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图书馆法 公共图书馆法

发布时间:2020-03-07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摘要 概括介绍韩国的法律体系和制定图书馆法的意义,详细阐述韩国图书馆法的历史沿革和主要内容,尤其是现行图书馆法的立法过程及其主要内容。最后,总结回顾韩国图书馆法的发展历程,并阐述制定一部好的图书馆法应具备的条件以及需研究的相关问题。文后附韩国现行的《图书馆法》、《图书馆法实施令》以及《图书馆法实施规则》的全文。
  关键词 韩国 图书馆法 图书馆法实施令 图书馆法实施规则 图书馆振兴法 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
  分类号 G251.3
  
  1 韩国的法律体系
  
  在韩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法律地位的是宪法;接下来是为了遵循法律立法宗旨,有效地实施法律,依据行政立法制定的有关委托事项及执行等必要事项的总统令;再接下来是为贯彻总统令制定的法律条文,依据行政立法制定的总理令和部门令;最后是依据宪法及诸法律规定拥有自治立法权的地方自治团体制定的地方事务方面的条例、规则等。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它规定了关于国家统治体制及权力结构的基本内容,并且规定了国民的基本权力。
  法律是在宪法指导或授权下,规定某一领域国民具体的权力与义务。法律是由宪法授权的立法机关――国会制定的,通常称“某某法”。
  总统令用于规定为实现相关法律要求或执行某种法律所必要的事项。通常称“某某法实施令”。总统令是为执行相关法律而颁布的命令,不通过国会,由行政机关制定。
  总理令(如国务总理的命令)和部门令(如政府各部部长的命令)均为内阁令。它是由国务总理或国家各行政部门的部长根据总统令制定的有关管辖事务的必要事项,通常称为“某某法实施规则”。总理令和部门令也不通过国会,由行政机关制定。
  条例和规则是地方自治团体根据宪法和地方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法规,是通过地方议会的决议制定的。它的法律效力只适用于所管辖的区域。地方自治团体是国家地方行政机关派生出来的,所以必须依照宪法或国家法律,特别是严格依照法令的要求制定自治法规,是对上位法令的补充和体现。
  据统计,截至2008年3月1日,韩国生效的法律有1部宪法。1246部法律,1615部总统令,74部总理令,1365部部门令,共计4301部法律。在韩国的法律体系中,《图书馆法》是图书馆的基本法,是第8029号总统令颁布的(2006年10月4日全部修正,法律第8029号;2006年12月20日部分修正,法律第8069号,(《图书馆法实施令》是第1996号总统令颁布的(2007年3月27日全部修正l 2007年12月31日部分修正,总统令第20506号,全文见附录2);《图书馆法实施规则》是第161号文化观光部令制定、颁布的(2007年4月4日全部修正;2007年12月13日部分修正,文化观光部令第177号,)。
  
  2 制定图书馆法的意义
  
  图书馆法规定了图书馆的设立、运营、管理、管辖以及司书的资格、培训、配置等有关内容,是发展图书馆为社会和国家服务的法律工具。
  韩国现行的《图书馆法》第一条规定:“保障国民信息获取权和知情权的图书馆的社会责任及其作用、运行必要的内容,强化图书馆培育和图书馆服务,向社会提供全面的有效信息,消除获取信息及利用等方面的差距,促进终生教育,其目的在于为国家及社会文化发展做出贡献”。它不仅阐明了图书馆法的目的,而且阐述了《图书馆法》存在的意义,特别是体现了“继承发展国家传统文化,畅达民族文化”的《宪法》总纲宗旨,并以图书馆法的形式体现出来,实现图书馆的社会责任和作用。
  图书馆法是以图书馆为规范对象,从这一角度看,图书馆法是有关图书馆的专门法。从规定各类图书馆基本内容的角度分析,我们也可以把图书馆法看成是图书馆的基本法。
  韩国现行的图书馆法有以全国各类型图书馆为对象的综合性图书馆法,也有以单一馆种或特定图书馆为对象的单一图书馆法,如《学校图书馆振兴法》、《国会图书馆法》。从图书馆基本法的角度看,《图书馆法》是韩国图书馆界唯一的一部专门法。
  另外,图书馆法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图书馆政策和图书馆发展的国家意志,图书馆主要通过提供知识、信息资源以及服务,使图书馆与国民丰富多彩的生活紧密地联系起来,使国民生活变得更加丰富、更加幸福。
  图书馆法虽然与图书馆发展紧密相关,是图书馆最高的法律规范,但是图书馆法除了规定有关图书馆的基本事项外,无法包括所有与图书馆有关的内容。就像国家基本法――宪法规定了国民的人权等基本权力,规定了有关国家统治及权力结构的基本内容,还需要其他细化的法律来补充一样,图书馆法也需要其他细化的法律来补充和充实。
  依据韩国法制处公布的法令统计数据,截至2005年3月31日,韩国现行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总统令、总理令、部门令等共计3886部,其中图书馆专门法就有2部。据笔者调查,与图书馆有关的法大约有200多部,约占法律总数的5%。
  颁布了这么多有关图书馆的各种法令,其重要意义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图书馆有较高的社会性,与社会多个部门关系密切;二是图书馆的发展除了图书馆基本法以外,还与其他许多相关法律相互联系。因此,在研究图书馆法时,首先要研究法律本身,同时要关注与图书馆有关的法律。
  
  3 韩国图书馆法的立法沿革及主要内容
  
  韩国的图书馆基本法最初制定于1963年,此后相继修订或制定了1987年的《图书馆法》、1991年的《图书馆振兴法》、1994年的《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以及2006年的《图书馆法》。迄今为止,图书馆法经历了4次重大修订或制定新法。为了实施图书馆基本法,除了颁布和制定相关的法律实施令与实施规则外,还多次对全文进行了修订或重新制定。截至2008年4月1日,已修改23次。
  这些图书馆法以法的形式支持了韩国图书馆的发展,使图书馆在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就是说图书馆基本法在制度上起到了发展韩国图书馆的主要作用,并且通过法律强化了图书馆在设置运营过程中的国家作用,根据这些法律又形成了发展图书馆的各项政策。
  
  3.1 1963年的《图书馆法》
  1963年10月28日,以法律第1424号颁布的《图书馆法》是韩国最初制定的图书馆基本法。从1963年至1987年,这部法实施了24年。在这24年间,它是韩国图书馆政策的奠基之法,从未修改过。为了实施此法,1965年3月26日公布的《图书馆法实施令》(总统令第2086号)制定后,先后3次修改了部分内容。1966年3月23日公布的《图书馆法实施规则》(文教部令第172号)制定后,先后2次修改了部分内容。
  这部《图书馆法》是以“广泛收集、保存国内外图书资料,并最大限度地灵活使用,为促进国民文化的发展而努力”为目的,以“图书馆为国民提供稳定的服务奠定基础,并用法律条文使图书馆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为目标制定的。 该法共4章4节29条,由正文和附则构成。第一章总则,不仅规定了图书馆法的目的和图书馆的定义、种类、设施、职员配置等,而且规定应向国立中央图书馆缴纳呈缴本,甚至规定了图书馆协会的设置以及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的财政补助等;第二章公共图书馆,其中设了四节,分别为总则、国立中央图书馆、公立图书馆、私立图书馆;第三章学校图书馆;第四章罚则,要求违背特定规定的人缴纳罚金和滞纳金。
  现以法制处公布的资料为主线,阐述一下这部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根据设立的目的,将图书馆分为以一般公众为对象的公共图书馆和以特定人群为对象的学校图书馆及特殊图书馆。依据图书馆的设立者,可分为国立图书馆、公立图书馆以及私立图书馆(第3条)。依据这一规定,国立中央图书馆属于公共图书馆范畴,大学图书馆属于学校图书馆范畴。但在1987年的《图书馆法》中它们均分离独立为一种图书馆类型。
  该法规定了公立公共图书馆、私立公共图书馆以及图书馆协会可获得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的财政补助(第13条、第19条、第21条)。此规定中提及的“补助”虽然不是强制性规定,但是图书馆可获得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的财政支持有了法律依据,在这一点上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地方自治团体条例设置公立公共图书馆。私立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必须在监督厅登记(第18条、第20条)。
  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出版社和其他人员出版的刊物,应向国立中央图书馆提交呈缴本或样本(第12条)。
  根据总统令和文教部令,公共图书馆和学校图书馆必须配置具有相关资格的司书职员和司书教师(图书馆专业教师)。有关人员培训的必要事项由总统令和文教部令规定(第6条)。
  简而言之,这部体现了图书馆界理念和愿望的最初立法,出台后实施了24年,为图书馆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并为以后修订或制定一系列新的图书馆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经验,是韩国图书馆史上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法。
  
  3.2 987年的《图书馆法》
  1987年的《图书馆法》(全文修正,1987年11月28日颁布,法律第3972号)不仅修订了第一部《图书馆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而且为在急剧变化的现代社会,提高社会对图书馆作用的认识、强化图书馆功能、促进图书馆发展打下了基础。1987年的《图书馆法》在实施过程中,再次修订了部分内容,制定了《图书馆法实施令》(全文修正,1988年8月16日公布,总统令第12506号)和《图书馆法实施规则》(全文修正,1989年3月25日公布,文教部令第570号),以后再没有修改过。
  因旧《图书馆法》不能满足现代信息产业社会对多元化图书馆功能的要求,修订后的《图书馆法》用现代意义重新定义了图书馆的概念,将图书馆分为国立中央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大学图书馆、学校图书馆、专业图书馆以及特殊图书馆,使其特性更符合它的功能,并规定为了确保图书馆发展所需的经费,设立了图书馆振兴基金,并制定了为提高图书馆资料的利用效率、建立图书馆信息网络等加强图书馆功能所需的必要事项。
  1987年的《图书馆法》由8章47条的正文和附则组成。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立中央图书馆;第三章公共图书馆;第四章大学图书馆;第五章学校图书馆;第六章专业图书馆及特殊图书馆;第七章图书馆信息协作网;第八章罚则。与之前图书馆法相比较,从形式上分析,新修改的图书馆法的章数增加了2倍;在内容上得到大幅度强化。
  根据法制处公布的资料分析,修改后的《图书馆法》主要条款的中心内容有如下变化。
  根据现代图书馆的概念重新定义了“图书馆”这一术语,扩展了图书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及利用等传统功能。将“图书馆”定义为对社会各方面的知识、信息的提供与流通效率、终身教育以及促进文化发展的现代图书馆,赋予它多元功能(第1条、第2条)。因而,按专业性对图书馆进行了更科学的分类;国立中央图书馆从公共图书馆中分离出来,大学图书馆从学校图书馆中独立出来,又从特殊图书馆中产生了专业图书馆。
  为了发展图书馆,制定重要的实施政策,设立了图书馆发展咨询委员会(第9条),其主要成员为文化部部长,并设了图书馆振兴基金,以便保障图书馆的设立、设施、运营以及其他振兴图书馆所需的资金(第10条)。
  强化国立中央图书馆的功能,充分发挥韩国中央图书馆的作用(第15条,第16条)。赋予国立中央图书馆发放国际文献标准编号(如ISBN、ISSN)的权利(第18条附则)。
  构建全国性的图书馆网络,设立中央馆和地区代表图书馆,以便更好地利用图书馆资料,加强信息流通,促进网络的运营(第41条)。
  为提高专业职员的资质,把图书馆专业职员分为一级正司书、二级正司书、准司书等(第7条第2项)。
  由此可见,修改后的《图书馆法》新设立的图书馆发展委员会、图书馆振兴基金、图书馆网等制度,强化了以国立中央图书馆为代表的各类图书馆的功能,为发展图书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成立图书馆发展委员会和创建图书馆网的角度分析,修改后的图书馆法对图书馆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3 1991年的《图书馆振兴法》
  1991年3月8日新制定的《图书馆振兴法》(法律第4352号颁发),是政府在1990年把文教部(现更名为教育科学技术部)所管的图书馆行政业务移交给新设立的文化部(现更名为文化体育观光部)之后,废止了1987年的《图书馆法》而重新制定的法。该法制定后修改过一次。由于实施此法,《图书馆振兴法实施令》(1991年4月8日制定,总统令第13342号公布)和《图书馆振兴法实施规则》(1991年7月16日制定,文化部令第7号公布)都没有修订。
  制定《图书馆振兴法》的目的在于“教育、信息及文化等社会各领域对图书馆的功能和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推进图书馆作用,特别是公共图书馆在国家综合振兴政策中的地位,试图划时代地培育和发展图书馆”。《图书馆振兴法》共9章46条,由正文和附则组成。其内容结构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立中央图书馆;第三章公共图书馆;第四章大学图书馆;第五章学校图书馆,第六章专业图书馆及特殊图书馆;第七章图书馆网;第八章补充规则;第九章罚则。
  《图书馆振兴法》的最大特征是把国立中央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等图书馆的行政权从文教部移交给了文化部。
  与1987年的《图书馆法》相比,《图书馆振兴法》在主要条款和内容要点方面区别如下:①国立中央图书馆隶属于文化部,用国家力量强化图书馆功能(第15条,第16条);②为发展公共图书馆,文化部部长直接管辖公共图书馆;③任命具有司书职称者担任国立图书馆和公立图书馆的馆长(第24条);④文化部部长有权对私立公共图书馆、专业图书馆、特殊图书馆进行指导和审查登记,必要时将部分业务委托给 市、道或图书馆协会(第44条)。
  综上所述,《图书馆振兴法》是因1990年随着文化部的新设,把文教部管辖的图书馆行政业务移交到文化部而制定的。图书馆行政业务移交到文化部的重要理由是图书馆,特别是公共图书馆的文化功能应归文化部,但在之前却归文教部,而文教部则将大部分力量集中在义务教育,没有精力研究和管理图书馆。图书馆界在图书馆行政业务主管权从文教部移交给文化部方面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图书馆振兴法》的内容除了前面提及的图书馆行政业务移交,规定任命具有司书职称(图书馆专门职)者担任公共图书馆馆长外,其他内容与1987年的《图书馆法》相同。
  
  3.4 1994年的《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
  1994年3月24日制定的《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法律第4746号),缘于出版界以世界图书年为契机提出的《国民读书振兴法案》与图书馆界提倡的把读书振兴纳入图书馆功能中来的主张相吻合,是《国民读书法案》的一部分内容,特别是文库的内容和《图书馆振兴法》存在相似之处,是吸收了两者的主张制定的。为了实施该法,《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实施令》制定后(1994年7月3日制定,总统令第144439号公布),部分内容修改了8次。《图书馆法及读书振兴法实施规则》(1994年8月12日制定,文化体育部令第16号公布)颁布后修改了3次。
  制定《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的目的是“为图书馆及文库的设立、运营以及读书振兴,创造必要的环境,规定相关内容,建立健全图书馆及文库,促进读书活动,全面提供社会所需的知识信息,提高流通效率,促进文化发展和终身教育的发展”。该法共10章54条,由正文和附则构成,其大纲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立中央图书馆;第三章公共图书馆;第四章大学图书馆;第五章学校图书馆;第六章专业图书馆与特殊图书馆;第七章文库;第八章图书馆网络;第九章读书振兴;第十章补充规则。
  与《图书馆振兴法》相比,《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的主要特点在于增设了文库和读书振兴这两部分内容。它对《国民读书振兴法案》中提出的与公共图书馆分设运营的文库,可得到公共图书馆的指导和支持;文库设司书职员、读书指导员,均由司书担任;并将读书振兴委员会与图书馆发展委员会合并。总之,就是把图书馆界与读书振兴委员会等主张折中,就是把图书馆振兴法与国民读书振兴法案两者融为一体。
  与1991年通过的《图书馆振兴法》相比,两者区别如下:①除各类型图书馆外,未达到图书馆标准规模要求的读书设施设置为“文库”(第2条,第2号),在文库中设司书职员或读书指导员(第3条);②将图书馆振兴基金改为图书馆与读书振兴基金(第9条);③把图书馆发展委员会更名为图书馆与读书振兴委员会;在地方自治团体中设地方图书馆与读书振兴委员会,并负责运营(第10条);④文库可接受捐款或财产捐助,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负担私立文库的部分经费(第12条),⑤文库接受该地所属公共图书馆的指导,并以此为运营指针(第40条,第2项)。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不是根据图书馆界的需求提出并制定的议案。它是出版界以读书振兴的名义,试图通过建立所谓的“文库”扩大出版物普及,提出了立法提案――《国民读书振兴法案》,图书馆界则认为该提案易侵害图书馆权益,阻碍图书馆的发展。因此,《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是国会说服了出版界和图书馆界,将两者的意见折中后制定的。
  其结果,《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的内容并非论理妥当,而是以政治的手段折衷地将两个不同性质的图书馆规定和读书振兴规定合为一体。它既缺乏唯一性,也不是纯正的图书馆法律。如果将“读书振兴”和“文库”的内容抽出,该法与前面的《图书馆振兴法》的内容没有什么区别。
  
  4 2006年现行《图书馆法》的立法过程及其主要内容
  
  进入21世纪后,社会及各个领域更加强调作为图书馆核心内容的知识与信息的重要性,各种电子媒介得以普及,信息技术得以传播,使得1994年制定的《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不适应图书馆环境的急剧变化。此外,图书馆法经几次修改又增加了“读书振兴”等多个内容,使它在法律体系中的内容和形式缺乏一致性,受到了各界的批评。
  为了制定适应新时代和新环境的图书馆法,韩国图书馆协会于2002年1月在协会规划委员会设立了图书馆政策开发组,开始讨论图书馆法。同年11月6日,向政府图书馆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观光部(现更名为文化体育观光部)正式提出《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修正意见书》。
  2002年8月,文化观光部也认为有必要修改该法律,以便有效地执行《图书馆综合发展规划(2003-2011年)》。为此,2003年在文化观光部下的政策研究机构――韩国文化观光政策研究院开始研究图书馆法的修改问题。同年12月,发表了题为《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修正案研究》报告。韩国图书馆协会在同年9月报告发表之前,召开了以“法律修正案”为主题的研讨会,为图书馆界发表意见提供了机会。
  文化观光部以“修正案研究”为基础,完成了“图书馆法修正议案”。2004年5月,向作为文化观光部政策咨询机构之一的“国家图书馆政策咨询委员会”提交讨论,并将议案公布,听取图书馆界和图书馆学界的意见。
  在推进修改图书馆法的过程中,国会文化观光委员会李美卿委员长接受了媒体采访,体现了人们特别关注图书馆与图书馆法。图书馆法修正议案以议员立法的形式促使它进入了正式的立法程序。李委员长正式对当时文化观光部已有的《图书馆法修正试行案》进行了研讨修改,并于2005年6月1日向国会提交了《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全部修正法律案》。
  此外,郑炳国和朴亨俊两位国会议员分别于2005年4月26日和2005年9月1日,向国会提交了《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部分修正议案》和《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全部修正议案》。
  国会讨论了上述三个“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修正案”,还召开听证会听取各界意见。2006年9月8日,国会正式通过经李委员长再次修改提交的“修正案”。
  现行的2006年修订的《图书馆法》(全部修正,2006年10月4日,法律第8029号)从修订至今,部分内容修改过一次。为了实施《图书馆法》,2007年发布的《图书馆法实施令》(全部修正,2007年3月27日,总统令第19963号)和《图书馆法实施规则》(全部修正,2007年4月4日,文化观光部令第161号)也各自修改了一次。
  2006年的《图书馆法》全面地修改了1994年的《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其目的在于“图书馆作为国家知识基础设施的核心,应成为国民自觉地体验文化和学习的场所,以便提高获取和利用知识信息的能力,消除信息获取的差距。在图书馆面临急剧变化的环境从容应对之时,需制定图书馆建设所需的制度,使图书馆成为重要的信息文化中心”。   现行的《图书馆法》共9章48条,还有补充规则。其大纲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图书馆政策的制定及推进体制建立;第三章国立中央图书馆,第四章公共图书馆,第五章大学图书馆,第六章学校图书馆,第七章专业图书馆;第八章消除知识信息的差距;第九章补充规则等。
  下面详细地介绍2006年制定的《图书馆法》的主要内容。
  
  4.1 法律名称与内容变更
  为了明确《图书馆法》的性质是图书馆的基本法,将《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更名为《图书馆法》。在内容上,全部修改并删除了读书振兴方面的条文。2006年12月29日,针对有关读书振兴的内容另行制定了一部法,名为《读书文化振兴法》。
  
  4.2 图书馆信息政策委员会与图书馆信息政策规划团的设置
  为了制定、审议、调整图书馆的主要政策,在总统属下设与图书馆有关的中央政府行政机关的部长为图书馆信息政策委员会委员,该委员会是总统的咨询机构。图书馆信息政策委员会由30人组成,其中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1人。委员长由总统委任,副委员长由文化观光部部长担任。前面提及的中央政府行政机关的部长是指财政经济部、教育人力资源部、科学技术部、法务部、国防部、行政自治部、文化观光部、信息通讯部、保健福利部、女性家族部、建设交通部、规划预算处的部长及国家青少年委员会委员长(实施令第6条)。此外,为了支持图书馆信息政策委员会的运营,在文化观光部设置了图书馆信息政策规划团。
  
  4.3 图书馆综合发展规划的制定
  为了发展图书馆,图书馆信息政策委员会委员长每5年制定一次图书馆综合发展规划,中央行政机关的部长或负责人、市长、道知事以此为基础,在每年12月底之前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该综合规划包括:①图书馆政策的基本方向;②图书馆政策的推进目标和方法;③重点推进图书馆事业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等内容。
  
  4.4 地区代表图书馆的设立与地方图书馆信息服务委员会的设置
  特别市、广域市、道、特别自治道为了支持本地区图书馆服务体系,设立和运营地区代表图书馆所需的部分经费由国家予以补助。特别市、广域市、道、特别自治道审议有关管辖范围内均衡发展图书馆、消除知识信息差距的主要内容,为此设置了地方图书馆信息服务委员会。该委员会共15人,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各1人。委员长由市长或道知事担任,副委员长由地区代表图书馆馆长担任,委员会运营的必要事项由该地方自治团体条例规定。
  
  4.5 消除知识信息差距的图书馆服务规定及国立残疾人图书馆援助中心的设立与运营
  为了消除知识信息差距,图书馆设置运营的设施、资料、方案,其必要的部分财政由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援助。为了支持残疾人图书馆的服务工作,特在国立中央图书馆馆长属下设立与运营国立残疾人图书馆援助中心。
  自2007年4月4日起实施2006年的《图书馆法》,从2007年4月5日开始实施《图书馆法实施令》和《图书馆法实施规则》。由于该法实施时间过短,无法进行全面的评价。尽管如此,还是有必要介绍一下实施近况。2007年6月19日,根据《图书馆法》第12条的规定建立了总统所属的图书馆信息政策委员会。为了履行该委员会的部分职能,文化体育观光部随之设立了由3个组、25名人员构成的图书馆信息政策规划团。这些机构纷纷开展工作,活动活跃,取得了一点成绩。例如,图书馆信息政策委员会决定制定2009-2013年图书馆发展综合规划,其内容包括:①国内外图书馆现况分析;②确定图书馆政策的基本发展方向;③制定中长期的规划、目标及重点课题等。2007年8月至12月,图书馆信息政策规划团委托各外部研究机关开展研究工作。经过5个月时间发表了《为“图书馆发展综合规划”进行的预备研究》、《图书馆文化项目赞助方案研究》、《图书馆信息化政策基本规划的制定和研究》、《公共图书馆行政体系一体化方案研究》、《地区代表图书馆的基础建设及具有生命力的运营方案》、《全国的图书馆辅助体系构建方案研究》、《有效地构建国家图书馆统计方案》、《图书馆设施、资料及司书职员配置标准的研究》以及《进行实况调查,开展全国图书馆统计》一系列研究报告。
  简而言之,笔者认为在2006年前的图书馆法毁坏了政治论理,而现行的《图书馆法》恢复了图书馆基本法的纯正性:现在总统管辖范围内设立了“图书馆信息政策委员会”,取代了过去归属政府各部的、有名无实的“图书馆发展委员会”等机构;组建了规模不小的图书馆信息政策规划团,支持了“图书馆信息政策委员会”的运营,促使图书馆综合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定期制定,等等。这部法蕴涵了诸多划时代的内容。如果能很好地实施的话,将会取得更大成果。
  
  5 结语
  
  韩国早在1963年就制定了《图书馆法》,其产生的背景一是在1955年4月战后,为了韩国图书馆协会重新复会和发展,图书馆界学者认为被战争荒废的图书馆的当务之急是制定图书馆法,为此图书馆员经历了8年全力以赴的努力,推进了图书馆法的立法进程;二是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政府执行的民族复兴和自主近代化政策在起作用。
  该法实施了24年。1987年,为了适应时代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修改了全文。1991年,因韩国增设文化部,图书馆行政业务管理机构发生变化,故废除了《图书馆法》,制定了《图书馆振兴法》。1994年,由于出版界的《国民读书振兴法》立法要求和图书馆界的反对,国会采取折中的办法制定了《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2006年,为了适应时代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全文修改了《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制定了《图书馆法》。
  在上面提及的图书馆法中,1994年的《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从表面上看仅仅是包含“读书振兴”,实际上是图书馆界的经济力量不如政治力量强大的外部势力――出版界,致使它完全丧失了图书馆基本法的本意。反之,2006年制定的《图书馆法》充分利用了外部环境和外部力量。业界人士认为,只要很好地遵守和贯彻执行此法,它有可能成为迄今为止最强有力的一部图书馆法。这里的外部力量是指打破过去韩国图书馆协会会长由图书馆馆长、学者教授担任的惯例,改由前任政府执政党实力派国会议员担任会长,此后又担任IFLA首尔大会组织委员会委员长。外部环境是指以2006年IFLA首尔大会组织委员会召开为契机,社会和国家关心图书馆事业,并把总统夫人推举为大会组织委员会名誉委员长的事实。
  韩国2006年的《图书馆法》采用了美国图书馆和信息科学委员会(U.S.National Commission on Libraries and InformationScience,简称NCLIS)做法,规定在总统属下设置图书馆信息政策委员会,作为总统咨询机构;在文化观光部设图书馆信息政策规划团,制定和实施图书馆综合发展规划。我认为该 法实施的效果将举世瞩目。
  图书馆法是国家制定图书馆政策,实施图书馆发展的重要工具,利用其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发展图书馆事业,必须制定与图书馆发展方向一致的内容,才能取得有效成果。
  制定一部好的图书馆法需要具备如下条件:①要集合全国图书馆员智慧和努力,②为了制定图书馆法,要促进有关机构的设置;③要请与图书馆有关的政府各部门对图书馆法重要性予以理解和协助;④在推行图书馆法立法的过程中,要开展对立法部门的游说活动;⑤对图书馆现状进行综合调查;⑥调查现行的、与图书馆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等;⑦加强对国内图书馆法研究的分析与评价;⑧调查研究外国图书馆法的内容和制定过程;⑨为了推动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如上事项要有财政支持等。
  现以第七条国内图书馆法研究的分析与评价为例,谈谈图书馆法的制定问题。韩国现行的2006年《图书馆法》及其后续的法令是以《图书馆法实施令》、《图书馆法实施规则》以及金世勋等著的《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修正案研究》为基础的,并参考了李炳穆编纂的《图书馆法规总览》等论著。此外,还对国内外图书馆法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草案,最后形成了修正案。又如:第八条是外国图书馆法制定过程的调查研究。中国的李国新教授研究日本图书馆法,并著有《日本图书馆法律体系研究》一书;中国台湾简耀东先生著述了《中日韩三国图书馆法规选编》;日本的山本顺一先生将美国拉登森(Alex Ladenson)编的《美国图书馆法》第五版(American Library Laws.5th ed.)译为日文。
  在调研外国图书馆法方面,要是采用丹顿(J.PeriamDanton)的比较图书馆学理论,通过比较本国与他国的图书馆法,就可以找出它们之间的不同点和相似点、长处和短处、成功与失败的原因,并应用于本国图书馆法制定和修订中。这样做的重要性,李国新教授在他的著论中强调了数次,孟扬先生也提出过相同的观点。
  要制定好的图书馆法还应研究如下与图书馆紧密相关的问题:①图书馆法包含什么样的图书馆哲学价值,即图书馆法的立法精神,②图书馆法的内容及其法律体系(体系是指法、实施令、实施规则);③推进图书馆法进程的方法;④图书馆法的运用方法;⑤修改的内容、时间以及方法等。
  要想让法律得到与其制定精神和目的相符的实效,制定优秀的法律固然非常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能够正确地实施法律。图书馆法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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