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图书”与“百度文库”的区别|Google图书

发布时间:2020-03-01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今年3月,电子图书与传统图书发生两起大的纷争。   首先是3月22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谷歌公司与美国作家协会、美国出版者协会等达成的和解协议,作出最终裁定:法官以协议不够公平、充分与合理为由拒绝批准协议。自此,历时一年,寄希望于司法途径解决“Google图书”著作权争议的希望,再次破灭。
  而在中国,3月24日,百度公司与中国作家和出版界代表组成的“出版界反百度侵权同盟”围绕“百度文库”引发的侵犯版权争议展开谈判,以失败告终。
  
  “Google图书”与“百度文库”的服务模式
  
  目前,谷歌与作者、出版者的关系有如下几种:(1)如果可以确认图书的版权持有人,那么著作权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要在“Google图书”销售或提供预览,著作权人还可以自己制定售价,或者选择由谷歌代理定价;(2)如果图书已经不在版权保护期内,则谷歌可以任意使用都不成问题;(3)对于那些仍受版权保护,但是已经绝版、并且无法确认著作权人的图书(即被称为“孤儿作品”的图书),谷歌将其置于可预览和付费下载的默认状态,并通过自己开发的程序为其定价。
  “百度文库”的服务模式则相对原始和粗糙。“百度文库”中的文件由用户自己上传,支持各种常用的文档格式。假设两者的行为皆属于侵犯著作权,“百度文库”是为第三者提供了一个侵权平台,并且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算是“间接侵权”。
  
  面对维权要求时的态度
  
  “Google图书”对“孤儿作品”的扫描和使用,由于找不到著作权人,不可能得到事先许可,因此最经不起著作权法的检验。为了突破这个法律障碍,谷歌专门设立“Google图书和解”网站,帮助使用各种语言、各个国家的作者、出版者“认领”自己的作品。
  此外,谷歌公司提出了与著作权人分享收入的具体方案和可信的执行计划。Google愿意为每个同意扫描、列入图书计划的著作权人支付至少60美元、最高300美元的许可费用。之后的广告和销售收入中63%,归著作权人所有(2009年,当谷歌中国宣布此计划时,作为此次维权人之一的韩寒曾公开表示对“谷歌图书”的支持)。而Google从中分得的收入,除了承担网站的运营成本,还要从中拿出一部分付给图书权利登记处,用于继续寻找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人。
  对比而言,百度为维护他人著作权的努力,显然是不够的。百度既没有主动寻求著作权人事前许可或者事后授权的举动,也没有拿出一分钱补偿版权方的已有损失,却坐享已有的点击量和广告收入。
  
  未来前景
  
  2005年至今,即使受到“美国作家协会等诉Google公司”集体诉讼的困扰,“Google图书”计划仍在不断改进和扩充中。更重要的是,诉讼双方都一直在努力促成可行的合作计划,如果合作是双赢的,法官对和解协议的否定,也可能无法阻止双方的合作意愿。
  “百度文库”的未来,却充满了变数。首先,“Google图书”著作权案是一起集体诉讼,是众多版权方(美国作家协会、美国出版者协会、美国法学会等等)分别对谷歌公司提起诉讼。而中国缺乏“集体诉讼”的机制,作者和出版者虽然能组成一个与百度公司谈判的“同盟”,一旦每个著作权人各自为战,诉讼和谈判的筹码就会相应减弱;其次,美国为保护版权,法律规定一旦侵权属实,侵权方要承担动辄数百万美元的赔偿金额;而中国的《著作权法》却规定:赔偿金额一般以可以证明的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为限,作者、出版社要证明自己的具体损失是很困难的。由此来看,要平衡版权方、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及消费者利益,甚至通过合作推动出版行业革新的前景,是十分黯淡的。
  (摘编自《思想库报告》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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