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基础学科 联合国 [联合国改革的现实基础]

发布时间:2020-02-22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编者按   自联合国成立以来,随着国际关系的演变,联合国系统本身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近年来,包括联合国在内的有关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国际社会普遍对它们寄予更高的期望。在这一形势下,如何对联合国和有关国际组织进行改革,以使它们更加适应国际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已日益成为各方普遍关注和重视的问题。为此,《国际观察》杂志约请了几位年青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有关国际组织的改革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从而深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
  苏长和 编识
  
  摘 要 联合国改革是指为了适应国际关系的变化和提高效率,而对联合国进行的机构性演变的过程。联合国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国际关系的变化,是联合国改革的内外动因。“9.11”事件后,国际法律秩序的危机成了影响联合国改革进程的重要因素之一。
  关键词 联合国 联合国改革 《联合国宪章》 国际关系
  中图分类号:D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812(2007)06-0020-26
  
  联合国改革,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目前联合国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然而,联合国为什么要改革?联合国改革的现实基础是什么?这是我们研究联合国改革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联合国改革的现实基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联合国面临新挑战,二是国际法律秩序的危机。
  
  一、联合国面临新挑战
  
  联合国之所以要改革,是因为它面临诸多挑战。
  (一)国际关系的变化
  国际关系的变化是联合国改革的外部因素。
  1. 国际关系中的“无政府状态”和“单边主义倾向”更加明显。在现今的国际社会里,由于各国都是平等共处的主权国家,没有凌驾于其上的权威,在各国之上也不可能有一个超国家的世界政府存在。各国之间既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也没有一个处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来适用和解释法律,更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因此,主权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国家利益行事,只受所谓“权力均衡”的限制。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存在着迪金森(G. L.Dickinson)所说的“国际无政府状态”。[1] 冷战结束后,虽然美苏两极对峙已经消失,但原来在两极格局掩盖下的民族矛盾、种族纷争和宗教冲突一再涌现,地区分治主义不断抬头。因此,国际关系中的“无政府状态”似乎比以往更加明显。有学者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世界,比起东西方核武器、意识形态的对抗突然结束时人们估计的要危险得多。”[2]
  同时,当今美国政府的单边主义倾向也十分突出。[3] 单边主义是指一国为追求国家利益而不与国际社会或盟友进行协商而采取的单方面行动和政策。[4] 2001年布什政府上台后不久,就在许多重大国际问题上不顾全球强大的反对意见,抛开联合国等国际机制,恣意妄为。例如,在“9.11”事件之后,美国对各国的政策调整完全以“要么与我站在一起,要么就与恐怖主义站在一起”为分界线,表明了它与大国合作的局限性和外交单边主义。又如,美国拒绝接受《京都议定书》、《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并于2001年底单方面退出《反弹道导弹条约》,执意建立遭到俄罗斯和中国等大国强烈反对的战区导弹防御系统和国家导弹防御系统,从而被称为国际社会中“孤独的牛仔”。2003年伊拉克战争更是美国实行单边主义的一个突出事例。
  2. 经济全球化的震荡日益突出,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人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的发展势头更为迅猛,出现了经济全球化、政治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生态环境全球化、文化信息全球化等现象。其中,经济全球化(即狭义的全球化)是全球化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球化进程的最基本动因。经济全球化具体表现为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等。总之,由于信息时代的到来、现代市场经济前所未有的全球扩张以及全球性问题的日益严重,使得经济全球化的规模愈益扩大、速度空前加快。这正是今天国际社会普遍感受到经济全球化震荡的缘由。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少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的浪潮中被边缘化,最不发达国家的数目越来越多,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负担越来越沉重,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
  3. 从传统安全观到非传统安全观的演变十分显著。所谓传统安全观是指一种国家安全至上、政治与军事安全为主、以武力或战争方式解决国家间矛盾和冲突的安全观念;非传统安全观则是指由非政治和非军事因素所引发、直接影响甚至威胁本国和他国乃至地区与全球发展、稳定和安全的跨国性问题以及与此相应的一种新安全观。非传统安全观的出现,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安全问题认识的变化和国家安全观的扩展,即安全意识与安全概念从政治、军事领域逐步扩展到经济、文化、社会、资源、环境、科技、信息、舆论等领域;国家安全概念已从过去只是针对外部军事入侵和战争威胁的传统含义,扩展到保持本国稳定、发展和有序;安全认识和关注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还扩大到作为公民的个人和整个人类。[5] 因此,正如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所言:“今日之世界已完全不同于1945年。”[6] 我们现在和未来几十年所面临的最大的安全威胁已经决不仅仅是国家发动的侵略战争了,这些威胁扩大到恐怖主义、毒品和武器交易、跨国有组织犯罪、生态和环境问题、民族和宗教冲突、邪教猖獗、金融动荡、信息网络攻击、基因与生物事故、非法移民、地下经济及洗钱、能源安全、武器扩散、传染病蔓延、海盗和贫穷等非传统安全领域。[7]
  (二)联合国自身发展的需要
  联合国自身发展的需要是联合国改革的内部动因。
  1. 会员国的发展变化。一方面,会员国的数量增长迅猛。联合国成立之初,会员国只有51个。而在今天,联合国会员国已发展到192个,几乎囊括世界上所有国家。另一方面,会员国的力量对比也发生变化。以德国、日本、巴西等国为代表,这些国家的综合国力不断上升,并且在全球和地区事务中的影响力也不断增强。它们在财政或其他方面是联合国的积极支持者,对联合国做出了重要贡献。[8] 因此,这些国家迫切要求改革联合国,尤其是增加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使其能力、影响及对联合国的贡献能得到反映。
  2. 安理会职能的扩大。近些年来,安理会采取了不少超越《联合国宪章》基本原则的行动。例如,在纳米比亚、柬埔寨、索马里、萨尔瓦多、安哥拉、莫桑比克、卢旺达、海地、南非和前南斯拉夫等国组织和实施国际监督下的民主选举;在柬埔寨、东帝汶和科索沃等国家和地区设立了联合国临时权力机构,实际上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同意美国以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名义派遣数万美军到索马里采取超出自卫范围的大规模军事行动;2003年美国占领伊拉克后,安理会通过第1483号决议确认美英对伊拉克的占领等。此外,安理会还处理大体上属于国内性质的冲突,监督各国的人权状况,加强预防性外交,频繁使用强制性措施等。总之,安理会的触角不断深入到国家主权的管辖范围,使国家军备、环境保护、人权等诸多方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3. 联合国的业务、预算和职能都急剧扩增。今天联合国执行着复杂的任务,在世界各地直接提供重要的服务。为此,联合国与国家政府、区域组织、民间社会团体、慈善基金会和私营部门公司等众多伙伴协作,开展维持和平、建设和平、减贫扶贫、防治艾滋病和促进千年发展目标等众多领域的活动。联合国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也从成立初期的1500人扩展到现在的50000人,另外还有许多志愿者以及维和人员遍布世界各地。[9] 联合国因而产生了机构臃肿、效率低下、人浮于事、铺张浪费等现象。近期曝光的维和部队性丑闻、“石油换食品案”,还有高级官员滥用职权和贪污腐败等,进一步暴露出联合国的内部管理存在着诸多严重问题。因此,从组织层面来说,联合国从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到行政管理在适应时代变化和应对各种危机方面还存在着差距。
  4. 其他国际组织的挑战。一方面,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增大,并要求扩大对联合国的参与。冷战结束以来,非政府组织发展迅速,目前全世界约有3万个非政府组织,其中与联合国建立正式关系的约有1581个。[10] 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已从部分参与经社理事会会议扩大到组织非政府组织论坛,与联合国召开的国际会议并行举行,实际上已成为联合国会议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影响增强。联合国成立以来,建立了相当多的区域性和次区域性国际组织。其中,有些区域性国际组织对其成员的稳定和繁荣做出了重大贡献,也有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已经开始直接处理对和平与安全的威胁,还有些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它们的任务区域外开展了维持和平行动。由于区域性国际组织无论是在宗旨目标还是在组织结构和执行手段等方面,都比较集中、有效和灵活,因此,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全球事务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联合国的作用和地位构成挑战。
  总之,今日联合国所担负的使命和面临的挑战,已经与60多年前大不相同了。诚如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所说:“联合国处于三叉路口。”[11] 因此,要使诞生于60多年前的联合国适应21世纪的时代要求,改革是其必由之路。
  
  二、国际法律秩序的危机
  
  “9.11”事件后,随着国际关系的演变,一些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制度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从而引发了国际法律秩序的危机。国际法上的这些新变化,成为影响联合国改革进程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保护的责任”与国际法的“新规范”
  2001年12月,加拿大“干预和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正式提交了名为《保护的责任》的报告。该报告的核心内容是“保护的责任”,即主权国家有责任保护本国公民免遭可以避免的灾难――免遭大规模屠杀和强奸、免遭饥饿,但是当它们不愿或者无力这样做的时候,必须由更广泛的国际社会来承担这一责任。[12] 2004年12月,“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在其《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的报告中明确表示:“我们赞同新的规范,即发生灭绝种族和其他大规模杀戮时,国际社会集体负有提供保护的责任,由安理会在万不得已情况下批准进行军事干预,以防止主权国家政府没有力量或不愿意防止的族裔清洗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13] 2005年3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其《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报告中也认为:“我们必须承担起保护的责任,并且在必要时采取行动。”[14] 可见,一旦“保护的责任”成为“新的(国际法)规范”,它将对国家主权的内涵、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以及不干涉内政原则等产生深远的影响。[15]
  (二)国家主权的内涵更加丰富
  国家主权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或责任。作为责任的主权意味着,对外是尊重别国的主权;对内是尊重国内所有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保护本国人民免遭屠杀、种族清洗和饥饿等严重伤害。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责任的主权已成为良好的国际公民权利的最起码的内容。在国际人权公约中、在联合国的实践中以及在国家本身的实践中,作为责任的主权已日益得到广泛的承认。正如有学者所言:“主权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一直当作独立权和不受外部干涉的权力,但在今天,主权也包含对其国民、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公私机构等的某些义务或责任。”[16]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冲击
  1. 内政的范围不断缩小。一方面,《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项把宪章第七章所规定的执行办法从国内管辖的事件中排除出去。换言之,按照宪章第七章的规定所采取的执行办法,不属于干涉内政。另一方面,联合国在有关会员国内进行的“冲突后建设和平”的过程中,行使的是国家的主权权力,处理的都是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务。[17]
  2. 不干涉内政原则要服从于国际保护责任。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承认,虽然主权政府负有使自己的人民免受各种人为灾难的主要责任,但是,如果它们没有能力或不愿意这样做,广大国际社会就应承担起这一责任,并由此连贯开展一系列工作,包括开展预防工作,在必要时对暴力行为做出反应,以及重建四分五裂的社会。[18] 例如,在索马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卢旺达、科索沃以及苏丹达尔富尔等相继发生的人道主义灾难,使人们不再集中注意主权政府的豁免权,而注意它们对本国的人民和广大国际社会的责任。
  3. 安理会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实践表明,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并不限于军事侵略或军事威胁的存在。如果在成员国内出现了人为的紧急情况,如种族灭绝或其他大规模杀戮等,而该国政府又像索马里那样完全瘫痪,不管是否波及邻国,就完全有可能被安理会认定为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另外,有些学者也主张,大规模侵犯人权是如此地背离了“国际价值体系”的本质,仅此理由就构成了宪章第七章意义上的对和平的威胁。[19] 在这种情况下,安理会就可以采取执行行动,实行人道主义干涉。
  (四)“预防性”攻击与“先发制人”战略对国际法的破坏
  “9.11”事件给美国造成巨大震撼。在此背景下,美国政府对安全政策进行系统审议和评估,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战略报告和政策文件。特别是2002年9月20日,美国总统布什正式公布了《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报告把“预防性”攻击视作一种“自卫”形式,列为国家安全保障战略的核心。它标志着美国的国家安全战略发生了重大转变,被认为是“美国外交政策的一个分水岭”。美国还将伊拉克作为推行其“先发制人”战略的第一个试验场。这是对国际法上自卫权制度的破坏,也是对现代国际法律秩序的践踏。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曾严肃指出:先发制人的军事干预原则所引起的危机,将联合国带到了一个具有决定性的“岔路口”;并且担心这可能开创先例,导致“非法使用武力”的现象会进一步泛滥起来。[20]
  (五)使用武力的正当性问题
  冷战结束以来,一些发达国家认为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主要威胁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恐怖主义和违反人权,并主张将它们列入《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以此重新划定使用武力的界限。2005年3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根据“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建议,在其《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报告中提出了使用武力正当性的五条基本标准,即“如何衡量威胁的严重性”,“拟议的军事行动的适当目的”,“不使用武力的手段是否有无可能遏制威胁”,“军事办法与面临的威胁是否相称”,“是否有合理的成功机会”;并建议在决定是否可以或授权使用武力时,应由安理会通过有关的决议。[21] 然而,有人认为上述五条标准其实是降低了使用武力的门槛。有些国家更是明确反对制定这样的标准。例如,俄罗斯政府代表就曾经在联大指出:“《联合国宪章》仍然是对使用武力问题可靠的、坚实的法律基础,没有必要修改或做新的解释。”[22]
  (六)恐怖主义定义的分歧
  “9.11”事件后,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然而,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无论是各国政府还是学者之间都存在较大分歧。恐怖主义的定义问题,也是多年来在联合国内分歧最大、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始终没有取得一致。2004年12月,“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在其报告中将“恐怖主义”表述为:“现有有关恐怖主义各方面的公约、日内瓦四公约和安理会第1566(2004)号决议已经列明的各种行动,以及任何有意造成平民或非战斗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行动,如果此种行动的目的就其性质和背景而言,在于恐吓人口或强迫一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实施或不实施任何行为。”[23] 虽然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2005年3月《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报告中对上述定义表示赞同,并呼吁各国支持这一定义;但由于该定义没有把反对外国占领的斗争与恐怖主义区别开来,也没有提及国家恐怖主义,更没有反对反恐中的双重标准,因此绝大多数阿拉伯国家和其他许多国家都反对这一定义。总之,由于会员国不能就包括恐怖主义定义在内的一项全面的公约达成协议,因而制约了联合国拟定一项综合战略的能力。这使得联合国不能充分发挥其道德权威和谴责恐怖主义的力量。
  
  三、结语:改革是联合国的必由之路
  
  联合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夕特定国际关系的产物。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和国际格局的演变,改革是联合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然而,在联合国的改革问题上,我们应奉行如下一些基本理念:
  首先,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24] 我们对联合国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可否认,联合国既有不少先天性的体制上的缺陷,也有诸多后天性的决策中的失误。然而,60多年来,联合国历经国际风云变幻,在曲折的道路上成长壮大,为人类的和平与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它在实现全球非殖民化、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因此,联合国在当今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仍然是不可替代的。
  其次,联合国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联合国成立以来,就一直在不停地进行改革。好几任秘书长都曾就联合国的改革提出过设想,不少成员国也提出过各种各样的要求和建议。然而,60年来对宪章条款的个别修正只有三次,内容仅仅是关于增加安理会和经社理事会理事国的数目或与此相关的修正,而对于否决权、扩大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等实质性问题的修改都没有涉及。这一方面说明各国对大幅度的制度改革难以达成共识,另一方面也显示联合国的改革极需耐心。诚如有学者所说:“联合国改革的难度比‘斯芬克司’[25] 的难题更加深奥。”[26] 还有人甚至认为,联合国的改革将打开一个“潘多拉盒子”。[27] 因此,对于联合国的改革,应从有助于维护和增进联合国会员国的团结的目的出发,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对于尚存分歧的重大问题,需要采取谨慎态度,继续磋商,争取广泛一致,不应人为设定时限或强行推动做出决定。[28] 这正如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所指出的:“(联合国)改革不是一个事件,而是一个过程。”[29]
  再次,联合国的改革应有利于提高联合国的权威和效率。前已述及,当今的联合国面临严峻挑战,国际法律秩序处于危机状态之中。因此,联合国改革的现实目标是: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推动多边主义的发展,提高联合国机构的工作效率,加强联合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和作用,增强联合国应对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上新威胁和新挑战的能力。
  最后,联合国改革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成员国的态度或政治意愿。虽然联合国涉及的领域比较广,但它主要还是一个政治性的组织。可以说,联合国所做的每一件事,都取决于成员国的政治意愿,特别是一些大国的政治意愿。[30] 联合国的改革更不能例外。例如,对宪章的个别修正,既需要会员国2/3多数通过,还须包括安理会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因此,任何联合国改革方案的提出,既要考虑本国的国家利益,也要顾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价值。换言之,只有保持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的平衡、大国利益与小国利益的平衡,联合国的改革才能成功。
  
  注释:
  [1][英]赫德利•布尔著,张小明译:《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2] Erskine Childers and Brian Urquhart, “Renewing 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Service”, Development Dialogue, No.1, 1994, p.11.
  [3] Ivan Simonovic, “Relative Sovereignty of the Twenty First Century”, Hastings International & Comparative Law Review, Vol.25, 2002, p. 375.
  [4] John Dumbrell, “Unilateralism and ‘America First’ ? President George W. Bush’s Foreign Policy”, The Political Quarterly, Vol.73, 2000, p.284.
  [5] 陆忠伟主编:《非传统安全论》,北京:时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3页。
  [6] Edward C. Luck, “How to Reform the United Nations”, Global Governance, Vol.11, 2005, p. 407.
  [7] Mark Udall, “Collective Security and the United Nations”, Denver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cy, Vol.33, No.1, 2004-2005, p.4. 此外,“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在其《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报告中,将当今世界面临的各种威胁归纳成六组:即经济和社会威胁,包括贫穷、传染病及环境退化;国家间冲突;国内冲突,包括内战、种族灭绝和其他大规模暴行;核武器、放射性武器、化学和生物武器;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2005年3月,安南秘书长在其《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报告中采纳了上述高级别小组报告中的观点。
  [8] 根据2005年联合国会员国应缴会费的分摊比例,日本是19.468%,德国是8.662%,巴西是1.523%,印度0.42%,俄罗斯是1.1%。而根据2006年12月23日联大通过的预算决议,2007-2009年联合国会员国应缴会费的分摊比例,日本是16.6%,德国是8.57%,印度0.45%,俄罗斯是1.2%。
  [9] 联合国派出了各种各样的特派团,维和预算达到50亿美元,在各地部署了8万名维和人员。参见联合国秘书长的报告:《着力改革联合国:构建一个更强有力的世界性组织》(2006年3月7日), http://www.省略/chinese/reform/, 2007年1月15日。
  [10] UN Press Release PI/1101, December 4, 1998, p.1.
  [11] Edward C. Luck, “How to Reform the United Nations”, Global Governance, Vol.11, 2005, p. 407.
  [12] 参见“干预和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的报告:《保护的责任》(2001年12月),中文版, http://www.iciss.ca/pdf/chinese-report.pdf, 2007年1月20日。
  [13]“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2004年12月1日),http://www.省略/chinese/secureworld/ch9.html, 2007年1月22日。
  [14] 联合国秘书长的报告:《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2005年3月21日),http://www.省略/chinese/largerfreedom/part4.html, 2007年1月15。
  [15] 杨泽伟:《“保护的责任”及其对国家主权的影响》,载《珞珈法学论坛》2006年第5卷,第188页。
  [16] Alfred van Staden and Hans Vollaard, “The Erosion of State Sovereignty: Towards a Post-territorial World?”, Janneke Nijman, “Sovereignty and Personality: A Process of Inclusion”, all in Gerard Kreijen ed., State, Sovereignty, and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182, 128.
  [17] Franz Cede and Lilly Sucharipa-Behrmann eds., The United Nations: Law and Practic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1, pp. 321-322.
  [18]“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2004年12月1日),http://www.省略/chinese/secureworld/ch9.html, 2007年1月25日。
  [19] Lori F. Damrosch and D. J. Scheffer eds., Law and Force in the New International Order, Boulder, Westview Press, 1991, p.220, see Henry Schermers, “Different Aspects of Sovereignty”, in Gerard Kreijen ed., State, Sovereignty, and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p.188.
  [20] Edward C. Luck, “How Not to Reform the United Nations”, p.410.
  [21] 联合国秘书长的报告:《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2005年3月21日),See http://www.省略/chinese/largerfreedom/part3.html, 2007年1月15日。
  [22]《联合国新闻稿》,GA/10338, 07/04/2005, See http://www.省略, 2007年1月26日。
  [23]“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2004年12月1日),http://www.省略/chinese/secureworld/ch6.html, 2007年1月25日。
  [24] Franz Cede and Lilly Sucharipa-Behrmann eds., The United Nations: Law and Practice, p.327.
  [25] 斯芬克司是指希腊神话中带翼狮身女怪,传说她常令过路行人猜谜,猜不出即杀害之;后谜底被俄狄浦斯道破,遂自杀。今每用以隐喻“谜”一样的人物。参见夏征农主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1页。
  [26] 庞森:《走进联合国》,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4页。
  [27] Adam Roberts and Benedict Kingsbury eds., United Nations, Divided World: The UN’s Role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larendon Press, 1991, pp.206-207.
  [28] 参见《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2005年6月7日),
  http://www.fmprc.省略/chn/wjb/zzjg/gjs/gjzzyhy/1115/t205944.html, 2007年1月27日。
  [29] Kofi Annan, “Renewing the United Nations: A Programme for Reform”, UN Doc. A/51/950, July 14, 1997, par.25.
  [30] Kamil Idris and Michael Bartolo, A Better United Nations for the New Millennium: 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How it is now and how it should be in the futur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0, p.9.
  
  (作者简介: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法学博士,武汉,430072)
  
  收稿日期:20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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