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川:国有商业银行如何充实资本?

发布时间:2019-08-20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业公司一样,应具有适当数量的自有资本金。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中国经济体制已从传统的集中型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一改革进程中,商业银行在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大幅度的提升,同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的充实和积累显得跟不上经营规模的快速增长,出现了资本充足率偏低且达不到应有标准的状况。
   党中央、国务院在近年来采取了若干重大的改革和政策措施,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得到明显的改善。首先,于1997年调低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所得税税率,从55%的所得税外加7%的调节税下调至一般工商业公司的33%的税率,从而使国有商业银行自我积累一部分资本金的能力有了显著的提高。第二,1998年国家财政向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补充了2700亿元资本金,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了显著的提高。第三,1999年4月国家决定成立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又于10月成立了华融、长城、东方三家资产管理公司,用于接收相当一部分由于政策性贷款及在转轨期间所形成的不良资产,使国有商业银行减轻了核销和准备核销不良资产的资本负担。
   尽管采取了这些举措,但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仍未达到国际上银行业认可的水平。短期内国有商业银行靠税后利润的自我积累能力也不足以弥补这种资本缺口。如何提高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政策和途径,是当前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和意义
  
   国际上曾发生过多起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资本金不足且又承担了过高经营风险而导致资不抵债,不得不破产清盘或伸手求助于政府,最终使广大存款人受害,甚至产生无力偿债的连锁效应而危害整个经济。因此,国际上中央银行间的权威机构——国际清算银行于1988年专门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
   该协议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使用资本对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来衡量,该比率不应低于8%。此后又增加了有关度量的细节和进一步要求银行减低风险的补充协议。所谓风险加权总资产,是指对银行资产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性质而制定不同的风险系数,以这种风险系数为权重求得风险加权总资产;即在特定的资产总量的情况下,如果承担的风险偏大,就需要更多的资本金才能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标准。
   中国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中国人民银行也签署了上述协议,表明中国的中央银行认同这一资本充足率标准,并将用这一标准监管国内的各类商业银行。尽管签字国的有些银行尚达不到这一资本充足率标准,对该协议的认同表明该国将采用积极有效的措施尽快推进有关银行达到这一资本充足率标准。中国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明确写入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九五”时期金融工作规则中,指明要求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在2000年达到《巴塞尔协议》的8%。
   有些人可能会对这一标准持有疑问,从个人的理解来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强调这一标准的重要性。
   首先,资本充足率的高低代表着商业银行应付金融风险能力的高低,而金融风险在市场经济的多变环境中是客观存在的,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快速进步的进程中是不易准确预测的。资本金的多少,决定了银行的实力和支付、清偿能力,它不仅可以保证银行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而且可以应付偶发性资金短缺,从而能维护存款人的正当利益和公众对银行的信心。
   其次,一个好的银行不仅要谋求自我发展,更要有充分的自我约束,而资本充足率正是这种约束,即一定规模的资本金只能经营一定规模的业务量。市场经济中有许多企业正是由于过度谋求发展,承担了过大的风险而失败的。银行与一般的工商企业不同,直接涉及公众利益,出现支付风险会在社会上产生广泛的连锁反应,对经济的危害性极大,因此,对银行业谨慎经营的约束比其他行业要更为严格。
   第三,中国经济的开放程度已很高,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着大量的与国际贸易、国际资本流动有关的业务活动,与国际上的金融机构往来频繁。随着中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国内金融服务业也将出现本国银行与外资银行之间更加激烈竞争的局面。资本充足率对一家银行的国际活动、国际地位有很大的影响,国际评级机构也把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评级的重要尺度,从而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一家银行的国际金融活动能力。这些因素最终均将影响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以及公众对它们的信心。
   第四,随着商业银行数量的增加,金融监管机构需要使用统一的监管尺度,既有利于公平竞争,又有利于加强监管。如果没有统一的尺度,则易于出现监管力度的任意性和一对一讨价还价的状况。
   总之,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和中国的改革开放,使得资本充足率不仅是国际银行业间的游戏规则,也是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以建行为例看资本充足率缺口
  
   中国建设银行1999年末实收资本总量为851亿元,考虑未分配利润等因素,资本净额为945亿元;总资产为22000亿元,经风险加权后加总的资产总和约为17600亿元;资本充足率约为5.37%。其它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情况各有不同,但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本充足率达不到标准的问题。
   在1993年以前,中国对商业银行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财务规定上,尚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1993年以后,通过改革财务制度向市场经济规则靠拢,并逐年提高这一准备金的比例。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水平尚低于应对风险所需要的水平,这表明上述计算的资本充足率还存在着高估问题,即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缺口实际上更大一些。
   《巴塞尔协议》中允许商业银行发行一定比例的长期附属资本债券,可作为附属性资本。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尚未使用这一工具(2003年后次级债已成为中国的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手段——编者注)。使用这种工具无疑是提高资本充足率可供选择的一项措施,但不可能单靠这一工具弥补资本缺口。
  本文在开头处列举了党中央、国务院三项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政策举措。以建行为例,如果没有这三项举措,则当前的资本充足率只有3%左右。之所以持续存在资本缺口且资本缺口有时呈扩大势态,是与中国经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及转轨期间的经济高速增长分不开的。
   首先,改革与经济高速增长使银行业的资产业务量增长很快,从1985年至1998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年平均资产增长速率为21.4%,即衡量资本充足率的分母增长很快,因此,维持8%的资本充足率就需要补充更多的资本充实量,而中国对于补充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尚无一定之规。第二,改革导致经济的货币化和金融深化,过去实物型的分配均逐步转为按市场真实价格的货币性分配(最近停止福利分房的改革也是其中一例),商业银行所提供的金融产品由简单、单一走向复杂、多样。这使得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国民经济的名义增长速度,即这种超常规增长有它的合理性。第三,在改革进程中,像许多其他行业一样,商业银行业从不成熟、急于扩张逐步走向成熟、稳健的发展,其间也经历了不少经营失误、风险失控的教训。这也导致资本充足率的分母增长过快。
   再从资本充足率的分子——资本积累或补充来看,建设银行1999年税前盈利为72.88亿元,在缴纳33%的所得税后,有近50亿元的税后利润,国家可用于充实建设银行的资本,资本增长率可达约5%。但1999年建设银行的资产增长率为14.3%,因此资本充足率实际上处于下降的趋势,资本缺口还在扩大。因此,常规性的资本自我积累,是不能满足经济体制转轨期间经济增长及其对金融服务业的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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