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与新闻报道] 突发公共事件

发布时间:2020-02-23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 报道      突发公共事件       我国改革开放经历了三十年,经济和社会发展成就喜人,举世瞩目,但也经受了由“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所产生的阵痛,出现了大量经济失调、社会失序、心理失衡的现象,社会伦理与核心价值观也面临着重新调整与重建等问题。“十一五”期间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现期”,也是“事故多发期”,并且突发性更强,破坏性更大,牵连性更广。因此,突发公共事件对于新闻媒体来说,既是一个需要高度关注的新闻源,又是一个崭新的报道领域,挑战与机遇并存。
  所谓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对于新闻媒体及其工作者来说,经验性的理解构成了他们日常报道模式和理念的一部分。例如,资深电视工作者孙玉胜在2003年出版的《十年――从改变电视语态开始》一书中,即以他的实际工作经验认为,近年来,媒体所接触到的突发公共事件大概包括以下几类:
  
  很明显,除了上述有关例子之外,我们还可以举出这几年诸如三鹿奶粉、南方冰灾、四川省汶川大地震等典型事例。
  为什么可将上述几类事件界定为突发公共事件?或者说能否从这些外延上的经验概括来总结出突发公共事件所蕴涵的某些共性?分析以上例证,可以提出三个与新闻价值有关的重要因素――反常性、重要性和负面影响――以作为突发公共事件的共同特征。这也即是说,一件事情被认为是“突发的”又是“公共的”,不仅仅是一个时间和界面的概念,而且是意味这件事情打破了常态和人们观念上的平衡。而重要性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的特征,如果对常态的打破不足以重要到引起人们的关注,那么,这件事情同样也不会具有被新闻媒体报道和作为公共政策问题加以认定的价值。再就是负面影响,它与反常性、重要性一样都构成了一般新闻价值的要素。正如新闻界那句著名的经验之谈所说:“坏消息是好消息”。总之,突发公共事件越是反常、重要,越是具有负面影响,其扩散速度越快,扩散范围越广,而媒体对事件所蕴涵的普遍意义和新闻价值的判断越高,因而报道的兴趣与空间越
  大。
  
  新闻报道的重要性
  
   就大众传播的基本社会功能而言,美国著名传播学家拉斯韦尔在1948年发表的《传播在社会中的结构和功能》一文中,将之概括为“三功能说”:环境监视、社会协调和社会遗产传承。美国学者赖特在1959年发表的《大众传播:功能的探讨》一文中提出了“四功能说”:环境监视、解释与规定、社会化功能、提供娱乐。两者对大众传媒的角色定位不仅适用于常态社会,更是对非常态社会即危机情况下传媒角色的很好描述。媒体是社会的守望者,它不时地发现社会前进中的激流险滩、痈疽疾患,及时地发出警告,推动社会健康地发展。所谓急流险滩、痈疽疾患,就是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具突发性、危险性的事件。媒体的职能之一就是关注和寻找这种信息。在当代社会,特别是世界处于信息自由流通的“地球村”时代,媒体一旦“失语”,不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很难想象将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在突发公共事件中,新闻媒体的影响的确是至关重要,这种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一件突发公共事件不被新闻媒体报道,那么它就有可能被公众和决策机构所忽视。例如类似于“非典”这类突发公共事件,在信息社会中不可能被封锁;但南丹矿难这类突发公共事件,如果没有新闻媒体的介入,则并不能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如果没有太多的人关注,即使该事件反映了某种普遍的社会问题,也不易引起决策者的关注。
  其次,在一定的意义上,媒体建构和转化了危机。在我国的新闻政策中,对于“危机”一直沿用的是“突发公共事件”这一概念,而没有“危机事件”这一概念;但作为对政策议程创建的促成因素来说,使用“危机”或“危机事件”一词则更能表现“突发公共事件”所蕴含的作为“社会问题”的性质。新闻媒体通过报道、评论、图片、影像、声音等一系列话语运作,将某些事件相互联系在一起,并赋予它们以“社会问题”的意味,从而使公众和政府都认识到某个问题反映了某种普遍的制度性缺陷,而这一缺陷可以通过制定新的公共政策来加以改进。如不久前由三鹿奶粉事件所引发的对于婴幼儿食品安全的反思和制度规范,就是一个好例子。
  第三,新闻媒体与社会舆论之间形成互动,反映并引导了社会舆论。当突发公共事件被媒体报道以后,就开始了社会舆论的整合过程,不同的群体和个人开始以各种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立场。而这些意见和立场都会成为媒体对事件后续报道的重要内容。这样,一方面媒体通过持续地报道维持着公众对问题的关注和舆论力量的增长,另方面媒体通过有选择地突出某些意见和立场而促成主导舆论的形成。在这方面,如我国新闻媒体对美国“9?11”事件的一系列报道,既突出了在全球化形势下的反恐主题,又顾及到中美关系,其主导舆论无疑是正确的。
  
  新闻报道的原则
  
   根据国务院2006年1月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的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遵照以上要求,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主要须把握好这样几个原则:
  其一,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在“第一时间”告知事件相关信息。知情权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公民首要政治权利。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知情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积极参政、表达最广泛群体的意愿,对社会的良性转型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突发公共事件媒体报道,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媒体来说,又赢得“制新闻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媒体如果行动迟缓、保持沉默甚至刻意隐瞒,在媒体渠道多样化的条件下就等于主动放弃自己的舆论引导权,因为这种自欺欺人的做法不仅会损害媒体在公众中的形象,而且很容易激发公众的逆反心理,逆反心理可能促使公众对国内的媒体报道进行选择性理解,也可以促使他们选择新的渠道以满足自己的新闻需求。2003年“非典”事件中,早期的流言恐慌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最典型不过的案例。“非典”事件将公民的知情权推向前台。“非典”事件亦表明,公众特别关注“第一时间”得到的信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潜在的影响性与危害性,以及与人类自身利害攸关的媒体报道。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在接受信息时有“第一印象”、“先入为主”的趋向,同样道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媒体报道也应遵循“第一时间”的规则。任何未能及时发布的信息,几乎都等于“零信息”。
  其二,当好政府的喉舌,有效地传达政府的“行动信息”。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媒体的中间人角色更加凸现出来。公众最关心的是政府的立场和行动――即政府部门关注着危机,并且已经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机制来处理危机。如果公众没有得到政府的任何“行动信息”,就会对政府失去信心,而重获公信力是需要政府付出百倍的努力才能挽回的。因此,这就需要媒体通过各种传播手段把政府的行动情况传递给公众,同时也把公众的态度传递给政府,从而形成互动,取得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让公众和政府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2008年5月我国四川省汶川发生大地震后,美国《时代》周刊发表文章,称赞中国政府和军民在大地震后的积极作为堪称“全球典范”,中国民众对灾区“井喷式的支持”使西方世界重新“发现”了中国。英国一家媒体发表专题报道称,“在汶川现场,很难不被解放军感动!”还有一些境外媒体盛赞我国关于抗震救灾的全方位开放、透明的“没有终点的直播报道”如同一个个组合拳,击得反华媒体噤声,藏独分子遁形。而尤其让西方媒体刮目相看的是:中国不仅邀请大批外国记者乘直升飞机抵达灾区,而且,在抗震救灾第一线指挥的党、政、军领导人还大方得体地接受中外记者的现场采访,其坦诚程度“让世人吃惊”,从而显著地“为中国加了分”。
  其三,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媒体被整个社会寄于厚望,“公共事件看媒体”成为人们一种下意识反应。媒体在突发公共事件面前,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作用。媒体既可能正确引领社会舆论,促进社会救治和进步,也可能宣扬错误观点,阻碍社会进步。媒体既可能促进社会理解和宽容,也可能扩大人们心灵的距离,甚至激起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敌视。媒体既可能培养和提高公民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也可能满足和助长人们的放纵和庸俗。总之,媒体既可能帮助社会化危机为转机、机遇,也可能加大危机的损害和影响范围。为此,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尊重事实,尊重科学,深入报道危机事件本身,重视调查研究,避免造成事实的混乱,保持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前后一致;另一方面该沟通的要沟通,该预警的要预警,该辟谣的要辟谣,摒弃煽情主义,堵塞小道消息,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
  (作者单位: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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