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角色定位

发布时间:2020-03-07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摘要]论述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要充当信息公开的主体、信息公开的承担者、信息的再加工者、政府信息素质的养成者4种角色。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角色,是由其本身公共性、社会职能和法定义务、业务性质决定的。指出公共图书馆首先应该明确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角色定位,才能确定自己正确的职能方向,才能真正的实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关键词]信息公开 条例 图书馆 角色 服务网络
  [分类号]G250
  
  关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每个图书馆员应有的“学术责任感与学术敏感性”。公共图书馆在《条例》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呢?公共图书馆首先应该明确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角色定位,才能确定自己正确的职能方向,真正地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1 政府信息公开者
  
  《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体而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三类:第一类是行政机关;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银监会、保监会等;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像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单位也要参照条例进行信息公开。由此可以看出,《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覆盖了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大多数机构。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事业单位中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条例》总则和附则的相关规定,公共图书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之一,是政府信息获取保障体系中的一部分。
  
  1.1 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与范围
  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有4类: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③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③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公共图书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应依照《条例》在规定范围内加工、发布和解释公共图书馆本身的信息,受当地政府的领导并接受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信息的发布要跟相关政府信息一致,不得冲突(《条例》第七条)。与其他政府机构一样,公共图书馆在信息公开中,要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条例》第五条)。《条例》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该是与《条例》不相悖的所有图书馆内部管理及与用户相关的活动信息(主要是前两类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要求,对图书馆而言,除应保证馆藏信息资源全面公开外,图书馆的主要工作包括从建筑设计布局、发展规划、管理模式,到与用户直接相关的文献信息资源的采购方针、加工典藏制度、流通服务体制、借阅管理制度、信息咨询服务等,也都属于用户监督的范围,应该公布,用户有权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1.2 加强公众对图书馆的参与力度
  公众是图书馆的主人,要加大公众对图书馆的认同感,必须要加强其参与图书馆活动的力度。根据信息公开原则,用户对信息提供方法、过程及结果享有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事实上,从图书馆建设本身来看,一切与用户服务有关的活动向公众公开,可以随时听取包括用户在内的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按用户要求改进管理和服务,实现一切以满足用户需要为出发点的“用户中心观”。由于政府总以某种方式与人们工作和生活的每一方面直接或间接相联系,图书馆应抓住政府实施信息公开的契机,高度重视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活动,实行图书馆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信息公开,利用公开信息的机会,让公众参与到图书馆的管理与建设中来,进而引导公众参与图书馆服务的全过程,让公众真正成为图书馆的主人。有利于增加决策的科学性,增强透明度,及时纠正工作缺失,使管理和服务更加符合信息发展与用户需求的变化规律。同时,通过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活动,提高图书馆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拓展图书馆的发展空间,增强政府和公众的图书馆意识,改善图书馆的设施,提升图书馆的地位,再创图书馆的辉煌。只有实行图书馆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信息公开,文献信息及图书馆价值实现才会有保证。
  
  1.3 加强宣传力度
  加强宣传,可以让公众对图书馆有更深的认知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加强政府信息的宣传,公开方式应多样化,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遵循当地政府规定的分类标准,并纳入到当地政府的信息公开指南中(第十九条)。
  更多地宣传、推动和加强图书馆的社会作用,使之融入社会中去,利用公开的机会宣传图书馆,提高公众对图书馆的认知力。这既是公共图书馆应履行的责任,更是图书馆提高自己社会地位的机会。当然,提高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的服务能力是最好的宣传方法。
  
  2 政府信息的查询场所
  
  《条例》第十六条对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用明确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图书馆被定位为查询场所之一,而不是直接定位政府信息资源的加工和发布“中间机构”。作为公共查询机构,其提供的公开可查询信息应在条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并代表公民监督行政机关看其是否主动公开地向公共图书馆提供了信息以及相关配套的基础设施。
  
  2.1 推进建立相关的保障制度
  公共图书馆是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之一,应该加强与其他渠道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协同政府部门建立政府信息及时、完整进入公共查询场所的保障制度,不断地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使公众能方便快捷地获取各方面的信息。政府信息能否及时、全面、顺利地进入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是否建立健全完善的政府信息接收制度,是观察政府信息是否能顺利进入信息流通领域的监测点。《条例》还规定政府应给公共图书馆等查询机构“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而公共图书馆要“落实”查阅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的建设情况、使用情况是否达到可以保障公民“便利”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度;还应该积极主动地接受政府所提供的信息,确保在第一时间将各种有效信息公诸于众,这样不仅方便社会公众的查阅,也便于政府的查阅。公共图书馆应该不断地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2.2 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建设
  政府信息资源建设是现阶段公共图书馆的首要任务。《条例》为了保证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的来源,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共图书馆可以一个法人身份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政府信息资源必须成为图书馆馆藏资源的一部分,从一定程度来说,政府信息扩大了图书馆的文献资源。但是,在实际服务过程中,由于以往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收集和积累不够,影响了政府信息的保障。在《条例》实施初期,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建设已成了刻不容缓的首要任务,关系到《条例》的真正落实。
  政府信息资源建设要有长远规划。由于各公共图书馆面向的服务对象、政府信息的来源不同,政府信息资源建设应该作为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中单独的一部分列出来,作一个长远的定位与规划。从未来趋势来说,政府信息资源的电子化服务是我国电子政府服务的一个发展方向,同时也要满足现有不同文化层次和背景人员的需要,电子化与印刷型政府信息资源建设应具有同等的地位,因此,各部门提交的政府信息条目不但要有印刷本,还要有电子本,没有电子本的,图书馆应对其进行数字化加工处理,以方便查询。
  要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在目前,各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资源建设处于起步阶段,而且政府信息资源未涉及知识产权等问题,因此,加强相互之间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很有必要。《条例》对各级行政机关应向哪一级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未作限定,而各级政府各公开的《实施办法》中也未作明确说明。如果各级政府向相应的各级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共图书馆在一定的行政范围内共享所得的政府信息更为必要。
  
  2.3 加强政府信息服务能力
  成为政府信息服务中心。图书馆从资源的拥有角度来说,由于历史及政策原因,比不上同级的档案馆,为此公共图书馆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场所的地位,在加强政府信息资源建设的同时,更要提高服务能力,努力成为政府信息的服务中心,而不是政府信息资源的保存中心。加强政府信息服务能力,可从服务方式和服务网络两方面进行。
  公共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方式方法,包括为公众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提供咨询,为政府信息获取困难人群提供帮助;以公共图书馆为阵地,以近年来广泛开展的讲座活动为载体,向社会公众发布、解说、宣讲重要政策、热点话题和焦点问题,深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形式。作为一个专门的查阅场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条目及相关政策法律的研究图书、刊物,应改变传统图书馆文献分类集中的做法,与电子查阅相结合,做到“一站式”查阅,这对以往的藏阅方式是一个变革。
  要利用已有的服务网络,建立政府信息服务网络。作为一个物理场所,如何要克服其物理空间服务范围的限制,在服务区内为更广泛的公众服务。由于目前我国县级公共图书馆发展状况不容乐观,省级公共图书馆承担的职能已经很多,而且不容易直接面向更多的公共服务,市级图书馆相对来说具有一定的基础和很大的发展空间,并可进一步强化其服务功能。因此,建议成立以各地市公共图书馆为中心的政府信息共享服务中心,地市下属各行政机关在向相应的公共图书馆提供政府信息的同时,应该向地市级公共图书馆提供政府信息,使地市下跨县区的政府信息查询有个明确的去处。加强图书馆之间相互联系,通过建立区域一体化的政府查询体系,建立区域一体化服务网络体系,亦提供了物质方面的基础。
  
  3 政府信息的深加工者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受政府信息资源的影响,其中数据质量是决定性因素,提高政府信息资源的质量与深度,必须使它形成一个体系,才能有效地被利用。公共图书馆要进行深加工使零散、无序的政府信息资源构成体系。
  信息公开的涵义有两层:①公开的范围或幅度,属于外延部分;②公开的质量或深度,属于内涵部分。信息公开范围越大,从中得到满足的人就越多,图书馆存在的价值就越大。信息公开的外延极限在于信息的人人可得。这里所说的范围,不仅是指使用对象的范围,也应包括信息的内容范围,内容范围越广,越能满足更多用户的不同需求。信息公开的质量或深度包括信息的内容质量和手段效果两个方面:所公开信息的内容质量越高,加工越精细,信息价值的发挥程度就越大;公开信息的手段越先进,价值体现越充分,使用越便利,满足用户需求的程度就越高。
  图书馆的专业能力能够承担起政府信息深加工者这一角色的任务。“图书馆能将采集的‘政府信息’整理、序化,让市民不仅可以查阅,还可以‘组配应用’,能够弥补‘运用能力不对称’的差距”。公共图书馆应利用自身的专业技能优势,对接受和收集的政府信息进行科学组织、加工整合、深度揭示,依法进行加工,建立相关公开信息的关联,更好的从不同角度来揭示公开信息,以用户为中心组织政府信息,建立基于社会化服务的政府信息使用体系,为提高公众的信息运用能力提供数据层的支持,以方便利用。当然,公共图书馆并不承担所有政府信息的加工,根据条例规定,各部门对其所公开的信息进行加工和发布,政府信息的加工属于各自的行政部门。公共图书馆对政府信息的加工应建立在已加工发布政府信息资源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一种深加工。相关深层次的加工费用可通过其他方式从各级政府获得资助。
  信息的公开程度对图书馆价值的大小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信息公开的内涵极限在于内容的充分揭示公开和用户需求的最大程度满足,图书馆信息公开与图书馆价值变化的关系是一种正态分布的量值比例关系。公开程度越深,图书馆价值的发挥也就越大。
  建设政府数字图书馆。政府数字图书馆是政府信息传播媒体和平台,是政府信息资源组织、开发和利用的基础,它提供的不仅是数字化的政府信息资源,更多的是一种专业化的政府信息服务。同时,还可以解决政府信息的共享问题,为公众服务的同时,争取为政府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提供支持,加大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地位。有所为才能所有“位”,为图书馆的发展争取到更大的话语权。地级公共图书馆应起着地区中心的作用,把各部门的公开信息进行整合和深度加工,应包含来自地区所有政府信息条目,并对上一级的政府公开信息和其他地区政府信息进行选择性的收藏与整理,开展深度加工。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可以与其他机构联合,共同建设政府数字图书馆,利用更多的资源及更完善的服务体系方便公众对政府信息资源的获取。
  
  4 政府信息素养的培养者
  
  政府信息公开过程和目的的实现,还需要提高政府信息制造者和利用者的信息素养。条例中并未作相关规定,但这是公共图书馆应该主动承担的责任――培养公众的信息素养。
  信息素养是指具备信息素养的人,是能够敏锐地觉察信息需求,并能够进行相应的信息检索、评估以及有效利用所需信息的人。政府信息素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①培养政府信息意识,可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其基本知晓权;②提高公众的政府信息运用能力,让使用者合理运用政府信息资源,保障其利益。   在知识爆炸的现代社会中,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社会的个体,对信息都应具有很强的敏感性。人们对某个事物所掌握的信息越多,则对其了解就越充分、理解就越深刻,对这个事物就越有发言权。让公众真正理解相关的政府信息,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最终目的。
  首先,要培养政府信息公开者的信息素养,这是政府信息素养培养的保证。行政人员和图书馆员具有双重身份,是目前政府信息素养培养的重点,并应尽量在短的时间内能把培养重心向使用者转移。其中,图书馆馆员在任何一项政府信息公开的初期是属于受培养者的角色,进而成为公众信息素养的培养者,在扮演这个角色的同时,提高自己的素养,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其次,要提高公众的政府信息素养,这是政府信息素养培养的最终目的。从社会职责来看,公共图书馆应该成为政府信息运用能力的培养者,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培训,为消除数字时代的数据鸿沟而努力。电子政府带来了公众与政府更加便捷的沟通,但处理不当,会导致公众之间信息享受的差别待遇,即所谓的信息鸿沟。严重的信息鸿沟会带来政府环境的恶化,造成信息鸿沟最主要的原因是公众的信息素养问题。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普及信息基础知识,努力提高全民的信息素养和受教育水平,是顺利推行电子政府建设无法回避的问题。公众的信息意识不仅制约着信息需求,也影响着政府信息公开化过程的推进。1966年的美国信息自由权法令指出“民主形式的最好标志是人民掌握国家安全允许的全部信息”。图书馆应与政府合作,采取多种方法和途径,如建立专职咨询服务队伍,建立完善检索系统等,有意识地引导和培养公民自觉收集、使用公共信息的意识和能力。
  政府信息深加工者的角色,这是公共图书馆成为政府信息运用能力培养者的基础条件。同时也要争取把政府关于公开信息方面的解答与宣传放到图书馆中来进行,并利用查询场所的功能,如建立IC区,指导公众如何获取相关政府公开信息。但是,与一般的信息素养不同的是,政府信息素养培养是分阶段的,各有重点,并相互影响。初期,图书馆应该充分依靠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推广的力量进行,从中吸取经验,提高自身素质;并可安排专人学习培训,提供政府信息方面的服务与培训结合。
  
  5 结语
  
  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要充当信息公开的主体(第一角色)、信息公开的承担者(第二角色)、信息的再加工者(第三角色)、政府信息素质的培养者(第四角色)。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角色,是由其本身特点所决定的。第一种角色,要认识到自己的主体性,这是由其公共性决定的;第二种角色,要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性,这是图书馆的社会职能和法定义务;第三种角色,要认识到服务的社会性或大众性,在目前的政府信息组织的基础上,建立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信息组织体系,这是由图书馆的业务性质决定的;第四种角色,是培养公民获得政府信息及运用政府信息的能力,这是图书馆的社会职能。
  第一、二种角色是关于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行政主体身份的论述,第三、四种角色是关于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服务主体身份的论述。第一、二种角色是条例所规定的,第一种角色目前图书馆界并未重视和研究,反之则处于违法范畴;第三、四种角色是对其原有社会职能内容的明确,是公共图书馆根据条例所应争取的生存发展之道。公共图书馆在《条例》公开的初期,主要是承担第一、二种角色,并且随着其发展,要做好第三、四种角色。即公共图书馆在做好本质工作的时候,要利用这个机遇,来寻找一个新的发展点,有所为才有其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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