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与政府在高等教育资金配置中的职能

发布时间:2019-08-11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一、高等教育产品的性质及政府的职能
  
  1.公共产品的理论
  社会所生产的产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私人产品,一类是公共产品。在理论上,率先对公共产品作出严格定义的是美国经济学家保罗·A·萨缪尔森。萨缪尔森在2004年修订出版的第17版《经济学》(Economics)中,把公共产品定义为:“将该商品的效用扩展于他人的成本为零;无法排除他人参与分享。”从中可以推知公共产品的两个重要性质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指的是在公共产品既定的效用下,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使得该商品的供给者所承担的成本有所变化,而增加消费者后也不会使得原有的消费者所获得的效用降低,消费者之间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存在竞争。非排他性指的是既有消费者无法排除其他消费者对该产品的享用,也无法将那些不付费的人排除在外,这可能是因为技术上无法实现或者是因为将付出较高的成本,这是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非排他性意味着公共产品有较大的外部效应。
  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决定了市场不能成为其有效的提供主体,因为公共产品的社会边际收益要大于个人边际收益,而消费者是根据自己的边际收益来决定自己所付的价格,而不会按照整个社会所得到的利益来定价,并且无法排除那些搭便车的人,理性的经济人不会生产这样的产品,这会导致公共产品的供应不足。公共产品的实际消费者是全部的理性人,必须由可以按照社会的收益对全部消费者进行强制收费的机构来提供,在现代社会,最具有这种强制力量的是政府,政府是一个国家最高的权威,可以运用强制的手段通过税收使得公共产品的成本被分摊到纳税公民身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的主要任务“即提供那些社会边际收益大于社会成本,从而不能通过市场有效供给的物品或劳务”。
  严格符合萨缪尔森公共产品定义的产品很少,最典型的是国防。有些产品部分满足公共产品的定义,即或满足竞争性和排他性其中的一个,或某一部分满足定义,这样的产品称为准公共产品。
  2.高等教育的性质及政府的职能
  对高等教育产品性质的探讨将从高等教育产品的消费与高等教育产品的获益两个方面来进行。
  高等教育产品的消费。我国的高等教育实行成本分担的政策,由学生承担一定的费用,未交学费的学生不能入学,因而具有排他性。我国现有的高等教育的数量相比人民的需求来说,总量不足,就学机会有限,具有竞争性。而在学校规模一定的条件下,学生数量的增加将导致原有教学条件的质量下降,学校需要投入成本以维持原有的教学质量,具有竞争性。
  高等教育产品的收益。教育使受教育者个人获得更高的收入和社会地位,这是受教育者的个人收益,他人不可分享,因而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教育能使社会经济更快增长、社会发展更加和谐,这是教育带来的社会收益,全体社会成员都可受益,对社会而言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也无法排除其他成员得到这种利益,因而没有竞争性和排他性。
  综上,高等教育在个人消费和收益上存在竞争性和排他性,但是高等教育的正的外部效应使社会收益也很多,而社会收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高等教育部分具有萨缪尔森的公共产品性质,是一种准公共产品。
  前面在公共产品理论中已提到,政府是公共产品的提供的主体,而准公共产品由于只是部分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政府可以只承担其部分的成本,而由受益人承担其余的成本。对高等教育来说,由于其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政府要在其供给中起到一种基础性作用,在现阶段,这种基础性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政府是高等教育资金的保障者,要保障资金供给的充足;政府是高等教育资金的使用监督者,要保证教育资金的利用效率;政府是高等教育公平的守护者,要给贫困阶层子女提供资助,使其不因为经济原因而丧失入学机会。
  
  二、政府在高等教育资金配置过程中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国家高等教育资金配置的总量不足
  从表一可以看出在1997年实行成本分担后,我国的财政投入在高等教育经费来源中所占的比重逐渐降低,到2004年已降为61.66%。诚然,高等教育是准公共产品,政府可以只承担部分成本,但是由于高等教育关系国家的经济发展,政府应该在高等教育经费来源充足的情况下减小财政的投入。我国高等教育的招生人数在1999年扩招后以每年30%左右的比例增长,而生均成本从2001年开始逐渐下降,这说明扩招后我国的高等教育经费短缺,教学条件的质量下降。政府投入减少,而学费在经费来源中的比例却在逐渐上升。2003年我国普通高校在校生平均交费额是3608.28元,占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2.6%,是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37.6%。可见家庭已经为高等教育的发展尽了最大的努力,高等教育经费的短缺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的投入不足和国家投资体制的不健全阻碍了社会资金的进入。
  财政投入不足与国家的财政体制和分配体制改革及政府部门的职能有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体制和分配体制改革使得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发生变化,从原来的“藏富于国”转向“藏富于民”,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自1978年以来大幅度下降,虽然1995年以来开始缓慢回升,但比重仍然偏低,政府的相对财政能力趋于下降。在这种财政能力的约束下政府所能承担的教育支出总额有限。而教育能够获得多大比例的财政投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部门的职能的定位。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对所有的国家事务统包统管,其中经济发展是其最重要的任务,很大一部分资源被分配到经济领域,而随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政府财政的主要职能应该从经济发展转移到提供公共产品上来。但是由于我国对政府部门绩效的评价中经济的发展仍占很重要的比例,因此政府更倾向于将资金向经济倾斜,公共产品没有得到合理的投资力度,此外教育只是公共事业中的一项,其他的公共部门还同其争夺有限的财政资源,因此教育最终所得到的财政支持有限。
  2.高等教育资金配置的结构不平衡
  高等教育资金配置的结构不平衡主要有区域之间的不平衡和学校之间的不平衡。从表二可以看出,我国教育区域发展不平衡比较严重而且呈现加剧的形势,1997年北京生均教育经费是贵州的3倍左右,而到了2004年则是贵州的5倍左右。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历史上高校布局的不平衡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的先因,而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进行的管理体制改革则是其后因。在这次改革中确定了高等教育中央政府和省级两级管理,省级政府为主体的管理体制,大批原属国家的高校被划归地方所有。自此中央财政在高等教育事业费中所占的比例逐渐下降,而且中央下拨的经费主要用于中央高校,地方高校由地方政府负责。虽然这有利于提高省级政府的办学积极性,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省份之间的经济差距比较大,经济发达地区则可以给予高校更多的资金,使其能更快的发展,而经济不发达地区无力给予高校足够的资金,造成区域之间的教育发展越来越不均衡。
  政府对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之间的投入有很大的差别。中央直属的高校大多为重点院校,对中央院校和地方院校的对比可以看出政府对重点大学与非重点大学投入的差异。从表三可以看出教育资金向中央大学倾斜,1997年两者之间的差距不大,中央高校的生均支出是地方高校的1.3倍,而2004年中央高校的生均成本为地方高校的接近3倍。对重点大学重点投入以使其更快的步入世界前列,这固然是对高等教育的发展有利的事情,但是不应该由政府对重点大学的极度倾斜来完成,因为高等教育与经济有很大的不同,在经济领域有两个分配过程,一个是企业通过以效率为原则的竞争达到优胜劣汰获得不同的收入水平,一个是政府通过再分配兼顾公平。但是在高等教育领域,第一个层面上的市场体系还未形成,高校作为高等教育体系的微观主体在竞争社会资金方面的力量还比较弱,无法体现效率优先,高校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的拨款,如果政府以效率优先的原则对重点大学倾斜,那学校之间的差距会越来越大。效率和公平具有替代效应,提高了效率必然就会以牺牲公平为代价。而教育是人们的一种权利,是体现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政府的这种向重点大学投资的现象有违教育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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