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历史

发布时间:2017-02-05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法律历史篇一:历史上的法律段05

历史上的法律段子,充满大智慧

法庭准备正式开庭审判杀人犯吉米,可是他的律师因故没有来。

法官:“吉米,你的律师没有来,你要等他吗?”

吉米:“是的!法官先生。”

法官:“你是在作案现场被抓住的!对罪行也供认不讳,你等他有什么用,他还能说什么呢?”

吉米:“我也很奇怪,所以特别想听听他到底会说点什么。”

短评:谁说律师收费后就必须要改变法律的最终结果呢?!让当事人体面的、有尊严的受刑也是收费的内容之一。

法律历史篇二:中国法律史简答题汇总

简述题:

简述秦至唐代法律形式的演变

答:秦法律形式的主要特征主要是多样化,分为律、令、式、法律问答、廷行事。

与秦相比,汉代的法律形式更为规范和整齐,其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开始由汉朝的律令科比向律令格式过渡,一是律令的分化,二是科进一步的规范化,成为单行法规,三是格逐渐取代科成为律的重要补充形式。四是式逐步发展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规范形式。

唐代律、令、格、式四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定型。律是唐代的刑事法规,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管理法规。格是具有特别法性质的单行法规,式是中央国家机关具体的活动细则。

宋代土地买卖的基本程序:

1.可能先进行“申牒”。(老师讲的)

2.先问亲邻,北宋之后只问有亲之邻,亲邻均表示不要方可交易,若未问亲邻,三年内有权赎回。

3.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4.过割赋役。契约上写明标的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帐簿内改换登记。

5.离业。契约达成后,必须转让土地占有,卖主必须离业。

清代对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1.一般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根据《大清律例》盗卖,盗耕种,换易,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的行为按律治罪。如对土地 产权有争议,以印契为凭,或进行实地勘查。

2.对旗地所有权的保护。法律禁止旗民交产,汉人不准典卖旗地,旗房。同时对已典卖的旗地,由官府付一定地价, 强制赎回。

3.对宗族公有田宅的保护。即使是族内个人的私有财产,在处分时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族人变卖产业,亲族具有优 先购买权。

4.对国有土地,矿产的保护。禁止隐匿,盗卖屯田,矿山的所有权也属于官府,不得私占私采。

列举并简释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

“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因而分别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法治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

2、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发生在以家族宗族组织及其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早期国家制度的基础上,因而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显著的宗法伦理道德性质。

3、中国传统法律与家族、宗族制度发展相一致,以维护家族、宗族及国家等团体利益与集体和谐为基本宗旨,法律突出强调的是社会成员的服从义务,个体以及整个社会的权利意识受到一定压制。故其刑事立法、行政立法之类的公法体系异常发达,而民事立法方面的私法体系相对滞后。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人为本,明德慎刑;权利等差,义务本位;法尚公平,重刑轻民;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伦理法治;以法治官,明职课责;纵向比较,因时定制;统一释法,律学独秀;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立法修律,判例为补;援法定罪,类推裁断;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简述西周的刑罚原则。

1、三赦之法:对未成年人、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不同情形。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又异议或争议的案件实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

4、同罪异罚制度: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

简述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二,婚姻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不同时期还存在良贱不婚、不得娶逃亡妇女等限制。

三,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四,达到成婚年龄,不同时期以身高划分或以年龄划分。

五,经官府登记。

简述宋朝继承制度的变化

宋朝的继承制度沿用唐朝的规定,又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户绝资产”、“死伤钱财”等内容,形成了比较复杂、完善的遗嘱继承制度。

1、一般遗产的继承:在诸子均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儿子、未婚女,第二顺序为孙、守寡妻妾;

2、户绝资产的继承:户绝是指无男性子嗣之户。宋规定了户绝资产的范围以及处分原则,并确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3、遗嘱继承:北宋时遗嘱继承一般以户绝为前提,南宋时私有观念加强,规定越来越明确;

4、中外客商死后钱物的继承:宋规定比较苛刻,但加强了对死亡客商的亲属继承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海内外贸易的发展。

简述明代刑法的变化

一:加重处罚反逆大罪,对犯罪人及其亲属处罚更重,株连范围广且处罚不区分情节,一律作为罪大恶极的谋反处理。

二: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交结

明严禁臣下结党,还严禁宦官与后妃外戚干预朝政,严禁内外官交结

三:严禁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

为强化吏治,明通过一系列行政法规,明确官吏的职责权限,对于不能尽职尽责的官吏给予行政处罚,刑罚制裁

四:增设新的刑罚

明代沿用唐律的五刑制度,以笞、杖、徒、流、死为法定刑,但徒、流均附加杖责。充军刑得到广泛使用,五刑之外又增加了枷号刑,还有大量的法外酷刑,廷杖是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

南京民国政府时期民商立法的特点

1.实行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

2.吸收各国民法新体例与新原则,同时保留少量固有的民法制度,其中保护社会公益制度和保护弱者原则的确定受各国新民法原则影响最大。

3.进一步排除传统礼教对民法的影响,但仍保留部分礼教残余:排除传统礼教体现在亲属和继承两编。保留的部分封建性内容是:男女在权力上仍有不平等,父权的残余仍有保留,在继承制度上民法规定养子女对父母,养父母遗产继承只能是婚生子女的一半。

试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答:魏晋以后,儒家经典的法律化和法律解释的经学化进一步扩大,立法活动掀起引礼入律的新高潮,具体表现在:

(1)、“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是指九族以内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这一制度遵循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将儒家礼义原则引入刑事立法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是罪刑适用原则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2)、“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即罪犯的祖父母或父母年迈而又没有人赡养时,可暂时不执行刑罚,为老人养老送终之后再执行。这一制度体现了儒家倡导的“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是刑罚执行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3)、“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即将直接危害社会等级和儒家伦理纲常等方面的罪名集中在一起,作为最严重的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制裁内容。这一原则将儒家的伦理纲常礼数精神引入刑事法律内容,推动了礼应与律的进一步融合,加剧了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是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 简述明代司法制度的变化

答:(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中央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合称“三法司”;

地方建制为省、府(州)、县三级。于各州县及乡之里社设立申明亭;

由于明朝采取了军户、民户分别治理的体制,军户的诉讼与司法管辖由专门的军事司法机关负责。

(二)、会官审录制度

明朝审判制度较前朝有较大发展,突出表现在创设了一套会官审录制度,即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主要有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

(三)、厂卫干预司法:东西两厂及锦衣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直接参与司法审判,自设特别法庭,使用法外之刑。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立法的特点:

1、刑事特别法数量多,使用时间长,虽便于政府严厉而迅速地惩治各种刑事犯罪,但也破坏了刑法典的权威性、完整性、稳定性。

2、刑法典立法技术趋于完善,结构更趋合理、科学。。

3、进一步革除刑法中的礼教内容,如刑法适用男女平等、废除五服亲属制,但没有完全清楚礼教对刑法的影响。

4、刑法典吸收了世界各国新的刑法理论和刑法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简述中国古代离婚的理由、类型和限制

离婚的理由:

(1)七出:即西周至清末均有的七个休妻的理由,主要包括:①不孝顺父母,属道德沦丧;②无子,会使丈夫断绝后嗣;③淫乱,将破坏伦理纲常秩序;④妒忌,影响夫妻及妻妾之间的家庭关系;⑤有严重疾病,影响丈夫或后代子孙健康;⑥多嘴多舌,影响家庭和睦;⑦偷盗,则属背信弃义。

(2)义绝:即恩断义绝,具体指夫妻双方有一方对另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奸等行为而被强制离婚的形式。

离婚的类型:

包括强制和协议两种。强制离婚,指义绝或七出离婚,协议又称和离,即双方自愿离婚。

离婚的限制:

“三不去”,具体指①妻子无家可归;②为公婆养老送终并服过三年大丧;③丈夫离婚后由贫贱上升为富贵(糟糠之妻不下堂)。

简述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历史背景:封建制度逐步确立,改革刑罚制度特别是废除肉刑的任务历史地落到了汉朝统治者的身上。

主要内容:汉文帝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汉景帝减少笞数,使肉刑在法律上基本为其他刑罚所取代,文帝在废肉刑的同时,对劳役刑改革。

历史意义: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使我国古代(转 载于:wWw.zhAoQT.neT 蒲公 英文摘:法律历史)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较为人道,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简述唐代的十恶重惩原则。

答: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行为,唐代因袭隋律,对十种犯罪予以严厉的惩治。表现:1、凡是预谋者即构成犯罪。2、罪犯本人一律处以重刑。3、株连亲属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4、不可得到宽免,死刑必须立即执行。

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

一、推行繁杂严酷的刑罚体系

①笞杖刑以“七”为尾数,徒刑附加杖刑;

②凌迟成为惩治严重危及统治秩序犯罪的常刑;

③五行之外设立黥、劓等肉刑;

二、确立民族压迫的刑罚原则,将居民分为四等,实行同罪异罚;

三、维护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因俗而治”,把宗教作为统治工具。

论述西周法律思想与立法活动

答:法律思想:1.“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刑兹无赦”。西周吸取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的教训,发展为敬天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明德慎罚”则要求统治者以德教化民众,施行仁政。

2亲亲、尊尊。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及各诸侯国国君。西周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将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紧密结合起来,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分配权利义务。

立法活动:1周公制礼。西周初期,为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周公进行了大规模的治礼活动,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完备的《周礼》,其很多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及司法等方面的规则,属于法律规则。

2吕侯做刑。西周中期,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社会矛盾的尖锐化,说明周初的九刑以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周穆王遂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其通篇体现“明德慎刑”的法律思想,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论述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答:立法思想 :1重典治国 。元朝覆灭的教训、“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及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使明初统治者采取重典治国的法律思想。洪武三十年的《大明律》比唐宋法律苛重,但比初期法律轻。

2重视预防犯罪与法制宣传 。明太祖令各地“皆立申明亭”,将重犯姓名书写其上警示民众。后制定《明大诰》并广做宣传。

3法贵简当,使人易晓。4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行为。

立法活动:1历时三十年编订《大明律》(参见名词解释)2编订御制《明大诰》(参见名词解释)。内容上规定了《大明律》中没有的严酷刑罚,明确将贪官污吏作为重点打击对象3编订刑事法规《问刑条例》4编订以行政法为内容的《明会典》

简述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和指导思想

政治背景:

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的丧失

1、由五口通商大臣到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2、由协定关税到总税务司控制中国的关税,内政与外交

3、由领事裁判权到全面践踏中国的司法主权

4、戊戌变法和义和团运动的失败和清朝国运的危机

思想背景:

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与传统观念的更新,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务期中外通行”是晚清修律的宗旨和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它通过沈家本等人论证和修律实践,得到了具体贯彻。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

沈家本依然认识到法理学的昌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并从变法修律的需要出发,探讨西方法理学,用以指导改革旧律,创建新章。

3,修律与促进法治文明结合

清刑源于明律,但较之尤为严酷,因此沈家本力图通过改变刑律落后与野蛮的现状,促进法治文明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内容和意义

1.制定:1912年1月28日成立参议院于2月7日召开临时约法起草会议,着手起草临时约法。开始时采取总统制,由于革命党人对于袁世凯不信任而改为责任内阁制。在3月10日,孙中山公布《临时约法》。

2.主要内容:

1)规定中华民国的国体为民主共和国。

2)规定了中华民国的领土疆域。

3)首次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体为责任内阁制。

5)规定了《临时约法》的效力与严格的修改程序。

3.意义:《临时约法》是中国资产阶级政权颁布的临时宪法。它在全国民众心中建立起来的明确而牢固的民主共和信念,使任何独裁,复辟的企图都会受到民众的反对而无法实现。《临时约法》首创了资本主义的紧急制度,首次明确划定了中国的领土疆域,这些内容大都直接或间接被以后的宪法继承。从这个意义上说,《临时约法》在中国宪法史上具有开创性的贡献。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活动及其理论依据

答: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活动,在形式上主要有以下四个理论依据:

1、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即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

2、“五权宪法”理论,该学说以权能分治原则为基础,将中国古时的监察、考试职能与近代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并立为五权,分别由国民大会选举出的五院行使。

3、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即土地归公有,大力发展国家资本,避免私人资本垄断国民生计。

4、地方自治理论,即以县为自治区域单位,县内人民能直接选举、罢免官吏、创设制度及复决本县法律。省制定宪法,选举省长,但省不是自治区域。

主要立宪活动有以下三点:

(1)1928年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基本内容包括: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体制;规定了以国民政府主席为首的五院制政府体制;规定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规定了以发展国家资本主义为主的经济政策;规定地方制度,县级自治。

(2)1936年制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五院制与总统实权制的政治体制;在经济制度上增加了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的内容;实行县自治。

(3)1947年初公布《中华民国宪法》,主要内容包括:缩小国民大会职权,推迟其创制权、复决权的行使;政体上兼采责任内阁制与总统制精神,实行总统集权;实行省、县两级自治;实行“尊重条约”的外交政策;经济政策取消了国家因紧急国防需要临时管理或征收私人企业的条款,增加了“合作事业应受国家奖励和扶助”的规定。

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3)行刑,“重其轻者”。

回答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1)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

(2)为防止出售人贪污,要当着买主的面把钱放进瓶子中,否则罚一甲。

(3)关于货币的比价和使用。秦朝的货币有钱、金、布三种,在使用时要按照一定的比价折合。

(4)有关度量衡的使用和管理。关于官吏每年至少要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如果误差在千分之四多,就要受罚。

简述国民党时期的特殊刑事法庭?

(1)为屠杀共产党人和爱国进步人士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2)分两级: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和各省特种刑事法庭。

(3)特种刑事法庭所作的判决,不准上诉和抗告。

(4)特种刑事法庭反映了法西斯专政的审判制度。

4、何为坐嘉石?

(1)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2)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

(3)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5、明代如何严惩贪官污吏的?

朱元璋出身社会底层,深知贪官污吏会激起农民反抗,故严加惩治。具体方法如下:

(1)对贪赃官吏加重处罚;

(2)一般赃罪80贯处绞刑;

(3)监守自盗赃满40贯处斩刑;

(4)风宪官犯赃加重二等。

6、什么是马锡五审判方式?

(1)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妆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2)他在审判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

(3)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方便群众,申诉手续简便。

(4)深入群众,调查研究。

(5)依靠群众,正确判案。

(6)这一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

7.《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1)规定土地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2)规定涂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富农。

(3)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环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8.邓析作竹刑

(1)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公布成文法。

(2)将法律写在竹简上,便于携带。

(3)当时郑国的执政郑驷敞将邓析杀死,但用了他的竹刑。

9.“十恶”

(1)最早规定在《开皇律》里。

(2)由“重罪十条”发展而来。是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分别是:①谋反;②谋大逆;③谋叛;④恶逆;⑤不道;⑥大不敬;⑦不孝;⑧不睦;⑨不义;⑩内乱。

10.《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1)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

(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

1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

(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12.商朝的肉刑主要有哪几种?试简单说明之

(1)墨刑。面颊刺字并涂以黑墨。

(2)劓刑。割掉鼻子。

(3)剕刑,也叫刖刑。断足。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13.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不仅对唐朝封硅法制秩序的形成以及保证经济的恢复、政治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的历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宋朝、明朝、清朝的法律受此影响非常明显.唐律为唐以后的封建王朝的立法提供了样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封建国家法制的发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朝鲜《高丽律》的篇目、内容与唐律相似。日本的《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宗元年颁布的(刑书)也参用隋唐律。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曾在历史上大放异彩,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1简述秦朝立法指导思想。法令由一统: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令。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事皆决于法:凡事皆有法式。 以刑杀为威:法网太密。严刑重罚

2.简述唐代法律形式。共有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3简述《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中国宪法史上第一部规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彻底反帝反封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它的推行极大鼓舞了根据地人民的革命积极性,给全国人民带来了希望。为以后政权建设和制宪工作提供了历史经验。它是一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律文献。

1.简述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其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开

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重其轻者。是指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2.简述汉代通行饮食罪。

汉代指为农民起义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处以斩首。目的是镇压农民反抗活动,维护地主阶级专政

3.简述《大清现行刑律》。

由沈家本等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为一部过渡性法典。宜统二年颁布,共30门。取消了吏、户、礼、兵、刑、工诸律目,把旧律中的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有关民事条款分出,以示民刑有别。同时废除了凌迟、来首、戮尸等酷刑。

1.商朝的肉刑主要有哪几种?

1)墨刑。面颊刺字并徐以黑墨。 (2)鼻4刑。割掉鼻子。 (3)洲间刑,也叫月U刑,断足。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2.“唐律”共多少篇?列举全部篇名。

1)名例 (2)卫禁(3)职制 4)户婚<5)厩库 (6)擅兴(7)贼盗(8)斗讼(9)诈伪(10)杂律 (11)捕亡(12)断狱

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有哪些?

(1)深人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 (2)依靠群众,正确判案。 (3)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1、何为坐嘉石?

答:(1)坐嘉石是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

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2)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股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

2、什么是马锡五审判方式

答:(1)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2)他在审判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

(3)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方便群众,申诉手续简便;

(4)深人群众,调查研究;

(5)依靠群众,正确判案。

(6)这一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贯彻群众观点

3、明代如何严惩贪官污吏的?

答:(1)对于受财枉法的“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

(2)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则斩;

(3)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二等处刑

1.秦朝的作刑包秦朝的作刑包括:

(1)城旦、春V) <2)鬼薪、白荣3)司寇、作如司寇(4)罚作、复作

2.简述领事裁判权。

1)领事裁判开始于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

断扩大。

(2)领事裁判权指凡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

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他本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法律裁判。

(3)这一制度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旧中国半殖民地的重要象征。

3.回答《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1)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2)规定土改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富农。

(3)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4)该《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20多年土地革命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改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作用。

1.邓析作竹刑。

答:(1)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私人所作。(2)将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 (3)便于携带。(4)后来被国家认可,才成为法律。

2.“十恶”。

答:最早规定在《开皇律》里。由“重罪十条”发展而来。是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分别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1、以下文章引自从事过清代幕友(师爷)、县令职业的汪辉祖的自述。请阅读后回答:汪辉祖在司法审判时所采用的方式在西周时都叫什么?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书言五听,非身历不知。余苦短视,两造当前,恐记认不真,必先定气凝神,注目以熟察之。情虚者良久即眉动而目瞬,两颊肉颤不已,出其不意,发一语诘之,其真立露,往往以是得要犯,于是堂下人,私谓余工相法,能辨奸良。越年馀,伪者渐息,讼皆易办,著得力于色听者,什五六焉,较口舌争几,事半而功倍也。”([清]汪辉祖:《学治臆说?治狱以色听为先》)

答:“五听”;包括“辞听”、“目听”、“色听”、“气听”、“耳听”。

2、简要论述五服制的主要内容、五服制在亲属相犯及盗窃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原则。

五服制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法律适用原则:以卑犯尊,关系越亲处罪越重,关系越疏处罪越轻,以尊犯卑,关系越亲处罪轻。卑幼盗窃尊亲长财产,关系越亲处罪越轻。

1、简述夏朝法律关于"昏、墨、贼"三种犯罪的规定。

答:(1)“昏”,是指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 (2)“墨”,是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3)“贼”,是肆无忌惮地杀人。 (4)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刑。

2、简述唐律对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制度。

答:(1)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唐律规定上述八类人犯罪时,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审理,必须申报皇帝,由皇帝处理.

(2)“请”,是低于“议”一等的法定优遇办法,唐律规定三种人犯罪时可享有此特权,这些人犯罪,司法机关应就其罪状及身份,报请皇帝裁决.

(3)减.运用减的对象有二类,这些人犯流罪以下,各减一等处理.

(4)赎.适用赎的人犯流罪以下,一般可交铜收赎,但犯“五流”的罪则不得减.赎.

(5)当,即官当,指官员犯罪,可以用官品抵当.

1、简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1)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

(2)“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对人们的言行作出“指导”,明确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礼;的功能重在“教化”。“刑”则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

(3)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人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2、简述《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历史地位.

《开皇律》继承了魏晋以来各代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做了重大改革, 其成就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

一、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二、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

三、创设了“十恶”制度。

四、继承并发展了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隋初制定的《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丰富经验, 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献。由于《开皇律》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

3、《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是什么?

(1)主要内容:

法律历史篇三: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62年,弹指一挥间,但缔造了一段辉煌的法治篇章。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 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一批民商、经济、行政、社会领域的法律法规相继制定。这一时期,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190条,行政法规353条,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从此,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主要内容、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奋斗目标的新的发展阶段。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一项极其重大的成就。一个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部门齐全、数量适度、体例科学、

质量较高、内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与此同时,我国公民法律素质明显提高。

由上可知,我国法治建设在新中国成立以来走过了辉煌历程,取得了伟大成就。但同时毋庸讳言的是,我国法治建设也历经曲折和磨难,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各个环节也的确程度不同地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我国法治建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充分肯定成就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存在的不足。只有这样,才能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目标的指引下,不断把我国法治建设胜利地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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