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二次修改还需实践检验】 刑诉法修改

发布时间:2020-04-04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刑诉法》要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历经15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此次修订内容达到四分之一之多,其涉及到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亲属可拒绝作证”、“可采取监听手段”等内容被法律界认为是坚持以人为本的体现,是立法上的进步。但是,《刑诉法》二次修改后的内容是否会增加案件审判的难度?监听手段的运用是否会侵犯人们的合法权益?此次修改能否成功遏制刑讯逼供?为此,我们采访了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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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隔15年,刑诉法再次修改。此次修改体现了什么理念?
  张星水:体现了全新的法制观念和人权保障理念。长期以来,《刑诉法》的立法思想偏重于打击、惩罚犯罪,对公民的人权考虑较少。这一次的修改,是立法上的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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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修改的内容和最近频发的律师伪证案有关吗?
  张星水:从表面上看,两者似乎没有直接关联性,毕竟《刑诉法》的修改经历了较长时间。但在其修改过程中,参与修改的立法者或多或少受到了律师伪证案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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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案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会见不受监听等权利得到落实。可不可以说,这次修改提高了律师的地位,捍卫了律师的权利?
  张星水:可以这么说。它清晰地界定了律师的权利,明确了律师在刑事诉讼的第一个阶段即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拥有这个身份后,律师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就名正言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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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亲属可拒绝作证”被认为是《刑诉法》修改的一大进步。您怎么看待?
  张星水:《刑诉法》回归了传统。中国受儒家思想影响,其传统法治理念是亲属之间要有恻隐之情,也就是“亲亲相隐”,它不主张大义灭亲,而是认为亲属可以帮忙隐瞒。“近亲属可拒绝作证”回归了中国古代的法制传统,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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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会不会增加案件真相的判断难度?
  张星水:整体上不会。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侦查员会通过各种侦查手段进行调查取证,其可获取的证据类型有7种,证人证言只是其中之一。不过,在具体的个案中可能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但其影响微乎其微,不必过于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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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次修改中,跟踪、卧底等秘密侦查手段有望入法。但是,也有一种担心是它会侵犯人们的合法权益?
  张星水:这种担心并不多余。侦查手段的运用是一个度的问题,需要确保的是,这种手段不被滥用。从主观上讲,使用这个技术手段是为了提高破案率,但不能否认它会对无辜的人造成隐形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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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这些手段能够成功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吗?
  张星水:这个可能性是很大的。一方面通过不能强迫被告自证其罪,降低刑讯逼供的可能;另一方面扩大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利,通过窃听、卧底等手段从多处获得犯罪证据,改善只重视口供的庭审现状。这两者一同作用,将会大大降低刑讯逼供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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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也有人觉得,此次修正案被害人的权利明显被忽略,或至少被轻视了,是这样的吗?
  张星水: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律都严重忽视被害人的权利,如果我们修改法律只强化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而忽视被害人,这是不全面的。《刑诉法》的修改需要在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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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庭审过程主要是提供书面证言,很少有证人出庭作证,《刑诉法》的修改会涉及到这一点吗?
  张星水:需要时间。从中国的司法现状来看,为了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大量的案件是由检察官直接宣读证据,这样做有其必然性。但从法律的角度看,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这种实践上的改变需要时间,不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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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人们对《刑诉法》的修改抱有较高期望。您怎么看待?
  张星水:我持有谨慎的乐观态度。虽然此次修改存在很多亮点,但其实施效果如何还需要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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