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游戏第三季 [深山里的国有资产游戏]

发布时间:2020-03-26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纳雍县是位于贵州省西北部一个煤炭资源优势明显、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山区县。这里不通火车,从贵阳过去要将近5个小时的山路盘旋才能到达。然而,财政上捉襟见肘的纳雍县最近却曝出了一个不小的新闻:作为出资人,该县15年来竟然将一个价值上千万的国有水泥厂慷慨地“送”给了个人,坐看他人赚取数千万利润。甚至当某些人以该国有资产作为行骗道具,政府也不愿出面,放任这些人在深山里玩起巧取豪夺的游戏。
  
  产权异化的租售游戏
  1995年9月1日,纳雍县人民政府与贵阳亚太实业公司签订了《贵州省纳雍县水泥厂产权转让协议书》,纳雍县政府以430万元价款将其所属企业纳雍县水泥厂所有权转让给贵阳亚太实业公司。1995年9月4日,纳雍县水泥厂更名为贵州省纳雍县水泥制造厂,纳雍县工商局根据纳雍县政府及纳雍县水泥厂法定代表人蒙文华出具的相关手续,为纳雍县水泥制造厂办理了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在变更登记上注明了纳雍县水泥厂为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代毕。
  事后,法院审理查明,该水泥厂的产权转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违反了国务院有关国有资产转让需评估拍卖的规定。按照该协议,从1997年开始,贵阳亚太实业公司每年应向当地政府偿付50万元,直到还清430万元为止。然而从转让协议签订至今,贵阳亚太实业公司一直未向纳雍县人民政府给付相应对价。2008年,法院认定贵阳亚太实业公司与纳雍县政府签订的协议无效,在此基础上所发生的转让经营、承包、租赁等行为均属无效民事行为。
  但这起本来非常清晰的产权违法案件却因为另一起出租游戏而变得复杂起来。
   1998年6月,纳雍县水泥制造厂与纳雍县锐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联营协议。协议约定:“纳雍县锐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贵州省纳雍县水泥制造厂投入联营资金100万元,联营期限为1998年7月1日起至1999年7月1日止;利润40万元分两期给付”。
  1999年2月12日,纳雍县水泥制造厂向纳雍县锐锋公司借款5万元,约定1999年3月偿还。然而,直到联营期限届满,纳雍县水泥制造厂也未按协议约定返还纳雍县锐锋公司投资款和支付第二期利润20万元,更未按时清偿借款5万元。双方发生纠纷,纳雍县锐锋公司于1999年11月诉至纳雍县人民法院,2000年12月6日,经纳雍县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由纳雍县水泥制造厂将其所有和经营管理的纳雍县水泥制造厂的厂房、机械设备、土地及相关证照等交由纳雍县锐锋公司管理经营至2005年12月31日,经营期限届满后,无论纳雍县锐锋公司是否盈利,纳雍县锐锋公司所有的财产及抵押生产经营的财产和土地等,无条件转归纳雍县水泥制造厂所有;纳雍县锐锋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在技改和环保等方面的投入,在转让期满后扣除折旧,由纳雍县水泥制造厂进行补偿”。
  《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纳雍县水泥制造厂即将水泥厂的有关设备、相关证照移交给了以胡永志为代表的纳雍县锐锋公司管理经营。
  2001年4月14日,纳雍县锐锋公司将纳雍县水泥制造厂承包给胡永志管理经营,承包费为126万元,承包期限为2001年5月8日起至2006年5月8日止,共计5年。
  无论原有转让协议是否违法,这起出租承包协议都不涉及产权的变更。然而,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一纸公函又使得这起承包戏剧化了。
  协议签订后,胡永志根据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将纳雍县水泥制造厂更名为纳雍县永丰水泥厂的公函,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纳雍县永丰水泥厂,法定代表人由代毕变更为胡永志。
  至此经过转让、联营、承包等一系列动作,最终,租户胡永志莫名其妙地成为这家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虽然法院已认定胡永志不能因其承包经营该厂而取得水泥厂国有资产的财产所有权,水泥厂的产权仍属国有。
  
  胡永志的生意经
  记者在纳雍县相关部门采访时发现,虽然每个单位都不敢否认水泥厂权属政府,但由于这一系列看似复杂的运作和当初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更名函,相关部门对此基本保持了行政不作为的态度。当地政府最大的愿望是水泥厂的许可证到期,从而让水泥厂自然地寿归正寝。
  然而与纳雍县政府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从租户变成了法定代表人的胡永志却异常活跃。即使在自己的承包期限于2006年5月8日到期后,他依然用这块国有招牌揽私人的活,把国有水泥厂变成了个人的聚宝盆。
  2005年8月23日,明知自己对水泥厂的使用权即将到期,胡永志仍代表纳雍县永丰水泥厂将该厂以350万元租赁给王小洪和姜利民管理经营,租赁期限为2005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后来,水泥厂的经营权又转让给了王小明。
  王小明是一位内地来纳雍县投资的外来客商,据他介绍,最近与胡永志接触,被告知纳雍县永丰水泥厂系他个人投资,并以水泥厂法人代表的身份与王小明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6年,即(2005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签订协议进厂经营后,才发现胡永志不仅仅是这家国有企业真正的法人,于是另2名合作伙伴撤离了。
  因为投资巨大,王小明被迫于2007年5月18日与胡永志再一次签订企业经营协议,将合股变更为一人经营。甲乙合同双方明确约定租赁费、折旧费、大修基金、高管离职补贴等费用。与此同时,甲乙双方还于2007年9月1日又约定增加的资产投资,甲方(贵州省纳雍县永丰水泥厂)应承担乙方(王小明)在租赁经营期间技改投资的68%。
  但在2009年9月5日,水泥厂投资改造,经贵州省质检局验收合格后,胡永志找到王小明,说要将永丰水泥厂租给江苏刑老板,刑老板已支付押金200万元,王小明必须让出来。在王小明坚持要履行合同时,胡永志利用恐吓、威逼等手段,迫使王小明再一次签订了不平等的补充协议,年增加租金84万元。
  尽管困难重重,因为投资已深陷,几年来,王小明先后对水泥厂石灰石、二级破碎、生料选粉机、四个圆库等进行改造和投入,新增资产价值836万元,但胡永志拒不履行合同,未给任何补偿。
  
  无人问津的国有资产
  最令王小明心惊肉跳的是,五年来,他们共向胡永志交纳承包费1500万元。王小明认为这些费用应完全属于国有资产,但这些款项都是由胡永志亲自收取或直接打到胡永志的个人账户。一直以来合法经营企业的王小明担心这种违法行为会把自己拖进违法的泥潭,于是多次向纳雍县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政府相关部门承担起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他计划将租金打进政府部门指定账号。然而令王小明没想到的是,相关部门对于“能收钱”这样的好事却置之不理。竟没有一个部门愿意出面管理这个庞大的国有资产,使得水泥厂一直处在胡永志的实际控制中。
  在接受采访时,纳雍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董军对王小明反映的问题表示基本认同,同时还强调“胡永志这些年确实骗了不少人,影响非常恶劣。”但因为是历史遗留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纳雍县经贸局副局长李发庚也承认,水泥厂还是国有资产,但租出去了,就一直收不回来,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也没有收到过一分钱租金。
  截至记者发稿时,纳雍县政府依然没有拿出任何解决方案,水泥厂这块巨额国有资产依然作为私人企业赢利的平台,除个人利益闪现其中外,这里的国有资产俨然无人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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