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历史

发布时间:2017-02-09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法治的历史篇一:依法治国历程

依法治国历程

昨天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为法治这一国家治理路径注入更大推动力。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提出健全法制目标,到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再到今日,依法治国理念渗入国家治政肌理。 法学家发出“依法治国”呐喊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文革”中“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成为惨痛教训,人民期盼国家的治理走上正轨,特别是走上法治轨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也提出保障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

“法制”与“法治”一字之差,但概念并不相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步云认为,“法制”仅指法律制度,而“法治”则指的是法的治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应处于至高无上地位。国家当然应走上依法治理的道路,因此“法治”更具有全局概念。

李步云回忆,他与法学家王德祥和陈春龙共同撰文《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并发表在1979年12月2日的《光明日报》上。(来自:WWw.zHaoqT.net 蒲公 英文 摘:法治的历史)文章提出,必须实行法治,必须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才能兴旺发达。

文章也引发了一场关于“法制”还是“法治”的大讨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法制史专家张晋藩等专家认为,这篇文章是法学专家最早提出“依法治国”,也是一声响亮的呼吁和呐喊。

随后,党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强调在刑法等7部法律通过后,“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建国后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法治”这一概念。

法律密集出台法治重归正轨

1979年,7部法律破茧而出,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7部法律的出台也标志着我国法治进程回归正轨。

1982年12月4日,新宪法颁布,法学泰斗江平等法学家均认为,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这部宪法的诞生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也纠正和抛弃了一系列不合时宜的“遗毒”。这部宪法沿用至今,并随着时代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著名刑诉法专家洪道德认为,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对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重大作用;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结束了“文革”期间“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更为值得欣喜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新发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出相应修订,这两部法律越来越朝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向发展。

中南海法制讲座“依法治国”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党中央对于推进法治建设有了新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曾撰文回忆:1994年下半年,司法部党组经过慎重研究,向党中央正式提出为中央领导同志举办法制讲座的报告,并且草拟了讲座的选题。党中央很快批准了报告和选题。1995年下半年,中央举办第三次法制讲座筹备工作开始,司法部党组认为,应当介绍一下法律界最关注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个根本问题。

1996年2月8日下午,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举行。这是一次非同寻常的法制讲座,因为正是在这一次讲座的总结讲话中,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并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家福是这次讲座的主讲人,今年已83岁高龄的王家福回忆,在这次讲座上,他向中央领导同志讲授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王家福当时使用16页的讲稿,共谈了关于依法治国的4个问题,而这份讲稿也是诞生于集体智慧,法学大家李步云、梁慧星、刘海年等均为讲稿的最终成型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法制”改“法治”建议被采纳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9年3月,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写入了宪法,成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宪法原则。

王家福参与了十五大报告的起草,负责依法治国部分的起草,在起草中,王家福等一批法学家建议,将“法制”改为“法治”,这一提法最终被中央采纳。王家福认为,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到依法治国写进宪法,在我国的法制史上是最富浓墨重彩的一笔,是我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迈出的最有实质性的一步,“依法治国”虽然只有4个字,但它的提出和写入宪法,是一个重大的观念变革。

法治进程有成绩有徘徊

进入21世纪以来,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快。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均重点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部署,还首次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2011年3月10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成为依法治国进程的又一重要节点。

马怀德、洪道德等法学专家指出,2002到2012这10年,依法治国进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和进步,但也出现了徘徊。这10年,这些人和事也永载法治进程的史册。

2003年,一位名叫孙志刚的青年因没有带暂住证被广州警方送进收容站,在收容站不幸被殴打致死,这起事件引发社会大讨论,收容他的法律依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最终被废止,他用生命为代价推进了中国的法治进程。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死刑复核程序是在一、二审程序之外,专门针对死刑案件所设置的特别程序。这是我国刑事法治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体现了少杀慎杀的原则,是对人权和生命的保障。而2007年3月,酝酿多年的物权法最终颁布,它的出台标志着国家用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依法治国领到新任务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还特别提出,让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央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司法体制的改革成为一项重要工作。适用50余年的劳教制度终结。防范冤假错案的各项制度连续出台,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加快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提上了实施的日程??这一项项具体工作昭示着法治的一步步前行。

昨天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这是中央全会历史上第一次。此次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由此,四中全会为法治这一国家治理路径注入更大推动力。

新中国法治进程

1949年

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1954年

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被审议通过。

1978年

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有一句著名的论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这一“依法治国”战略的理论起点,直接催生了大规模的“立法潮”。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1982年

新宪法的通过,为新时期的中国法治打下了坚实基础。此后多年,《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等

法治的历史篇二:依法治国历史沿革

(二)依法治国的历史沿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现了党在执政理念上的重大转折即从“以法治国”理念转变为“依法治国”,并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政治的发展目标.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同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全面揭示依法治国的本质,阐述了法治的基本内容,进一步提出了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理论,把法制和社会主义更加紧密的联系起来,突出了法制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 党的十六大以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党的十八大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党的十八大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到2014年将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2月的第四次政治局集体学习上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就把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同步推进,进一步明确了依法行政的目标,在纲要基础上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2013年1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今年10月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 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29日召开会议,会议认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法治的历史篇三:英国的法治发展史

英国的法治发展史

一、《大宪章》开启法治的新篇

(一)《大宪章》的产生

1199年,无地王约翰担任国王。约翰担任国王后进行专制统治,践踏一切习惯与成例,破坏亨利宪章的内容,引起教会和贵族的不满。当时英国正在进行对法战争,约翰的军队节节失利,为了维持战争的经费,约翰增加了贵族的赋税。同时,约翰由于干涉选举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工作,被教皇英诺森三世下令革除教籍。这使得国王约翰在英国威信扫地。贵族和教士乘机联合骑士和市民,掀起了反对国王约翰的斗争,提出了一系列限制王权的要求。为了保住王位,国王约翰被迫妥协,接受了这些要求,并于1215年6月签署了由英国贵族起草的限制王权、保障臣民权利的文件,这个文件史称“大宪章”。(二)《大宪章》的影响

虽然第一次发布的大宪章只维持了数星期,但是约翰死后的多次重新发布,使它成为了永久的法律;大宪章亦成为了日后英国宪法的基石。之后亨利三世及他的继承人曾多次避开破坏大宪章的规定,但事实上中世纪英国王室的王权在大宪章之下,仍然是有增无减。不过,中世纪时期的英国国王亦曾三十次重新发布大宪章,证明国王始终不能忽视它的存在,然而实际上大宪章发布之后大多数英国国王并不遵守,这也是英国没有成文宪法的原因。

到了十七世纪,随着国王与国会之间争执的增加,大宪章的作用亦变得更为重要。根据宪章的内容多次修订而成的法律,保障更多的

权利和涵盖更多的人民,最后演化成现代的君主立宪。虽然只有开始的数句、中间三条条文以及结束语仍然有效,其余三十四条都已被废除,1297年发布的大宪章至今仍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今天,大宪章的实际法律效用已很微小,只在司法过程中偶而被控辩双方和法官引用。但不少日后编成的政府宪法,包括美国宪法,都是起源自大宪章。以前每次英王发布大宪章,都会抄送多份到各地,这些抄本部分被带到北美殖民地,保存至今。

《大宪章》是一个英国统治阶级内部权力争斗的产物,是一个封建性的政治文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王的让步也是暂时的,因此它当时发挥的实际效力也可想而知。但是,它的影响却是巨大和深远的。它体现了一种难能可贵的原则精神,那就是“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和保护公民权利。这是在黑暗的中世纪人们试图用法律的形式限制王权的第一次尝试;它对英国以后的政治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成为后来英国资产阶级对抗王权,反对专制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为日后英国政治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后来被掌权的资产阶级确认为英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被视为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

二、法权与王权

开辟了法律至上的新篇(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1625年6月,召开第一次议会。由于议会对其宠臣白金汉公爵专权和西班牙战争失利的不满,拒绝了给国王征收关税的特权,形成了议会与国王的对立。1626年2月,召开第二次议会。议会因西班牙战争失利弹劾

白金汉公爵,被拒绝。6月,解散议会。在此期间,查理未经议会同意而任意征税,军队也随意进驻民房,民怨四起。国会遂于1628年提出权利请愿书,要求国王改善,查理为求议会同意征税而签字。1629年,查理违反请愿书的规定,并且派人拘捕议会中言行激进的的议员,然后解散国议,之后的11年间,未再召开过议会,被称为“残酷统治”的11年。1640年4月,为解决对苏格兰战争的军费问题而召集议会,旋即因为拒绝重开战端而被解散,称为“短期议会”。11月,再次召集议会,即“长期议会”,但仍然拒绝与国王合作。由于议会强行逮捕了国王宠臣斯特拉福德伯爵并策划控制应由国王控制的军队。查理一世以叛国罪逮捕5名议员,并亲率卫队到议会抓人未果。这次事件标志着国王与议会的决裂,成为英国内战的导火索。查理一世到议会抓人的消息激怒伦敦人民,伦敦市民控制了伦敦,国王被迫于1642年元月10日北逃约克,并集结保王力量。6月,拒绝了议员的19条建议;8月22日,在诺丁汉树起王旗,内战爆发。1644年,由于苏格兰人参战,进攻国王军,被迫放弃进攻伦敦。1645年6月14日,以费尔法克斯爵士和克伦威尔为正副司令的新模范军在纳斯比战役中战胜国王军。1646年春,议会军围困牛津,国王军投降,查理一世化装逃脱,第一次内战结束。5月5日,被苏格兰誓约派出卖给议会,后逃脱。在苏格兰人的支持下发动第二次内战。1648年,苏格兰军被议会军击败,第二次内战结束,查理一世被俘。王后逃亡法国寻求援助,遭到执政的法国首相马扎然红衣主教的冷落。1649年1月,特别法庭开始审判查理一世。27日,135名特别法庭中成员

中59人签署了由克伦威尔下达的处死国王的命令。罪名是背叛他的国家,背叛他的人民。30日,查理一世在白厅宴会厅前被送上断头。

三、民主政治化的新进程(光荣革命)

事件概述:当时,支持议会的辉格党人与部分托利党人为避免信奉天主教的詹姆士二世传位给刚出生的儿子,而把詹姆士二世废黜。在废黜国王之后,他们把王位传于原本的继承者,詹姆士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1688年,威廉带兵进入英国,未发一枪,便使詹姆士二世仓惶出逃。议会重掌大权,而威廉亦即位后成为威廉三世。至此,英国议会与国王近半个世纪的斗争以议会的胜利而告结束。历史性影响:(一)国内意义 :(1)在政治上,君主立宪制的确立结束了英国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的民主政体,使英国走上了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在世界上第一个开始了政治现代化的进程。同时,各派可通过议会斗争,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并使其政治斗争保持在一个有序的状态中,使英国社会获得了政治稳定的制度保障。(2)在经济上,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和发展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国际意义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这一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不仅对巩固资产阶级在英国的统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对其它国家的资产阶级建立新的政治体制,也有着巨大的影响。这是英国对欧洲乃至世界作出的贡献。总之,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一大进步。资产阶级代议制以选举和议会立法为主要特征,使欧洲启蒙运动的民主思想有

相关热词搜索:法治 历史 法治的历史进程 中国法治的历史进程

版权所有 蒲公英文摘 www.zhaoq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