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泸县2020年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3717

发布时间:2020-09-29 来源: 讲话发言 点击:

  - 1 - 项目编号:LZZFCGGJ(2019)5015 省网项目编号:5105212019000325 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项目编号:zjg2019101771

 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泸县 9 2019 年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编制

 9 2019 年 年 0 10 月

  - 2 -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6 第三章

 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 ....................... 20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22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 .................... 24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3 第七章

 评审方法 ................................................... 52 第八章 采购合同范本(服务类、仅供参考)

 ............................ 62

  - 3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 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拟对 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泸县9 2019 年森林督查 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LZZFCGGJ(2019)5015( 编制响应文件以此编号为准) )

  2.采购项目名称:

 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泸县 9 2019 年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项目( 编制响应文件以此名称为准)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采购预算:人民币 32 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 1 个包,采购服务供应商 1 名,为采购人提供 2019 年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服务。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采购采用公告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1 具备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能力;【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承诺函;健全的财务制度①可提供 2017 或 2018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 2017 或 2018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截止投标截止时间成立不足一年的新公司无法提供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凭证和缴纳社保相关凭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截止投标截止时间成立不足一年的新公司无法提供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 1.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 4 - 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提供承诺函】; 2.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提供承诺函】; 3.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提供承诺函】; 4.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承诺函】;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6、投标人须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证书复印件】

 7.供应商须提供“截至投标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承诺函。

 8、按照规定购买了磋商文件。【注:磋商文件购买方式、金额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最终评审的依据以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显示的结果为准。如系统显示有误,以核实后的实际情况为准。】

 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六、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19 年 10 月 23 日 9:00 至 2019 年 10 月 29 日 18:00 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lzsggzy.com)在线购买。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1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未交纳工本费视为报名不成功,做无效投标处理)。

 请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lzsggzy.com),成为注册用户,网上在线购买磋商文件。

 七、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9 年 11 月 4 日 09:30(北京时间); 磋商响应文件必须在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和未密封的相关资料恕不接受。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的磋商响应文件。(文件接收时间:2019 年 11 月 4 日09:00—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八、磋商地点: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办事处; 详细地址:泸州市金融中心佳乐世纪城 7 号楼 904 室。

 九、本项目磋商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供应商信用融资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

  - 5 - 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一“川财采[2018]123 号文”)。

 2、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二“成财采[2019]17 号”)

 十一、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

 址: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 系 人:叶先生

 联系电话:0830-8107391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泸州市金融中心佳乐世纪城 7 号楼 904 室 联 系 人:邹先生 联系电话:0830-3706070

  2019 年 10 月

  - 6 - 第二章

 磋商须 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 :本项目总预算为 32 万元 。

 注:

 报价 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本项目 报价最高限价为 32 万元

 注:

 报价 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3 进口产品(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适用。

 4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投标人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发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提交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优惠(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注: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

 ,

 按要求提供承诺函后

 ,可享受报价“

 给予

 10% 的价格扣除参与价格评审”

 的政策性评审优惠。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实质性要求)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 7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6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投标无效。(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将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本项目属性为服务,不涉及直接购买产品。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 6000 元 整

 (人民币 :六千元整)

 请供应商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lzsggzy.com/),成为注册用户,使用供应商帐户(注册时的账户)通过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的缴费方式,以网银方式(或网上公布的其他转款方式)向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保证金,并在转款凭证上注明:**项目保证金(注:转款户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提交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对逾期未缴纳保证金者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权利。

 磋商保证金交款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的转款凭证回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开标现场工作人员,以便代理机构能在评标前确认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是否在规定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响应文件中也需包含转款凭证回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兹证明递交了磋商保证金。

  注:

 1、代理机构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失败的项目于开标当日),向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提交填写完整无误的保证金退还申请。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代理机构书面提交来的保证金退还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解退所有非中标(成交)供应商缴纳的磋商保证金。2、中标(成交)供应商磋商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代理机构向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代理机构提交来的保证金退还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所缴磋商保证金。

  9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涉及 10 采购公告有效期 5个工作日 11

 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有效期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期为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

  - 8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日内书面提出,供应商逾期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供应商质疑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一次性提出。

 12 结果公告有效期 1个工作日 13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邹先生。

  联系电话:0830-3706070。

 14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邹先生。

  联系电话:0830-3706070。

 15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罗女士 联系电话:0830-3706070 地址:泸州市金融中心佳乐世纪城7号楼904室 16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项目问题询问:

 联系人:邹先生 联系电话:0830-3706070 联系地址:泸州市金融中心佳乐世纪城 7 号楼 904 室 17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邹先生 联系电话:0830-3706070 联系地址:泸州市金融中心佳乐世纪城7号楼904室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18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泸县财政局。

 地址:泸县财政局 邮编:646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9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0 踏勘现场、标前答疑会 1.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不组织答疑会。

 21 成交服务费 1 1. . 本项目招标服务费以中标人中标金额为计算基数,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 2002 〕0 1980 号)收费标准计算,不足 6 6 000元的按 6 60 000 元收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 知书之前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本项目类别为 服务 )

 2.招标服务费缴款账号:

 账户名: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5100 1416 1080 5091 2708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 22 特别说明 供应商报名信息(公司名称),保证金交纳信息(转账账户名),投标文件信息(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均须保持一致,否则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报名或发布结果公告时将无法识别供应商信息。供应商在报名至投标期间,进行企业信息变更导致采购系统无法识别从而使其投标利益受损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9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23 供应商信用融资 1. 四川省正在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财采〔2019〕17 号)等有关规定,上述文件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

  - 10 -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3. 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实质性要求)按照规定购买了磋商文件及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了足额的磋商保证金。

 4. 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

  - 11 - 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本项目不适用)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 磋商保证金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按磋商文件要求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 12 -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12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 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和泸州市公共资源中心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泸州市公共资源中心网上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1.4 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

  - 13 - 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2.4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由供应商自行踏勘,踏勘联系人联系方式详见第二章前附表。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实质性要求)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组织单位就有关磋商采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4.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响应文件无效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16.1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实质性要求)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 14 - 18.1 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性响应和其他响应两部分,可不分册装订。

 响应文件一式 3 3 份(其中正本 本 1 1 份、副本 2 2 份,封面上标注“正 本”、“副本”字样), 电子文档 1 1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响应文件第一部分:资格性响应文件 符合磋商文件第四章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

 响应文件第二部分: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 包括响应函、技术、服务性要求响应/偏离表、商务要求响应/偏离表、初始报价及评审办法中涉及的需要提供的相关内容。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提供电子文档 1 份采用光盘或 U 盘制作。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第八章 2.4.6 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

  - 15 - 送达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用正楷填写“递交响应文件签收表”然后将签收表和响应文件一并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不予退还。

 21.4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评审专家按照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推荐成交候选人顺序,若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 , 小微企业的供应商推荐顺序在 非 小微企业的的供应商之前;评审得分 相同 且均为小微企业的供应商 ,则采用抽签的方式确认推荐的顺序。

 23.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2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推荐排序先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一)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社会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破产、重组等原因确定无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成交候选供应商书面自愿放弃成交,且无其他非法目的的。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款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

  - 16 - 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将重新组织采购。

 成交候选供应商以本款第(三)项放弃成交的,应当说明理由,但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24. 成交结果

 24.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4.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 成交通知书

 2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 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 合同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

  - 17 - 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 合同转包(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 18 - 33. 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 验收

 34.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五章规定的付款方式。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 .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9 -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 20 - 第三章

 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

 类似效力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1 具备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能力;【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承诺函;健全的财务制度①可提供 2017 或 2018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 2017 或 2018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截止投标截止时间成立不足一年的新公司无法提供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凭证和缴纳社保相关凭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截止投标截止时间成立不足一年的新公司无法提供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 1.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提供承诺函】; 2.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提供承诺函】; 3.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提供承诺函】; 4.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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