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高新区生态河湖行动督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22 来源: 讲话发言 点击:

 医药高新区生态河湖行动督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2018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及《关于印发<医药高新区生态河湖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泰高新办发〔2018〕34号)文件精神,加强督查,深入推进我区生态河湖建设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区生态河湖行动三年工作计划实施情况的督查。区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工作。

 二、基本原则 督查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层实施的原则。

 三、组织形式 督查分为季度督查和年度督查。

 (一)季度督查。由区级河长或区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末对生态河湖行动计划确定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季度督查采用书面形式,各牵头部门按《医药高新区生态河湖行动三年工作计划(2018-2020年)》中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向区河长办书面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佐证资料。区河长办负责组织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报管委会备案。

 (二)年度督查。由区级河长或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对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年度目标及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年度督查采用书面审核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形式,各牵头部门按《医药高新区生态河湖行动三年工作计划(2018-2020年)》中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向区河长办书面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佐证资料。区河长办组织书面审查和现场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报区管委会备案。

 四、督查内容

  (一)生态河湖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生态河湖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工作进度、阶段性目标设定、任务细化、措施制定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二)体制机制及资金落实情况。全区统筹、河长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情况,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和信息报送、工作督查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态河湖行动资金落实和投入情况。

 (三)生态河湖行动任务推进实施情况。水安全保障、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文化建设及河湖水域保护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四)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区总河长、区级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区河长制联席会议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督查程序 区河长办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查:

 (一)督查准备。区河长办根据督查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二)督查实施。区河长办向各牵头单位发送督查通知,牵头单位按通知要求准备现场及资料备查。季度督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年度督查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查。

 (三)督查报告。督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区河长办向区管委会提交督查报告。

 (四)督查反馈与整改。督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督查对象下达督查建议书(意见书)。被督查对象要按照督查建议书(意见书)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

 六、督查结果运用 区河长办每季度对督查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并报送区效能办。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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