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制造业计件工资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20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摘要】当前湖北制造型企业基本是以计件工资形式对职工进行工资核算,表面上实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实际上制度性的规避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等问题,导致职工劳动时间延长和劳动强度加大,从而降低劳动力成本,增加企业利润。因此,应在加强政府监督的同时推进工会体制转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 计件工资 劳动定额 工资集体协商
  
  一、引言
  
  湖北是中国近代工业的发祥地之一,建国以来“武钢”、“武重”、“武锅”、“武船”等一批大型重工业企业陆续建成,更使得湖北在全国制造业的地位举足重轻。直至今日,在湖北省财政收入中,制造业上缴税收始占七成以上;其从业人员也在全省各行业中位列第一。据湖北省第一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直至2004年末,湖北省制造业单位就业人员的有212.16万人,占第二产业的就业人员的49.8%。由此可见,关注湖北企业职工工资分配问题就不得不关注湖北制造业职工的工资收入情况。
  在2008年4月至6月间,湖北省总工会和湖北工业大学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湖北省百余家企业职工就收入分配现状进行专题调研。调查的范围主要包括采矿、制造、建筑业、交通运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等八大行业,其中制造业企业所占比例为53.2%。在调查中发现,制造业不仅从业人员众多,而且其职工工资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也远比其他行业更加突出:在工资增长次数方面,在回答近两年中工资无增长和仅增长一次的各行业职工比例中,制造业远高于其他行业,分别为20.2%和30.5% ,而在同为劳动力密集型行业的采矿业中,这一数据仅为0%和25%;在各行业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比例方面,制造业也高于其他行业,达到14%,而建筑业这一比例为10.3%。
  我国收入分配政策从原来的“平均分配”转为“按劳分配”后,企业职工工资基本是由固定工资和效益工资两部分构成的,而在制造业工人工资基本是以计件工资形式发放的,甚至部分企业中一线职工没有固定工资而只有计件工资。调查显示,在当前湖北制造型企业中,一线生产岗位的职工绝大部分实行有定额的计件工资制度。其中,35%的企业实行的是无限计件定额制度,17%的实行有限计件定额制度,29%的企业实行工时加计件的劳动定额制度,18%的企业实行累进计件定额制度。
  计件工资一方面是种工人通过自我监督、自我激励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有效的工资制度;但另一方面正如马克思所说:“计件工资是克扣工资和进行资本主义欺诈的最丰富源泉”,“计件工资有一种趋势,就是在把个别工资提高到平均水平以上的同时,把这个水平本身降低”。在当前湖北制造型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过程中,企业往往以计件工资的形式发放加班劳动工资,制度性的规避加班工资和最低工资问题,延长职工劳动时间和加大劳动强度,从而压低劳动力成本。另外如劳动定额混乱、计件工资水平过低等问题也是普遍存在。因此,计件工资
  制度在湖北制造型企业中到底如何运作,其对职工收入到底产生何等影响值得予以关注。
  
  二、计件工资因素分析
  
  在计件工资制度下,工人最终工资所得基本是由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两个因素共同决定,本文将对这两个因素分别进行探讨。
  1、计件单价的形成与变动机制
   在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控制经济运行的微观方面,计件单价是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按行业标准统一加以规定的,但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今天,依然依照行业标准执行计件单价的企业很少,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企业成为“计件单价”形成和变动的决定者,集体协商机制往往流于形式,工会、员工基本无法参与。这样形成的计件单价肯定无法令职工满意,问卷调查显示,认为计件单价偏高的制造业职工仅有4.1%,认为其偏低的多达42%,而在采矿、建筑等行业职工认为计件单价偏低的比例分别只有27.3%和29.4%,由此可见制造企业计件单价严重低于劳动力市场价格。
  企业又是如何自主制定计件单价的?调查发现,企业在拿到订单后多是采取“倒算”的形式来决定计件单价的:拿到定单后,定单价格减去原材料成本,再扣除企业预期利润和应缴税收后剩余的就是工资成本,再将工资成本分摊到产品的不同零部件,按不同部件的加工难易程度和所需时间来确定不同的分摊比例。另外在计件工资的执行过程中企业往往对不同生产车间进行工资包干,也就是在给定工资总额的情况下鼓励工人互相竞争,实现“多劳多得”,这就达到了在把个别职工工资提高到平均水平以上的同时降低总体工资水平的目的。以荆州一家改制国企为例:在生产设备和技术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将一零部件计件单价从原来的0.24元下调至0.18元,但这一调整的结果并没有使整体工人月工资下降,甚至部分工人月工资有所增长,但这一现象的背后是伴随着计件单价的下降,工人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的大幅增长,而企业并不对工人的超额劳动支付其应有的报酬。
  2、劳动定额的决定
  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组织和生产技术条件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需的劳动消耗标准,具体在制造业中就是在单位时间内每个工人应完成的任务数额。同计件单价一样,过去在劳动定额管理上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制订部门和行业统一的标准,国家还专门设立了劳动定额管理委员会、制订出行业劳动定额标准,企业根据“国标”和“部标”制订企业标准。现如今这一制度随着政府机构改革而消失,政府以及行业协会实际上对企业劳动定额不管不问。由于客观上管理的真空,目前使一些企业在没有新标准情况下继续套用老标准,但是随着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老的标准显然行不通,那么这些企业只能根据企业实际自己制订标准,有的企业在劳动定额问题只能参照同行;还有的利用政府管理的缺位在制定劳动定额的过程中尽量使其对自己有利,一方面劳动时间往往以熟练工的水平为主要参考依据,另一方面劳动定额的单件完成时间本应包括准备时间、作业时间、布置时间、休息时间,但在调查中发现即使较为规范的企业在测算定额时也基本不考虑工人的休息时间。这样以来在企业中除部分熟练工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外,大部分员工需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才能完成企业所规定的劳动定额。
  通过以上对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的分别分析可见在计件工资的执行过程中,企业通过压低计件单价和提高劳动定额来人为的压低劳动力成本,另外计件工资还使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履行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定标准支付职工加班工资以及在企业因无订单停产和职工法定假期中支付工资的应有责任。
  
  三、问题出现的原因
  
  在对当前湖北制造业计件工资制度运行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行分析后可见,除当前湖北制造业所存在的因产业技术水平限制导致产业附加值过低这一客观因素之外,问题出现的原因有以下方面。
  第一,政府对计件工资制度运行监管的缺位,导致部分企业肆意压低产品计件单价,随意提高任务定额完成标准,剥夺工人应得的劳动报酬。
   第二,在劳动者与雇主相互角力时双方力量此消彼长,直接影响企业人工成本的支付水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件工资和劳动定额标准的确定不但要考虑劳动者基本费用以及劳动力供求关系,而且还取决于雇主支付工资的实际能力和劳动者迫使雇主支付工资能力,两者力量的此消彼长,成为最终决定企业劳动定额和工资分配水平重要因素。我国当前处于劳动力供大于求、资本短缺的状态,因此资本始终处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则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这种弱势地位导致单个职工无法改变自己的劳动报酬现状,多数劳动者当不能从企业获得满意的工资报酬时,可供选择的方式仅有离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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