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走向多边合作_走向合作的社会

发布时间:2020-03-16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我国的腐败官员外逃方式有很多种,有持本人护照,打着出国考察的招牌冠冕堂皇地“出访”到国外,有利用假护照、假签证“混”出境的,有躲在车厢、船里偷渡出去的,也有亡命之徒游泳流窜出海的。这些腐败官员的不义之财“出境”方式也不同。一部分是通过虚假海外投资,或外贸合同,将大额非法资金打着政府款的旗号流出境,也有的腐败官员利用子女、家属、亲戚在国外的便利,将赃款带过去,也有的直接在国外受贿,境外的行贿人就将赃款直接存人受贿人的账下。现在金融业已经全球化、电子化,一些腐败分子通过网络可以直接把钱存人国外的账号里,况且中国的银行在海外都有分设机构、分支的代表处等,这些都为犯罪分子转移资金提供了通道。
  目前,还没有行之右效的追回赃款的途径。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设立了洗钱罪,其“上游犯罪”的界定主要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没有把由于腐败官员贪污受贿、侵占或挪用公款得到的不义之财廓在其中,让很多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涉及跨国犯罪的就更少了。
  长期以来,国家对跨国犯罪这一块不熟悉,关注得也不够。虽然司法部设有外事与司法合作司,但一直都停留在迎来送往的表层活动上。现在的状况有所改变,在与国际社会进行刑事司法协助时,对于不法资产的扣押、没收、转移及犯罪分子的引渡开始重视起来。
  我国在处理跨国犯罪时对国际合作的忽视,还有一些历史的因素在起作用。传统的观念是,跨国合作就会涉及到国家的主权问题。由于中国和很多国家在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签署这方面跨国协议的对象比较狭窄,只限于一些小国、弱国,也仅限于双边机制,这就导致追回赃款的效率比较低。如果没有和贪官逃向国签署引渡协定,就根本没有办法实施引渡。我国的刑法系统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了《引渡法》,这在刑事法律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制度。1994年,中国与泰国签订了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他国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到目前为止,中国已与40个国家签订了56个司法协助、引渡和移交被引渡人条约。
  我国已经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积极促成《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定案表明,我国的反腐败事业正在更多地加强多边合作。上世纪90年代,我国计划制定《反贪污、受贿法》,却无果而终。现在,由联合国起草的《联合国反腐败条约》,刚好补充了国内法这方面的缺失,让执法人在打击、惩治腐败犯罪时进一步有法可依,从这个意义上讲,签署这样一个公约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很有意义。
  现在,我国刑法制度面临的最关键问题,是如何处理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如何在公约的实施、遵循中正确对待国家主权等政治问题。现在法律界的一个难点、也是热点话题就是如何“国际法国内法化”,国家一旦加入了一个国际公约,这个国际法变成国内法的一部分,就自动生效,协约国就必须遵守。在这方面,欧盟的成员国在处理本国法律与欧盟法律间关系的方式,值得借鉴。
  在我国,由于某些原因,国内法律在实施当中都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公约作为国与国之间的协议,其约束力就会更小。业内人士通常戏称国际法为“软法”、“弱法”,政府若想在打击跨国犯罪及惩处腐败分子上大有成效的话,就必须改变观念,在主权范围内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并成立专门机构,让国际法执行过程变“硬”、变“强”。在国际上,美国、法国为了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协调关系,率先在自己驻外大使馆设立警卫处、法务处,专职处理引渡等法律事务。据悉,英国、德国也准备效仿。希望我国早日做出此类举
  措,为以后处理这方面的事务带来方便。
  当然,从技术层面上讲,要使这些公约真正促进国内的反腐败事业,必须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有关反腐、贿赂犯罪的法律条文需要适时修改。在引渡、刑事司法上要加强与国外的合作,例如要完善、加强引渡中的信息、情报的互换交流,案件的通报、证据的移交,涉案人员的诉讼,及财产的扣押、封存等一条龙的办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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