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边)村如何实现和谐发展】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发布时间:2020-02-12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在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出来,特别是拆迁安置与建设开发城中(边)村引发的各种事件已成为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为有效防止这一经济行为引起的社会震荡,实现和谐发展,地方政府有必要从理念到操作进行深刻反思和大胆设想。
  
  “效率优先”模式
  在实践科学发展观中的理性检讨
  
  长期以来,在政府拆迁与建设中,从决策到推进,从实施到结果,逐渐形成了一种叫“效率优先”的模式偏好,其基本特征是:决策“不争论”,上级说了算;推进“不放手”,政府“搞承包”;成果体现“不分散”,集中展示形象。
  但这样的决策往往来源于领导或组织的“蓝图”,而不是民意的表达;这样的实施往往是超时序、超程序、超常规,以竣工“逼”开工,以结果“逼”程序,特别是实施主体一味地强调“法人”、“资质”、“身份”,把群众这个“主人”排斥在外,不仅摒弃了人民群众自力更生的传统美德,更往往授人以口实,造成 “为开发商、包工头谋利”的嫌疑;这样的“成果”往往由于受益人少而被贴上了“形象工程”的标签。
  
  拆迁与开发
  在城市经营中的经济算计
  
  长期以来,城镇开发都沿袭政府买地、农民卖地和开发商拆迁、政府赔付的模式。这样的模式让政府与农民成了利益博弈的两个对立主体,双方为讨价还价而旷日持久地消耗着,这一现象的实质是政府追求级差地租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算计。
  当城镇化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其消费主体将是一个群体,这个群体因其自身的购买能力和家庭成员的喜好等对不同的房价、地段、结构及环境做出选择。一味地追求“连片、高层、花园”式开发,虽然节约了土地,提高了开发档次,却并不能满足所有消费者的需求,这样不仅导致房价居高不下,而且排斥了部分消费主体,同时也不利于改善群众的居住环境。
  一个城镇的房地产价格应该保持和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太低和太高了都不利于城市化的推进。当城市不能较大范围地满足尽可能多的消费者消费,不仅会导致群众的怨恨而损失社会效益,也会导致消费总额、税赋收益的徘徊不前。
  
  卖地还是卖房
  在博弈中寻找合作
  
  有人说政府的定位是“商人”。客观上在农民卖地、政府二次卖地、然后开发商卖房的城市拆迁与开发过程中,政府获得了丰厚的利润。而农民的卖地价格,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难以与政府讨价还价,而农民又总把拆迁当作最后的砝码,故征地难,拆迁更难。
  与其与开发商二次分利,政府不妨考虑与农民合作。在政府统一规划后,由农民自行承担拆迁和开发。虽然农民没有承建工程的技术能力,但应赋予农民开发的主体资格,就象开发商与建筑商分离一样,不应该剥夺农民进入地产投资的权利。
  在农民与政府的这场博弈中,政府的初始目的是利益最大化,用级差地租和高额税赋来支付市政设施建设费用,推进城市扩容增量,但根本目的是发展。如果政府放弃与开发商的合作而转入与农民合作,赋予农民投资地产的资格,并提高农民开发房产的税赋或通过规划让其合理分摊部分公共基础设施,仍然可以达到与农民合作“办成大事”的目的。
  
  “为民作主”与“导民作主”
  在乡村治理方式中的路径选择
  
  城中(边)村的拆迁与开发矛盾,毫无疑问仍然是“利益根本一致”的人民内部矛盾,只是矛盾的状态从潜性变为显性。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冲突发生后,矛盾的双方甚觉冤枉:地方政府始终觉得拆迁的目的是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老百姓却往往会质疑政府的动机与目的。
  如何避免“费力不讨好”,甚而是剑拔弩张的冲突呢?随着老百姓法制观念的普遍增强,地方政府“代民作主”的决策思维和治理方式都应改变,要学会引导人民自己作主,依靠民间的内生秩序和力量来解决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还不一致的矛盾。所以把长期以来固守的自上而下的决策和管理转变为自下而上的服务和领导,将不失为新时期人民政府决策破局和治理主题的理想选择,这或将成为新时期党和政府加强和改善群众工作的又一体现。(作者系凤冈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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