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洪:当代中国农民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发布时间:2020-05-23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摘 要:农民问题实质上是权利问题。从国际人权宪章的视角研究当代中国农民问题,将空前拓宽研究和解决三农问题的视野。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活动的兴起和高涨,为农民人权的发展和宪政体制的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历史契机。

  关键词:农民问题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农民维权抗争

  

  从权利视角入手研究中国农民问题一直是笔者的学术旨趣。长期以来,在不同场合和相关文章中,我始终强调的一个核心观点就是认为农民问题的实质是权利问题,并提出"给农民以宪法关怀"。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政府签署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后,我又主张从国际人权宪章的角度研究当代中国农民问题。为此,我们曾就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权利作了初步的开拓性探讨。[1] 与此相呼应,本文着重探讨当代中国农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一、农民问题实质上是权利问题

    

  在"三农"问题研究中,我重点关注农民问题;
在农民问题研究中,我又始终关注权利问题。梁启超说过:"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2] 有无权利,或者说,人权是否得到尊重、保障和实现,是区别民主与专制、法治与人治、进步与落后、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根本标志。

    

  曾被马克思称赞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向世人宣布了"不言而喻"的真理:"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3] 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则更加简洁地宣告:"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套用此话,我们似乎也可以说:不知人权、忽视人权而导致权利缺失是中国农民问题的根本原因。

    

  中国几千年来长期处于专制主义的统治之下,无论是统治阶级、儒家知识分子还是农民都是没有权利的观念和意识。"爱民如子"是上至皇帝下至七品芝麻官的最高"官德",施行"仁政"是儒家知识分子的最高理想,渴望"青天大老爷"是平民百姓的最高愿望。而这三个"最高"都是不易达到的东西。所以在权力的不受约束和权利的毫无保障的政治游戏规则下,农民的悲惨命运就在所难免。走途无路的农民只能依靠起义来"暴力洗牌"。历史已经表明,"牌"虽然是不断地"洗"了无数次,但"打牌"的规则却没有改变。这样,我们看到中国历史上最引人入胜也最悲壮的莫过于农民起义和朝代更替了。

    

  中国历史上农民起义的旗帜无一例外地写上"均贫富"的口号。这种以平均主义为诉求的农民起义,反映了身处社会底层的弱势农民渴求基本生存权利的愿望,但却不能将中国导向权利有保障的现代社会。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有识之士在看到西方"坚船利炮"优势的同时,也看到了西方先进的政治文明。从此,反体制的颠覆性革命就不再以"均贫富"为旗号,而代之以西方话语色彩的"民主"。孙中山高举"三民主义"旗帜推翻了满朝王朝,建立了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但一个新的问题是,在中国这块专制主义肥沃的土壤里播下从西方引进的"民主种子"时,结出的却是"假民主"的果实。于是,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共产党又举起"比任何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的"无产阶级民主"[4] 的大旗,迅速颠覆了一党专政的国民党统治,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新中国。

    

  建国后,作为共产党革命主力军的中国农民,在政治上"翻身作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但自身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在照搬苏联模式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潮中,我国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从而在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内建立了城乡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人为地将农民降为权利被限制和被剥夺的二等公民。改革开放以来的80年代,农民尝到了分田到户的丰收喜悦,但随之而来的农民负担问题又成为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问题的突出焦点。作为对农民强烈的减负诉求的回应,中共中央在时隔18年后又出台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号文件。2004年中央1号文件下发以后,农民以减负为诉求的维权抗争活动明显减少,但土地问题又成为继减负问题之后农民维权抗争的新焦点。

    

  这种"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现象,使我们认识到,农民负担问题、土地问题等等都只不过是农民权利缺失后的种种表现形式。只有真正抓住权利这个根本,才能达到统率解决农民问题的目的。

    

  二、国际人权宪章与中国农民权利

    

  中国古代知识分子早就有一种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志向。但由于长期封闭锁国和民族的内忧外患,中国的知识分子还只能把视线投在国内,把精力用在如何"治国"上,而无力顾及"平天下"事务。毛泽东曾说过"中国应该对人类有较大的贡献"。在当今这个全球化的信息时代,中国的学术理论界应该有一种全球视野和世界眼光。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和民族的伟大复兴,我相信中国会有更大的全球影响,也会承担更多的全球责任。与此相适应,中国的学术理论界也应该更宽广地关注全球事务和人类共同的进步事业。

    

  在目前我们还无暇把主要精力用于关注全球事务的时候,以世界眼光来审视国内问题,从国际人权宪章的视角来研究中国农民问题,则不失为开阔视野、启迪思维的明智之举。

    

  中国是联合国创始成员国和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从未讳避对人权的尊重。早在1955年,周恩来总理就指出:"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尊重正义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原则,这些都是中国人民的一贯主张,也是中国一贯尊重的原则。"中国作为当今世界"负责任的大国",已经签署了《国际人权公约》,这对于从权利入手解决中国农民问题富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5] 它最初是英国在反对中世纪神权和封建特权的斗争中提出的革命口号。格老秀斯、洛克、卢梭、伏尔泰等思想先哲对近代人权概念和人权理论的形成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开始从国内走向国际。1945年《联合国宪章》将"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之信念"作为主要宗旨之一,并载入了7条保护人权的条款。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比较系统、全面地提出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是第一个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12月10日也由此成为国际人权日,全世界许多国家和人民都会在这一天欢庆国际人权日。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起组成《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并称为国际人权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的通过,是人类文明进步史上最耀眼的里程碑之一。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75年1月3日开始生效,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了该公约。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7月该公约开始在我国生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该公约,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正式批准该公约,不过根据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该公约在不久的将来肯定会得到批准。

    

  国际人权宪章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内容,本文不再赘述。《世界人权宣言》第22-27条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宣言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则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公约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工作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休息权、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获得相当生活水准权、免于饥饿权、身心健康权、受教育权、参加和享受科学技术文化生活权以及家庭、婚姻、妇女、儿童享受特殊保护权等。

    

  对照国际人权宪章所宣布和规定的各项权利,我们可以十分明了以权利为统率来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新路径。换言之,只有充分尊重、保障和实现农民的各项权利,才能真正解决农民问题,才能够真正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国泰民安,也才能够真正跳出历史周期率。1945年毛泽东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忧虑的历史周期率时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6] 虽然民主是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新路,但如何认识民主和怎样发展民主却是一个新课题,对民主认识不足、对民主政治发展不够,使我们走了不少弯路,遭受过严重的挫折。我国人权研究专家徐显明对民主、法治、人权有精到的体悟,他认为,所谓民主,就是把法治和人权两者融合后的制度化。民主的表是法治,民主的里是人权。进入21世纪的中国法治,所表现的制度是民主,所统慑的灵魂是人权。人权是公权的本原、界限、目的。在公权不受限制和人权无保障的地方,便没有法治。言民主而不言法治,言法治而不言人权,民主和法治都是虚的。[7] 根据国际人权宪章来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是尊重、保障和实现农民人权的有效途径,也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的必然选择。

    

  三、当代中国农民主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评析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地位是相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言的。需要指明的是,一方面,许多权利具有两重性,即有的权利既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同时又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比如结社权、婚姻家庭权、就业权等。另一方面,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需要国家的积极行为,从而被称为积极的权利,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则需要国家的不作为,从而被称为消极的权利。从权利享有者来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主体大多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则没有这样的主体特征。[8] 在研究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权利中,我们曾着重对农民的平等权、自由权、人身权、参政权及自治权作了评析。本文侧重对农民的工作或劳动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进行评析。

    

  1、农民的劳动权或工作权。劳动权或工作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工作以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1)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2)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3)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4)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第24条规定: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第7条规定:人人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8条规定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劳动权或工作权是获取物质保障所必要的权利,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所必须的权利。劳动权或工作权不仅是生存权的基础,也是发展权的基础。劳动权或工作权强调人人应该有工作的机会,反对因其他因素而受到歧视。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人为的城乡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的制约,农民的劳动权或工作权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一个约定俗成的观念是农民在农村从事的职业活动叫做劳动,工人在城镇从事的职业活动叫做工作。长期以来国家在宏观政策上限制农民进入城镇就业,各级政府的劳动部门只对工人的工作负责,对农民的劳动则不予理睬。改革开放以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经形成了世界上绝无仅有的新的社会阶层,但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却受到了有关部门的种种歧视和限制。[9]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大首次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的新理念,(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这使城乡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有望得到彻底改变。尊重、保障和实现农民的劳动权和就业权,关键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破除二元社会结构,使农民能够平等地享有自由择业、充分就业和人类社会普遍公认的劳动和工作条件等各项权利。

    

  2、农民的财产权。财产权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这些财产可能是物质的,如房屋,也可能是抽象的,如版权。[10] 财产权被视为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石。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将财产权作为人的四大天赋权利之一,它宣称"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宣布"(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却未对财产权作出规定。传统马克思主义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主张废除私有制,实行公有制。建国后我国"狠批私字一闪念",彻底割"资本主义尾巴",因而没有财产权可言。改革开放以来财产观念得以复兴。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民对财产不仅要求占有、消费使用,还要求交易、投资使用;
不仅要求所有权,还要求产权;
不仅要求事实上的处分权,也要求法律上的处分权;
不仅要求所有权,还要求基于商品、资本流转而产生的债权;
不仅要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要求私营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这一切构成了财产权的完整体系。[11] 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开始不断地得到认可和张扬。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作了第四次修正,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当前,对农民的财产权来说,十分突出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一些基层政府在农业税费征收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不顾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对农民暴力相向,任意牵牛、抬猪、拆屋、抢粮食、搬家具,呈现出抢夺农民财物乃至逼死打死农民的现象。二是在城市化进程中严重侵害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强行拆迁和征地,造成了农民失地和无处安身的现象。这两个方面已经成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问题的焦点。在解决这类问题过程中,我们过去只强调干部的作风整顿,而忽视对农民权利的保障。

    

  3、农民的受教育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1)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规定: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
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式,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等。由此我们可以把握受教育权的三个主要方面:一是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二是初等教育一律免费,包括技术和职业教育在内的中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也要逐渐做到免费;
三是教育的目的在于促进人权。相比之下,中国农民在受教育权方式还有很大的差距。首先,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中,农民享受不到与市民平等的受教育权;
其次,我们的义务教育不仅是收费式教育,而且还存在屡禁不止的乱收费现象,致使农村不少儿童辍学;
再次,在教育产业化思路指导下高等教育普遍实行高额收费,大大超过了农民的承担能力;
第四,教育的目的普遍呈现出应试教育的倾向。毋庸置疑,现行的教育体制和模式,不同程度地限制了农民的受教育权,人为地阻碍着国民素质的提高。现在的当务之急,就是统筹城乡教育发展,使农村和城市享有共同的受教育机会和权利,特别要痛下决心实行真正的免费式的义务教育,彻底扭转教育产业化的发展思路,同时应"将人权、人道主义、民主和法治作为学科纳入所有正式和非正式教学机构的课程",[12] 全面促进中华民族人权文化素质的提高。

    

  4、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又称福利权,是指公民要求国家通过立法来承担维护和增进全体国民的基本生活水准的权利。具体而言,即政府和社会应保障个人和家庭在遭受工伤、职业病、失业、疾病和老年时期维持一定的固定收入并获得其他各种补助。[13] 《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长期以来,受人为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远离了人口众多而又身处社会底层的农民。这种以城市人口享有社会保障而农村人口没有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是世界上最奇特也最不公正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是国家社会政策缺位的一个重要表现。现行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起到保护弱势阶层和贫困阶层的作用。[14] 为了尊重、保障和实现中国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笔者一直主张从根本上改变将农民排除在外的传统社会保障思维,尽快建立健全包括农民在内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15] 令人欣慰的是,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作的第四次修正中增加了两条特别重要的内容,一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二是国家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农民应当享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还有很多具体内容,比如农民应当享有适当生活水准权,任何人都不应该生活在只能通过诸如乞讨、卖淫或债役劳动等有辱人格或丧失基本自由的方法来满足其需求的状况之中;
再比如农民应当享有健康权,包括获得卫生保健、以及健康所需的安全的商品、清洁的水源和信息等权利。在农民的健康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产业化思路指导下医疗卫生机构的高额收费使农民普遍存在"小病靠挨,大病等死"的揪心局面;
二是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工业化目标,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恶性,而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又严重损害了农民的身心健康;
三是假冒伪劣有毒食品充斥市场,使食品安全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安徽阜阳毒奶粉事件就是一个伤痛的例证。除此之外,农民应当享有的母亲儿童保护权、参加文化生活权等等也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四、农民维权抗争与宪政体制改革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农民自发的维权抗争活动开始进入当代中国的政治视野。这也许为中国政治转型提供新的历史契机和最佳路径。我们曾对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抗争的价值和意义作过初步的判断,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知识分子为主流的民主诉求被边缘化后,90年代以来以农民为主体的维权活动在接过中国民主火炬的同时,明显改变了中国民主化的激进路向,这种来自底层民众自发性的维权活动,或许是民主在中国本土化的崭新起点"。[16]

    

  在撰写拙文的过程,笔者惊喜地看到著名学者于建嵘也持有大致相同或相似的看法,他认为,"以1989年六四事件为标志,中国的社会冲突经历了知识精英主导的进取性争权活动到由工农为主体的反应性维权抗争活动的转变。知识精英的争权活动的显著特点是在民主和法治的旗帜下重构社会价值和政治体制;
工人和农民的维权抗争活动以在法定框架内争取和维护基本权益为特征"。[17] 于建嵘侧重于从社会冲突的视角研究当代农民问题,笔者侧重于从农民权利的角度研究当代中国问题,虽然我们的研究视角不一样,但得出的结论是不谋而合的。

    

  农民维权抗争,是指农民以宪法、法律和中央政策为依据,通过上访、诉讼等手段抵制和反抗基层政府、有关部门的侵权行为,以维护、保障和实现自身法定权利的活动。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民维权需要抗争,抗争为了维权。维权抗争是中国农民政治行为的重大转变,"充分体现了中国农民从臣民意识到现代公民意识的转变,折射了中国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趋势。"[18]

    

  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与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完全不同。"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实质上是被穷奢极欲、肆无忌惮的统治阶级逼到了生存绝境的农民艰难求生的最后一搏,是专制主义统治下走投无路的农民选择出路的最后权利。但历史上代价惨重的农民起义,不断地演绎着争夺王冠的简单游戏,发挥着改朝换代的单一功能,它除了使一部分人踏着大部分人的鲜血和白骨对原来的统治者"取而代之"从而赢得奴役他人的新特权外,并没有将农民从苦难中解放出来。农民还是农民,农民还是任由强权宰割和奴役。"[19] 农民起义在方式上是激进暴力的,其理念是"皇帝轮流做,今日到我家",结果是体制外力量对现存体制的颠覆,实质上是"龙椅"未动,只是换了"主人";
城头依旧,不过"变换了大王旗"。农民维权抗争则不然,它在方式上总体是依法的非暴力的,其理念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结果是体制内力量对旧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实质上是在宪法框架内约束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与知识精英的价值诉求也大不一样。"自从中国遭遇西方以来,知识分子就一直是中国政府的反对者"。这是康晓光对中国知识分子和政府关系的一个概括。的确,近代以来的中国知识分子认定了民主、自由、法治的普世价值,并力图以此以改造中国社会。自戊戌变法以来,尽管民主之梦不断地遭到幻灭,但中国知识分子以民主来实现救国和强国之梦却从未停止过。不过,中国知识分子以民主为价值诉求的努力在遭遇八九事件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989年六四事件标志着知识精英与权力精英直接冲突的结束。在此后几年时间内,虽然一些激进的知识精英仍然对权威主义政权充满敌意,但在强大政权机器的高压和开明权力精英的感化下,不得不接受暂时无法更改的现实。特别是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之后,开放的经济领域出现的下海经商潮,也消解了部分知识精英的政治热情;
同时,那些仍然具有政治抱负但愿意认同现体制的知识精英们获得了更多的进入权力体制的通道"。[20] 知识精英的民主价值诉求被边缘化后,中国政治格局的变化就是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登上政治舞台。知识精英的价值诉求是在民主、自由、法治的旗帜下,企图以彻底改革中国专制主义政治体制为目标,这直接冲击着现存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秩序,必为执政者所不容;
农民的维权抗争是在现行的宪法和中央政策鼓舞下,试图以抵抗基层政府的非法行政来达到执行国家法律、落实中央政策、保护合法权利为目标,这就只是冲击地方、部门和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却符合国家宪法精神和执政党执政为民的理念,因而能为执政者所宽容。

    

  农民的维权抗争,可能会使中国走上一条最适合本国国情的"增量民主"道路,也可能是中国目前现实环境下惟一一条通向"善治"的道路。[21] 不过,这需要执政者理性地看到农民维权抗争活动对于亿万农民自由而全面发展、以及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的积极意义,从而更加积极主动地引导农民的维权活动,保护和支持农民合法的维权行为,有效约束政府公权力的运用,使宪法载明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通过制度化的管道体现在每一个农民头上。当然,这需要不失时机地改革和完善宪政体制。

  

  参考文献:

  [1][16][18]参见周作翰、张英洪:《论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权利》,《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1期

  [2]梁启超:《梁启超选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58页

  [3]转引自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以下引自人权条文均出自此书。

  [4]列宁:《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634页

  [5]《中国人权百科全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81页

  [6]黄炎培:《八十年来》,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第149页

  [7]参见徐显明:《法治的真谛是人权》,载《人权研究》第一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代序

  [8][12]参见葛明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实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7、91页

  [9]参见张英红:《试论打工仔基本权利的保护》,《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4期

  [10][13]参见杨光斌主编:《政治学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5、314页

  [11]参见岳悍惟:《从国家农民向社会农民的转变看农民人权的发展》,载《人权研究》第一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56-557页

  [14]参见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页

  [15]张英红:《驳陈平的"短视国策"和"洋跃进"论》,《中国改革》,2002年第7期

  [17][20]于建嵘未刊稿:《转型中国的社会冲突》

  [19]张英洪著:《给农民以宪法关怀》,北京:长征出版社,2003年版,第344页

  [21]参见俞可平著:《增量民主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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