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反腐启示录】越南启示录

发布时间:2020-03-06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自1986年以来,越南的革新开放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越南人民也享受了革新成果。但贪污腐败问题异常严重,被越南人民和政府称为“国难”。越南共产党近年来正采取一系列积极的反腐措施。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越共反腐对我国有诸多借鉴意义。
  
  “亚洲腐败第三”的严峻现状
  
  1986年,越南实行革新开放,经济和社会获得“松绑”,开始步入转轨时期。与此同时,腐败现象也不断滋生蔓延。
  1990年6月,越南在全国范围内对100多万公务员和200多万党员,部署“开展反腐败斗争”。次年,越南国家总检察长披露:全国共对重点单位进行了2300多次反腐败专项检查,发现违规金额分别达9000多亿越盾、120多万美元和1000多两黄金,包括5名高级干部、6名司级干部、16名厅级干部在内的1.6万多名干部受到了行政处分。1992年底,越南政府把制止贪污列为来年十大紧急任务之一。2005年6月,越南公安部披露,1993年以来,公安部侦破的腐败案件多达9900多起,有1位部长、5位副部长、14名省人委会主席和副主席,数百名司局长和大公司经理受到刑事处分。最严重的是,在上届(九届)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包括13名中央委员,19名部长、副部长,26名省市委书记、副书记在内的118名中央管理干部受到了纪律处分。
  越南腐败现象到底有多严重?在全国范围内接受问卷调查的对象中,有92.8%的公务员、83.7%的普通群众和92.1%的企业干部认为,“腐败现象已成为当前最严重的问题”。越南党政干部索贿、银行官员捞钱、海关官员走私,早已不是个别现象。如交通警察处理违章,给足了钱就可以走人;边境口岸办理货物进出境手续,护照夹小费,事情就办妥;去街道办事处办事,通常都要提前送一些礼品,否则,办事效率就会大打折扣。
  上述一连串的数字表明,越南腐败问题异常严重,人民强烈不满,1997年太平省80%的乡镇农民冒着坐牢的危险上街游行,要求政府坚决惩治腐败。据“透明国际”组织公布的有关国家腐败指数显示,越南在146个国家和地区的腐败指数榜上排名第102位。2005年,香港政治和经济风险咨询公司将越南评为排在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之后的“亚洲第三腐败国家”。
  前不久越南国家机构的高层领导人进行了人事变动,新上任的国家主席阮明哲以反腐败而闻名。这是一个信号,表明了越南前进的方向。
  
  “严法”与“强腕”成效显著
  
  20多年来,越南首先是“以法治腐”。1996年越南颁布《反腐败法草案》。1997年越南国会通过的修改后的《刑法》规定,骗取公款或社会主义财富5亿盾(约合人民币31.25万元)以上者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受贿一亿盾(合6.25万人民币)以上者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1998年出台的《反贪污法》规定,贪污或利用职权骗取社会主义财富500万盾(3125元人民币)以上者,受贿50万盾(312.5人民币)以上者,行贿50万盾以上者,均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措施方面也有很多亮点。如在财产申报方面:“被提名或被推荐担任党、国家和群众团体各级领导的候选人,一律要申报个人房地产情况”,“干部、公务员要申报个人房地产情况及其配偶和子女在国外自费留学的经费来源”;在领导干部责任制方面,主要领导人对本单位、本地方出现贪污腐败承担连带责任;质询制度方面,任何一位中央委员可以对包括总书记、政治局委员和书记处书记在内的其他委员提出质询,也可以对政治局、书记处、中检委集体提出质询。
  开展“反腐运动”,也是越南的强力手段。1999年至2001年,越南在全党开展为期两年的整风运动,这是越共建党70年来范围最广、时间最长的一次全面整党运动,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反腐离不开媒体的作用。以越南《青年报》、《年轻人》为代表的媒体,敢于指名道姓批评高官,不少案件是由媒体首先揭发的。潘文凯总理的发言人曾指出,在新闻媒体曝光的包括腐败在内的消极事件中,90%“确有其事”。政府办公厅也认为92%的媒体披露的各种问题“是真实的”。2007年6月28日,由越南反贪局直接管理的反腐败网站“反贪数据库"当天正式开通运行,网民可直接举报贪腐。?
  目前,越南反腐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其反腐败工作仍任重道远。
  
  中国反腐重在制度突破
  
  由于国情的差异,越共的反腐倡廉举措及其成功经验并不完全适合我国,但是也给了我们诸多启发。
  坚持依靠“立法建制”反腐败,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法制体系,是越共反腐败的成功经验。我国现阶段的反腐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党的纪律处分多、国家的法律少,一些重要的反腐法律并未出台,而且在机制运行上“政出多门”,不能很好地形成预防与惩治的合力。比如,负责党内反腐的纪委设置的宣教室、党风室、纠风室等,都有预防腐败的职能;检察机关中也多有负责预防职能的机构设置。机制不协调一方面给官员提供了贪腐的制度空间,容易形成执法死角;另一方面也给反腐国际合作造成不必要的障碍,给一些外国政府指责中国反腐动机留下口实。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赖昌星引渡案”。
  因此,应在原有法律、纪律和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统一的《反腐败法》,该法应对各类腐败罪行的界定、立案调查、起诉和惩处等进行详细规定,以减少由于现有法律体系规定不清而造成的漏洞。同时《反腐败法》还应具有前瞻性,不仅要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经济转轨时期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还要面向未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可能出现的各类腐败现象。
  说来说去,反腐败的根本还在制度。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许多非常先进的反腐败办法:“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遗产与赠与税制”,以及“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等等。这些措施是一种治本的措施。其中的重中之重就是官员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从欧美到日韩,从越南到俄罗斯,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阳光制度。新华网、人民网等网站的调查显示,公示官员财产被认为是遏制腐败的一把利剑。我们有理由相信,反腐的进程必将是“制度反腐”取代“权力反腐”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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