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流动:理想与现实的偏离 电解质溶液可以不偏离理想稀溶液

发布时间:2020-03-06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中央早在1999年就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在后来发布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重申要“推进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2006年8月又正式发布《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这样一个有利于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符合现代政治理念的制度设计,为什么会在现实运作中偏离正确轨道?
  
  年龄压力产生“加速度”
  
  干部年轻化的压力,聚积了干部快速流动的冲动。
  比如,在这次省区市党委大换届中,中央明确要求省级党委班子中,50岁以下的要有3名,45岁左右的要有1名。而根据中央组织部的统计,在去年已经完成党委换届的14个省份中,50岁以下的有56人,其中45岁左右的有21人。上世纪60年代出生的年轻干部作为一个群体,已开始跨入省部级决策层。而在市县乡换届中,干部年轻化力度也普遍加大,县党政正职主体为45岁左右。总体来看,已基本实现了小平同志在上世纪提出的干部年轻化的战略构想,这无疑是值得庆贺的进步。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给地方组织部门施加了压力,客观上促使其加快年轻干部提拔的速度。因为从现实情况来看,一个23岁大学毕业进入党政机关的公务员,按常规一步不拉从办事员升到正处少说也得到40岁,这在大机关也是少数,基层自然更少。如果要培养40岁左右的厅级干部甚至省级干部,必然要加快提拔速度。
  于是,我们便经常在现实中看到这样一种现象,流动得快的干部好像提拔得也快。提拔与流动两者间这种若隐若现的正比关系,挑动了一些干部流动的神经;而一些地方年龄一刀切的政策,更是大大激发干部流动的冲动。在一些地(市),流行“官到处级止,人到50休”之说。因此干部每在进入“临界年龄”之时,都有“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个店”的紧迫感,抓紧时间跑官、要官。
  
  流动中的现实历史法则
  
  从现实看,一些本身立意良好的制度规定,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成为推动快速流动之因。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凡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有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这就从客观上促使组织部门有意识地加快流动步伐。
  同时,一些地方的干部调整存在“推磨转圈”式的“游戏规则”,“干部一般必须从小县干到大县,从穷县干到富县,从离中心城市远的县干到近的县。”这种平级流动即便只是作为一种短暂过渡,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干部的流动频繁。
  通常,向上流动是干部的必然追求;但在很多的时候,一些干部虽然表现优异、政绩突出,但一时之间未必有足够的上级职位空缺提供。这个时候上级部门便通过平级但是更具实惠的岗位调整,作为一种奖励和慰藉。譬如从穷县到富县、从小区到大区、从清水衙门到实权部门。这是造成干部流动的又一个原因。
  此外,我国特定的政治文化背景,对干部流动也有着深刻的影响。新官上任之后,为什么都要烧一烧人事这把火?这有个人用人偏好的考虑,也有加强执行力方面的考量。换人,是对政策思路的重新选择与确认;同时也是杀鸡给猴看,对下属产生一种震慑作用:不换思想就换人。再说,谁不喜欢忠实于自己的干部,而去偏爱与自己闹别扭的人呢?因此,“一朝天子一朝臣”便成为一种现实选择。而金字塔形的干部人事构架,使得上层的变动会引发下层的乘数效应。
  还有个别领导受中国传统权谋的影响,将频繁的人事调整作为一种御人之术,以此树立和彰显自身的个人权威,迫使下级绝对服从。少数腐败分子也利用这种威权来达到排除异己和权力寻租的目的。
  
  
  制度缺陷造就流动空间
  
  按照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县以上党委、政府每届任期5年,乡镇党委、政府每届任期3年。
  “其实,干部流动过快的问题,随着任期制的真正实行就彻底解决了。”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中心主任任建明说。“但事实上,我国干部实行的是无明确任期的非终身制。”
  法律条规为何不能兑现?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我国任期制的研究与实践起步晚,尚处于各自为政、单兵出击、探索试点的初级阶段,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系统的制度和法律,现有关于任期制的制度和法规,还基本上是零碎的、应急的、就事论事式的。
  任建明说,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任期制改革,是正在建立中的任期制。因此,是一个任期还是多个任期,是部分干部还是所有干部适用任期制,还不是很明确,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一些法规条文也不够严谨统一,留下变通空间。如党章第二章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但同时在第十三条又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到底什么是‘有必要’,党章中没有明确。规定太过原则,没有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偶然就成为必然,随意也被当作正常。”中央党校教授梁妍慧说。
  缺少权威有效的组织实施体系,也是任期制在现实中执行难的原因。任期制没有被作为干部制度改革的硬任务下达,没有自上而下的约束力,因而成了各地的“自选动作”,实施与否、如何实施主要取决于领导层的主观意见。而在现有的领导思维和领导方式下,任期制“流产”是意料中事。
  “官员调动频繁,说到底还是长官意志在作怪。”梁妍慧说。“目前我国官员的选拔机制,体现了战争年代特点和计划经济思维,习惯于上对下,讲究一切行动听指挥。集权于上,甚至集权于个人,是干部频繁调动的根子。”
  梁妍慧认为,选任制干部调整频繁问题的症结,可以归结到权力“源头”上。“虽然一些地方推行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但主要集中在聘任制干部领域,对选任制干部的动作很小。理论上是权为民所授,但实际上,领导干部选任主体仍然是上级部门而非广大选民,还没有摆脱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传统模式。”
  从理论上说,选任制官员应该对选举人负责,在确定的任期内履行自己的职责;特殊情况下的职务流动,也应该由选举人决定,至少应征求或听取选举人的意见。但是现实情况却是,官员的职务变动完全操纵在上级部门手中。
  “组织上一旦发现某个同志培养成熟,或者认定为某个班子需加强领导力量,甚至个别干部向组织上提出要求,都可以随意在届初产生的领导班子内抽调力量或加长凳子,经常更换领导班子组成人员。”“虽然也有考察程序,但基本上是上面把考察对象的‘大盘子’定好后,组织部门再下去选干部,是为了提拔而考察。而且上面时间要求也紧,很多时候只能是走形式。换个话说,程序其实是为领导意志服务的。”一个从事组织工作的老同志深有感触地说。
  “诚然,防止调动频繁并非对官员升迁一概都要按任期说事,对一些确实出类拔萃的人,在某些岗位出现空缺急需填补的时候,当然可以及时调动、委以重任。但这毕竟只是少数。对于一个地方而言,重要的是建立完善严格的官员任免机制,使官员们在良好的规则规范下,安心做好自己的分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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