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55

发布时间:2020-02-19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    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它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兵役制度的种类很多,就其性质而言,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又称慕兵制。
  兵役制度是关系人民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27年建立后一直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自愿参军的人员,长期地在军队服务。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时候,由于志愿兵制已不适应当时及今后的需要,于是确定了我国必须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原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三条规定:“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
  为了起草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法律,1952年国家开始了拟制兵役法的准备工作。1953年3月23日,毛泽东主席正式签署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决定成立兵役法委员会,由聂荣臻任主任,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海军、空军、公安军以及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领导为委员,领导兵役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于1954年12月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195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公布施行。当年8月号《新华月报》刊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具体内容。法规共九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即指出了该法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兵役法的具体规定有:凡满18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反革命分子和依法在一定时期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并对征集的时间和办法,现役、预备役以及军人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如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由国家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是新中国第一部兵役法。从那时起,中国实行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征兵、退伍制度,对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起了重要作用。在我国第一部兵役法制定和颁布过程中,正是美帝国主义坚持敌视、侵略我国政策,同蒋介石集团订立所谓“共同安全双边条约”,企图以条约巩固其对台湾的非法占领的特殊时期。第一部兵役法的基本精神,正是在于为国家准备充分经过训练的后备兵源,增强国防力量,保卫社会主义建设。通过深刻揭露美帝国主义侵略阴谋,公布蒋介石当局袭扰大陆的真相,大大教育了全国人民,使全国人民认识到我国处于不稳定的国际环境中,从而必须时刻保持最高度的警惕,抓紧时机,加强军事建设。而对于我军保卫祖国安全的坚强意志和解放台湾的决心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树立了战胜美帝国主义和蒋介石集团的信心。这样,就使第一部兵役法的宣传教育大大增强了现实针对性。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并颁布施行,是我国军事制度上一项重大的改革,是关系我国安全和全国人民生活的一件大事,是我国人民保卫祖国、保卫和平、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共同愿望和坚强意志的进一步表现。实践证明,这是一部比较好的兵役法。
  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
  (王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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