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改革开放四十年的感想

发布时间:2020-02-16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摘要:改革开放30年来,伴随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我国的立法工作也取得了巨大成就。通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可以得出我国立法工作的诸多有益启示。本文回顾过去,展望未来,主要分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并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法律体系;改革开放;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一个崭新时代的开始。在短短的30年里,我们创造了经济发展的世界奇迹,也在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与此同时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也进入了充满勃勃生机的春天。改革开放30年,我国的立法工作由简单到成熟、从复苏到繁荣,取得了显著成就: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法律和其他重要法律,发布了许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一个以宪法为核心,部门齐全、数量适度、内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状况。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
  
   (一)1978年-1992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步阶段
  这一阶段,是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开始时期,也是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令人瞩目成果的时期。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法制建设一片荒芜,无法可依的状况十分严重。为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并强调“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正确方针指引下,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工作摆到了重要议事日程。自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1978年《宪法》、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个重要法律后,每届每次全国人大会议、每届每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都把立法当作重要或主要内容。据统计,五届、六届和七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38部法律,其中,1982年制定了新宪法,对10部法律进行了修改,包括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民法通则和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刑法、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一批经济方面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涉外方面的、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法律,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与此同时,国务院及其它立法主体也积极开展立法活动,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使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过去的无法可依局面。到1992年10月,我国的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大致形成,这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纵观这一时期的立法历程,我们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以数量扩张为主。改革开放初期,为尽快扭转无法可依的局面,实现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面世,数量不断增多,部门不断齐全,这就使我国的法律体系得以迅速、大规模地发展。
  第二,立法重点突出。改革开放初期,百废待兴,立法任务十分艰巨,但力量却重不足,因此必须突出立法重点,集中力量制定最急需的法规。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加强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确立国家政权组织机构、人民民主权利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是经济建设和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特别是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第三,与改革开放的进程相适应。为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需要通过立法,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以改革开放的需要为重点,与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联系起来,制定了大批与改革开放的进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二)1992年-2002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阶段
  这一阶段我国的立法工作得到长足的发展。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此,我国的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199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首次明确提出了“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立法目标。在党的十四大、十五大精神指引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适应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需要,采取了诸多措施。
  首先是在1993年修改了宪法,将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明确规定在宪法之中,这成为了新时期法制变革的先导;其次于1994年制定了《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项目列为其主要内容,提出了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任务。而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快立法步伐,制定了大量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在八届全国人大任期内,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得以大体形成。这就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到20lO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
  这一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主线。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确定后,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就基本上都围绕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展开。为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特别是市场经济立法放在工作的第一位,制定了大量推进市场经济改革方面的法律,如《公司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第二,以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立法目标。在这一目标指引下,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了要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阶段性目标,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法规划。
  第三,以提高立法质量为内在要求。到1992年10月,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大致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已基本结束,因而立法的重点就从“数量扩张”转移到“质量提高”上来。为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立法工作,狠抓立法质量的落实,使所立之法能够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使所立之法能够保障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
  (三)2002年-2008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阶段
  2002年,党的十六大回顾了十五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提出了我国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并把“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这一精神指引下,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5年立法规划,确立了在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内的立法目标已如期实现。到2008年3月止,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翩保障。
  这一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特点主要有:
  其一,以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立法机关均致力于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和开展立法工作,制定和修改了大量法律规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基本形成。
  其二,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提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因此,根据这一新形势的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一些适应这一新形势需要的重要法律,修改完善了一些与这一新形势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从而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
  其三,继续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心,坚持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相结合,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使所立之法能够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从而提高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基本形成。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的启示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立法成就不仅体现在短时期内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体现在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理论和实践的成熟。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与注重理论指导的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体系,必然要反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政治、文化要求,反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方式的客观要求。因此,我们要把立法的基础,放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上,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可能性出发,尊重客观实际,围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开展立法活动,使所立的法律适合客观实际的需要。
  (二)坚持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变动性的有机统一
  法律的特点在于“定”。一旦作出规定,就应当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保持相对的稳定和连续,避免朝令夕改,使人们无所适从,从而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但由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变动性,法律也必须“适时变动”。当某项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较大或根本的变化时,就必须及时主动地对该项法律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但在对法律进行“变动”的过程中,必须保持法律的相对连续性,使新旧法律在立法精神、立法原则和立法内容上保持一定的衔接关系,避免任意割裂新旧法的关系,把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变动性有机统一起来,从而使立法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更好地发挥法律对现实生活的规范和调整作用。
   (三)坚持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的有机统一
  立法既具有历史性又具有世界性,法律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各国法律之间可以相互借鉴、移植。而且经验证明,通过反思、总结国内外立法的经验教训,借鉴和吸收一些有益的成果,对于减少立法机关的失误,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和完善一国法律体系大有益处。但是要真正提高立法质量,仅仅靠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的立法经验还远远不够。立法的目的并非是对现实生活作消极反映,而是要对现实生活既反映又给予正确引导、能动改造。特别是中国这样一个历来缺乏法制和法治传统,缺乏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传统的国度,仅以立法反映既有实际生活状况是远不够,还要根据历史和现实,特别注重以立法形式,对一定时空范围内的未来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做出科学的规范和指引。
  (四)坚持与时俱进,立法决策与改革进程的有机统一
  改革、开放是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主题,立法工作正是围绕这一主题展开的。在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上,要注意:一方面,改革的进行和深入,会不断地、越来越多地提出立法要求;另一方面,立法必须反映改革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为推行改革政策服务。立法工作必须明确为改革服务的方针,必须认真研究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把握改革开放的发展规律,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作为立法基础,坚持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的有机统一,做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的有机统一,为改革开放服务,以促进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展望
  
  尽管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起步到基本形成,但是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前还只是基本形成,还有待完善。
  (一)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填补我国现行立法的空白点
  虽然目前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尚不完善,仍有一些法律急需制定,尤其是那些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具体说来:
  在经济领域,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进一步突出经济立法,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和保障权益,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解决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快制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迫切需要的侵权责任法,保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国有资产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循环经济法,以及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等。
  在社会领域,应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在立法中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发挥法律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事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关注公民的经济社会权利,保障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抓紧制定关乎每个公民福祉,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的社会保险法,覆盖城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卫生保健权益的基本卫生保健法,以及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法等等。
  在文化领域,应按照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加强文化领域立法,以促进文化的发展和文化事业的建设。把立法重点从经济、社会转到文化方面来,坚持重点突破、先易后难、整体推进的原则,制定文化立法规划,尽快制订文化领域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力争到2010年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律法规体系。当前,应加紧制定涉及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和保障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的一些基础性法律法规,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图书馆法、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等。
  在政治领域,应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抓紧制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及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当前,应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紧制定规范政府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行政强制法,避免行政权滥用、确保行政权有效实现的行政程序法,以及其他各项保障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法律规范。
  (二)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我国已进入改革开放的关键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因此,我国的立法工作必须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处理好法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稳定性和变动性、阶段性和前瞻性的关系,把修改法律与制定法律并重。在修改法律过程中,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深刻认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地对相应的法律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做到法律变动与形势发展同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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