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水务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发布时间:2020-07-08 来源: 精准扶贫 点击:

 磐安县水务局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水利渔业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水利渔业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办理部门 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县水保站 2 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

 水政水资源科 3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计划与建设科 4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

 县河道管理所 5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计划与建设科 6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县防汛办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

 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计划与建设科 8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 县河道管理所 9 *

 城市建设围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县河道管理所 10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审批 县防汛办 11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计划与建设科 12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含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

 县河道管理所 13 渔业捕捞许可(含渔业捕捞船舶制造、更新改造与进口、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辅助船舶新建与改造)

 县河道管理所 14 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 县河道管理所 15 *

 水产养殖证核发 县河道管理所 16 渔业船员证书核发 县河道管理所

 (二)不服水利渔业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水利渔业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三)不服水利渔业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水利渔业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措施(见下表):

 序号 行政强制内容 办理部门 1 在渔业水域遭受突发性污染时采取禁捕水产品等强制性的应急措施 县河道管理所 2 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 3 禁止不适航、不适拖、水上交通事故未办结、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离港或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4 经检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主管部门有权查封、扣押

 5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作业工具、机械、设备 县水保站 6 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 县水政监察大队 7 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处置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四)不服水利渔业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水利渔业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办理部门 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等级核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2 水库功能调整审查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3 水库特征水位调整审查 4 水库大坝、海塘、水闸安全鉴定的审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

 (五)不服水利渔业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水利渔业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征收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征收行为内容 办理部门 1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 县河道管理处 2 河道采砂管理费 3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县河道管理所 4 水资源费征收 水政水资源科 5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县水保站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

 (六)不服水利渔业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水利渔业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裁决行为:

 序号 行政裁决行为内容 办理部门 1 水事纠纷裁决 县水政监察大队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

 (七)水利渔业部门为申请主体的国家赔偿案件 1.具体投诉请求: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

 (八)水利渔业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 号)等。

 (九)水利渔业部门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 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水利渔业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事项(见下表):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办理部门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办理部门 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2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3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4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水政水资源科 5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水政水资源科 6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水政水资源科 7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8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9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0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办理部门 11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2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3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县水保站 14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县水保站 15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县水保站 16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土流失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县水保站 17 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水保方案或者编制的水保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而未补充、修改水保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保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保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县水保站 18 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县水保站室 19 水保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县水保站 20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县水保站 21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县水政监察大队 2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县水政监察大队 23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县水政监察大队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办理部门 24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取水许可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县水政监察大队 25 未安装计量设施、安装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的 县水政监察大队 26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县水政监察大队 27 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证书而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县水文站 28 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县水文站 29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非法向社会传播(发布)水文情报预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处罚 县水文站 30 未经批准擅自拆毁、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县水文站 31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水域)内,从事修建建筑物、种植高秆作物、取土、挖砂,设置网箱、锚锭等阻水障碍物等影响水文监测活动的处罚 县水文站 32 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县防指办 33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县防指办 34 水库、堤防、山塘和其他易出险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制度,未能加强巡查和监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隐患的处罚 县防指办 35 在非常抗旱期,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采取的限制工业、服务业用水,暂停高耗水工业、服务业用水的用水限制措施的处罚 县防指办

 36 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37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38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办理部门 39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护岸、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修建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40 施工单位开工前未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转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恢复河道原状,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修复受损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及时进行河道清淤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41 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42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未按照规定要求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43 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44 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45 未按照批准的取水条件进行取水设施的建设的处罚 县水政监察大队 46 取水许可持证人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县水政监察大队 47 未对工程的重要部位或者隐蔽工程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48 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进行后续程施工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49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未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水利工程大修、折旧、维护管理费用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50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拒不执行水库降低等级或者报废决定的处罚 县防指办 51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预警方案规定做好预警工作的处罚 县防指办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办理部门 52 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处罚 县防指办 53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县防指办 54 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处罚 县防指办 55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时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处罚 县防指办 56 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堤顶、坝顶、渠顶、戗台、护堤地和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的处罚 县防指办 57 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向水文机构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文监测信息、调度运行信息的处罚 县防指办 58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水域、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占用水域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59 未按照要求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60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水域或占用水域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61 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放牧、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造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县防指办 62 用水户未申报用水计划(含变更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不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城市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户的供(用)水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及时进行维修和改造、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又不及时进行整改、日洗机动车规模 50 辆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违法对用水户水费实行包费制、用水户拒不缴纳税费的处罚

 县水政监察大队 63 非居民用水户拒绝提供用水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表、资料的处罚 县水政监察大队 64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单位未建立工程建设档案和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处罚 县饮水办 65 农村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要求;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怠于履行检修抢修义务致使供水中断的处县饮水办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办理部门 罚 66 盗用供水、擅自转供用水、供水管道直接取水;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供水管网直接连接;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处罚 县饮水办 67 从事可能造成污染、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县饮水办处 68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69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70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71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72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73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74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办理部门 75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76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77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站 78 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79 监理单位未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或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未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80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81 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82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83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84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85 参建单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办理部门 86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87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88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89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90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以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91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9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93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94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95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办理部门 96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97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98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99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10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101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10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10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104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105 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办理部门 106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107 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的、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转让代理业务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108 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资格预审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109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110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111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112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11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114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115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116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11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办理部门 量监督站 118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119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120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121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122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123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办理部门 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124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125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126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127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128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129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130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131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办理部门 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132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133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134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13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136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的、监理工程师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的、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137 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者兼职的处罚 县计划与建设科 138 在供水水库库岸至首道山脊线内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烧山开荒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上全垦造林的处罚 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139 违反规定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处罚 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140 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41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县河道管理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办理部门 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的处罚 142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43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44 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捕捞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45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46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47 捕捞许可证未随船、随身携带或者遗失后未及时补办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48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49 未取得许可证照、不按法定生产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法定要求产品、违法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原料、辅料用于水产品初级加工、储存和运输;使用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公布、通知、告知、召回、报告等规定义务;未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不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50 在公告规定禁止采捕的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51 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52 经批准养殖外来水生物种的养殖户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造成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逃逸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53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爆破、勘探、采砂等施工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擅自围填重要渔业种苗基地、重要养殖场所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水产品种的渔业水域,或者擅自将其改作其他功能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54 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制造、维修、销售、使用不符合规格标县河道管理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办理部门 准渔具;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向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的处罚 155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56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57 无许可证或超范围驯养繁殖;伪装、倒卖、转让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58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59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60 违反水产种质保护管理相关规定的捕捞、养殖行为或违反水产种苗生产、繁育、经营管理规程相关规定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61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62 擅自调运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产种苗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63 拒绝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内陆水域渔业污染事故的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64 未经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渔业船舶排放污染物作业造成渔业、水污染事故或未遵守操作规程、未进行如实记载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65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66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67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68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办理部门 169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70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71 水产养殖中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72 水产养殖中违反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73 水产养殖中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74 水产养殖中违反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75 养殖水产品休药期内捕捞(采捕)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76 扩大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范围;擅自转让、转借绿色农产品证书、标志;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者使用禁用药品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77 伪造冒用绿色农产品标志(证书)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78 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无生产活动记录,不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79 生产、加工、销售的畜禽、蔬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中含有重金属、农药残留等禁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办理部门 180 未按规定持有船舶证书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81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员、船号;伪造、变造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报告或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82 渔船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83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84 使用过期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85 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滥用遇险求救信号,不配备、不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轮机日志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86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87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雇佣无证船员上船作业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88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89 渔船超航区航行作业、违章搭客(装载)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90 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91 冒用、租借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92 因违规被扣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93 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不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不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不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94 造成渔船水上安全事故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95 未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遇险遇难船舶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或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携带违禁物品;在生产航次中辞职县河道管理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办理部门 或者擅自离职;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不按规定值班的处罚 196 使用报废渔船继续作业、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渔船擅自下水作业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97 渔业船舶未按规定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98 在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时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的重要设备、部件;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状况;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防止海洋污染证书、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违反规程、不如实记录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199 休闲渔船未经检验、登记从事休闲经营活动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200 未按规定配备船员上船作业或提供船员生活保障的处罚雇佣不符合从业条件的非职务船员上船作业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201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202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处罚 县河道管理所 203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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