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动了谁的利益?】新婚姻法关于利益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23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编者按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其中涉及了房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房产归属问题上,可谓是引发了一场“男女大战”。
  简单说来,新法规定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一方父母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只要没做公证,就算有承诺,一方也无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卖了,另一方无法追回。有人称,“新婚姻法一出台,老公变房东,靠结婚狠狠捞一票的时代要中止了”,也有人认为此规则对未付首付但共同还贷的另一方不太公平,也给婚姻增加了动荡的因素。
  相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法律永远是滞后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婚姻法应该起到促进家庭关系团结,维护婚姻稳定的作用。婚姻的基础毕竟是感情,透过《解释三》所引起的社会讨论,可以看出当今社会对婚姻的不同认识。本刊记者专访了中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李银河和婚姻法专家江虹老师,并把他们的观点呈现给读者。在离婚率攀高的今天,也许是时候开始重新审视婚姻关系了。
  现在的房子一般都是由男方来购买,而很多女性都将有无房作为自己是否与男方结婚的重要衡量标准,可是一旦离婚,即使是男方的婚前财产,也很难避免被瓜分的可能。新规定的出台,则有效保护了房产购买者的利益。我想这在―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女性的择偶观。
  在家庭中,作为女性,可能更多的付出是无形的。例如:生儿育女、照顾家庭、关爱老人等,可是这些付出很难通过具体的家庭财产的增加等形式体现出来。-旦离婚,可能这些付出都计算不出来,这对女性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关于房产的分割也应将其考虑在内。
  婚姻法应跨越性别界限
  
  过去夫妻双方共同生活8年,大件物品应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气男人的经济能力一般比女人强一些,所以男方买房的情况会比较多。而且以前单位分房子是分男不分女的,修改后对女人是有不利的。但是,应该说这种财产归属的细微改变是各有利弊的,并不涉及原则问题。只是对财产少的―方不太有利,但同时让一些为了房产而结婚的人的想法落空,让以前通过结婚获得财产的路径不如过去那样畅通了。这有点像婚前财产公证,很多人碍着面子不去做,法律的修改实际上也是对婚前财产的一种保障。这对夫妻感情并不会有伤害,它真正伤害的是对财产有意图的人。当然,关于外遇的新规定对婚姻是有―定的保障作用的。
  国外有一些规定,离婚时受到损害的―方应该保持其在婚姻里的生活水平。我们过去也规定在婚姻中有过错的―方要不分或少分财产,但是这个过错是需要举证的,而举证是很困难的。如果不管对方是否有错,在离婚时都能得到补偿,我想这对保护弱者是有一定帮助的。过去大家对军婚的意见也比较大,离婚必须征求军人的同意,军人群体没有离婚的自由。而原本军婚的规定是因为战士在前方打仗,为了稳定军心而定的。但在和平时期还有这种特权是没有必要的。现在指明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但这个很难界定,因此应该分“战争时期”和“和平年代”进行修订。
  另外,我认为《婚姻法》应该把“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改为“一对一配偶制度,性别不限”。我想这应该是顺应潮流的一个改变,也是最应该改的。现在有大批的同性恋和异性结婚,导致很多婚姻的不幸,如果改变后,这些都是可以避免的。从无到有是一大进步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广泛探讨。一些规定从无到有,的确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矛盾与纠纷,发挥法律在社会实践中的规范作用。如第3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亲子关系的否认与确定的问题,这些问题普遍存在于我们的社会实践中,但是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规范,导致许多社会问题更加难以馋决,因此此条的规定尽管还比较简单,但是从无到有已是―大进步。
  社会上的许多争论是针对此次意见稿对男女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的分配是否恰当、合理。如第8条的规定,许多人质疑该条规定带来的后果就是过分偏袒男方―方的权益,有违我国《婚姻法》中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我认为,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离婚诉讼中争议的焦点、难点。虽然《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但是民法中也有公平原则,对妇女的保护也应该在整体公平的情形下予以倾斜。我认为第8条的规定,就是在保证整体公平的前提下,去权衡双方的利益,是比较合理的。
  此次司法解释中还涉及到许多社会复杂、敏感话题,如生育权问题。如根据第10条规定,女方堕胎可以不经过男方同意。许多人质疑这样是否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呢?我是赞同这条规定的,因为如果必须经过男方同意,结果必然会侵犯女方的生育权。事实上在此次j削见稿出台之前,虽然就此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都是倾向于将生育权、堕胎权交给女方。本条对此首次从立法层面予以明确规范,是应该肯定的。
  在这个司法解释下,可能会影响社会的共识。这样的规定太过于现实主义了’忽略了婚姻家庭关系中家庭财产的特殊性,以单纯的物质利益单位来进行规范,将大挫人们的婚姻幸福感,难怪有的人说这是一部“离婚法”。家里有女孩子的父母可能就会考虑,女儿嫁到别人家去也得给她买套房子,这样才有保障。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长杨世强
  《解释三》把夫妻产权区分得过于明晰,这使离婚更加便利,不利于婚姻的稳定。这当然是个事实,但问题是,保护合法产权要远重于保护婚姻稳定。所谓“保卫婚姻”只是夫妻两个人的事情,婚姻的自由与平等,才是《婚姻法》保护的对象,寄望于《婚姻法》保卫婚姻稳定,也是《婚姻法》的不可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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