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附录

发布时间:2020-04-10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附录一 达县磐石乡肖氏续修谱序

  

  多正、心瑞 同撰

  

  《虞书》纪九族之睦,《周礼》载三族之别,是谱之当修也,尚矣。且族之有谱,犹国之有史,国无史则孰知兴衰理乱之由,族无谱则孰知世系源流之辨,斯二者大小有殊,而其为不可无则一也。我肖氏得姓之祖,始于微子十三代孙叔大心,世居徐州。后因时移世变,或迁兰陵,或徙杜陵,或移洪都之建昌,或居越省之会稽,或走楚之长沙,或走秦之泸源,虽星列碁布,皆有谱可考。传至唐僖宗时,有礼部尚书名文元者,因避黄巢之乱,迁居江西陵江府清江县卢陵膏泽乡高塘里,生一子名霁,封灵王大帝,娶周氏生一子名焕,娶刘氏生五子,行三者名良释,娶刘氏生三子,行二者,名孝碁,娶杨氏生二子,行一者名汝璞,生二子,行一者名公寿,娶周氏生二子,行一者名祯,娶罗氏生五子,行四者名廷英,娶刘氏生二子,行一者名昭,娶刘氏生二子,行一者名起岩,娶王氏生一子,名希爵字原。明景泰二年,奉诏来川,卜居于渠,故渠邑分出之肖氏,皆以原为始祖也。原娶吴氏生一子,名子才,才生八子,行七者名党之,党生一子名可乔,乔生一子名继舟,舟生五子,行五者名朝富、字正用。明末,可乔祖率其孙正用,移于达县磐市肖家寨坎下居焉,我磐市肖氏,故即以正用为始祖也。正用祖娶李氏,生二子崇贵、崇宇,后因人事之变迁,贵、宇二公子孙,遂分为两大房,意见既不相合,字派更不一致,循是以往,则他日睦族之义,尊卑之分,尚可问乎。德普叔有见于此,乃于民十五年冬烝之际,集合两房长幼开会,申明大义,合谱合派,不许分歧。字派至六十九代,议定和字,和字以下,另拟“万世继其昌,光辉庆吉祥,人文增蔚启,功业建家邦”二十字,凡磐石肖氏子孙,必须一律遵守,以归统一。是以赴会者达数百人,莫不起立赞同称义举也。爰命多正、心瑞等。续修族谱,以垂万古,余等因辞不获,始考诸江西肖子充,与九江硖石肖以让,及渠邑肖廷佐所修之三谱,上自大心得姓之祖,下至万字派。共七十代,依次编修一谱,付之剞劂,尚冀后之子孙,继起有人,续修不已,则一本之亲,庶可千万世而不氓也,是为序。

              摘自1941年达县磐石乡肖氏合族续编《肖氏族谱》

  附录二 双村刘家祠堂“源远流长”碑记

  

  宗祠刊碑所以考世系知终始也,我刘氏承尧汉之后,祖宗炎汉,汉族章章,国民公认声名悉著于天家,唐宋明清以来,代多伟人,家谱世系殊难考究。我族自楚入川,驻渝城者,则自妙公始由渝迁达邑三里坪,生珉一公,二世生普昌公,普昌长子即礼公蔚,起八房,凡欧阳溪、刘家河边、马家嘴皆八房子之子孙。礼公生一世永文公,二世生义公,三世生仲文公,四世生天锡公,又生天、登荣,何世祖何氏终迁刘家河边草树坡,天荣终迁欧阳溪白鹤嘴,迄至于今汉字派已有十世矣。年湮世远,生息多而繁衍愈繁,宗支繁而族人愈宽,名讳殊难备载,字派亦多紊乱,几几乎尊卑无可别,长幼莫由辨,慢亲忘祖之道殆难免矣。欲使后代子孙知世系源流之辨,兴衰治乱之由,非建祠以尊祖敬宗,刊碑以收族立派,何以知世系之始终。光绪二十一年岁乙末,召集族中三房人等会议,就刘光寿田地出售议价钱九十串,留一半为生养死葬之用,捐一半为建修宗祠之础。仲春兴工,八月告竣,是役也劳碌数月,永垂千秋。长房马家嘴共捐钱一百串,二房刘家河边共捐钱一百二十串,三房欧阳溪共捐钱五十串,刘汉从捐钱四十千,光魁捐钱十三千,汉鼎汉玉共捐钱二十千,汉基捐钱八十,刘光煜捐钱五千,共襄善举。正殿两廊甫立规模,边旁尚末整顿山门,厅房竟陈遗迹。又于民国四年乙卯秋重修两山门厅房,提长房二房清明会钱二百余串以为重修之资。建祠厥列祖列宗永荐馨香,以尽木本水源之思,至某世祖生某代居某地勒于石碑,俾后世之子孙玄曾得以睹碑而知所从来,庶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笃亲兴孝从此雍睦矣,是为序。

       

                建修首者   魁 光烈

                   刘光 成 光昭

                   祥 汉习

                   孝 汉烈

  

                后修  光祥     刘

                   刘 光烈  汉  习

                  汉魁     三

                  汉明     基

                                                                                 

                襄办                 

                        祥       绪   

                     刘光 林  刘汉 魁

                        煜   明

  

                 前清监生刘光煜撰书

                 民国十一年壬戊岁孟秋月吉立

  

  附录三 达县磐石肖氏族规自治条例

  

  国有法律,以制强暴;
家有祖训,以儆愚顽。反是则不特世无宁日,而良懦且难生存矣。兹将我祖遗训,酌古准今,使我后代子孙,各明大义,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进而德业相维,过失相规,患难相济,人人循规蹈矩,为一乡之善士,亦我族之肖子贤孙,尚冀继起后孙,永远遵守,百世不忘。

   一、磐石肖氏,现已合族并派,心道二字以下,悉取和字,和字以下,继以万世继其昌,光辉庆吉祥,人文增蔚启,功业建家邦二十字,如有随意命名,不遵字派者,生不准列入族谱,死不准迎主上祠。族人之中不通喊叫,因无派可别,尊卑长幼,无从查考也。

   二、族人年在二十以上,无力完婚者,饬令该亲房补助完娶,如无亲房,或有亲房,而均无力者,则由族款开支,使之完婚,以繁子孙。

   三、族中女子年当及笄时,已生父母,或无父母,无力办理嫁奁及粗衣被帐均难负担时,即令饬该亲房补充,如无亲房,或有亲房而均无力担任,由族人公筹,或族款开支,不得小送,以贱骨肉,而贻非笑。

   四、族中子弟如有不孝父母者,轻则由族处理,重则送请政府按情惩治,勒尽抚养义务。

   五、族中之人,如有以小犯大,以下犯上者,小则由族人儆戒,大则送请政府究办。

   六、族中如有倚势欺弱,及借公挟私者,始而由公议恢复原状,如仍横霸,由族人查明事实,检查证据,送请法官追赔损失。

   七、族人恃恶欺善,哄诈族人金钱,及一切非法行动者,初则经族人令饬赔偿损失,如仍怙恶不悛,由族众鸣官请治诈欺罪。

   八、族人不认尊卑长幼者,经族人议决,即认为不肖子孙,全族与之断绝来往。

   九、族中有不肖子孙,故惹是非唆讼图利者,经族人议决,永褫宗祠公权。

   十、族人倚富欺贫,剥削族人财产者,如遇贫苦族人无力抵抗时,由族众议决,开支族款,请官勒饬恢复原状。

   十一、族中男女不顾廉耻有伤风化者,在未经发现时,由族人警告,维持困难,以防未然,如有甘居下流,警告不悛者,由族众送请政府治以危害风化罪。

   十二、春秋二季祭祀,与祭族人,均当严整衣冠,先日沐浴,以表诚敬,如有衣冠不整,故意嘻笑借酒滋事,不守仪则者,立即斥出家庙,并与以相当处分,以儆后效。

   十三、公款津贴留学,限于男子,在未津贴之先,则由族人共同查其家境确系清贫者,方能享用之。

   十四、族人如有绝产,由族人立嗣保产,无相当继承人,可将此产作为留学津贴。

  以上十四条,共希族人遵守,以身作则,其有培植子孙,维持农村,提倡生产,扫除文盲,以及应兴应革诸事宜,均当群策群力,次第举行,另议细则,以期完善。如有应列未列之条规,及应办事宜,得于春秋二季祭祀时,提出公议,添入实行,并得以修改之。

  

                摘自1941年达县磐石乡肖氏合族续编《肖氏族谱》

  

  附录四 磐石保甲沿革

  

  保甲之制,创始于黄帝(当时地方组织,以八家为井、三井为朋,三朋为里,五里为邑,十邑为都,十都为师,十师为州),演进于秦之商鞅,畅行于宋之王安石,实编联户口,组织民众,训练民众,清查内奸,联保联坐,地方自治之良法也。满清时代,全国分省、道、府、县、场,场以下或为里,或为团甲。本乡当时虽属达县,只有安居、太和、信勇、智勇、仁合、永安、复合、保安、庆安、双河、安辑十一团,由亭子下明月区管理;
其余五福、庆安、仁合、清合、西义勇六团归宣汉,由天生场南区管理。民国二年,河西李家渡安辑团,因抗屠宰税涉讼,投并达县护城团。其组织规程,以住户十家为一牌,设牌头一人;
十牌或十余牌为一团,设团首或甲长一人。本乡既属三邑,即各有保甲局或团务处、团保局、镇公所,所有保正或保董、团正、镇长,俱由地方民众公举,报请县府加委,就任三邑事务,有时分办,有时兼管,有时联合,靡属一定。户给木制门牌,填注第几号、丁口、职业,悬列门首,以便清查,第奉行不实,无多裨益。所有各级人员,除为政府或驻军办款,蒐刮民脂,藉饱私囊外,即无事可作,虽无薪给,人多竞为之,争权夺利,地方每因多故。此外,尚有乡约、客长之设,为一场调解纠纷,办理公差之职。民国二十四年,中央政府统一全国,收复川省,推行新政,改编保甲,当将本乡达县区域作成十四保,宣汉区域作成六保,万源区域作成二保,合并于达县,由蒲家场第一区署管理。二十五年,奉令改编为十九保。二十六年缩成十六保。二十七年缩成十二保。二十八年缩成六保。二十九年扩至九保、十二保、十八保。三十一年,更推为二十一保,所有保长、甲长,为实行新县制及地方自治基层干部人员,非健全而有相当学识能力者,不胜其任。故保长必经政府调训,甲长亦由地方讲习,始足充任;
不特此也,本乡为推进顺利计,更集中书记训练,民众训练,以求贯彻,并工作竞赛,以考贤能焉。

  达县磐石乡各保保长队附姓名略历表

     (民国三十二年五月 日制)

  保 别    职别    姓 名    年龄    籍贯   略   历     

  第一保    保长    肖培典    二八    达县   保干班毕业     

         队附    李荣林    二三    达县   在营模范队毕业

  第二保    保长    高家国    二八    达县   高小毕业

         队附    覃仲德    三0    达县   行伍出身

  第三保    保长    谭天银    三0    达县   地干训练班一期卒业

         队附    张大钊    二一    达县   在营模范队卒业

  第四保    保长    何国寿    三二    达县   在营模范队卒业

         队附    戴承山    三四    达县   私塾肄业

  第五保    保长    袁永康    二六    达县   高小卒业,曾任校长

         队附    袁开成    三二    达县   高小卒业

  第六保    保长    牟福田    五八    达县   私塾五年

         队附    牟克明    三四    达县   在营模范队毕业

  第七保    保长    张受百    三八    达县   曾任连长及连队附

         队附    牟言昌    二六    达县   在营模范队卒业

  第八保    保长    张明川    三五    达县   保训班毕业

         队附    田永培    二二    达县   在营模范队毕业

  第九保    保长    李子固    三二    达县   保训班毕业

         队附    刘安俊    二九    达县   在营模范队毕业

  第十保    保长    汪贵华    三九    达县   小学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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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队附    杜贵卓    二四    达县   在营模范队毕业

  第十一保   保长    肖正道    三0    达县   私塾五年

         队附    李 坦    二三    达县   在营模范队毕业

  第十二保   保长    张大本    二四    达县   师训班毕业

         队附    肖培斗    二五    达县   社干班卒业

  第十三保   保长    肖载扬    三一    达县   私塾五年

         队附    张光孝    二六    达县   私塾五年

  第十四保   保长    张楚白    四四    达县   社干班卒业

         队附    周明银    二五    达县   社干班卒业

  第十五保   保长    肖顺道    二九    达县   私塾五年

         队附    肖功德    二二    达县   高小修业

  第十六保   保长    刘 伦    三五    达县   私塾六年

         队附    赵锡成    三0    达县   私塾六年

  第十七保   保长    何仁浦    四二    达县   私塾八年

         队附    陈学志    三0    达县   在营模范队卒业

  第十八保   保长    李显廷    五0    达县   私塾五年

         队附    冯利生    二九    达县   在营模范队卒业

  第十九保   保长    魏泽周    二七    达县   高小毕业

         队附    魏在明    二一    达县   高小毕业

  第二十保   保长    朱廷宝    二六    达县   在营模范队卒业

         队附    曹 恺    三四    达县   在营模范队卒业 

  第二十一保  保长    杨玉山    六0    达县   不识字,曾任保长

         队附    黄仁先    三四    达县   在营模范队毕业

  

                   摘自民国《达县磐石乡志》卷一·官政门·保甲

  

  附录五 乡镇保甲组织规程

  

  每户设户长一人。十户为甲,设甲长一人,超过十五户者,另设一甲;
不及五户者,并入邻甲。十甲为保,超过十五甲者,另设一保;
不及五甲者,并入邻保;
若地形较远,管理不便者,编为特编保。保以上初为联保办公处,设联保主任,嗣改为乡镇公所,设乡镇长。所属之保,不分多少,以市场为单位,有数保以至二三十保者。乡镇以上为区,有区署;
区署以上为县,有县府;
县府以上为省,有省府;
省府以上为中央,有国府。每户男丁,年龄十八岁至四十五岁为现任国民兵役,在未中签征调入营服役者,即为工役,每年有法定三十天征工服役、造林、造产、筑路、修塘、筑堰及其他建设公共场所事项。每甲设甲班长一人,由甲长兼任,管理兵役、工役。每保设乡民代表一人,领导民众应兴应革,及协助政府推动一切工作,并改正保甲不法动态。设保长一人,禀承政府法令,办理各部门之事项,并推动及总理保内外一切事宜;
设副保长一人,除协助保长办理一切事务外,专司户籍及一切统计,并推动造产事项;
设保队附一人,专司组织国民兵,征送兵役,防范治安事项;
设经济干事一人,专司筹募款项,收付保管及设计造产事项;
设文化干事一人,专司造报表册及缮写文件及管卷一切事项;
设工役队长一人,专司组训及督导民工运输、建筑、造产工作事项。乡镇公所,乡长总理全乡内外一切事务,并监督指挥所属机关、团体及各职员;
设副乡长一人助理之;
设民政股主任一人,专司保甲编组、户口清查、户口异动,登记保办公处监督选举、及民众组织登记,劳工、卫生、救济及社会福利、礼俗、宗教、禁烟、禁毒、寺庙之管理、监督、及名胜古迹、古物之保管,以及其他有关民政事项;
设警卫股主任一人,专司维持治安、肃清汉奸,并督导人民实施自卫,在乡军人登记,军事供应,及军用征发,消防防空、防毒、办理兵役,出征抗敌军人家属调查,优待及抚恤,及民有自卫枪支登记、烙印、管理及取缔,协办国民军事组织及训练,以及其他有关警卫、治安事项;
设经济股主任一人,专司农田、水利、垦荒、工商、铁业、道路、桥梁、电信,及其他土木工程,粮食管理、民食调济、及建仓积谷、度量衡之检定,农村合作及地方财政整理,公款登记管理,及寺庙财产之登记,协助田赋征收,以及其他有关经济建设事项;
设文化股主任一人,专司管理及辅导中心学校、保国民学校、及其他短期训练教育,管理图书馆、体育场,及其他社会教育、调查文盲、强迫就学、塾师训练及私塾管理、取缔,公民训练,以及其他有关教育文化事项。设各股干事、助理干事若干人,辅助各股应办事务;
设事务员一人,专司公文收发及缮校,典守印信、文书档案管理、财物管理,会计及出纳、预计算编造;
设所丁二人,专司传送公文;
设乡警十名或二十名,维持市场清洁、卫生及一切安宁秩序。

  以上各职员,如有工作不力者,即停职提充现役。三十二年六月十七日,磐石乡公所奉转达县政府通令。

  

   摘自民国《达县磐石乡志》卷一·官政门

  

  附录六 达县磐石乡乡公所三年来业务检讨

  

  权可、仲藩自民国三十年古七月二十三日因回禄为灾,全街被毁。时吴超然县长,出巡本乡,亲见惨状,立即商同地方士绅,挽劝权可、仲藩,出掌乡事,收拾残局,可等力辞未获,勉为其难。权可理政,仲蕃兼掌校事,除振救灾黎修复市政外,并办理抗建要政,推行自治工作,为时三载,建修始告完成,其推办一切业务,屡获县府及国民兵团,赠给荣誉旗,传谕嘉奖,并以模范乡称之,其能百废俱兴庶政先进者,端赖本乡贤达士绅之爱戴及各界同事之协助与努力,于三十三年九月二日新制结束,自治开始,实行民选,权可、仲蕃复又当选为正副乡长,一再辞卸未果,乃于同月八日在本所大礼堂当民意机关,宣誓就职。兹将可等三年来,推动业务经过,分为建修、管、教、养、卫各项,提出检讨,用备改进。

  一、建修方面

  甲、街道:本场街道,过去宽不过七尺,上下共有梯坎十二处,行人多感不便。灾后无论已毁未毁,一律放平,加宽为二丈六尺,一则以利交通,再则以避回禄,街心由公家建修,两旁各店主自理,现已全街告竣,两旁植树,青翠可爱。

  乙、中心校:原设文昌宫,栋梁颓坏,坍倒堪虞,久欲改建,惜无良机。灾后,将天子殿前段被毁之地,改建学校,但限地势,部署不合正规,现有教室十间,寝室八间,办公室、游艺室、厨房、礼堂等,各有定所,实较旧有为宽敞也。

  丙、乡公所:原设天子殿大礼堂左侧,其地甚狭,不敷分配,因于三十二年六月就右侧园地,新辟地基,从事建修。虽未达到理想中之规模,然亦可为全乡中之最新建设也。

  丁、直友约:原设天子殿西廓下,为本乡孔学同人,会研学业之所,火灾后由同人乐捐经费,并得可等协助,在乡公所后层,另筑新舍一所。

  戊、天保寨、三圣宫:此庙历为本乡办理冬防之所,因年久颓坏,不堪运用。民国三十二年,由各社袍哥,仍就原地,乐捐改建,不敷经费,由乡公所补助,现已完成,较前扩大。

  己、乡镇公园及乡农场:此为新县制法定建树事项,业经本所利用天保寨空地,布置为磐石公园及农场,内设乡农会,其场前场后及官山一带公地,均划为林场区,现公园农场均布置就绪,林场于三十四年植树节时,始大事栽培。

  庚、公共图书室:本乡因交通梗塞,文化水准较低,业已选定桃柳堰背后园地,建设图书室一所,购置图书,以供民众观览。刻因经费不充,决缓于三十四年创立。

  上项建修经费,除乡镇公园及乡农场计洋一千余万元,由三十三年度各保造产超余项下提支外,其他一切工食材料,支出共八十八万四千一百六十七元三角,则由出售天子殿灯会沟,大浪井田价,天子殿焚献余谷,孔学同人各社社员乐捐,公盐红息,积谷利息,承办仓谷余米,各保造产超余,以及各姓乐捐施款,连年税收盈余等项凑成之。

  二、管的方面

  甲、整编户籍:本乡原为达、宣、万三县花甲,达县计十团,宣汉六团,万源二团(一团即现在一保)。于民国二十四年,推行新政,宣、万两地划归达县管理。依照户政法规,编为二十一保,又一特编保。二十六年,奉令缩编为六保。二十九年,奉令仍扩大为十二保。三十年六月,复奉令整编,切实清查,依照合法规定,整编为二十保零一特编保,计共二百零八甲,二千二百六十八户,男五千一百七十五人,女五千六百七十九人,男女共计一万零八百五十四人。

  中央以各省人口数字,恐时久差错,乃于三十三年,复颁令彻底清查,保数以许增不许减为原则,本乡于同年五月,奉县令调副乡长、民政干事、户籍干事、户籍助理干事、中心校民教部主任,赴县训所讲习一周,期满返乡,举行编查工作,限期完成。全乡仍为二十保零一特编保。二百零六甲(因第一保火灾后灾民苦无住所,迁出二十余户,故少两甲)二千二百六十七户,男五千一百八十一人,女五千六百七十六人,男女共计一万零八百五十七人。

  内中计分已婚男女五千三百六十人,未婚男女六千八百九十人,壮丁一千八百九十六人。学龄儿童,男八百五十九人,女八百零二人。私学修业者,男一千五百零五人,女一百一十一人;
小学毕业者,男五百五十七人,女一百一十七人;
中学毕业者,男八十五人,女七人;
大学毕业者,男一人;
不识字者,男一千六百九十二人,女三千七百零四人。职业方面:木工九十三人,石工三十三人,灰工十九人,铁匠十二人,砖瓦匠八人,医士十二人。残废者,男六十一人,女二十八人。

  乙、组训民众:本所于民国三十三年二月十五日,奉调乡长、乡队附、中心校校长、各保保长,到县城西山寺乡镇保干部讲习会,讲习两周。遵于三月一日,率领指调各员入会讲习,于同月十五日结业返乡。筹划组训工作,以保为单位,假各保国民学校、或保办公处,为训练场所,每户调男性壮年一人,集训一月,均各在家食宿。每日午前六钟入校,午后五钟回家,依照省颁教材,实施训练,于四月十五日结业,统计本乡参加受训民众为一千八百五十六人。以后随时机会训练,至专业训练。每逢集场日,调各甲长及优秀青年,在乡公所内,施以正规训练。

  丙、奉办公职候选人资格检核:本所办理检核之主要条件,为公民宣誓登记,本乡已宣誓公民男女共达二千二百八十五人,均巳颁得公民证。至申请检核本乡甲种公职侯选人十名,每保乙种公职侯选人八名。惟公民宣誓登记,尚未普遍,现在补行登记。

  丁、健全乡以下各级民意机构:本乡民意机构,计户长会议二百零六所,保民大会二十一所。自三十一年八月成立以来,截至本年底止,每一户长会议,计开会十八次,保民大会十次,本所每次派员列席指导。惟会议纪录,及出席簿内容,与规定稍差,其民权初步常识,亦欠纯熟,但对征兵、征粮、征夫、募款工作,尚能尽力。地方自治各项业务,更能精诚团结,共同努力,本乡原为乙种乡,县府以本乡成绩较好,故报请省府核准,提高待遇,列为甲种乡开支。民国三十三年五月,各乡乡长,在县训所受训结业,开往专署大礼堂举行典礼时,周县长开庆宣布本乡成绩,当赠锦旗一面,题赠“成绩优异”四字,为之褒扬。县属各界人士常以“模范”二字,颂扬本乡。

  戊、调解纷争:本所公推富有法律常识及公正士绅七人,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每次开会调解纠纷时,至少具有过半数之委员出席,除法定民刑事件报请法院解决外,其他概由调解委员会公开处理,本乡讼案少有者,实赖调解以公也。

  已、代耕队:本乡二十一保,各组织代耕队一队。凡十八岁至五十岁之男子,身体健康,未入营服役者,一律编入。凡属出征之家,无力栽种者,在春耕、夏耘、秋收、冬播时,由各征属报告队长,酌情分配人数,自带农器,自备伙食,前往劳作。

  庚、劳动队:本乡因建修公所,恢复市政,需用人力之处甚多,故组织民工队,以供需要。亦以十八岁至五十岁之男子为队丁,每保一小队,其人数应有尽有。本乡街道、乡公所、中心校、直友约、三圣宫、磐石公园、乡林场等之成功,多赖民工之出力。民国三十二年,奉令组织劳动队,乃将民工队名义更正,以后凡属政令调用,及地方凿塘筑堰,修桥路、垦荒地,造林造产一切工作,均由劳动队配合服役。

  辛、电线:本乡原设电话,(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因年久电杆朽腐,于民三十三年六月,从事修复,树料由各保征送,电丝电机,仍用旧有,修复员及力夫口食用费,共洋四万一千余元,时经八日,始告完成。

  壬、组织并健全人民团体:本所依法组织木、石、灰工、缝纫、弹花、厨技、乐技、屠宰、西医师等业同业工会,及教育促进会、乡农会、孔学分会各一,均组织就绪,选定职员,分别推行业务。

  三、教的方面:

  甲、增设保学;
本乡原有中心国民学校及七保、十保、十八保,保国民学校各一,嗣以儿童就学不便,故因地增设四保、五保、十四保、十五保保国民学校四所。其教经,初由地方筹支报销,继由县政拨款办理,但以本乡保甲比较,仍未达到教章规定所数,而且向学儿童,因校址离远,仍多失学,故于去前两年,复又添设六保、十六保、十九保私立国民学校三所,年需教经,纯由该学区内之保甲,自动在合法财源内,设法支给,报所备查。

  乙、建修校舍;
中心校,国民学校,四保、六保、七保、十保、十四保、十六保,各保国民学校校舍,均系新建完成。至十五保、十八保、十九保,国民学校校舍,正在筹备改修中。惟各校设备空虚,亦正计划充实,不日当有可观。

  丙、创修乡志:本所有鉴本乡历代事迹,年湮失考,深恐现今事业,又久后无传。特于民国三十二年五月,倡修乡志,采访本乡古今事物,分门别类,编成四本,以资考据。不日印订成册,送陈县属各机关、学校备阅矣。

  丁、健全学会:本乡于民国十二年,即由李天佛、张子履等,商同旅达同学,制定简章,组织“磐石学会”:以敦笃友谊,砥砺学行为宗旨,当时得李、张二君之领导,对于本乡文化事业,诸多补益,嗣因会员散漫,致使有名无实。民国三十年暑期中,本所召集本乡先后学界人士会议,修正学会简章,推选职员,健全组织。现各职员,均能努力职责,工作进展较前更佳矣。

  戊、设立教育促进会及强迫失学儿童入学委员会:本所于去前两年,先后奉令设立教育促进会及强迫失学儿童入学委员会,均于奉令后十日内,依法设立,选定职员,分别进行。现本乡各学校,能顺利无阻,学生加多者,实赖两会之力也。

  己、组织剧团:本所为推行社教,提高民众爱国情绪,于三十年寒假中,邀集本乡先后学界人士及“集贤园”玩友、组织“民锋剧团”,推定职员,负责工作,每于国定纪念日,或本乡特别盛会,元宵、灯节等日,公开表演新旧戏剧,颇为观众赞赏,团内设备,及表演时杂支口费,悉由本所设法资助。

  庚、通俗讲演:本所于民国三十一年,联合各校教职员及本乡肄业中学以上学生,成立“通俗讲演团”三组,于集场日,轮番在街头向民众讲解现行法令,或国家大势,有时更深入农村,作普遍宣传,藉以唤醒民众,共赴抗建事业,两年来收效颇佳。

  辛、党团活动:本乡原仅国民党党员二十八人,三民主义青年团团员六人,自民三十二年十月成立区分部,仲藩当选为区分部书记。民三十三年十月,成立分队,权可充任分队长后,分别努力工作。本乡各公务员及优秀青年,自愿参加者甚多。现共有党员七十三人,成立区党部一,区分部七。团员囗人成立。

  壬、毕业会考:本所为鼓励学生勤学,加强教师管教计,特于民国三十年下期成立毕业会考委员会。凡乡属各校毕业生,均调集中心校,经委员会考试及格者,始得毕业,毕业生均发给多量奖品,前三名更厚,而第一名之学校教师,由本所照薪给奖三月,二名给奖二月,三名给奖一月,以资奖劝,推行以来,不但学生能努力学业,即教师亦竞尚教导方法,惟恐落后。

  癸、民众问字处,代书处、识字牌:本所以本乡失学民众过多,欲救文盲,特于本所附设民众问字处、代书处,由助理干事,兼负全责。凡民众不识字,或信扎条据之书写,均以义务为之代劳,并于适中地点,设置识字牌三面,书贴常用文字,附具图说,每十日一换,俾不识或粗识文字之民众一见即解。

  四、养的方面

   甲、修筑道路:本乡地居高峻,往来行人,深感困难,故于民国三十一年,拟定计划,大事修筑,由场至县城、罗江、洋烈、庙安、复兴、柏树、亭子等乡乡道,均至各交界处止,一律放平改直,筑成路基宽五尺,间铺三尺宽之石板,除土工征调劳动队,未支薪资外,统计石工工食洋二十余万元,而各保相通之保道,又于去今两年,督饬该管保甲,次第修整完成,但因财力有限,多未面铺石板。

  乙、兴筑水利:本乡土质沙土、砾土、夹沙土较多,天雨稍一失时,旱灾立见,故于三十一年冬,严饬各保至少选筑标准塘一口,堰三口,纯系征调劳动队工作之。

  丙、督完田赋:田赋一项,在民国三十一年以前,生活稳定,政府征收法币。嗣因抗战延长,物价渐贵,政府为供给战时需要及调节民生计,自民国三十年起,改征实物。本乡三十年,完纳征实,征购谷共一千二百余市石。三十一年,一千六百余市石。三十二年,二千四百市石。三十三年,办理土地陈报,本乡因陈报过重,统计征实征借、积谷、以及县级公粮四项,共完谷七千三百余市石。虽人民担负过重,但都深明大义,并赖保甲人员,督催得法,历无蒂欠,现正呈请田管处减轻,业蒙批准,在本年度可望改进矣。

  丁、推行合作:抗战当前,农村破产,非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势难完成抗建及一切自治工作。本乡于民国三十年募集股金囗囗元,组织弹花业生产合作社,派员到陕,买回铁质弹花机一架,马二匹,正式推行合作事业。原拟提倡种棉,并用机器纺纱织布,增加农村生产,嗣因地方较小,场销有限,不一年即行停业,归还股本。复于三十三年冬,由乡民代表会议,以民办食盐股款三十余万元,如数移作乡合作社股金,办理运销、生产、消费业务,以推销平价布、食盐、米粮、土布、菜、桐油等,及日常生活品为中心业务,依法选定职员,负责办理,并得县府合作室指导员罗祝裔,亲临指导。将来收效必佳,人民所获福利不少矣。

  戊、奉募积谷:本乡民国二十七、八、九三年积谷,奉令以一次募足,一千一百二十四市石六斗,但实收入仓只九百六十一市石七斗四升五合。三十年自五升粮起募该谷三百二十三市石四斗六升五合,实收只二百九十一市石零二升。三十一年,仍自五升粮起,折收代金为数七千零八十元,收清无欠。三十二年自三升粮起,应募谷四百六十四市石七斗一升,实收只三百八十市石五斗二升六合,其谷连年作出征家属优待,及调整岁荒之用。三十三年积谷,依土地陈报新配赋额五角起募,由县仓库随粮附征。

  己、优待征属:本乡连年奉调出征壮丁之家属优待,如端午、中秋、年节之礼,优待谷,安家费等,均由地方士绅乐捐送给。每次散发时,均召开慰劳大会,会同乡民代表当众散发,由家属亲领,从无侵蚀,扣折情事。并减免各征属之地方担负,极贫者,必要时还格外资助,当农事时,更督饬代耕队,前往劳作,其伙食农具,由代耕队自备。

  庚、推动储蓄:本所三十年办理建国节约储蓄,为数一千五百元。三十一年,同项储蓄,一千五百元;
又战时公债三千五百元。三十二年,同盟胜利国币公债,三万七千元;
又同盟胜利美金公债二千一百六十元,折合国币四万三千二百元;
又建国节约储蓄三万八千元。三十三年,同盟胜利国币公债七万八千元,公益储蓄五十三万六千元。上列各项储款,均已如限缴清。

  辛、协办民盐:食盐一项,国战发生后,政府实行管制,官运民销,但营斯业者,恒藐法舞弊,走私抬价,任所欲为,人民常受淡食之苦。民国三十年,由人民自动集资举办。至三十二年底,均顺利无异,殊盐局改变新法,周县长开庆,以人民饱受淡食,欲除积弊,拟定以整齐代凌乱,合作代运销,由各乡组织乡合作社,保组织保合作社,由人民自动办理。本乡遵照意旨,召开民众大会,推定经理,组织完成,统计每月共需食盐三十五包,每包由河川起运,到本乡推销,需洋一万五千元。以本乡月定包数计,共募足五十二万五千元,与蒲家、罗江、磐石三乡联成一气,订立“协兴永”牌号。殊事出意外,盐局将“协兴永”之盐,核归蒲家乡推销,而本乡食盐,核向“罗江福”牌号承领。未几“罗江福”经理欺公藐法,不惟营私舞弊,而且将本乡存款二十八万四千元抓亏,因之民欠股款三分之一未动,后经屡控,始将存款收回,民盐自此无着,去年冬,由乡民代表会议决,将此款改办乡合作社,现已营业矣。

  壬、举办春赈:本乡户口,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谋生活者,约占百分之十五,每年在农历二三两月,青黄不接之际,发动募捐,依口受食。一般富绅,深明大义,每逢举办时,均能踊跃捐助,极贫之家,赖以少补。

    癸、改用新器:旧有度、量、衡,原不一致,不惟县属各乡,各有大小,即本乡各户,亦有差异,一般奸商、土劣,恒多自由出入,剥削愚民,此不惟影响交易,抑且紊乱货制,故各市县,设置度、量、衡检定所,统制合法新器,勒令购置,毁销旧有。本所遵令改正,初则改换公称、公斗、公尺。每保各置一套,继则实行查毁旧器,每户各备新器一套,推行未及两年,而旧器已消毁无余,新器则普遍全乡矣。

  子、公共造林:造林意旨,一为供给国家及私人之需要,一可借以防备旱灾。本所于每年植树节,除严饬各户,照规定自植树株外,并由本所分期将天保寨、天子殿庙前庙后一带公地因地因时,普遍栽植,各保保办公处、保国民学校附近,亦责由主管人,酌情栽培。十年后,当有可观。

  丑、公共造产:本乡公共造产,以农田为主,垦荒、种地、点桐、造林、栽桑、养鱼、畜牧为辅,自民国三十年六月二十三日火灾后,凡建修乡公所、中心校、直友约、三圣宫、乡林场、磐石公园、保国民学校、私立保国民学校,添聘教师,及办公费不敷,各保修复道路、造林、造产等项,莫不由连年造产余资,补助开支,至三十三年底止,除开支不计外,统计各保共存稻谷五十四市石,小麦三十二市石七斗四升,豌豆二十九市石一斗一升。值兹抗建同时并进当中,应需经费,加重于往常,势非集中人力,公共造产,不足以济时艰。本乡造产成绩,连年均表报县府备查,县府谕为全县之冠。

  寅、改良蚕桑:本所于民国三十一年,在第十五行政区桑苗圃(达县张家坝)承领实生苗七千五百余株,除本所施以接穗,在天子殿公地,栽植一千余株,作为实习外,每保分发实生苗三百余株,转给各户栽植,继续接换湖桑、牙桑等。五年后,平均每株收叶十五斤,每保共可饲养蚕茧二百斤,每斤售价一百元,即可得洋二万元。以二十一保计,春季农民附业,当可增加生产二十万余元。但养蚕者,多墨守陈规,不知科学方法,因之收效很少,蚕业渐废。本所为改进饲育方面起见,以权可生平实验所得,拟于今春办一蚕桑学习班,每保选送合格人员二名,自备伙食,来班会习接穗、育蚕方法,即采选天子殿公地,所植各种桑株,将各户所植草桑,通体换为湖桑或茸桑,并牺牲已有桑叶蚕种,作为实习资料,此案已提交乡民代表会公决,不日即可实现矣。

  五、卫的方面:

  甲、组训国民兵:年次编组,以乡为单位:地区编组,以保为单位。本所于民国三十一年八月,编组结果:统计二十一小队,二百零六班,共国民兵一千三百二十人。除春耕后、冬防时,施以正规训练外,其余时间,概以机会训练。

  乙、干部训练:本所为贯彻政令,健全人事计,乃于民国三十四年一月一日,举办国民兵训练班,调集各保保队附一人,军士三人,司号一人,共一百零三人,在中心国民学校,施以七十天之正规训练,其食米,柴薪,由各保筹募。结业时,周县长开庆、国民兵团副团长刘绍唐、本区区指导员王代荣、县党部执行委员王锐三、三民主义青年团书记魏地德、本乡县参议员肖从准等,亲临训示,周县长、刘副团长,并制锦旗一首,题赠“民族之光”四字褒扬之。

  丙、办理国民兵身份证及免缓役证:本所于民国三十一年八月,奉县令凡在十八岁至四十五岁之男子,一律制发身份证及免缓役证,以利管制。办理结束,统计本乡填发身份证者一千三百二十人,免役二十八人,缓役四百九十人,现役四百六十八人,应服国民兵役者三百二十四人。其他禁役、停役、除役、延役、回役均无。

  丁、出征义壮:本所截至民国三十三年底止,除服务后勤部队人数不计外,统计被征壮丁三百三十名,自愿参加入营者三十二人,被邻乡擅拉入营者十一人,过去在外入营,现在前方抗战者十七人,共三百九十人。凡出征家属,每年端午、中秋、年节之礼,由各保筹给食物,公开发给优待谷,每人一市石,则由建仓积谷开支,但后方勤务部队服役者概不支给。

  戊、代耕队:本乡二十一保,组织代耕队二十一队,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之男子,身体健康,未入营服役者一律编入,凡出征之家,无力雇请人工者,每当春耕、夏耘、秋收、冬播时,由各征属报告队长,酌情配合人数,自带用具,自备伙食,(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前往劳作,以示优待。

  己、自卫枪支:本乡于民国初年,办团剿匪,成绩即为全县魁首,但后遭驻军忌恨,数次迫令缴械,以致枪弹为之一空。后于二十二年红军入境时,多方价买,始凑成快枪二百余支。嗣经县府几度调用未还,现仅存一百三十余支,配合火枪,略可供给自卫之用。

  庚、维持治安:(一)消积的,随时严密保甲组织,肃清内奸,无论何人往来,必须先报告保甲登记,探询明确后,始准住宿。(二)积极的,每保拣选精干壮丁三十人(或二十人),为出击队,随时配以快枪利刃,一旦临警或闻警急信炮,立即持械,飞往指定紧急集合场,由队长率往匪方出击兜剿,挨门丁亦各持械,就地扼守,断匪归路。每次集合时,在天保寨三炮音响,全乡国民兵最迟不过三小时,即可集中。民国三十年,吴县长超然,刘副团长绍唐,赠优胜旗一面,题赠“奠定闾阎”四字。三十二年,调集本乡国民兵在达县大操坝检阅时,周县长开庆亦赠旗一首,题赠“为民前锋”四字。

  此外应未办业务尚多,如教的方面之职业训练、公民体育场、娱乐场等。养的方面之厘定地方托儿所、救济院、及改良渔牧农产品、手工业等。卫的方面之卫生所、保健箱、公墓等,均未推行。俟相当时,再次第完成之。

  公共造产

  公共造产,系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公共造产委员会,分保经营,垦种乡镇公有田地,开垦山地,栽植茶、桐、桑、竹,及其他各处林木;
修筑乡镇公有鱼塘,建筑水库、水碾;
创办乡镇公营工厂,举办各种小规模手工业,如纺绩、造纸及砖瓦窑等;
创办公有牧场,饲养牛、羊、鸡、猪等,凡利于经营之各种生产事业皆属之,其目的在运用民力,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奠定乡镇保财政基础。自民国三十一年七月达县县政府先后奉转四川省政府三十一年财字第一零三零零号及零九四六七号、零九九零六号训令,并检发乡镇保公共造产实施计划及公共造产委员会组织规程办法细则工作进度表,令仰遵照办理后,并派员督导成立。本乡自奉令推行后,所营事业,成绩昭著。深得政府嘉奖,果能勇往迈进,不但充实地方富力,且能发展公益事业,较前乡镇经费,由人民负担或政府统支,束缚限制,影响事业,甚为便利。兹记其事,以备考核。

  

             摘自民国《达县磐石乡志》卷三·食货门,1945年。

  

  附录七 磐石乡的土地改革

  

  建国前,农民受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生产力受到束缚,农业生产得不到发展。据土改时统计,建国前全乡田地面积为68,111.64石(五石折一亩)。其中:地主718人(包括祠庙寺),占全乡人口5.8%,田地面积27,139.18石,占全乡田地面积39.9%,人平37.7石;
富农382人,占全乡人口3.08%,田地面积4,923.26石,占全乡田地面积7.2%,人平12.9石;
小量土地出租524人,占全乡人口4.22%,田地面积5,821.15石,占全乡田地面积8.55%,人平11.12石;
中农3,438人,占全乡人口27.7%,田地面积18,946.97石,占全乡田地面积27.8%,人平5.51石;
贫雇农6,590人,占全乡人口13.3%,田地面积11,281.08石,占全乡田地面积16.52%,人平1.72石。

  为了废除这种人剥削人的制度,地委土改第一分团副团长白兰芳带领一百多名工作队员于1951年2月来乡进行土改试点,历时四个月胜利完成。

  土地改革中,自始至终贯彻“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打击地主”的土改路线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保证了工作的顺利进行。工作中,在充分发动群众提高阶级觉悟的基础上,主要采取了划分成份、查田评产、反违法破坏、没收、征收和分配等步骤,紧密结合、循序进行。通过划成分,全乡划出地主140户、小土地出租145户、富农55户、中农634户、贫农1,564户、雇农87户、小商65户、小贩9户、小手工业74户、贫民28户、二流子19户。查田评产结果,全乡田地总面积为68,104石,通产56,098石,比1950年征粮面积增多9,000石,增加通产7,000石。在反违法破坏斗争中,惩罚在乡地主115户,罚款三亿六千五百七十六万元(旧币),在城地主33户(未计在本乡地主户数内),罚款一亿二千六百八十六万元,加上收回地主借出的稻谷折款二千一百三十三万元,共计五亿一千三百九十五万元(内含黄金九两五钱、大银子72个、花银1,296两、银元4,616元折款)。富农中有自愿交出田地50石、银元140元、金戒指二只、洋线三饼、宽布两匹未收。结合进行没收、征收:全乡共没收本地、外乡地主田地通产22,224石,征收田地通产3,832石,没收和征收房屋975间,没收耕牛78.5头,农具2,216件,家具42,398件。分配胜利果实采取了两种方案:即现金以四亿一千三百六十五万元分给三分之二的人口,四百五十万元扶持小商贩,四千万元照顾贫苦返乡的人口,五千五百八十万元赠给未分到“果实”的中农;
田地、房屋及生产资料的分配,采取全乡性调剂,小组自报,大会评定,出榜公布,分团批准定案。分配办法:贫苦红烈军属一人照二人计;
有其他职业维持生活的酌情少分;
照顾新安家的单身汉;
根据生活资料缺乏及贫困程度评四等。农具和家具原则上满足贫雇农,缺啥补啥,田多的四、六、十村留公田适当调剂邻村及下乡分田人口。据此方案,全乡贫雇农1,651户按田地分配标准3.94石计,分进田地通产18,168石(贫农中有部分田地的补足标准),占没、征收田地通产71,6%,分得房屋975间,农具2,261件,家具42,398件。中农分进田地通产3,425石,占没、征收13%。地主分进田地通产2,526石,占没收9.7%。余公田通产1,487石,占没、征收5.7%。在运动中,对违法破坏、赔罚顽抗抵赖的地主以斗、杀、判、谈、拉等策略,瓦解敌人,打击敌人,全乡五次公审大会,判处死刑14人。

  五月上旬,土改结束,召开庆功大会,会上烧毁没收的红契2,822张,鸦片烟470两。同年冬,对土改进行复查,查错、查漏、解决遗留问题,填发管业证,从此,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摘自磐石乡志编纂领导小组主编:《达县市磐石乡志》,1987年。

  

  附录八 磐石乡的互助合作与人民公社化

  

  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分得了土地,生产劲头大,热情高。但是农村中的雇贫农家底薄,牲畜、农具缺乏,经不起天灾人祸,逐渐出现新的阶级分化现象。

  1951年12月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贯彻“组织起来走大家富裕的道路”。1952年春的大生产运动中,按照“自愿互利,等价交换,民主管理”的三大原则,开始组织变工互助的临时性和季节性互助组,同时在县工作组的具体指导下,当年秋收前,磐石重点建立了刘安寿、杜纯林、中心乡的陈学坤、刘兴才等四个常年互助组。之后,全乡点面结合,建立起季节性、常年性互助组300余个,入股人数占90%。1954年由临时性转为常年性的互助组,再由小到大并为联组。

  根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的决议》,1954年在刘安寿、杜纯林、陈学坤等常年性互助组重点搞起了以土地入股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的私有牲畜、大型农具折价入社统一使用,劳动收获产品,归社员共同所有。尔后,合作社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1955年底在联组的基础上建立了初级社52个,入社户占90%。实行三投(投资、投劳、投土地)、三包一奖(包投资、工分、产量、超产奖励)。分配时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用于扩大生产和社员福利。土地付给报酬,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1955年《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发行后,磐石农村纷纷扩社,由联社转入高级社,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组织,取消土地报酬。大型农具、耕牛、林木折价入社。1957年全乡的初级社均转为高级社,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基本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8年8月党的“八大”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认为单一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应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人民公社。据此,磐石乡于1958年10月建立了达县磐石乡人民公社,实行公社一级所有制,取消了原高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将18个村改为管理区(耕作区),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到处搞“跃进门”、“千斤亩”、“万斤沟”、“卫星田”、“试验田”等形式,以显示大跃进的势头。

  大办公共食堂:人民公社化后,为了适应“大兵团作战”,出工一致,解放妇女,增加劳动力,各管理区的生产队,根据人口分布情况办一个或两人公共食堂,男女老幼都进食堂吃饭,实行吃饭不要钱。由于公共食堂对财力、物力、人力无偿平调,加上管理不善、浪费大和三年特大自然灾害,以及粮食减产等原因,社员口粮标准一降再降。社员因缺乏营养而害水肿病的很多,出现了全乡人口出生率下降,死亡率上升的现象,1961年3月公共食堂解散。

  大办钢铁:在大跃进时期,公社调动男女286人在园窝子采煤、炼铁,历时五个月,共炼铁180公斤。西里碥采煤未成又迁至川主庙上河沟打井采煤,历时一年,拓井10余丈,因资金、技术等条件不具备而停工。盲目施工,得不偿失。

  大办粮食:从1958年至1961年,由于瞎指挥、浮夸风为标志的“左倾”错误思想指导农业生产,要求高度密植,深耕熏土,各种农活,不分地区和条件,都要搞“一条心、一股劲、一个样”,大田、小田都要搞“南北开厢”一个质量,这种违反客观自然规律的瞎指挥,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挫伤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

  

            摘自磐石乡志编纂瓴导小组主编:《达县市磐石乡志》,1987年。

  

  附录九 达川市磐石乡双河口村村民自治章程

  (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村民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村委会组织法》和《四川省(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经全体村民反复讨论,民主制定。

    第三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村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的监督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它社会事务。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干部,还是群众,都必须严格遵守。

  驻在本村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亦应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和村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

  

    第六条 村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大会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会长一人,任期每届三年。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撤换补选。

  村民代表必须是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觉悟高、思想好,有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村民。

  村民代表应密切联系村民,积极参加会议,收集村民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民代表大会委员会、村委会、党支部,以至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反映。带头执行决议、决定,协助、监督村委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 村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

  村民代表大会是村的权力机构。村民代表大会委员会是村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建立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行村民自治、民主决策村务切实可行的组织形式和根本制度,在乡人大主席团的指导下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村民代表受村民委托,代表村民管理决策村中的事务,行使民主权力,给村民提供了表达意愿的渠道和场所。使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落到实处,从而调动村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密切干群关系。村中一些难办的事,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和大家商量,形成一致的决议后,代表们不仅带头执行,还要积极做好群众的工作。

    第八条 村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的职能

    (一)议事——民主讨论村中的事务。(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二)决策——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统一思想,形成集中的意见。

  (三)监督——实施对村务、村委会工作和干部行为的监督。

  (四)立规——根据村务管理的需要,讨论制定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

  (五)评议——评议村干部的工作和为村民服务的表现,给予直接的批评,直至提出罢免和改选。

  (六)帮助工作——帮助村委会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条 村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开村民选举会,选举村委会,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

  二、召开村民会议组织村民:

  (1)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2)审议和通过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3)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4)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大会是村的最高权力机构,十八岁以上的村民都应参加。

  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

  (1)监督审查村财务,包括本年收支预算和上年收支决算。

   (2)监督提留款、集资款、义务工的收缴、安排和使用,机电、水及其它集体物资的管理使用和生产资料的分配供应,宅基地安排。

    (3)监督、审查村委会在征兵、招工、招干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4)监督救灾救济、优抚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5)撤销或修改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

  四、村民代表大会委员会负责处理村民代表大会的日常事务,收集整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议案。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求得解决意见。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对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提出不同意见或提议,经村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审查同意,应召开村民会议进行重新讨论表决。

  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由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村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根据本村的情况,确定会议时间、内容。

  (二)村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委会提出讨论的方案。

  (三)代表中有五至十人联名提出问题,要列入会议内容审议。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一)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得以贯彻的原则。

    (二)遵纪守法的原则。

    (三)保证上级行政任务完成的原则。

    (四)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决定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决定一旦形成,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

    (五)为保证村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职权的行使,村委会需上报的重大问题,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的例会、学习制度。

  村民代表大会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年初听取村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听取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设想,作出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提高代表的素质,委员会要定期组织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代表联系群众的情况。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乡人民政府的指导,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的监督。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完成乡人民政府布置的行政、经济等工作任务;

  (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好本村生产的服务协调工作;

    (六)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七)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八)做好优待抚恤、救灾救济、殡改火化、五保供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九)带领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会议制度。每月学习一次,村委会正副主任和全体委员参加。由村委会主任组织,主要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会议制度,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和民主生活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时召开。

  (二)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
本村重要公共事务,村干部的分工及工资报酬;
财务收支,基建工、义务工使用;
农用物资分配;
电费收缴管理;
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
救灾救济;
优抚政策;
征兵;
招工、招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公开的形式:建立村务公开栏;
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公布。

  (三)村、组干部廉洁制度。村、组干部是村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工作,为政清廉,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履行职责,勤奋工作,带领村民勤劳致富。不请客送礼,不收受贿赂,勤政廉洁,不以权谋私,不优亲厚友,敢于同歪风邪气、不良倾向作斗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群众监督。

  (四)村、组财务管理制度。为加强财务管理,村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建立财务管理领导小组,会长任组长,由村会计和一名村民代表,共三人组成,村、组财务人员,做到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切实执行一支笔审批,现金、库存平时不得超过50元。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旅差费,按照有关规定报销。住宿、车船费凭票按规定报销,招待费每人每餐不超过伍元。一切支付账目必须凭原始单据,单据上要有审批人、经手人签名方可报账。做到民主理财,实行财务公开,每季度张榜公布账目一次。财务人员变动时,应邀请乡农经站审计认定后,方可移交,做到账款物相符,手续清楚。

  (五)村民档案管理制度。村民档案,以户为单位建档,对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以上的家庭成员,进行登记和管理。整顿好全村农户的户口簿、财务收支账、凭证、土地承包和各种经济合同、村的各种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记录,以及村内形成的其它资料。档案保管人员对保管的各类档案,未经批准,不准擅自涂改、撤毁,不准随意借出和携带外出。凡需查阅档案,必须经领导批准,由两人以上负责查阅。

  (六)村委会工作报告制度。由村主任召集和主持,村民代表大会委员会成员和村委会委员参加。每月召开一次。主要报告村委会和各工作委员会传达、贯彻上级业务部门的工作指导意见以及代表大会委员会的各种决议、决定的执行、办理、落实情况,研究村委会下步工作任务。

  (七)村民评议制度。由村民代表大会委员会主持召开,村委会及全体村民代表参加,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评议村、组干部的工作实绩、公仆意识、廉洁奉公、履行职责,以及办理的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决议情况,收集听取村民对干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八)村、组干部考核制度。村、组干部考核制度由村委会建立,接受村民代表大会监督。主要考核:任期岗位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九)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内容:讨论决定重大村务,报告各种决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调解治保、科技生产、公共卫生福利、妇女计生四个工作委员会和财务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增设农业工作委员会、经济工作委员会。

  调解治保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秩序,调解民事纠纷,负责辖区内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教育工作,协助政府和公安保卫、司法等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和保卫工作。

  科技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有关政策和知识,提高村民素质,提出本村科技生产工作计划方案,并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坚持科技兴农、科技致富,大力新办科技、教育、文化等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

  公共卫生福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村卫生员积极为村民防虫治病,发动和组织群众搞好妇幼卫生、保障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优抚、救济、婚姻登记、殡改政策,搞好社会救济、农村养老保险、关心孤老和残疾人。

  妇女计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教育村民及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财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集体财务的管理使用和审计工作。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八条 本村划分为十几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人,经济条件好的组可设会计出纳各1人。

    第十九条 村民小组长必须是年龄18周岁以上,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有生产经验、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受群众信赖的村民担任。

    第二十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二)负责召集小组会议和组织全组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乡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制定规划,发展经济,搞好公益事业和公共事业,加强财务管理,积极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和改进方案。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向村委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和方案。

  (六)调解好本组村民的纠纷,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节 村 民

  

    第二十一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建议和批评,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18周岁以上的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务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依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每个村民在村内都应尽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完成国家的农副产品定购任务,各种税费的上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服兵役、优待烈军属、供养五保户、赡养父母、抚养教育子女,扶养扶助残疾人,负担义务工、基建工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村、文明户的活动。

  (五)自觉守法,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第五节 村组干部

  

    第二十三条 村组干部是全体村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发扬民主作风,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履行职责,勤奋工作,带领村民勤劳致富。

  (五)不吃请、不受礼,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六)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七)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八)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决定,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三章 村民组织选举

  

  第一节 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成员中应有妇女、青年、民兵。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凡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第二十五条 村委会的换届选举,由村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组成选举小组,在乡党委的领导下,乡人大主席团的指导下负责选举,村选举小组人选由乡党委、人大主席团确定。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村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和政党、人民团体,在村的组织及村民小组推荐,根据较多数村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的三天以前公布。

  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也可采取等额选举。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的方式进行。选举按村召开村民大会,推选总监票员一人,总计票员一人,各村民小组推选监票员一人,计票员一人,分别负责村和小组的清点人数,收发选票、监票、计票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享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含委托投票数)、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方能当选,获得过半数的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票多的当选。如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本村的选举,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顺序一次投票同时进行,选举结果由村选举小组当众公布,并报乡党委、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称职,有五分之一村民联名提出或三分之一的村民小组提出撤换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可以撤换。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免去其职务。

  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名,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设投票箱进行补选。

  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故外出等缺额的,可在村民委员会中推选一人暂时代理主任工作。

  

  第二节 村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选举

  

    第三十一条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每十至十五户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一名,代表每届任期三年,换届选举与村民委员会同步进行。

    第三十二条 村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中党员占60%,有一定的妇女、青年,设会长一人(一般由支部书记兼任),委员会成员在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选举办法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相同,凡担任行政职务的人不得参与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村民代表和委员会成员不称职的,经村民和村民代表讨论同意,由村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后,可以撤换或另行补选。

  

  第三节 村民小组长选举

  

    第三十四条 村民小组长由小组村民会议推选,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村民小组长因故缺额时,由村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召集该小组村民另行推选。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劳动积累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上级规定,实行义务工、积累工制度,义务工、积累工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乡或村安排的水库、堰塘维修,防汛抢险用工;

    (二)市、乡和村统一组织施工的农田水利建设用工;

    (三)市、乡和村组织的道路建设用工;

    (四)乡、村组织的开发荒地、荒山的用工;

    (五)义务植树绿化用工;

  (六)乡、村兴办的科技、文教、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村办企业基建的用工。非集体统一组织的户办和联户办工程用工,不能抵减义务工和积累工。

  第三十六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农业户口,都要负担义务工和积累工。

  第三十七条 长期失去劳动能力的伤、残疾人员,因意外事故在一定时间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经村委会决定、村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可减免义务工、积累工。

  第三十八条 男60岁,女55岁以上和18岁以下的村民和在校学生、义务兵,不负担义务工、积累工。

  第三十九条 凡符合出工条件的村民,每年至少负担积累工15个、义务工10个。

  第四十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工时,经村委会同意可以资代劳,按每个工日5元交纳;
无故擅自不出工者,每个工日收取教育费10至15元,限期交纳。

    第四十一条 凡迁入本村的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应交纳福利基金。村外的每人交纳500-3000元,本村内的每人可减半交纳。各组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标准范围内收费,本收费不包括村以上其它方面的收费,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如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可向村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写出书面报告,批复后执行。因婚姻关系迁入的无论男女每户准予免费迁入一人,超出的按此标准减半收取福利基金。否则,村、组不予落户,户口转出时一律不退款。

  

  第二节 土地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村所有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自留地、山林地等,属集体所有,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村民在使用土地时都必须服从国家、集体的建设需要。

    第四十三条 土地在规定的承包期间,只要承包户按照合同正常经营,承包关系一般不变动;
需要变动承包关系的,须经村民小组同意,变动后要重新签定承包合同。

    第四十四条 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在承包期内,承包人要按国家法律、政策和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积极配合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收入,提高地力。未经批准,严禁在承包土地上取土、盖房、采矿、建坟和私自将土地转为其他非农业用途。

    第四十五条 对不精心经营,造成承包土地弃耕抛荒的,每年每亩征收100至400元的弃耕费,连续弃耕两年以上的加倍征收,并收回其承包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为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村委会应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档案,将土地座落、面积、承包人、土地质量、土地附属物、新增的水利设施及土地使用权变动情况详细记载,长期存档。

  

  第三节 承包费的收取使用

  

    第四十七条 交纳农业承包费是每个承包户应尽的义务,也是实行农业自身积累,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重要措施,全体村民要自觉地交纳农业承包费,并认真履行其它应尽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承包费的收取范围:凡使用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资源和各种设施,包括土地、竹木、农业机械、厂房设备、运输工具、仓储设施等,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者,都要向集体交纳承包费或租赁费,使用公共设施,还要交纳折旧费。

    第四十九条 承包或租赁经营者,必须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定承包合同,承包期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十条 村组集体收取的承包费,主要用于农业基本建设。年终村委会要将收支情况向村民代表会议汇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每年的十月底前为土地承包费的收取时间,逾期不交者,每拖延一天加收应交款5%的滞纳金。经教育拒不执行的收回承包土地,从交出承包田之日起,原则上停止一年向本村承包土地,到期后承包者写出书面检查和保证书,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同时交足所欠承包费和预交下一年的土地承包费,方可重新承包。

  承包土地者要按时完成国家分配的定购任务及农业税。

    第五十一条 凡拒交本章一、二、三节各种税、费的,村、组组织催收,对仍不交者,申请法院执行,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交纳人承担,同时收回承包土地。

  

  第四节 生产服务

  

    第五十二条 要充分发挥农业服务组织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一)管好用好现有水源,保证灌溉面积,逐年增加水利设施,扩大旱劳保收农田,改善生产条件。

  (二)及时发放和帮助组织村民购买化肥、农药、良种、农用物资,培养科技示范户,推广科学技术。

  (三)统一组织普及良种,统一防止病虫害,合理利用水源。

  

  第五节 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村财务办公室设主管会计、出纳员各1人。其任务是管好用好全村的集体财产、资金。编制收支计划,指导农户记账、农户抽样调查;
督促农户完成国家税收,上交承包费、提留费和定购任务,并指导各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财务办公室每季度对全村所有财务工作检查一次,召开财务会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十六条 村成立由村干部、财务人员和村民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本村财务。实行财务公开,加强财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财务人员职责

    (一)主管会计要严格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按照《会计法》规定,认真审核各单位报表,负责统计全村的收支及经济活动情况,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

  (二)出纳员要加强现金管理,及时记好现金账、银行账,严格收支手续,对不符合手续的单据有权拒付,做到收有凭,支有据,严禁白条记账和挪用公款,私自外借现金。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五十八条 财会人员要带头执行财务制度,村组干部要支持财务人员把好财务关,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要追究责任。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严格财务审批手续,认真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开支100元以下由村委会分管负责人签字,100元至1000元以下由村委会集体研究,1000元至5000元由村民代表委员会决定,5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条 村组企业要严格执行乡镇企业财务制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月报送各种报表,接受审计和群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 建立审计制度。在村委会的领导下,村委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具体抓,建立审计小组,由村主管会计任组长,审计小组每年对村组和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向村委会写出审计报告,对审计的问题提出处理和改进意见。

  

  第六节 大力发展集体经济

  

    第六十二条 村组企业是全村的经济支柱,增加公共积累,壮大集体经济是村组企业的根本宗旨。全体村民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为集体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优越的环境。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十三条 村组企业的财产属于村组集体或股东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十四条 积极进行股份制改造。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企业职工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 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高企业素质,争取最佳效益。

    第六十六条 按照村(组)、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利益分配。留给企业的部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进行技术改造,适当增加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交村的部分主要用于扶持农业基本建设,农业服务,农村公益事业,扩大企业再生产或发展新企业。

    

  第五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村民教育

  

  第六十七条 村民教育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的教育。调动村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引导村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教育村民遵纪守法,同违法现象作斗争,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四)进行村民的民主自治意识教育。增强村组干部的民主意识和村民的民主自治意识,提高民主自治能力,实现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治村;

  (五)进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推广新技术,搞好技术改造和发明创造。

  第六十八条 凡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都应自觉地积极地参加学习,接受教育。

  第六十九条 村委会科技生产工作委员会负责村民文化科技教育的组织实施,村委会要把对村民的教育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有效地组织领导村民的教育工作。

  

  第二节 社会治安

  

    第七十条 每个村民都有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七十一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汹酒滋事,造谣惑众、拨弄是非,严禁侮辱、诽谤他人。

    第七十二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积极参加院坝小组活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七十三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严禁赌博,严禁隐藏罪犯、赃物。

    第七十四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藏和买卖爆炸物品和毒品;
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和购置各种枪支,(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拾到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后,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七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广播通讯、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在公路上晒粮、挖沟开渠、堆积土、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

    第七十六条 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遵守社会公德。

    第七十七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七十八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道路旁乱挖土,严禁损害农作物。

    第七十九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电设施,要切实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第八十条 严格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人口,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村民家庭居住的,应向村调解治保委员会汇报,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第八十一条 对违反本节条款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触犯刑法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情节较重,但尚未触犯刑律的,由村调解治保委员会报送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三)情节较轻的,由调解治保委员会研究给予批评、教育,责成当事人检讨、赔偿,并限期改正。

  第三节  村民风俗

  

    第八十二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八十三条 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
丧事从俭,实行火化,并进入公墓。不请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水,不悬挂张贴带有迷信色彩和有伤风俗的图像。

    第八十四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封建的家族观念。

    第八十五条 搞好公共卫生,不随地倒垃圾,保持村容整洁,改造农户厕所,加强粪便管理,逐步实行厕所无害化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服从村镇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修房占地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动工。

    第八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写出检讨书,情节较重的要酌情给予罚款或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节  邻里关系

  

    第八十八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

    第八十九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经营中,自觉服从村委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争农具,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

    第九十条 依法使用基地。对宅基地要严格尊重历史状况,对新用宅基地的要严格按村、镇规划使用,不得损坏整体规划和相邻利益。

    第九十一条 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担经济责任。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负经济责任。

    第九十二条 邻里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依靠组织解决。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造成人生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返还或修理、重做、更换、照价赔偿被害者的财产,或按实际损失的两倍以上进行经济制裁。同时,还要收取民事纠纷调解费。

  第九十三条 民事纠纷调解费、治安处罚罚款由村调解委员会受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和按收费规定收费。

  

  第五节  婚姻家庭

  

    第九十四条 全村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对未登记非法同居的严肃处理,对有女无子户,允许男到女家落户。

    第九十五条 家庭中成员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不准虐待家庭成员,切实保障每个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每年每人400斤以上大米,不低于150元零花钱和两套衣服,生活就医等生活服务,由子女负担或承担服务费用。

    第九十六条 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使小学生缀学。对父母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有平等的赡养义务。

  对违犯本节各条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教育费500-1000元,触犯刑法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  计划生育

  

    第九十七条 全村村民要认真执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对持有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生育一胎后,必须采取节育措施,对持有二胎生育证的夫妻,产后满三个月,必须做绝育手术,不允许计划外生育。

    第九十八条 严禁弃婴、溺婴、检养子女,违者报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十九条 不准藏匿外来躲避计划生育的人,不准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不准在计划生育中循私舞弊、弄虚作假,欺骗政府。

  违犯本节各条者,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收取教育费100-500元,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00条 为确保本章程的实施,村委会应具体负责实施,村民代表大会委员会负责检查、监督章程的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0一条 凡模范遵守执行本章程者,在征兵、招工、招干、招生、农转非等重大问题上给予优先考虑照顾;
凡违反本章程或经教育仍不执行本章程者,申请法院执行,并在征兵、征地、招工、招干、招生、入学、农转非等重大问题上三年内不予考虑,不享受本村一切优惠政策。

    第一0二条 本章程中若有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0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通过,报乡人大主席团审查备案后村民委员会执行。

    第一0四条 本章程由村民代表大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0五条 各组可以根据本章程制定其具体实施细则。

    第一0六条 本章程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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