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建议 [关于中日刑事司法合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19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2008年1月30日,日本多家媒体报道,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1月22日,日本兵库县和千叶县的3个家庭、共计10名消费者在购买并食用了中国河北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天洋食品厂生产的冷冻水饺后,出现呕吐、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被送入医院治疗,其中一名5岁女童一时昏迷不醒。经兵库、千叶两县警方调查,冷冻饺子和包装袋上均有有机磷杀虫剂甲胺磷残留。自此,所谓“毒饺子”事件一时成为中日两国各界关注的焦点。
  “毒饺子”事件发生后,两国质检部门及警方就事件展开了一系列调查,其间曾一度就投毒地点得出针锋相对的结论,致使该问题暂时陷入僵局。但双方当局从维护两国关系大局出发,迅速调整了应对方法和报道方针,加强了在信息发布、证据收集、案情调查等具体事务层面的沟通与合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双方国民的互不信任情绪,为实现该事件的软着陆营造了适当条件。两国警方由对立走向合作,是两国刑事司法合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具体反映,也进一步凸显了加强两国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性。
  
  中日警方合作中暴露出的跨国刑事司法合作问题
  
  从“毒饺子”事件曝光至今,两国警方合作主要可以分为“初步确认事件性质”、“意见出现严重分歧”和“沟通逐渐趋于顺畅”三个阶段,并在这一过程中暴露出两国跨国刑事司法合作方面还存在问题。
  
  1、两国警方启动直接接触的步伐偏慢。根据中日官方及媒体发布的消息,两国警方在媒体广泛报道“毒饺子”事件的当天即1月30日就已开始介入调查工作,但双方均停留在单方面向媒体发布消息的阶段,并未通过官方渠道正式沟通。1月31日,日本警方初步推断此事件为故意投毒的个别案件,双方警方如能立即就此进行直接对话,应能在更早阶段向外界发出该事件不属于因农药残留而引起的系统性食品安全事件的明确信息,从而将该事件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然而双方政府首次正式交换看法是在2月3日中国工作组赴日期间,而双方警方第一次正式磋商,则到2月20日中国公安部派出刑侦局副局长访日之际才真正开始,距离事件曝光已有21天之久。
  
  2、两国警方信息沟通不够充分。事件发生后,中日警方都曾经抱怨对方提供资料不够主动和及时。2月28日,中国警方在新闻发布会上披露,由于中毒事发现场、有毒饺子及有关物证均在日本,为查明事实真相,2月20日,中国公安部派出由刑侦局副局长率领的、由公安部首席刑侦专家等10人组成的工作组赴日本,主动与日警方磋商交流,但日方未同意中方提出的查看现场、涉案物证、检验鉴定结论的要求,也没有介绍物证提取、检验的全面情况。对此,当天下午,日内阁官房长官指出中方也有一些数据和资料未向日方提供。29日,日本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泉信也一方面表示已向中方提供了相应资料,另一方面要求中方尽快提供日本政府调查团2月初访华时向中方索要的相关信息。3月11日,日本政府召开“毒饺子”事件联席会议,相关部门指出在日本内阁府等要求中方提供的约20项数据中,仅3项得到及时回馈。
  
  3、两国警方在向媒体发布消息方面的协调机制尚未确立。在尚未进行充分协商的情况下,两国警方分别于2月21日和28日向外界发布了投毒事件发生在本国的可能性极低的消息,使两国警方之间的严重分歧暴露在两国媒体和民众面前,加重了两国舆论互不信任的情绪。其中,日本警方2月21日不顾中国警方劝阻仍单方面发布信息,使得中国警方“非常遗憾”;而中国警方选择在日本警察厅次官回国次日发布消息,也让日本警方颇感吃惊和不解。这说明两国警方之间的工作协调还不够默契,相互信任关系尚未完全建立。
  
  对加强中日刑事司法合作的建议
  
  随着中日两国经贸关系的日益密切以及人员往来的不断增多,加强两国刑事司法合作的必要性不断增强。2005年在华日本人达到近12万人,2006年在日中国人增加到大约52万人,2007年双方人员往来突破500万人。在华犯罪的日本人呈上升趋势,截至2005年1月非法滞留日本的中国人也多达32683人。如果对一些跨国犯罪行为处理不当,很容易在两国国民感情投下阴影。从构筑两国战略互惠关系、维护两国关系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角度出发,加强两国刑事司法合作的紧迫性也在不断增强。结合近期两国刑事司法领域出现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两国刑事司法合作:
  
  1、尽早批准《中日刑事司法合作条约》,完善两国开展刑事司法合作的法制框架。中日两国从2006年7月开始就《中日刑事司法合作条约》进行谈判,2007年12月1日两国外长代表各自政府正式签订该条约,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两国根据其中一方的请求,在刑事调查和追诉等方面依据条约规定对对方实施最大限度的刑事司法合作;第二,合作内容包括搜查、扣押、司法鉴定、提供犯罪记录、搜集证词和口供等;第三,合作请求由两国刑事司法中央部门在条约基础上直接提出;第四,如果相关合作请求涉及到政治犯罪或者在本国内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可以拒绝提供合作,拒绝时必须说明相关理由。
  在签订此条约前,中日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主要通过外交渠道来开展,由于在每一个环节都要具体说明案件相关内容,往往在协调过程中花费了大量时间。从“毒饺子”事件也可以看出,两国警方未能及时进行直接接触和沟通,是使得双方意见出现严重分歧、事件发展变得复杂曲折的原因之一。而根据《中日刑事司法合作条约》,两国任意一方只要认为有必要就某案件进行刑事司法合作,就可不必经过外交渠道直接取得联系,且接到请求的一方应当依据条约规定承担提供合作的义务。这必将有助于大幅加快双方刑事司法合作的速度,提高两国刑事司法合作的效率和水平。
  当前,中国已与美国、法国、加拿大、韩国等35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合作条约,在此框架内与各国司法合作的内容不断得到充实。例如,2006年7月,时任中国公安部部长周永康访美期间,代表中国政府司法和安全执法机构与美国联邦有关机构代表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合作的联合声明》。根据声明精神,中美两国将在缉捕和遣返在逃犯罪嫌疑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毒品走私、伪造货币和洗钱犯罪以及遣返非法移民等方面进行深入合作。
  对于日本而言,《中日刑事司法合作条约》是继美、韩之后的第三份刑事司法合作条约,也是对确保中日经济交流平稳发展和日本国内社会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的条约。2008年3月7日,该条约已提交日本国会审议,日本主流媒体也希望该条约尽快批准。从维护中日两国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双方立法机构都应加快批准进程,尽快完善两国刑事司法合作框架,这也将成为衡量两国关系是否走向成熟的标准之一。
  
  2、在《中日刑事司法合作条约》框架内构筑能够迅速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合作机制。《中日刑事司法合 作条约》的批准将为两国奠定稳定的刑事司法合作框架,但如果缺乏具体的合作机制,这一框架仍旧无法顺利地发挥作用。“毒饺子”事件中两国警方虽然已开始就案件进行直接对话和磋商,但双方仍旧在提供证物、口供、鉴定数据等方面沟通不畅,甚至在尚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各自对外发布严重对立的信息,使两国刑事司法合作一度陷入有名无实的空转,影响了相关合作及事件解决的进程。究其原因,最主要的就在于双方尚未确立一套运转顺畅的具体合作机制。
  在《中日刑事司法合作条约》框架下确立一套操作性强的合作机制,其内容应该包括:一是建立两国警方之间直接对话的联络窗口,形成出现问题时迅速启动对话的反应体系;二是制定搜查、扣押、司法鉴定、提供犯罪记录、搜集证词和口供合作等的具体操作办法,包括资料提供时限、材料格式要求等;三是确立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双方发布信息的内容、时间、范围等,避免给两国民众发出混乱信息,动摇《中日刑事司法合作条约》发挥作用的民意基础。
  
  3、加快中日引渡条约谈判进程,推动两国刑事司法合作走向深入。伴随着各国之间相互联系越来越紧密,类似“毒饺子”事件的各种跨国犯罪时有发生,在外国犯罪后逃到中国的案例也有所增加,世界其他国家加强与中国司法合作的必要性不断提高。在这种背景下,中国与各国的司法合作也不断深入和发展。目前,中国除批准加入一些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外,已与西班牙、葡萄牙和法国等33个国家谈判签署或草签了引渡条约,其中有22项引渡条约生效。
  但由于各国在司法制度、司法观念等方面仍旧存在差异,如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往往不允许向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引渡犯罪嫌疑人等等,这类差异造成不少国家对是否和中国签订协议感到犹豫。因此在国际司法合作中,中国与多数国家,尤其是刑事交叉案件较多或刑事外逃情况较为突出的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和多数欧洲国家尚未签署引渡条约。即便已经签订了引渡协议,引渡条约执行中的问题和阻力仍然很多。为此,中国通常采取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刑事司法合作协定的方式来作为过渡措施。中日尚未签订引渡条约,其原因虽然不在于双方在死刑问题上的观念分歧,但《中日刑事司法合作协定》同样具有过渡色彩。
  为便于双方抓捕犯罪嫌疑人并进行有效审判,加强中日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关系,双方应按照2007年4月11日发表的《中日联合新闻公报》的精神,继续推进并加快关于缔结中日引渡条约和被判刑人移管条约事项的磋商和谈判进程。
  
  责任编辑 文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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