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主义\民族国家与正当性问题: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0-02-22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摘要:当代国际关系议题已无法避开民族主义及其政治正当性问题。在现代国家历史之前,民族表现为“历史自然民族”,具有一切民族要素,但与国家仅具有极松散的关系;在现代国家时代,民族表现为“现代政治民族”,并等同于“人民”,成为现代国家正当性的唯一根据。民族主义合法性根据在于现代国家原则即同一面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共契约;现代国家要避免民族主义对政权合法性的挑战,或要把民族主义纳入爱国的行列,就要成功建立“公民宗教”或说“国民教育”。这是对付极端分子分离主义运动的根本方式。
  关键词:民族主义 民族国家 正当性 分离主义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11)03-0066-72
  
  引言:国际关系研究应当更多关注民族主义问题
  
  民族主义现象是当代最为复杂的政治社会现象之一,并且对于国际关系与世界格局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当代国际政治现实一再证明,一国若遭遇民族问题,其政治安全无疑就被撕开一道裂缝,成为国际势力借以干涉其内政的最好入口;如果说民族主义问题就是国际问题,显然这并不算夸张。我们研究国际关系,应当更多关注民族主义问题。
  从国际关系角度看,民族主义问题最引人注目的是某一民族群体以种族、宗教等原因要求独立分治的政治权力;这类独立运动是在凭借民族的名义,要求独立自治的政治正当性。下文将试图结合政治哲学、历史学与社会学,来探究民族主义的政治正当性问题,并以四个问题依次展开:如何认识民族主义现象?什么是民族主义所谓的“民族”?这样的“民族”又为何相关于政治正当性?民族主义又如何演变为地方分离运动的正当性理由?
  
  一、民族主义现象的历史类型与关键属性
  
  我们通过媒体与其他途径,每天都会接触到各类相关民族主义的现象,从地方独立运动到争取少数族裔政治权利,从文化复兴运动到对外经济抵制等,但这些都不能归为民族主义问题。为了更精确地分析,还要进一步结合民族主义的历史,对民族主义现象作出明确分类。
  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族主义现象并非古已有之,它是一种现代才有的特别现象;“民族主义”是个彻头彻尾的现代术语,有研究表明,它的正式使用要到18世纪,从时间进程上看,它是伴随现代“民族国家”出现的。依据现有研究,可以把现代以来的民族主义历史作一个时间与类型相结合的大致划分。第一种类型约从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中后期,为民族大国的形成时期,各大民族伴随现代国家的建立而纷纷形成,“这是‘各大民族’完全形成的时期,首先在英国和法国,随后在德国和意大利,这些民族的突出特征就是扩张它们的疆域和增加它们的人口规模。”第二种类型约从19世纪中后期到20世纪中期,为亚非拉地区面对欧洲强国而兴起的民族独立解放运动,“‘最后一波’的民族主义――大多发生在亚洲和非洲的殖民地――就起源而论乃是对工业资本主义所造就的新式全球帝国主义的一个反应。”第三种类型,也就是在当前时代,基本表现为现代工业社会中的族群自治运动,并与民权、学生、女权、环境保护等运动相重合;与前两类相比,它一般并不强调建国,只是“在现存的民主国家中引起相当大的紧张”,“但在绝大多数的这些案例中都提出文化和经济自治的要求,而不是彻底的独立。”总结来说,自现代早期民族主义运动产生以来,它或表现为主要大民族的建国运动,或表现为受压迫民族的解放与建国运动,或表现为某些族裔群体争取文化与自治权利的运动。这可以看作是民族主义运动的三大历史类型。
  虽然这些类型的民族主义运动或为文化现象,或为经济斗争,或为独立运动,但复杂的现象当中却始终贯串一条主线,即与政治权利紧密相关。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政治与文化意识形态,基本上追求某种政治性的目标;它的目标在于使它的群体更为团结,以此争取到合法主权和自治地位,也就是争取权利。三大历史类型中,无论是欧美民族大国的形成,还是亚非拉民族独立解放,亦或当代少数族群对权利的争取,都不直接提出政治要求,差别只是前两者提出最高政治权利要求即建国,第三类提出次级政治权利要求即维护少数人的权益。而且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出,这种与政治权利的紧密相关性,是民族主义对于权利合法性或说政治正当性的要求。该问题的资深研究者盖尔纳就简明概括道,“民族主义首先是一条政治原则”,“民族主义是一种关于政治合法性的理论”,对于强调主权在民的现代国家,民族认同“更是国家合法性的唯一根据”,民族主义运动即以“民族”为正当性理由,提出各种政治权利与其他相关权益的要求。
  
  二、所谓“一民族一国家”:原则与现实的距离
  
  前文提到,民族主义运动以“民族”的名义来要求政治正当性,在国家层面上就是要求依据“一民族一国家”的原则,来建立国家或分离出新的国家,“民族主义首先是一条政治原则,它认为政治的和民族的单位应该是一致的。”一个理想的民族国家在原则上要求民族的范围与国家的范围“相等”:(1)同属一个国家的人口属于一个民族;(2)同属一个民族的人口属于一个国家。但许多研究者都发现,这一原则与现实有巨大的差距,或者说极端不符当前国家的现实。
  先看一个简单事实,即当代国家中有多少是由单一民族组成的,又有多少是由多民族组成的。为简便起见,我们重点考察对世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暂且以2008年GDP居世界前20位的国家为对象。初步统计显示,这些国家中由超过总体人口95%的一个主体民族构成的国家有三个,分别是日本、韩国、波兰,基本符合“(1)同属一个国家的人口属于一个民族”标准。但对于“(2)同属一个民族的人口属于一个国家”,除日本之外,另外三个国家完全不符合标准,因为在韩国之外,朝鲜族还分布在朝鲜、中国和俄罗斯远东地区及其他原属苏联的加盟共和国,还有散居在美国、日本等世界各地的朝鲜族;在波兰之外,波兰民族还有大约1000万人居住在美国、东欧、德国、加拿大、巴西等地,大约是波兰国内人口的1/4。而且就唯一最为符合原则的日本来说,它还有2.4万的阿伊努人,以及在民族认定上尚有争议的琉球人,即日本也只是比较接近“一民族一国家”原则。主体民族比例超过90%而低于95%的有6个国家,分别是中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与沙特阿拉伯,民族数目不等,其中中国更是多达56个。由于近代殖民历史而导致的多族裔国家有5个,分别是美国、巴西、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其民族数目多到完全不可统计。20个国家中最后剩下的6个国家则是主体民族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由46.3%到80%不等,其中俄罗斯国内的民族数量多达160个以上。印度则完全与民族国家原则背道而驰,号称世界上“保存最完好”的“人种、宗教、语言博物馆”,其中印度斯坦族占全国人口的46.3%,泰鲁固族占8.6%,孟加拉族占7.7%,泰米尔族占7.4%,若以语言来分,宪法承认的民族就有10多种,登记注册的则超过1600种!总结来说,在居于世界前列的20个重要国家中,只有日本基本可以算作民族国家,大体上符合上述两个原则。而且,谁也无法否认,真正具有世界意义的历史老 字号民族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中国等,都是多民族国家,其民族成分、语系、宗教等因素都是多样化的。我们不能否认这个占据主导地位的当代民族国家事实。
  那么就全世界国家来说大体情况又是如何呢?对于由超过总体人口95%的一个主体民族构成的国家,初步统计表明还有丹麦、希腊、朝鲜、挪威、葡萄牙、突尼斯等,加上上文提到的日本、韩国、波兰,共计19个国家大体符合“同属一个国家的人口属于一个民族”原则;这些国家从数量上大约占全世界1/10,人口数量不足全世界总人口的1/20。若再以“同属一个民族的人口属于一个国家”的要求来衡量,剩下的应该是丹麦、希腊、日本、马尔代夫、挪威、巴布亚新几内亚、葡萄牙、瓦努阿图,共计8个国家。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数量只有全世界的1/25,人口则只占1/40。
  总结来说,当今世界195个国家中大体符合民族国家原则的有8个国家,其中GDP排名前20位的国家符合原则的只有1个;从8到195,从l到20,这就是“一民族一国家”原则与现实的差距。显然,这种差距标示着某种关键问题。当今时代是被称作民族国家的时代,但绝大数国家的民族与国家之间并不严格合一,更为常见的是一个民族可能会分属多个国家,而一个国家又会包含多个民族,事实恰恰否定了“一民族一国家”原则。
  但问题还有另外一面。比如中国往往又被称为中华民族,但在具体生活中尤其在填正式表格时,我们从来没有在“民族”一栏填上“中华”,而只是写上具体的比如汉族、回族、蒙古族等等;与此类似,世界其他国家也往往在具体民族之外有一个统称,比如美利坚民族、法兰西民族、俄罗斯民族等等。在这些称谓上,其民族与国家完整而严格等同,中华民族就指中国,法兰西民族就指法国,真正实现了“一民族一国家”原则。对此我们要提问:就词语的意义而言,在汉族或回族等民族与中华民族之间,或说在哈萨克族与俄罗斯民族之间,存在何种差别?我们认为,在这里必须区分出两类不同性质的民族概念,一类是包含在现代国家中、且在现代国家建立之前就已存在的“历史自然民族”,它是在久远的历史中自然形成的,不是在一套明确的政治法律规划之下缔造出来的事物,如回族、藏族、乌克兰族等;另一类是伴随现代国家建立而同时产生的“现代政治民族”,它仅仅随同现代国家一同产生,是在明确的政治法律规划之下缔造出来的事物,是一个政治的人造物,如德意志民族、美利坚民族等等。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民族概念。下面我们要对比考察这两类民族概念。
  
  三、区分“历史自然民族”与“现代政治民族”
  
  应该说,以逻辑的方式从“现代政治民族”身上剥离现代政治色彩,大体上就得到“历史自然民族”的样态。下文我们依赖现有研究,从领土、语言、认同三个典型方面简要分析。
  现代民族国家要求明确的领土疆界,因之“现代政治民族”有明确的专属领地。相比之下,“历史自然民族”没有明确领土疆界,彼此间的地域边界极不清晰,而且往往是混居的。比如中东欧这块地域。混居着诸多不同民族,如波兰人、爱沙尼亚人、立陶宛人、鲁宾尼亚人、犹太人、捷克人等等,不同群体之间并没有彼此明确分界的领土概念,如果把所有这些“历史自然民族”等同于“现代政治民族”,认为它们可以依民族与地理合一的要求组成主权国家,那么“严重的冲突必然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这里不存在每一群体可以在其中组成一个民族国家的唯一的领土疆界。”例如,作为现代政治民族的德意志民族,它的明确疆界就是德国的疆界,但德语民族这一“历史自然民族”,则完全没有明确的疆界概念,它远远超出德国这一个民族国家,也不仅仅居住在他们的大本营中欧。事实上,从11世纪到18世纪,由于多次战乱、迁徙以及拓荒殖民,德语人群散居世界各地,到今天在总数上约有1亿德语人群分布于欧洲、美洲、澳洲、非洲等近20多个国家和地区。
  在领土问题上,我们当然要承认,每一个“历史自然民族”都有它最主要的一块栖息地,千百年来民族成员自然就形成对这块地域的认同感与归属感;但这绝不能等同于现代的民族主义。“虽然经常有这位或那位分析家把这种认同感情和民族主义混淆了,但二者明显不是同一回事”,并非等到民族主义产生之后才出现了这些感情,这种地域情感是人类固有的、普遍存在的感情,“民族主义只是挖掘了它们,利用了它们,操纵了它们。”这种情感是属于“历史自然民族”的,宣扬明确的领土概念,立碑划界,泾渭分明,这是“现代政治民族”及其民族主义才会有的现象。
  我们再来看语言文字因素。一般来说,一个“历史自然民族”都有它的语言,但几乎不存在一种标准统一的、通用于所有人的民族语言;实际情形是,一个民族的语言往往是庞杂的,由许多方言组成,其中某一两种在人口与地域规模上占据优势而成为民族语言的代表。比如在英国的苏格兰地区,在早期至少有四种语言,统治阶级的法语、东南部地区的古代英语、苏格兰高地和西部诸岛的盖尔语、西南部边境地区的凯尔特语,到今天除了英语之外还至少保留相当多的盖尔语与凯尔语。意大利语在1860年即意大利建国那一年也只有大约2.5%的人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德语对于18世纪各自为政的日耳曼小城来说,只是彼此之间的通行语罢了,在当时能阅读德文的人大约只有三十到五十万人,能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标准德文的人就更少。而且,居住在混杂地区的居民往往不止操持一种语言,其“母语”可能不同,但所用日常语言基本相同;在做实地语言调查时往往发现同一位居民可以说不止一种语言,而当他想表达不同倾向时还可以有意采用哪一种语言。
  事实上,标准统一的民族语言是现代国家打造出来的,是“现代政治民族”特有的。在现代国家推广识字运动与公共教育之前,公民当中并不存在所谓“国语(national language)”,只有作为政令的书写文字通达于统治全境,所用口语只有各地方言,这种方言还可以分出更次一级的方言,它是多重复合体,方言彼此间沟通的难易程度,往往取决于彼此地理位置的远近或是否容易到达。现代国语的出现,一般经过两个过程,第一步是确定何种语言为代表性的国语。普遍做法是把占优势的一种方言,或原有政治权力所使用的方言,提升为国语,其他方言则被降格。这种选择往往是一种政治过程,充满不同政治力量的竞争。在选定语种之后,第二步就是推行全国识字教育,让国语普及于全国,成为所有公民的语言,现代国家推广的义务教育运动正完成了这一任务。
  我们再来看第三个典型方面,即认同。认同问题是民族主义最重要的问题。可以说,“历史自然民族”中的个人对整个群体的认同是稀薄的,不均匀的,也是混乱的;它完全不同于“现代政治民族”对中央政权的认同,那是必须严整一致的。而且,“历史自然民族”的认同完全没有达到抽象的程度,它总是表现为某一具体对象,如名山大川、伟大英雄或者帝国辉煌;与之相对,“现代政治民族”则一定有一个抽象的认同主体,就是现代国家。要达到对这一抽象主体的认同,也要通过具体内容如山川、英雄与辉煌历史,但这些具体内容一定要指向唯一的抽象的中心即现代国家。严格说来,民族主义是一种现代性的副产品,但往往 与自古以来就存在的民族认同感情混淆在一起;它并非先期就自然存在。
  还有最重要的差别,“现代政治民族”的认同必定是政治的,但“历史自然民族”的认同并不一定指向现有政权,更多时候它只是一种文化或宗教意义上的,甚至可以说,“历史自然民族”中的民众与其政权的关系往往是平民与其贵族统治者的关系。二者之间更为常见的是对立与冲突,并且毫无二致的是,平民被看作是政治权力之外的,是消极的被统治者,因此几乎谈不上对现有政权的认同与归属。但与政权密切相关的贵族群体则有相当强烈的政治认同,西欧历史上出现过的“政治民族”这一概念(political nation),指的正是这一小部分权贵精英。政权范围内的人群天然易于产生对政权的共同一致的认同。当历史发展到现代共和国时代时,从法理上说,所有公民都依法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也就是说所有人都进入了政权的范围之内。当要求所有政权范围之内的人对当前政权与国家产生认同与归属感时,正好就是“现代政治民族”所要求的所有公民的政治认同。可以说,“现代政治民族”是基于政治合法性而要求所有公民认同现有的政权与国家。
  但何以把“历史自然民族”与“国家”简单相加,就产生了“现代政治民族”呢?“现代政治民族”概念诞生的秘密全部包藏在“国家”身上,“历史自然民族”的所有元素都只是表象。限于篇幅,我们此处略去对“现代政治民族”即现代国家产生逻辑的具体政治哲学论证,只给出我们的结论: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即如卢梭所揭示的,在于原始的公共契约;这一契约要求所有的“人民”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彼此绝对同一。这种同一性要求正好就是“现代政治民族”对其成员的要求,它把本民族的特征标准化、模式化,并以此去要求每一位成员,同时以此为标准去排除任何一位异类。
  
  四、分离主义及其所遗留的理论问题
  
  民族主义最初是作为一种统一性的、建构性的力量登上历史舞台的,但在现代国家奋力打造强大稳固的“现代政治民族”的今天,民族主义却几乎蜕化为分离主义的同义语,以至于有研究者这样评价,“根据最基本的比较分析,民族主义同时是病态的和健康的、进步的和倒退的。”
  今天分离运动总以民族自治、地方自治为旗号,不管是否具备民族资格,都把自己想象成民族,最终“民族自治”的外衣还会进一步披到小区域或小地方的分离运动身上,它们想要追求的目标大多都是避开其国家政府,直接以“区域”身份和境外政治实体进行直接往来。但是这些小型的民族运动,总是谋求附属于境外大国,它们其实已放弃了建立一个主权独立的民族国家的目标。相应境外势力对之则极力怂恿扶植,即使不能从中大发横财,比如获得巨额军事采购,最起码可以削弱对手,最好是让对手永远受困于地方分裂运动。
  分离主义在理论上的首要错误在于,完全没有区分“历史自然民族”与“现代政治民族”,认为“历史自然民族”应当拥有独立建国的正当权利,但这是完全错误的。前文我们指出,以这样的认识来讲求“一民族一国家”原则,将完全违反当代最简单的政治事实,即当代国家95%以上都是多民族国家。
  执着于“历史自然民族”的分离运动是极端有害的,几乎所有分离主义运动都“导致了新的冲突,恶化了紧张局势,为无数对政治一无所知的人们带来巨大灾难”,“事实上,人们希望通过这些民族国家的建立而能够解决的民族问题不仅未获解决,相反,却变得更加严重了。”分离主义往往打着自治与自由的旗号,然而自由主义思想家阿克顿的专论《论民族主义》极力驳斥这种幼稚的自由观,力陈民族融合的伟大意义,“没有民族融合的国家是不完美的,而不再享受到民族融合好处的国家则已失去了活力。……一个不能满足不同民族要求的国家,等于宣告了自己的无能;一个试图废除民族差别、将之完全同化、或者干脆驱逐出境的国家则是在自杀;而一个缺乏多民族的国家则是丧失了自治最根本的基础。”
  虽然分离主义及其运动的弊端昭昭可见,其恶果甚至触目惊心,但在当代还非常有感召力,除了有相应势力在鼓动之外,它在理论上的合法性尚未被驳倒,这也是必须承认的事实。
  根本而言,建立于西方国家理论之上的民族主义与分离主义乃是一体之两面。正是现代国家原则点明了二者在逻辑上的相互贯通。现代国家本质上在于“公共约定”。这一约定既是一种聚合的行动,同时也可能是一种分离的行动。“分离”的意义有两个层面:其一,在“公共约定”之前,每一个体都必须是不论性别、出身、种族、信仰的光秃秃的个人,同是一张白纸的绝对普遍平等的个人,是由前国家的群体中分离出来的个人;其二,每一个自由个人通过公共约定而实现的结果不过就是成为独立自由的法权主体,这一主体虽从属于现代法权体系,但本质上仍然保留为绝对个体,原有的个体主义被一种更高级的普遍理性方式保存了起来,失去的只是原有个体间的战争状态,得到的是新的个体间的法权体系。卢梭认为,“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只要个体主义这个特质被保留,它就必定同时是聚合的与分离的,因为个体(individual)就是被分离得最彻底的东西。在民族主义以自由个人为基础,来要求统一、要求聚合的同时,分离主义就可以根据同样的理论基础来要求反向的脱离与分裂。对于现代的多民族国家,这种分离运动就依照同样的“现代国家”要求,陈民族的同一要素,来瓦解建立于多民族之上的国家联结。基于分离主义与民族主义在逻辑上的共性,完成聚合之后的现代国家就往往会遭到分离主义的有力反抗,除非现代国家能建立起强有力的公民宗教,把所有人都整合到统一的公民宗教中。
  最后遗留的问题就是:我们是否可能从正当性的角度上驳倒分离主义,从而反对区域地方所谓的“自由选择”与“民族自决”的旗号?如果说,分离主义的核心就在民族主义的同一性原则,就在于“现代国家”的先验理性建构,那么要反对分离主义,就必须反对“一民族一国家”这种抽象而极端的民族国家原则。从民族主义蜕变为分离主义的病根就在于此,要反对分离主义、保卫真正的“国家”,所要突破的困难也就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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