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欠了周立太?

发布时间:2020-04-11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周立太大声对着我说:追讨律师费不仅是律师的责任,也是政府的责任。我们是要纳税的。谁空喊高尚,谁到老子的律师事务所来,老子给他两个案子,看他做不做,“不生儿不知屁股痛”。
  
  “狗日的”川骂迭起
  
  有着“民工律师”称谓的周立太,2007年8月16日在个人博客上抒发自己的愤慨,题目是“又有一群‘狗日的’跑了”。内容梗概如下:
  王天松等60余人,是分别来自四川、重庆、广东、江西等不同地方的农民工。他们于1991年5月至2004年5月先后应聘到东莞一家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从事模具、仓管等不同工作。2005年11月2日,该公司老板携款逃逸,公司停产;欠员工工资百万余元。60余名员工推荐余代中等5人为诉讼代表,并与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周立太律师及唐毅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支付律师办案差旅费2.5万元,案结后,按实际赔偿数额的15%支付律师费。签订合同时交纳的2.5万元在应交纳的律师费中予以扣除。办案所需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承担。……案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由用人单位支付王天松等人70余万元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
  经过我们一年多的艰苦努力,东莞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案件最终得以全部执行。接到法院的通知后,王天松等60余名当事人于2007年8月15日上午赶到东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赔偿款。得到诉讼代表的通知后,律师事务所即安排深圳分所财务人员谭英建前往东莞法院,协助各当事人领取执行款,同时收取约定的律师费。
  在法院分发款项的现场,各当事人应领取的款项全部由法院及相关人员划拨至当事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并未分发现金。王天松等60余名当事人全部领到赔偿款以后,即各散五方,对于律师所派去的财务人员提出的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应收的律师费请求根本不予理会,当事人应当缴付的7万元律师费化为泡影。
  我气得要跳楼。
  周立太在博客上署名,并写下撰写这些文字的时间:2007-8-16 17:21:00。后边的括号里,是3个月来阅读了全文的读者数量:5300,其中345人做了回复。
  署名“断剑无锋”的回复写道:周律师,不管谁对谁错,首先有一点你公开辱骂别人是不对的,很不文明,污辱了别人,侵犯了别人的尊严。本人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下民工不付费固然有错,你有追讨费用的权利,但不能骂人,请你向这些民工朋友公开道歉!
  署名“SJ”的回复写道:钱收不到,白辛苦了一年,赔本的生意,骂一声狗日的竟然不对了?不骂是虚伪,我看应该骂。
  署名“笑面佛”的回复写道:十分理解周先生的心情,也十分理解民工的心情。本应属于民工的工资,还要分出一部分出来给周先生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费,是不是有些不合理呢?周先生大发雷霆,你不觉得应该发在那个老板身上或者是“社会问题”身上吗?社会的法律救助到哪里去了?
  署名“政府啊”的回复写道:人要生存啊!好不容易中国有一个周律师为农民工争取饭钱,然而,谁为周律师讨饭钱啊!农民工兄弟们,爱护周律师啊!以后看还有哪个周律师为农民公兄弟讨饭钱!
  我与周立太取得电话联系。周律师在电话那边瓮声瓮气地给了我一个地址:重庆两路口皇冠大扶梯旁边中华广场13楼。待我下飞机,乘车来到“大扶梯”,右侧即中华广场大厦,而前方就是浩瀚长江。独特的“大扶梯”,当初大概就是由江岸向上攀爬到街道形成的陡坡而得名的。大扶梯者,在今日也就是十字路口的地下通道了。
  周立太在办公室等我。这位当年仅上过两年小学,种过地、当过兵、打过工,现在除了台湾地区和内地的西藏,官司打遍全国的律师,说话的确嗓门大,口气冲。前些年曾有当地媒体采访,说周立太讲话“川骂迭起”。今日眼前的他“川骂”如故。通俗地说,也就是将太阳的简称“日”,做动词用。
  交谈间,一份公函传真而来。发传真的是“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经济政治部”,内容是:
  美国驻华大使馆劳工事务官员B.L先生希望在11月6日星期二下午3:30拜访立太律师深圳分所,如果你本人不能前往,我们希望与其他律师见面。谨请你安排。
  
  领事馆副领事将一同前往拜访。
  周立太跟我说,以前碰上这样的“外国事情”,我们有关方面是有专人“跟着”的,后来这样的事多了,也就没人“陪”了;要问为什么?“我历来按规矩出牌,不犯错”。
  “弱势群体”欠我500万
  周立太办公室的窗外,是长江,一派水汽蒸腾。
  如同所有律师的办公室,橱柜里是法律书籍,书籍前边斜靠着的,是主人和若干名人的合影。书籍文字当然是已经凝固为社会规则的法律解读,名人照片则在应对观者眼光的时候,引动着某种“世俗”的效应。手提电脑放在桌上,两边是层层叠叠的文件。
  同样如许多律师办公室,墙上悬挂有名言题词,周立太椅子的右侧,一副立轴:铁肩担道义。对面墙上,是一张纪录片电影的广告,深灰画面已经接近了“黑”的程度,上面竖写两个大字:挣扎。
  周立太让人拿一本“立太律师”的“画册”给我。我注意到,这位事务所工作人员是位残疾人,他的一只胳膊“完整”,也就是前端有手,而另一只,在相应的位置,一无所有。周立太介绍,我给他打过官司,后来就跟着我了。他指着事务所介绍画册说:我的基本情况,写在上面了。
  周立太,男,汉族,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资格证号(90)司律证字117,律师执照证号9790111709,中华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国情研究会会员,中国致公党党员。
  周立太于1956年6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五通乡一个普通农民家庭,仅读过小学两年级。1974年到西藏参军,1979年复员回开县务农。1980年去湖南安乡县砖瓦厂打工至1983年,在此期间自学法律。1983年返回开县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986年参加全国律师统考,取得律师资格。2001年6月经批准在重庆设立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
  我拿出携带的报纸,说:10月28日全国人大刚刚宣布有关修改文件,“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周立太立即听懂了我的问题,他回答:我的事务所名字叫立太,但是三个人合伙的,“这早就可以了”。
  对周立太说,因为那篇“狗日的”博客,引起的关于打官司是不是要付钱的议论,其实是个层面非常低的常识问题,吃饭掏钱,住店付账,商业社会,根本无需讨论。周立太回答,本来就是。他说,我怎么从一个农民,成为一个“民工”律师,我博客上有“周立太前半生”,里面说得很清楚了(事后查读,该“前半生”计有15万多字)。我要说的话还要怎么才算真实的呢?“我不是雷锋,也不是‘高大全’。我仅仅是个律师,拿人家钱财帮人家消灾。”
  周立太继续说道,我先向你介绍一下我“这些年办的这些个事”吧。他说:从1996年5月开始,到今年9月,10多年时间,我和我的事务所共计代理了7000多件案件,一年也就是700来件。我律师事务所总部在重庆,深圳有个分部,万州在9月也开了个分部,包括内勤什么的,50来个人,忙不过来。在“立太律师”中的类似表述是:1996年至今(2005年5月前),周立太先后代理了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工维权案件5000余件。以数字推算,在近两年间,周立太律师事务所每年代理的案件,大致在千件左右。
  周立太代理的“劳工维权案件”,约为四个方面:工伤赔偿案2200余件,追讨拖欠工资及加班费等案3000余件,追索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案1000多件,还有民告官的诉讼案件。
  周立太特意说到代理工伤赔偿案的“漫长时间”:先是行政部门仲裁,再到打官司,一审、二审,验伤、认定、复议、判决,这一套制度程序是规定的,一环不能拉,一环不能缺,“前后总计1074天”。代理这样的案件吃力不讨好,“代理律师差不多得陪上将近3年,这人力成本就高;时间长,时间也是成本呐,同样时间能办两件案子,肯定比办一件划算,能收入两笔律师费嘛。”而且,“还得罪人,得罪老(多)人了”。
  说着,周立太嗓门大起来:以前有篇报道,说是为了迎接什么会议,在一年里某个律师代理“结案”了多少多少案子来“献礼”,一年结那么多的案,可能么?走程序还走不完呢。带着川味的粗糙字眼又从他嘴里奔出来了:说这话的人是猪,发表这话的人也是猪。
  
  我把话头拉回来,问:到现在,人家还欠着你多少律师费?答曰:500多万。“都说自己是弱势群体,我被弱势群体欠那么多的账,我又是个什么群体?更弱群体?”
  我说,你得去追讨呀,这是你的劳动所得,是你的钱。周立太马上回答:债户遍布全中国,我怎么去讨?人手这么紧张,就是有人,讨债的差旅费又在哪里?坐火车,票便宜,可吃饭的顿数多,乘飞机,倒是不花饭钱,可机票贵。“我的当事人,多是穷人,住在山上乡下,电话半通不通的,就是通电话也不敢打,那是通知他赶快逃走。去的人还要长途换车,来回折腾,我掏5000元去追2000元,还不知道能不能碰上人,不知道能不能讨回来。这买卖怎么干?”
  拿到钱招呼都没得一声
  先来了解一个法律词组: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支付。律师的这种收费方式在国外称胜诉酬金或附条件收费。从律师收费的实践看,胜诉酬金制度或曰风险代理制度已相当普遍。胜诉了,为有偿服务;败诉了,则为无偿,律师不仅不能取得任何报酬,甚至可能损失一笔不菲的前期投入。我国《律师法》没有关于律师收费的规定,1997年国家计委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未涉及胜诉酬金制度及风险代理制度。由于胜诉酬金制度或曰风险代理制度有其自身的弊端,需要进行有效规范。(2007年6月29日北大法律信息网)
  周立太告诉我,自2006年后,有关部门规定,中国律师事务所不得再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办理案件。
  周立太第一次起诉被委托人拖欠费用的案件发生在2004年。当时的媒体描摹:被告刘某因工伤几乎双目失明,要求煤矿企业主给予工伤赔偿。在找到周立太之前,所有接待过他的律师都表示,不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受理案件要先收费后打官司。不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是因为“接触过很多打工者,确实是没有什么诚信”。周立太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受理了这个案子,收费额度定为20%。刘某对这个20%“表示异议”。可刘某别无选择,在合同上签了字。
  周立太根据刘某伤残鉴定等级和他本人提供的月工资收入水平,将索赔金额定为32万元。周立太四处奔走,但刘某却与被告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接受了对方11.5万元的赔偿金。刘某解说的原因是:办理这类案子周期很长,一般都在3年左右;他最担心的是,导致他受伤的煤矿会在三五年内倒闭,真是那样,他将一分钱也拿不到。拿了11.5万元的刘某,与周立太“招呼没得一声”,悄悄地回到了老家。
  刘某境遇凄惨。他受伤后,妻子离家出走,儿子只有3岁。回到家乡,刘某与家人分灶吃饭,孩子感冒了,“都没有拿一分钱出来,都是用我们(老人)的”。刘某这么做的“想头”是,“我现在就是靠那些钱,花了几万块,我还剩几万,我就是要把它藏在我附近的地方,我不会给别人知道的。即使法庭到时要强制执行,反正我是不会拿出来的。把我的儿子抚养成人以后,我就靠我的儿子来养我。”
  周立太已经没有其他精力和可能来追问如此这般“主持下的调解”,同样倍感凄惨的他,将刘某告上法庭,追讨自己应得的律师费1.4万元。当时欠周立体律师费的民工,已有160多人,刘某是他作为“民工律师”告民工的第一人。周立太说:“我为什么选择他?这有两个因素。第一他在重庆,距离不远,诉讼的成本不大。交通费的成本不大,其他城市第一我要往返的差旅费比较高,增加诉讼成本。第二在重庆除了他也有类似的现象,我要通过他来震慑一些当事人。”
  极端事件:2007年9月被“泼尿”
  周立太在2004年起诉刘某的第一个民工欠费案件,几乎代表并包括了后来他遇到的同类案件的所有特征。
  因工受伤、为索取赔偿的民工,在行政仲裁不能调解双方要求和条件的前提下,到社会商业经营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援助,欲以打官司的方式赢得自家“养命钱”。这位民工踏遍能够受理案件的法定地域,在大街小巷呼天抢地:谁来帮帮我呀!得到的回应是:先拿钱来!在“为什么全中国只有一个周立太”的质问里,这位民工在周立太的风险代理委托书上签下自己的姓名。与其说这是没有选择的无奈,更准确地应该讲,受伤索赔者是将孤注一掷的希望,寄托在了周立太的身上。
  一直执著于“先做人,再做律师”的周立太,高张“匡扶正义、直言解怨”的旗帜,同意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受理委托人的案件,心态基础如他自己所说:我自己就是一个农民,现在开县老家,我名下还有一份“承包地”;我当过兵、打过工,“对农民进城打工的一切苦难,有切肤感受”,“我是为民工打工的民工”。
  说到收费,“这事还要讨论吗?”周立太如是回答:可以坦率地说,有些当事人,打官司之前他管我喊爷爷,打完官司我只能管他喊爷爷。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该我得的我就要得。这是律师事务所的正常收入,“有那样说的,周立太收穷人的钱,很不道德,请问,根本不受理穷人官司的人,有道德吗?我没有收入,我就不能正常生存,我要吃饭,我要开支,我的事务所要正常花费。没收入,我怎么为你打官司?”
  生怕煤矿倒闭,与其一分钱也拿不到,不如时下能够得到多少,就先入袋为安。钱多比钱少好,然而拿不到钱肯定要比拿到很少的钱更糟糕。委托者的忧虑和担心,并非不是理由。于是,刘某作出了选择。何况,失去劳动能力的他,后来的“生计”只能依靠这笔数额并不“巨大”的财产了。
  而周立太的社会呼吁是:如果像这样下去,还有谁敢来给打工者民工打官司。作为个人性质的咒骂是:狗日的,我要不是律师,我还要打人呢!
  法庭判决周立太胜诉,然而他迄今没有收到刘某的欠款。
  曾有媒体文字描述了周立太当年刚到深圳的生存景象:1999年,周立太在龙岗区一个小招待所顶楼上,以每月350元的租金,租了一个不到两米高的铁皮房。周立太说:“当时我的那个床是捡来的,当时有一个老乡买了一个单灶煤气炉,他不要了,我就去把它拿来煮饭,头天下午我就煮一锅稀饭,涪陵榨菜三毛钱一包,我就买几包榨菜。我大部分时间是以这种生活过日子的。”
  俟建立深圳立太律师分部,周立太的“办公室风景”是:事务所承办的大多是民工工伤索赔案件,耗时长,收入无保障,很多律师都不愿意留在这里工作。为了能留住他们,周立太免费为这些律师提供吃住,但是每月大笔的额外开销又使周立太越来越难以承担。
  同时,司法部门有规定,出庭时当事人必须在场,这意味着伤残民工在打官司期间必须留在深圳,而他们受伤后大多数已被工厂驱赶。面对这种情况,周立太把他们收留下来。一位姓崔的民工说:“最让我感动的就是人特别多,没有床睡。他就拿出一张不知从哪找来的弹簧床,让我睡。说实话,自己睡地上也就可以了。”在深圳,周立太先后收留过200多个伤残民工,并免费提供吃住。
  周立太病了,有当地记者去找他:
  我租了部摩托车,七弯八拐,找到了这个私人诊所,他像一头累垮的老牛,斜躺在长沙发上打着吊针,重感冒已经让他说不出话,鼻涕眼泪齐出。这是个简陋的诊所,坐堂的医生对我说,他舍不得去医院,有什么病拖一拖,然后才到我这里打个针抓点药。
  
  看着眼前的“打工者代言人”,我的内心五味杂陈。深圳的律师多不胜数,但是,愿意代理底层打工者官司的,恐怕不多。这不是来钱的官司,同时,也是令一些部门、企业生厌的事。把老周累垮的,不仅是手上麻团般的案子,家里养着的几十号人,更有来自各方面的压力。
  周立太的就业状态如是,而那些打工的农民工们,生存状态又如何呢?
  技校毕业的民工崔某说:我们毕业了,本来说分配。以后说分配不了,要等上两三年。企业效益不好,我们就去深圳。
  受伤的民工张某回忆:对于未来,满怀憧憬。正当梦想开始起步,意外发生了!那个机器突然合拢,当时关也关不了,开也开不了。我说糟了,我这个手没有了,光剩几根筋了。在那吊起来,一甩一甩的。我心想,完了。
  民工彭某则痛不欲生:想过自杀。真是这么想过,很多人都这么想过。因为他不知道该怎么办,我就叫那个医生干脆给我打一针让我死了算了。我又没有办法,现在回去,子女都养不活,连自身都难保。
  许多民工都这么说:说实话,找到周立太,就是抓到一根救命的稻草,因为别的律师不代理,求天天不应。只是,这其中的一些委托人,后来将赞扬变成了怀疑:他离我想象的还不够完美。周立太的风险代理案件,被拖欠费用的,大致占整体数字的60%左右。
  最极端的事件发生在2007年9月3日。那天下午,周立太与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记者一同前往委托人张某的家。周立太对张某说,你的官司,我们通过2年多的时间,通过工伤认定,先行裁决,伤残等级鉴定,经仲裁,最终得到法院强制执行,按照你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你应当支付律师费。张某回应道:拖得那么长,钱还少,我给你个卵律师费。周立太解释:人要讲良心,打官司法律是有规定期限的,仲裁是按重庆市标准裁决的。张某回答:老子就不给,良心值几个钱。已经身残的张某,拿起床头小便用的茶缸,劈头将尿泼洒到周立太身上。
  周立太出门大吼:老子不是律师,今天真想砍他几刀,这是我人生最大的污辱。
  大叹一声:人家不搭理我
  我把向周立太的提问,通俗地拉回到“钱”字上。
  记者:今天赶到重庆,我是来采访一位律师,不是采访雷锋。这样表述,我想表达的是,我已经认识到了律师和雷锋之间的差异。最理想化的律师,与雷锋这个符号象征的道德、品格,应该在同一平面上。但是,再理想的律师也一定是个收费的律师。不过,进城民工的工伤赔偿案件什么的,不是可以找“不要钱”的法律援助部门吗?
  周立太:政府的法律援助,是有相应的职能部门,接到民工受伤这样的投诉,他们将这些案件“下发”到各个律师事务所去办理。每个律师事务所都会担当一些这样的社会工作。这样的法律援助官司,费用就是“上面拨一点,事务所出一点”。这是社会“义工”。合伙人组成的商业化律师事务所,尽义务是一回事,是一小部分,大量主要的业务,从社会意义讲,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从养家活口说,是自己挣钱养活自己,继续解决好自己的就业问题,这也是很有社会意义的嘛。
  还有,一些疙疙瘩瘩,时间拖得很长,纠缠得很的案子,真的不能是“无偿”就能够得到解决的。也不能用“无偿”来强制它得到解决。
  记者:现在,风险代理的办案形式终止了。只是,在这以前,是否存在这样的情况,因为中国有那么巨大的农民工群体,又因为“中国只有一个周立太”,以至他们的法律要求,出现了“求远远大于供”的局面,使得周立太“奇货可居”,你就抬价了?
  周立太:不是。我可以开高价,但我真能得到么?我打的都是穷人官司,还硬要高价,这有用么,有意义么?
  我的规定是,以1万元的风险代理官司为例,律师费用不能低于2000元。也就是事务所收入,不能少于2000元。这就是20%的由来。你说高了,我说低了。“市面”上的收费是,一个案子,参与仲裁,请付2000元,出席一审,请再付2000元,参与二审,请再付2000元。这就是6000元了。而且,办案车马费,另算另付。我这收费是高还是低?
  我绝对不是“奇货可居”,而恰恰是身在此山中,认得真面目,我的委托人都是穷人,几大类型化的官司,追讨年薪,一个民工的年薪最高能高到哪里去?百十个加起来,一年才将近百把万。这些年你能碰上几件百万元案件?单个的,几个的,涉及的钱不多,程序却一样不能少。所以,忙得要死,钱少得要命。
  记者:商业上,那就是只能“跑量”了。
  周立太:单个高些的工伤赔偿案,规定操作的时间太长。有些人一开始心里就是想好的,你出头,官司赢了,我就拿钱走人。
  如今,在周立太律师事务所进门墙上,高高张挂着用宋体大字制作的印刷品,上面明码标价各类性质、不同标的案件的收费标准。签署代理书时先按比例收取部分,结案时客户再予以付清。我问,这样还会发生委托人胜诉后“逃跑”的问题吗?能否从法律条文的制定上,“在法理上想些办法”,用“法制”来阻止这样的事件再发生?
  周立太大叹一声:眼下的委托人胜诉,法院执行方式是直接将款子发放给当事人。关于律师费的收取,是由律师和当事人自己把握交款时间和方式,法院不能代收。法院只是保证支付给当事人。这事我早就想过了。在2005年,我曾经分别两次给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写信,要求上述机关制定一个规则,就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在给当事人执行应发款项的同时,将律师与当事人协商好的律师费发给律师事务所指定的银行,由银行根据协议扣发,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保障了律师行业的正常发展,也保障了律师的正常收入,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二是杜绝了律师的偷税漏税。在银行发放给律师事务所应收费用的时候,按国家规定扣除税款。第三是它可以培育一个好的制度,也就是诚信制度。打官司签合同,彼此严格遵守契约文本,互相制约,各不拖欠。我多次写信呼吁,但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
  “人家不搭理我”。
  为什么没有第二个周立太?
  与周立太告别,已是夜深时分。交谈中,说到2003年四川农妇熊德明遇到温总理,总理一句话,被欠款立刻送到老百姓的手上;周立太解说道,那时候,国内民工被欠薪已高达数千亿元。
  周立太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还要说,富人需要法律,穷人更需要法律。富人可以用钱来摆平很多事情,穷人缺的是钱,“打”的是钱,缺的就是“钱”这个资源。为摆脱和解决自家困境,穷人更需要法律,穷人也更必须遵守法律。穷人进饭店吃饭,不能吃完了,一抹嘴说,我是穷人,我没钱,就走人吧?穷人上火车回家,不能到了地方跟列车员说,我没钱,你打死我?
  后边的话就粗了:民工进城出力挣钱,有老婆没老婆的,都单过,有打熬不住的,去找“三陪”,也总不能完事了,吼一声,老子我没钱,提裤子就走人吧?“以穷人的名义求助法律,也以穷人的名义抵抗法律,这样的结果是什么?只能是更加贫穷的恶性循环。是生活条件的恶性循环,更是精神状态的恶性循环。”
  在收集到在资料中,有人这样感慨:“我不知道为什么那么多年来,中国就再也没有出现第二个周立太,这真是一种悲哀。‘富裕’的律师界有很多人觉得他是沽名钓誉,就是用这样的方法来出名,但是我不知道,既然律师这个职业出名肯定比不出名好,但是这样有好处的事情,为什么没有第二个人愿意出这样的名呢?”
  有篇文章这样结尾:周立太的困境,实质是整个社会递进时代的困境,是能否真正执行法律正义的困境。
  站立在事务所的门口,周立太大声对着我说:追讨律师费不仅是律师的责任,也是政府的责任。我们是要纳税的。谁空喊高尚,谁到老子的律师事务所来,老子给他两个案子,看他做不做,“不生儿不知屁股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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