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的新使命】 新精神卫生法

发布时间:2020-03-26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2011年7月,《精神卫生法(草案)》出台。它将填补26年来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空白,对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关注精神障碍的预防和康复等方面都有积极的推动意义。公众期待,《精神卫生法》能够切实发挥其实质作用,真正终结“被精神”等乱象。
  
  山西运城市纪委副书记蔡铁刚因患抑郁症跳楼自杀、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政府区长张海忠因患有重度精神疾患自杀身亡等一系列震撼消息相继曝出,也一次次被公众的视线聚焦到心理卫生问题上来。
  
  “被精神病”治乱象频发
  有报道称,目前在中国存在心理问题的人有2至3亿,患有精神疾病的已超过1600万人,目前能够得到有效救治的精神疾病患者仅为20%。
  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一个本是专业领域的法律,素来只与跟精神病医疗机构和精神病人有关,但却在近几年里备受百姓关注。
  重庆女医师李健萍因为怀疑丈夫“包二奶”,结果四度被丈夫送进重庆市精神卫生渝南分中心,尽管司法鉴定意见表明,她并无精神病。
  李健萍并非个案。广州千万富翁何锦荣被妻子强行送进精神病院;南通朱金红的母亲,为抢房产将朱金红送进精神病院……而这些因财产、家庭纠纷“被精神病”的还只是一个方面,还有一些则因与单位领导闹矛盾而“被精神病”。
  《精神卫生法》被社会各界寄予了无限厚望。我国从1985年开始起草《精神卫生法》,在此后的26年内,总共修改10余次。今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开《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7月10日,征求意见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
  《精神卫生法(草案)》突破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的局限,填补了26年来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空白,对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关注精神障碍的预防和康复等方面都有积极的推动意义。然而,在诸多进步的背后,却仍尚存着一些不足。
  
  精神病判定权该归谁
  公众都期盼“被精神病”的悲剧不再重演。可要想遏制此类悲剧,首先就得明确,究竟谁有权力把人送到精神病院、谁有资格判定一个人是不是精神病患者?
  在法律上,一个人一旦被相关鉴定部门鉴定为精神病,就意味着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而法律会为这两种人确定监护人,代理其处理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财产代管。这也许就是导致某些人“被精神病”的症结所在。
  公益律师黄雪涛认为,《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由精神科医生诊断确定,这是一个结构性错误。这在事实上形成了由医生替代法官宣告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限制。
  立法者也关注到了这个问题,《草案》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还规定了“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异议程序”和“入院后的纠错机制”的程序,这比起以往将公民强制送入精神病院毫无章法而言,多多少少还是捆住了某些官员的手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草案》郑重宣示:“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这让人们看到一丝曙光。
  但这些规定其实还是很难有效地保障公民不被强制入院。 按照草案的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
  这种将判定权完全交给医院的做法,是与司法判定相脱离的。难免有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
  从国际通行的做法来看,认定某人患有精神病,并判定其没有行为能力,应当经过国内法设立的独立公正的法庭进行公平听证。美国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都是由法官来裁决,主要采取刑事交托监管、民事交托监管。
  而我国要将精神病患者非自愿住院的程序交由法院和法官和裁决,这恐怕需要多个部门法的相互配合,甚至对现行司法体制进行一场变革。众所周知,改革劳动教养的法律《违法行为矫治法》讨论多年,至今仍没音讯,精神病患者非自愿住院能单兵突进吗?
  
   “扰乱公共秩序”易被滥用
  《草案》虽然规定了只有“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精神病患者才能非自愿住院,但重要的是,谁来判断公民属于精神病患者,谁来判断精神病患者有“扰乱公共秩序危险”,以及谁来进行纠错呢?
  据邵阳市一家知名精神病院负责人介绍,每年都有一些人被送到该医院,少的时候三五个,多的时候十来个。
  这些人因各种问题向政府反映情况,“有些偏执,有心理问题”。但该负责人坦言,他们不算精神病。这些人有部分自知能力,原则上不能接收;但他们是当地政府送来的,能不收吗?这是一个难题。
  结果通常是,这类病人被收治一周或半个月左右。当重要时点结束后,他们就出院了。
  这种类似“被精神病”的状况,因为操作的“短平快”,并未引起广泛的关注。知情人士介绍,上述人被送至医院的理由,就是“扰乱公共秩序”。
  该负责人认为,无论是精神病人的入院还是出院,都应该由专业的精神病学专家组来决定,完全出于专业的需要来确定。为避免利益纠葛,这个专家组应该独立,不受精神病医院等机构干扰。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表示,由于“扰乱公共秩序”词义的开放性和模糊性,常常被滥用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给予治安、刑事处罚的借口,如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应对这一概念予以细化。
  北大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指出: 第一,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是法官的事情;第二,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这是公安部门来判断的。但在之前的法条中,又把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治疗归于医学范畴,这中间是矛盾的,必须解决,要么把前面推翻,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诊断,是法庭的事,要么把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现有两条标准推翻,以医学可以做到的判断标准去做一个限定。
  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邱仁宗认为,草案能否从根本上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并杜绝收治过程中的权力滥用值得思考,精神科医生只能提供专业的诊断和建议,至于当事人是不是应该被强制收治,应该有相应的法律进行程序上的规定。
  酝酿26年的法律足以说明政府的谨慎态度,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公众期待,承载了众多期盼的精神卫生立法,能够终结诸如“被精神病”类的乱象,让其积极的推动意义的一实现。
  编辑:潘阳 美编: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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