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腐败症与“药方”】乳房增生早期症状图片

发布时间:2020-02-18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中介腐败,至少存在着六种常见“病症”。   “病症”一:提供虚假财务鉴证,帮助上市公司“圈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鉴证和审计报告关系重大,某些想搞点名堂的企业便千方百计打通关节,使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为己所用,帮助企业做假账,或提供虚假审计意见。当前问题最严重、影响最恶劣的行为是,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协助不够条件的企业包装上市,发布虚假的财务信息,帮助上市企业和证券公司“圈钱”。
  “病症”二:故意低估国有资产,在国企改制中沦为腐败帮凶。由于种种原因,国有企业改制的结果大多是原有经营管理者占大股或全部买断,由此,这些一直在位的经营管理者为了在改制后低价买下企业,势必动用一切手段,将国有资产由高评低、低的更低甚至评为零资产或负资产。不少原企业负责人或个别社会上的买家,往往与资产评估机构互相勾结,故意低估企业资产,使国有企业被低价折股或被原企业领导人和其他买家低价控股和购买。
  “病症”三:土地评估大变“魔术”,或高或低如同儿戏。在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过程中,购地者与腐败官员和土地评估机构互相串通,故意压低土地价格,牟取暴利。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开发商与评估机构勾结,故意高估房地产价格,空手套白狼,骗取银行巨额贷款。一些精于此道的高手几个回合就成为巨富。
  “病症”四:招标机构见利忘义,与相关人员勾结串通,进行腐败交易。在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中,一些承包商、供应商与业主单位、采购单位领导、招标采购管理监督机构有关人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搞假招标,甚至操纵整个招投标过程。
  “病症”五:提供虚假司法鉴证,使司法腐败获得“技术支持”。对一些不法分子和腐败官员来说,围绕着如何取证、如何确定证据等都想钻空子,一些与证据确认相关的鉴定、评估、拍卖机构便渐渐堕落了下去。他们与法官、律师内外勾结、沆瀣一气,搞虚假鉴定、虚假评估、虚假拍卖,把打官司变成“打关系”、“打金钱”。在这当中,中介机构充当了“腐败中介”的不光彩角色,为腐败交易提供了程序性和技术性支持,使腐败交易披上合法的外衣。
  “病症”六:依仗权势地位垄断业务,大搞强制服务和乱收费。一些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依靠其所挂靠的政府背景,向所辖企业收取各种费用,被称为“二政府”。而一些执法部门也将本职内的无偿公务活动通过社会团体或者中介机构向企业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严重增加了企业负担。同时,在收费中使用的票据混乱,事业性收费与服务性收费不分,偷、逃税现象严重。一些中介机构为了拉业务和谋求权力部门、特殊行业授予其垄断地位,不惜以高额回扣、高比例分成为诱饵。通过这种方式,大多数中介业务被权力部门和特殊行业指定的中介机构瓜分。
  
  给中介腐败下四帖“药”
  切实转换政府职能,让中介机构准确定位。
  要切断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的利益关系,下定决心停办一切以行政权力为背景的、作为政府机构预算外收入来源的不规范的中介机构。切实做到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要将部门行业监督、协调、审计、集训和服务的职能从政府机关分离出来,交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协会等中介机构来承担。通过清理整顿、精简合并、建立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主决策和自求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同时,要对中介机构要准确定位。
  建立健全法律监管体系,加强中介机构自律。
  对于在竞争性领域从事营利性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建立法庭诉讼和行业内自主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对于非营利性中介机构,应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法庭诉讼相结合的体制。为此,应在《民法》《刑法》及相关经济法中对中介机构违法及其认定,民事赔偿和刑事制裁的标准以及诉讼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执业的准则和标准体系,赋予行业自律机构和政府专业监管机构以业内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权力。行业自律机构和政府监管机构要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加强舆论监督,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和诚信度要及时披露信息。
  加强大众媒体监督,敦促中介机构尽快地朝着抑制腐败的方向发展。在这其中可以使中介机构与大众媒体建立合作网络。媒体定时对中介机构的发展进行报道,对其中的一些不法行为进行曝光。及时纠正中介机构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认真记录中介机构从业情况,包括失信情况,并向公众和社会征信机构开放。授信人、社会公众和征信机构可以在不通知有关中介机构的情况下,对他们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积极开展行业内的信用评级等活动,加强社会舆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
  严格职业资格审批,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
  要建立统一的职业资格审批制度。对于从事社会中介事务的人员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或是考核,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中介组织,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开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或考核制度。对中介机构的审批,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而不应以各地方、部门自行规定的审批制度为标准。同时,要加强对现有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这种培训可以由政府专业监管机构组织,也可以由行业自律机构承担。总之,要全面提升中介机构的整体素质。(汪宛夫,浙江省纪委编辑室副主任)
  (本组文章摘自《望》新闻周刊2009年第24期。大标题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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