受理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

  承办机构:消防救援总队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当事人提出申请 复核机构书面通知其他相关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受理 复核机构不予受理以下情形的火灾认定符合申请: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复核机构审查 (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30 个工作日。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限。)

 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认定。

 制作《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总队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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