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正来:中国学术刊物的发展与学术为本
发布时间:2020-05-26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撰写此文之际,适逢《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五十周年纪念。因此,特将此一对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刊物具有反思和批判意义的论文贡献给学报以示祝贺,并最真诚地希望《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能够在推进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方面发挥出更重大的作用。
关键词:学术刊物、知识生产、学术自主性、学术为本
一、对中国学术刊物作用的认识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而且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刊物在不断提高自身水平的同时,也对此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众所周知,一如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还存在许多我们必须直面的问题那般,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刊物也同样存在着若干我们必须加以反思的问题。当然,在我们进行反思活动之前,我认为,我们必须首先对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刊物与学术发展之间的关系或者说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刊物对于学术发展的可能作用进行分析并做出确当的认识,因为惟有根据这种分析和认识,我们才有可能对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刊物的发展问题做出比较有效的具有建设性意义的反思。
一如我们所知,学术刊物经由及时发表重要的具有知识增量意义的学术论文而会在建构学术传统和实质性地推进学术发展的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据此,我们也有比较充分的理由认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不断规范化,伴随着中国各种与学术发展相配套的学术制度的建构,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刊物应当在建构中国学术传统和实质性地推进中国学术发展的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具体而言,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进程中,当学术刊物与各种同学术研究配套的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或者当一个论者能否在这些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发表多少篇论文同他个人的学术职称、福利、名誉乃至生活状况(亦即职称的评定或晋升以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为前提条件)紧密勾连在一起的时候,显而易见,这些学术刊物在中国当下的学术发展中便理所当然地会具有这样一种功能:它不仅会影响每个个别论者的学术研究状况和生活状况,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会决定每个个别论者学术研究水平的高低。
由此可见,在中国整个知识生产体制中,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刊物应当至少具有这样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中国学术刊物所应当具有的一种常规性的重要作用,即及时反映和发表论者们就各种理论问题所做的具有创新意义的学术研究论文,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中国学术刊物所应当具有的学术的传播作用及评价作用。因为众所周知,知识生产完成以后,其产品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凭借这些学术刊物,才得以进入学术交通领域并实现学术成果的公共化的。当然,我们也可以从逻辑的角度上认为,在上述配套制度的影响下,研究者个人会倾向于把他们所撰写的重要论文投给这些学术刊物予以发表。
中国学术刊物在当下的中国所应当具有的第二种作用,乃是在很大程度上支配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和方向。在我看来,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进程中,更为关键的是,以各种学术配套制度为支撑的中国学术刊物,经由它们对研究者个人所应当具有的上述影响力以及它们有权决定是否刊用研究者个人的论文,而在这些刊物自身之间逐渐确立起一种极具支配力的逻辑,尽管这种逻辑的形成在一定意义上讲是学术编辑们不意识的或不自觉的。但是,正是这样一种逻辑,不仅应当对每个个别论者的学术旨趣或研究方向产生影响,而且更应当经由这一影响而逐渐对整个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或走向产生很大的支配作用。
根据上述对相关学术配套制度与中国学术刊物间关系的认识,我们可以认为,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进程中,中国学术刊物一方面应当反映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水平,而另一方面则应当在很大程度上支配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和方向,更应当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生产和学术传统的建构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
二、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在对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刊物在整个中国学术体制中所应当具有的重要作用进行分析以后,我们还必须对这样几个问题做出基本的追问:中国学术刊物是否起到了这样的作用?如果没有,那么中国学术刊物究竟起到了什么作用?与此紧密相关,中国学术刊物为什么起不到它们应当起到的作用?
当然,进行这种追问的必要性实源出于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生产和再生产的实践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个事实性问题,即学术评价制度和职称评定制度都要求研究者个人必须在学术刊物,尤其是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
正是根据这一制度性规定,各级学术单位越来越强调学术作品惟有经过学术刊物的发表才能转化为可以得到承认的学术成果。于是,不仅研究者个人追求学术作品的发表,而且各级学术单位要求并奖励研究者发表学术作品,几乎成了中国学术界不容质疑的一种正当之举。
与此构成鲜明对照的是,尽管为了能够发表自己的论文,研究者个人不仅会要求自己仔细探寻相关学术刊物的趣味设定,而且还会要求自己严格遵循此种设定,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第一,大多数研究者却在自己的实质性知识生产过程中对这些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其他论者撰写的相关论文不仅不予关注,甚至连引证都不愿意做;
第二,在明知于这些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有利可图的情形下,许多研究者却仍把相当数量的重要论文发表在不具有指标统计意义的那些“无刊号”的学术连续出版物上,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对这些学术刊物的不重视。
正是在这里,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刊物在不知不觉的过程当中、在某种程度上“沦落”成了研究者个人“琢磨”如何能够发表论文的参照工具,而不再成为研究者个人进行学术研究的实质性的知识参照,甚至不再是研究者个人发表其论文的必要平台。
毋庸置疑,这是一种极其怪异的、背离正常学术研究之道和中国学术刊物所应当具有的重要作用的情形。在我看来,这种情形最为凸显地表现在下述三个日常知识实践的方面:第一,研究者个人在进行学术论文撰写或研究专著撰写的过程中,一般征引的乃是其他论者的个人专著或论文集,而甚少征引或干脆不征引散见于各种学术刊物中的研究相同论题的论文。苏力在其所做的一项试图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的研究中所开列出来的一项统计数字颇能说明这个问题——尽管他的分析并不是旨在说明这个问题的;
因为我们可以发现,中国法学论者著作的他引率要比他们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的他引率高得多。
中国大陆法学学者著述的他引情况(1998-2002)[1]
序号 单位 姓名 著作引证合计 论文引证合计
1 社科院 梁慧星 776 132
2 人民大学 王利明 721 118
3 北京大学 陈兴良 521 133
4 北京大学 朱苏力 456 164
5 社科院 郑成思 494 97
6 政法大学 江 平 313 94
7 北京大学 沈宗灵 605 70
8 北京大学 贺卫方 349 81
9 北京大学 罗豪才 340 81
10 人民大学 赵秉志 357 76
11 吉林大学 张文显 581 55
12 北京大学 储槐植 164 94
13 北京大学 陈瑞华 187 88
14 清华大学 张明楷 350 62
15 行政学院 应松年 269 73
16 法学会 郭道晖 119 111
17 文化部 梁治平 401 43
18 清华大学 张卫平 112 95
19 清华大学 王保树 126 74
20 人民大学 杨立新 140 64
21 厦门大学 徐国栋 186 55
22 社科院 孙宪忠 108 78
23 人民大学 江 伟 117 74
24 北京大学 姜明安 135 47
25 人民大学 高铭暄 499 19
26 武汉大学 马克昌 304 36
27 上海交大 童之伟 21 105
28 清华大学 崔建远 96 75
29 政法大学 王名扬 491 3
30 武汉大学 韩德培 208 37
第二,在培养学术梯队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中,亦即在大学的教授们为那些在未来有可能成为学者的硕士生和博士生所开列的“阅读文献”或“必读文献”中,或者在硕士生和博士生所提交的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中,都存在着一个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刊物论文严重缺位的问题。换言之,在教授们和研究生的眼中,无论是对于教学还是对于学术研究来说,重要的是那些研究者出版的个人专著和论文集,而不是由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刊物所发表的那些学术论文。
第三,晚近20余年来,中国学术界出版了相当数量“无刊号”的专业性或学术性的连续出版物,这可以说是“学在民间”的繁荣[2]。据论者的分析,这类学术“刊物”大约有500种,每年发表论文约15000-18000篇,而且从总体上看,其学术品位也堪称上乘[3]。在这类学术“刊物”中,其间得到学术界认可的至少有《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学人》、《中国书评》、《论证》、《中国文化》、《学术思想评论》、《中国学术》、《中国社会科学评论》、《经济学季刊》、《国学研究》、《原道》、《国际汉学》、《历史地理》等刊物。这些学术“刊物”有着这样两个一般性的特征:一是其学术委员会都由著名的专家学者组成;
二是其文稿一般都是长篇大论,学术影响极大。我们必须承认,这些学术“刊物”不仅没有刊号,而且也很难进入任何“文摘”刊物,更无资格进入类似于“核心期刊”的指标统计系统。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现象的存在却为我们思考中国学术刊物的发展情形从另一个维度开放出了一个重要的事实性问题,即有相当数量的研究者把他们撰写的相当数量的重要论文发表在上述不具有指标统计意义的“无刊号”的学术连续出版物上,而其间不乏影响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范式转换、推进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高质量论文。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刊物在中国社会科学的知识生产和生产者培养的过程中,在很大程度上未能很好地发挥它们所应当具有的影响研究者个人进行学术研究的知识参照作用,而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研究者个人“琢磨”如何能够发表论文的参照性工具,进而成为研究者个人在相关学术制度安排的要求下谋求“统计指标”的一个必需的途径。换言之,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刊物渐渐演变成了一种提供统计研究者知识产品之指标的形式制度,并在一定意义上丧失了其作为研究者个人学术研究的知识参照作用和引领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实质性作用。因此,我认为,这个问题不仅是那些主管研究单位或主管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刊物的行政机构所必须直面的问题,也是实际掌控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刊物之命运的广大编辑们所必须直面的问题,(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更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的每一个有可能给这些学术刊物投稿的学术人所必须直面的一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直接关涉到了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生产和学术传统是否能够得到妥切建构的大问题。
三、对中国学术刊物作用的进一步追问
当然,在我们明确指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刊物在不知不觉的过程中“沦落”成研究者“琢磨”如何能够发表论文的参照工具、而不再是研究者进行学术研究的知识参照的同时,我们绝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些学术刊物对中国当下知识类型的产生和发展并非没有作用,而是与其他的学术制度一起发挥了很强的支配作用。
正如我在晚近撰写的题为《对知识分子“契合”关系的反思与批判——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再思考》的论文中所指出的[4],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今天,个人的知识活动既不是一种纯粹的“智性活动”,也不是西方当代社会中的那种高度制度化的“个人性”社会实践活动,而毋宁是一种“集体性”和“宰制性”的知识生产和再生产活动。所谓“集体性”和“宰制性”的知识生产和再生产活动,亦就是我所说的中国在当下深陷于其间的那种“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时代”。这种“知识规划时代”所具有的最为根本的特征,便在于它是以政治性的权力和由它所确定的“学术”制度安排为基础的,而这在根本上意味着这种政治性的权力和“学术”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不仅会确定我们的知识生产方式,而且还有可能型构我们知识产品的具体内容。
在这样一个“知识规划时代”,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主要存在着两大知识生产趋势以及与其相应的两大“知识类型“——尽管边缘化的个人性知识生产方式在任何时候都始终存在着。第一,存在着一种并不是以理论脉络和知识发展范式为依凭而是以某种“自上而下”的规划为根据的知识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应的“类型知识”。由于这种规划本身是从意识形态、政策或非学术的需要出发而制定出来的,所以我们可以把那种根据它而生产出来的知识称之为“规划的知识”。第二,存在着一种也不是以理论脉络和知识发展范式为依凭而是以其他各种需要(比如说社会需要、经济需要和政治需要)为根据的知识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应的“类型知识”,亦即明确违背知识场域逻辑或遵循非知识场域之逻辑而生产出来的那种知识。[5]
显而易见,上述两类知识并不是个人性知识活动的结果,而是知识分子或者根据某种特定的“知识规划”或者以经济、社会及政治等场域的逻辑为原则而由某种特定的“集体性”知识生产机器生产和再生产出来的。据此我们可以认识到,在个人性知识生产方式以外,还存在着一种“集体性”的知识生产方式及其赖以为凭的“知识生产机器”。因此,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第一,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刊物正是我所谓的上述“知识生产机器”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使其他相关的学术制度与知识生产和再生产勾连起来的重要关联性制度之一;
第二,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刊物在组织知识生产和再生产的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形下,这些学术刊物在建构上述两种非学术的“类型知识”、进而在形成和强化上述“知识规划时代”的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因此,我认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刊物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丧失了其作为研究者个人学术研究的知识参照作用和引领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实质性作用,但是它们对中国当下的“知识类型”的产生和发展却依旧有着很强的支配作用——虽说这种“知识类型”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谓的学术脉络意义上的那种知识类型。
四、学术为本与中国学术刊物的发展
应当承认,面对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刊物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各级主管机构和各层编辑在这些年里都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做出了许多颇具助益的改革尝试。比如说,政府部门对优秀学术刊物进行表彰并在高校大力推行“名刊工程”等举措;
为了改善办刊的条件,各级学术刊物的主办、主管单位在不同程度上加大了对学术刊物的投入;
一些半民间的学术机构每年推出学术刊物的转载率、文摘率和他引率的排行榜,于是把竞争机制引入学术刊物场域;
更为重要的是,各大学术刊物的主要负责人几乎每年都会聚首就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刊物的发展战略问题进行认真的研讨,而且也在纸张、装帧、封面设计等方面做出调整。然而我们必须指出的是,这些改革努力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人文学术刊物在当下所具有的品格。
我始终认为,从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刊物(尤其是其间的综合性学术刊物)的发展情形来看,根本的问题乃在于整个中国学术界还没有充分意识到学术论文以及刊载这些论文的学术刊物所具有的知识意义,当然这是在与学术专著和论文集相比的意义上讲的。
这主要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第一,我们对学术刊物与学术发展之间的关系还不具有明确的意识。从表面上看,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刊物对于只研究某个领域之问题的论者来说是不便于保存的,因为他们既不愿意也没有必要去收藏或购买那些广涉人文社会科学各个领域的学术刊物,因为其间也许只有一两篇他可能感兴趣的论文——而这一两篇论文甚至还有可能只是水平极其一般的文章。但是,从更深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实际上却在某种程度上是由我们所信奉的那种面面俱到的“学科”观导致的,因为正是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我们把一种原本旨在推进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学术刊物变成了一本本没有学术“问题意识”、没有学术“前沿意识”的“杂志”,而在这样的“杂志”里,各种论文真正变成了彼此不相干的自说自话的文字。就此而言,我们所缺失的实是在某一学术论题关照下的学术“问题意识”和学术“前沿意识”,因为我们知道,学术的发展或者研究的突破所凭靠的基本上是对某一论题之思考的推进,而学术的传承和知识性教育所依凭的则主要是学科性建设的关照。因此,如果我们的学术刊物有着很强的学术论题关照下的“问题意识”和“前沿意识”,那么我们就有可能按照某一具有理论意义的论题来组织多个学科关于这个论题的高质量的论文。[6]毋庸置疑,以不同学科共同讨论核心论题(比如说“宪政”、“效率与公平”、“社会与国家”等论题)为基本栏目的学术刊物,[7]对于那些研究这些论题(比如说“宪政”、“效率与公平”、“社会与国家”等)的论者和学生来说,无论如何都是必须阅读或必须参考的文献。当然,这种努力并不只是技术性的操作问题,而更是我们如何认识学术刊物与学术发展之间的关系的意识问题。
显然,这需要我们认真地研究学术刊物的发生学问题、知识生产和再生产的问题、学术刊物与学术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需要我们的编辑们与广大的研究者建立起一种新型的真正的学术关系,而不是往常那种拉稿、约稿、编稿的编辑关系。正是透过这种新型的学术关系的建立,我们才有可能建构起一些对推进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具有意义的学术论题,进而我们才有可能使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在研究者个人进行知识研究的时候成为其进行思考和批判的实质性知识参照,最终使我们的学术刊物对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和走向起到真正的支配作用。
第二,我们对学术自主性在学术刊物的编辑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还没有明确的意识。所谓的“学术自主性”,在这里主要是指我们必须把论文发表的标准和刊物评价的判准与经济活动的场域、政治活动的场域和日常生活的场域严格区别开来,否则我们就会丢失我们自己的人文社会科学资本。[8]如果我们丢失了这种人文社会科学资本,我们就不能进行知识的生产和再生产,进而也就丧失了我们所宣称的学术刊物的独特性。
首先,我们必须努力捍卫学术论文发表之评价标准的自主性。这意味着,(1)我们必须把学术论文本身的水平与该论文研究的对象的重要性严格区别开来。一如我们所知,中国经济发展这个问题很重要,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所有对这个重要问题进行研究的论文也因此而重要了;
与此同理,某个村落的习惯也许无甚政治和经济意义上的重要性可言,但是这同样不等于说所有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的论文就因此而水平低下了,因为它有可能成为研究这个问题领域中的一篇极重要的学术论文。(2)我们必须把学术论文本身的水平与学者所属的相关的研究机构的重要性严格区别开来。众所周知,牛津大学很重要,哈佛大学很重要,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一个访学过这些大学或毕业于这些大学的人士所写的每篇学术论文的水平也都当然很高。与此同理,北京大学很重要,吉林大学也很重要,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在其间工作的人士所写的每篇学术论文的水平也都当然很高。(3)我们必须把学术论文的水平与学者的身份严格区别开来。这意味着,无论男女老少,无论是教授还是学生,无论是校长还是一般教员,在发表论文这个问题上都是平等的——论文是否能够发表完全取决于该学术论文是否符合相关学术刊物所公知的评价判准。
其次,我们必须努力捍卫评价学术刊物之判准的自主性。众所周知,在中国,学术刊物地位的高低并不是凭靠相关学术刊物经由发表优秀或重要的学术论文而形成的学术声誉所致,而是由主管或主办相关学术刊物的机构之行政地位的高下所决定的。的确,这种评价的方式在中国过去几十年“学术行政化”的时代里是颇为合理的,因为在那个时代,学术资源和人才基本上是用行政力量配置的。比如说,国家级的研究机构,即中国社会科学院,乃是行政级别最高的学术机构,其经由资源和人才的行政化配置而具有了相对较高的学术研究水平,而由社科院主办的各种学术杂志也达到了相对较高的学术水平。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明确鼓励学术资源和人才广泛流动的今天,在学术投稿趋于多元化的今天,那种仅仅根据主管或主办相关学术刊物的机构之行政地位的高低、而不是根据学术刊物经由发表优秀或重要的学术论文而形成的学术声誉来决定学术刊物之地位的做法,显然是不甚妥当的。因此,“捍卫评价学术刊物之判准的自主性”,在这里意味着我们应当逐渐确立起一种学术本位的判准,亦即根据学术刊物经由自己的努力而赢得的学术声誉来决定自身的学术地位。
五、结语
经由上述的分析和追问,我们可以发现,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进程中,中国学术刊物一方面应当反映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水平,而另一方面则应当在很大程度上支配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和方向,更应当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生产和学术传统的建构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但是颇为遗憾的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刊物却在种种因素的影响下在某种程度上“沦落”成了研究者个人“琢磨”如何能够发表论文的参照工具,而不再成为研究者个人进行学术研究的实质性的知识参照,甚至不再是研究者个人发表其论文的必要平台。当然,由此我们并不能够认为中国学术刊物就没有作用了,因为在中国当下的知识实践中,它们对中国当下的那种非学术的“知识类型”的产生和发展却依旧起到了很强的支配作用。应当承认,面对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刊物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各级主管机构和各层编辑在这些年里都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做出了许多颇具助益的改革尝试,然而这些改革努力却收效甚微,其根本的原因乃在于整个中国学术界还没有充分意识到学术论文以及刊载这些论文的学术刊物所具有的知识意义。这主要表现在我们对学术刊物与学术发展之间的关系还不具有明确的意识,以及我们对学术自主性在学术刊物的编辑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还没有明确的意识,而增强这两种意识的关键乃在于我们对“学术为本”原则的信奉。
据此,我认为,在欲求繁荣和发展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今天,如果中国的学术刊物能够以“学术为本”,能够对学术刊物与学术发展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学术自主性在学术刊物的编辑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建构起明确的意识,那么它们一定能够承担起这样一项伟大的使命,即经由及时发表具有知识增量意义的学术论文而在建构中国学术传统和实质性地推进中国学术发展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注释:
[1]苏力在其统计表格中共列出了50位法学论者著述的他引情况,囿于篇幅,本文只转引前30位法学论者著述的他引情况。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52页。实际上,我本人著述的他引情况亦复如此。出于统计的方便,苏力在其研究中没有把季卫东、王泽鉴和我的著述的他引情况纳入其关于这个问题的分析统计之中,但是他却在该项研究的注释中指出:“邓正来的全部著作他引数为992,其中论文他引数为42;
绝大部分为其他学科的引证。季卫东的全部著作他引数为323,其中论文的他引数为203;
王泽鉴的全部著作他引数为513,其中论文他引数为7。所有这些数字都排除了自引”,载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
[2]这里所讲的“无刊号”的学术连续出版物,亦即学术界所说的“学术集刊”或“学术丛刊”。我对这种“学在民间”的努力是极其赞同的,而且我本人也是创办和主编这类“学术刊物”的积极实践者,因为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便与学术界同仁一起创办了《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中国书评》,在本世纪初又创办了《中国社会科学评论》,并在2005年初恢复了《中国书评》的出版。
[3]参见杨玉圣:《值得关注的学术集刊现象》,载《云梦学刊》2004年第4期。
[4]关于这个问题的详尽讨论,请参见拙文:《对知识分子“契合”关系的反思与批判――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再思考》,载《天津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5]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两类假、大、空的知识,不仅会遮蔽中国当下所存在的真正的现实问题,甚至还会扭曲我们对中国社会的认识,宰制我们思想的方式和思考的维度。
[6]当然,我们也可以在同一本刊物中以一半的篇幅来继续发表“学科性质”的论文。这只是一个技术问题。
[7]关于以不同学科共同讨论核心论题为基本栏目的学术刊物,可以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学者共同编辑的学术刊物《国际社会科学》。
[8]关于这个问题,请参见拙文:《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载邓正来:《关于中国社会科学的思考》,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
《知识生产机器的反思与批判:迈向中国学术规范化讨论的第二阶段》,载邓正来:《研究与反思: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增订版,第339-342页;
另请参阅P. Bourdieu and L. Wacquant, An Invitation to Reflexive Sociolog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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