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税收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9-08-20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摘要:本文分析我国税收政策在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政策为导向,提出税收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路径。
  关键词:电子信息产业;税收政策;消费型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07)11—0028—03
  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为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奠定了制度基础。虽然新税制的实施有力促进了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但仍有许多具体税收政策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要求。
  
  一、我国税收政策在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在扶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是:
  (一)对技术进步的支持力度有限,且不利于中小型电子信息企业发展。电子信息产业是技术与资本高度集中的产业,技术进步对其发展至关重要。只有技术取得显著突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才能获得“质”的飞跃。目前,我国对电子信息类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活动支持力度明显不够。如,科研支出占GDP的比重呈现不断下降趋势,从1980年的1.43%下滑至2005年的0.73%。这种状况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极不相称,也不利于科技进步和电子信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电子信息企业大多属于中小型企业,特别是一些高风险的软件企业,规模较小,投资风险较大。现行税制在具体税收政策制定上,没有贯彻公平原则,对中小企业缺乏强有力的支持,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软件类企业的发展。
  (二)“生产型”增值税使电子信息产业的税负偏重,且不利于鼓励投资。“生产型”增值税不仅不利于鼓励投资,而且使电子信息产业与其他行业相比税负偏重。电子信息企业一般都是知识密集型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具有消耗直接原材料较少、技术转让费等所占比重大、产品附加值高等特点,因而与其他行业相比,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少,税负明显偏重。“生产型”增值税加重了企业负担,不仅影响企业对科技的投入,妨碍企业技术设备的更新,而且企业的研发和扩大生产也受到影响,从而加大企业成长的困难。虽然从2007年7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试点由东北地区扩大到中部地区六省的26个城市,但由于沿袭“两个增量、八个行业”的抵扣做法,其激励效果有限。截至2006年底,东北地区的试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121.9亿元,抵扣增值税额仅为90.62亿元。另外,就增值税的税率设置来说,当前的增值税政策没有体现政策导向。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结构包括基本税率17%和低税率13%两档税率,而适用低税率的包括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图书、报纸和杂志;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和居民用煤炭制品;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和农机;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农业产品。但没有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的税收优惠。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群核心部分的电子信息产业,其产品理应纳入增值税低税率的范围。此外,现行增值税并非全面征收,未实行增值税行业的相关费用开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企业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排除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之外。这无疑加重了那些开发利用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影响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的实施缺乏效率。为鼓励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我国在所得税上实施多种优惠措施,但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企业所得税的激励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我国现行税收优惠主要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而对高科技的研发则缺少鼓励措施。另外,折旧方法与高新技术企业的设备更新不相适应。相对其他行业,电子信息企业的无形资产投入比重大,所使用的部分技术设备及软件等资产更新换代较快,按照传统的折旧速度和方法,无法满足企业更新设备的需要,往往是资产的自然寿命尚未到达就因技术进步而不得不被淘汰,这必然造成研究开发投入不足。
  (四)对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不够。当前,对信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两免三减半”等,而这些优惠的享受者大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业主,而专门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工作者难以从中受益。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缺乏对科技人员的减免优惠,不利于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人力资本投资,从而不利于信息科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从整体上看,电子信息产业从业人员的工资大大高于全国的工资水平,因此在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下,电子信息行业的员工适用的最高税率要高于一般水平,相比而言他们承受了更重的税收负担。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等另外规定了一个附加减除费用,而对本国电子信息产业从业人员却没有这项规定,显然有违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培育我国的电子信息从业人员。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坚持所得税优惠与流转税优惠相结合原则,完善产业优惠政策结构。我国现行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收入占我国税收收入的比重相对较低。如,2006年我国税收收入为3.76万亿元,其中流转税为2.49万亿元,占66.1%,所得税为O.95万亿元,仅占25.3%。[2]为达到税收调控的目的,应逐步提高所得税课税比重,适当降低流转税课税比重,以建立所得税与流转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为目标,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功能,增强税制的“自动稳定器”和“相机抉择”功能,通过税制的内部协调性和外部适应性实现对电子信息产业的税收调节。
  (二)建立以税基式减免为主、税额式减免为辅的税收优惠机制。税基式减免优惠强调事前优惠,即只要企业实施技术开发与研究活动,就成为税收优惠的对象;而税额式减免优惠则偏重于利益的让渡,它强调事后优惠,只有企业获得效益时才能享受此种优惠。确立以税基式减免为主、税额式减免为辅的优惠方式,会使企业感到真正从税收上受益于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从而加大企业对技术的投入,进而塑造企业的技术进步主体地位。电子信息产业税收优惠的重点应从对企业优惠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具体措施为:根据国家信息产业政策和我国科技发展现状,将科研开发项目分为重点鼓励项目和一般鼓励项目;实行科技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制度,以便监督管理;实行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制度,对已被认定的信息技术企业,但其技术、产品、成果已转向,不再属于高新技术的,恢复按2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追还所给予的优惠,甚至视同骗税行为给予严惩。此外,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即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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