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森:道德·伦理·市场与诗

发布时间:2020-06-02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摘 要】:市场经济的伦理维度和道德基础问题,是目前中国伦理学界和经济学界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派和元伦理学派虽然从个人利益最大化追求的假定中推导不出“守道德是理性的”,但他们却否定不了维特根斯坦所认为的那“不可言说”的伦理之存在。牟宗三说:“穷知见德”,说明了那不可言说的道德深而可见。道德是既内在于人的“行”(包括“言”)之中、又显现于人的“行”之外的人的此在品格,因而是人“行”中的实存,“言”中的含蕴。从语言哲学来看道德哲学,就会发现,人的语言(如许诺)有约束力,就在于在最深的层面上,人作为人有遵从(康德哲学的)实践理性和语言许诺的定言命令——因而语言哲学和道德哲学实际上是一根滕上的两只瓜。人遵从实践理性和语言许诺的定言命令,即为内在于市场“外在规则”(如法律、产权和契约等等)之中的“内在规则”。这“内在规则”,就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伦理维度和道德基础。

  【关键词】:道德;
伦理;
逻各斯;
语言;
生活游戏;
市场内在规则

  

  1.1 探寻市场经济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参拙著《经济学与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自然绕不过什么是道德、什么是伦理这类基本问题。

  1.2 什么是道德,或道德的实质是什么,这是数千年来一直困惑着无数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的一个深不见底的问题。依照其美德伦理学,亚里士多德把道德(arete——通译为“善”)视作为支配人们选择的某种理想的品质。根据其道德情感论,休谟把道德视作为源自人性中的自然原则即“同情心”的某种“约定”(convention)。出于其批判哲学的进路和对理性的划分,康德把道德(法则)界说为人的实践理性中的“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基于其元伦理学(meta-ethics)的理论建构,斯蒂文森(Richard L. Stevenson)把道德视作为知识领域之外的某种“态度”。依照其规定主义伦理学(prescriptivist ethics),黑尔(Richard M. Hare)把道德归诸为某种语言的“命定性”(prescriptivity)和“可普遍化性”(universalizability)。在什么是道德和伦理问题上,还是维特根斯坦来得简单:伦理问题是“超验的”,是“不可言说”的。

  1.3 哲学家与伦理学家讲在这个问题上的莫衷一是,说明了这个问题的艰深复杂。哲学家讲不清楚的问题,经济学家能讲清楚?经济学家敢僭越地谈伦理问题?但在当下中国,市场经济来了,市场交换中的道德问题出来了,经济学家不“讲”道德,不思考市场秩序的道德基础,能行?鸭子被赶上了架。于是,就有了中国当下伦理学界和经济学界一起的“经济伦理热”。

  1.4 经济学家要讲道德,如何讲?被称之为“自亚当•斯密以来最受人尊重的道德哲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的哈耶克,除了说道德是文化演进的结果外,好像什么都没说。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哈森伊(John Harsanyi),曾几十年思考人的经济行为中的道德问题,但他最终把道德说成是“一种非因果性的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令人觉得莫名其妙。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森(Amartya Sen),曾出版过一本《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小册子,但可惜的是,在这本小册子里,他除了呼吁经济学家要在自己的研究中要考虑到伦理问题外,好像并没有多讲什么。当代另一位博弈论经济学宾默尔(Ken Binmore),前两年出版了两卷集的《博弈论与社会契约》巨著。在这两卷千余页的巨著中,宾默尔好像是在整篇讨论人的经济行为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但他所得出的结论,实在令人咋舌。他说,如果把道德探索严格限定在研究定言命令诸如此类的东西,那将“迫使我赞同尼采的根本无道德现象的观点”。这就是当代主流经济学家的代表观点!

  1.5 经济学家要么不讲道德,要么讲道德就认为无道德,这还得了?

  1.6 道德存在不存在?在市场秩序中存在不存在道德和伦理?这是一个荒唐的问题。元伦理学家证明了从“实然”(be)推导不出“应然”(ought to)来,他们却否定不了道德的存在。当代主流经济学家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假定中推导不出“守道德是理性的”(it is rational to be moral),但他们也说明不了市场活动中就没有道德这回事。维特根斯坦说“伦理问题不可言说”,也决非意味着就不存在道德,而毋宁说是肯定了道德的存在。维特根斯坦可不是一个思想的懒汉。他说伦理问题“不可言说”,只是不想僭越地说“不可言说的”。说“不可言说”,显然就假定了“不可言说的”“那在”。牟宗三说:“穷知见德”。这好像也意味着这“不可言说的”的“那在”深不可知。然而,既言“见德”,这本身就意味着“德”能见,并可见。因此,这“那在”,或许并不是远在理性彼岸的“自在之物”,而可能是同在于海德格尔所说的与人有关的“此在”或“定在”(Dasein)。

  1.7 如果市场秩序中有道德,经济学家就要讲道德。如何讲?既然什么是道德,道德的实质是什么,以及道德的起源是什么,我们都不清楚,要讲道德,如何讲?

  1.8 伦理问题“不可言说”,但道德又是“定在”,我们就不可能“讲”,因而只能猜测,只能断想。

  2.1 目前猜测,“德”可能与“行”(act)有关。行,是人之行,既包括行动、行事和行为,也应包括“言行”,即奥斯汀(John Austin)和塞尔(John Searle)所说的“言语行为”(utterance act)。而“语言行为”,既包括奥斯汀所说的“以言表意行为”(locutionary act),“以言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也包括他所说的“以言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言之行,行之言,均与道德有关,均有道德在其中,这应该是直觉(intuition),是常识(common sense)。故道德不应是一种玄奥的道理、静态的标准、僵死的教义、抽象的法则,而是人们“行”中的实存,“言”中的涵蕴。道德决定行(包括言),支配行,贯穿行。道德内在于行之中,又从而显现于行之外(表)。

  2.2 什么是行?什么是言?言即是行(维特根斯坦、奥斯汀),行即是言(海德格尔)。言与行,同一在“道”。道,即古希腊语中“逻各斯”(logos)。道德与行有关,与言有关,总归起来,与逻各斯有关。“法”和“礼”归于“仁”,“仁”归于“德”,“德”归于“道”,即一切最后归于“逻各斯”。

  2.3 什么是逻各斯?逻各斯似是“言”(Word),但也似是“非言”,即“无言之言”和“不可言说”——“道可道,非常道”—— 老子如是说。从语源学上,海德格尔对逻各斯曾有考证。他认为,古希腊语中的“logos”,起源于“legein”,而“legein”,在古希腊语中意为“说话”。另据奥格登(C. K. Ogden)和理查兹(I. A. Richards)考证,在古希腊,自赫拉克利特最初把“逻各斯”引入哲学中后,它当时既有语言、说明、尺度之蕴,又有理性、法则之意。现在看来,我们今天所说、所指和所理解的“道德”,也应包含在“逻各斯”之中。在“逻各斯”中,言与行,实然与应然,理性与道德,应该不分。《中庸》有云:“诚者,天之道也;
诚之者,人之道也”;
并言:“不诚无物”。这说明早在二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之前),儒家思想家子思就体悟出了这一点。

  3.1 再来看伦理。什么是伦理?简单说来,伦理是道德之理,社会之理,即社会的(而不是个人的)普遍道德义理,或义理化的社会道德准则。伦理,在英文中是“ethics”;
“ethics”源自古希腊文中的“ethikee”。“ethikee”一词,又是从古希腊文中的“ethos”一词演化而来。在《尼各马科伦理学》第二卷,亚里士多德一上来就指出,伦理德行是经由风俗习惯沿袭而来,故略把“ethos”一词的拼写方法略加改动,就有了“ethikee”(伦理)。

  3.2 在古希腊文中,“ethos”一词的涵义是什么?据海德格尔考证,“ethos”这个词,最早也是出现在赫拉克利特那里,其本来的含义是“居留”、“住所”,即人居其中的敞开的“场所”。海德格尔又解释到,这个“场所”,让人成为他所在的“是”,即让人来到“其中”,使人的“在”得到澄明,因而成了“在场的”。海德格尔对古希腊“ethos”的考据,显然有其存在哲学的印记,或者说,有他自己哲学进路和理论建构的视角。但现在把古希腊文中“ethos”理解为风俗或习俗,大致没错。因为,把“ethos”这个词的“居留”和“场所”的含义运用到人们的行之中,就应该是“习俗”。所谓“习俗”,不就是人行为的某种“居留”和人在其中活动的“场景”(秩序)么?由此看来,英国一位当代哈耶克主义经济学家萨金(Robert Sugden)所认为的道德信念与人的习俗(惯例)是同一自发社会演化过程的产物,正好与古希腊语中伦理一词原来的含义不谋而合。

  3.3 既然伦理在古希腊哲学中就含有人“在场”的意思,海德格尔进一步认为,伦理的“思”—— 即我们所理解“道德推理”(moral reasoning)—— 也应该与人的“在场”有关,与人的“此在”(Dasein)有关。在此在中,理性与道德,实然与应然均同一起来了?在海德格尔的哲学体系中,看来好像应该是如此。

  3.4 如何思(包括伦理的思)?照海德格尔看来,思必须在语言中。思,必定是存在的思,也必定是语言的思。故海德格尔认为,“语言是存在的家”,而“思着的人们与用语词创作的人们是这个家的守护者”。于是,一切哲学问题,又都可归结到语言问题。斯蒂文森的元伦理学,黑尔的规定主义伦理学,均把道德归结为语言问题,无疑与他们二人曾受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的影响有关,但这也正好与海德格尔哲学相契。哲学和伦理问题都与语言有关。那么,什么是语言?

  4.1 什么是语言,或语言的本质是什么,这是一个比什么是道德更难回答的问题。哲学家,语言学家,社会学家,人类学家,都想弄清语言是什么,但结果是所得出答案可能比什么是道德问题的答案更多。

  4.2 人说语言,但语言却不是人说(utterance)。因此,语言学家索绪尔区分出“语言”(langue)和“言语”(parole)。与索绪尔的划分相同,海德格尔也区分了“语言”(Sprache)和“言说”(Sprechen)。不过,海德格尔认为,在语言和言说之上,还有一种更抽象、更实在、更本真的“道说”(Sage)。何为“道说”?道说是语言本身在说,天道在说,逻各斯在说;
而言说是人用语言说,实际上是语言通过人在说。在道说中,存在将自身显现出来,成为此在。因而,照海德格尔看来,道说是存在本身在说。这也就是他在《通向语言的途中》所说的“语言作为静寂之音而说”的意思。于是,照海德格尔看来,语言的本质是存在本身在说。

  4.3 语言说,亦即存在本身在说,如何说?从诗人那里唤起了哲人的灵感,海德格尔认为,存在通过“诗”言说,或精确地说,通过“思”(Denken)之“诗”(Dichten)言说。

  5.1 什么是“思之诗”?在《诗•语言•思》中,海德格尔说:“思之诗实为存在的拓扑学”。这句话,说得好调皮,但很深刻,也很到位。海德格尔还有一句名言:“语言是存在的语言,就像云是天空的云”。存在与语言,同一在“思之诗”。

  5.2 道德与伦理相关,伦理与语言相关,语言与存在相关,存在的语言又与诗相关。于是,我有了一个大胆地猜想:道德与思之诗可能也相关。

  5.3 道德与思之诗有关,这不是猜想,而是断想。

  5.4 思之诗,是存在通过语言“静寂之音”显露自身的那场、那景。诗,是由句子构成的;
句子,是由词构成的。词有所“指”。词既是“能指”(signifier),亦是“所指”(significatum),是二者的合一。于是,在词中,在诗中,在语言中,存在“绽出”,成为此在。词是人的词;
语言是人的语言。因而,此在是人的此在。

  5.5 何谓人?启蒙思想家说,人是理性的动物。洪堡特(Wilhelm von Humboldt)说,人是说语言的动物。(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还是亚里士多德说得到位:“人是有逻各斯的动物(zoon logon echon)”;
这其中应该包括人是理性的动物,运用语言的动物,有道德的动物。无道德,何谓人?无德之人,还是人?因此,人的存在,即此在,应该包涵道德的存在。因而,道德,人的道德,也应该是此在的“构成元素”—— 如果我们这里可以用“构成元素”这个词的话。既然此在是通过语言“静寂之音”的思之诗完成的,道德的存在与思之诗能无关?

  5.6 海德格尔在他晚年那封著名的“关于人道主义的书信”中说:“存在在思想中达乎语言。语言是存在的家。人居住在语言的寓所中。思想者和诗人乃是这个寓所的看护者。只要这些看护者通过他们的言说把存在之敞开状态(Offenheit des Seins)带向语言并保持在语言中,则他们的看护就是对存在之敞开状态的完成”。海德格尔的这段话,好精彩!但海德格尔可能忘记了提醒我们,存在在语言中敞开为此在之时,也会把道德和伦理敞现在语言之中(但海德格尔确实说过:“语言同时既是存在的家也是人之本质的寓所”)。这就是我对道德实质和伦理问题的当下理解。在对道德的实质和伦理的涵蕴有了以上猜想和断想后,我们大致就可以在这些猜想和断想的基础上考虑“经济伦理学”或“(有)伦理(的)经济学”问题了。但问题先是:应不应该有经济伦理学这门学科?

  6.1 经济伦理学,如果应该有,如果能成立,就应该与市场有关。

  6.2 什么是市场?经济学家说,市场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交换活动的集合。但照哲学家看来,市场的实质将会是什么?

  6.3 在当代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话语语境中,各学科的思想家们都喜欢使用“游戏”一词。譬如,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曾提出了“语言游戏”(Sprachspiel)这个概念。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也大量使用“游戏”(Spiel)一词,并费了好多笔墨解释了游戏与存在(Sein)、游戏与秩序(Ordnung)之间的关系。

  6.3.1 中文的“游戏”,在英文中对应的词为“game”。但请注意,德文的“Spiel”,与英文的“game”,有所不同。德文的“Spiel”,除了英文的“game”含义外,还有“playing”即中文“玩”的意思。因此,在英文中,德文“Spiel”所精确对应的含义应是“playing game”或“gaming”。但这翻译到中文中,就不讲。因为,我们不能把伽达默尔的“Spiel”翻译为一个中文名词“玩游戏”,或把维特根斯坦的“Sprachspiel”翻译成“语言玩游戏”。但我们必须体察到,无论伽达默尔的“Spiel”,还是维特根斯坦的“Spachespiel”,都内涵着“玩”的意思。“玩”,就是行。由于中文的“游戏”也可以被理解为动词“玩”,用中文的“游戏”对译德文的“Spiel”,还过得去。既然“玩游戏”是“行”,我们也就可以把这一节的话语(discourse)与2.1节中我们所说的“行”联系起来了。

  6.4 在维特根斯坦的晚期哲学中,还有一个中心概念,那就是“Lebensformen”。在中文中,这个词被翻译为“生活形式”。我们可不可以把维特根斯坦的“Sprach-spiel”和“Lebens-formen”各词拆解开来,放在一起,再组成一个新词“Lebenspiel”(即“生活游戏”)?根据德文组词法中名词可灵活相连、相加而组成新词的规则,这看来没什么说不过去的。组一个新词“生活游戏”,这可不是在玩“造词游戏”。因为,有了“生活游戏”这个概念,我们可以把市场(活动)视作为一种“生活游戏”(但我们却不能把市场视作为一种维特根斯坦所说的“语言游戏”)。有了“生活游戏”这个概念,我们就可以在“游戏(博弈)论”大行其道的当今社会科学的话语环境中获得巨大的理论自由空间,也有大量现成的分析工具(包括数学工具)可用了。“生活游戏”将会是比胡塞尔的“生活世界”(Lebenswelt)更好用的一个概念?

  6.5 维特根斯坦提出“语言游戏”和伽达默尔使用“游戏”概念,也都不是在玩“语词游戏”。他们使用“(玩)游戏”概念,都旨在解释人们“生活游戏”中的“规则”问题。游戏是在规则中玩的,规则内在于游戏之中。这致使维特根斯坦甚至把规则视作为游戏本身。在《哲学语法》中,维特根斯坦说,“你无法躲在规则之后,因为没有什么之后”,就包含这种意思。

  6.6 既然市场是一种“生活游戏”,它必定有内在的规则。市场的“内在规则”(即哈耶克所理解的“nomos”)是什么?人们可能会不假思索的回答说,市场规则是规制市场的法律、契约、产权,等等。但这些规则均是“外在规则”,即哈耶克所理解的“thesis”。市场游戏的内在规则是什么?它们可能是市场习俗和商业惯例。市场游戏更深一层的内在规则则可能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要艰苦建构并想力图证明的“正义原则”,以及人们按正义原则行事的“imperative”(内在命令、律令)。而所谓的“正义原则”,以及人按正义原则行事的“imperative”,显然都是道德哲学的范畴,因为,它们都涉及到一个伦理学的价值判断问题。对这个问题,已过世的大经济学家哈森伊曾说过一段很到位的话:“除非人们已经接受一种要求他们恪守契约的道德准则,他们将不会有理性地履行契约的内在驱动。因此,道德并不依赖于社会契约。这是因为契约从人们对道德的一种验前的恪守中获得其所有的约束力”。这里,哈森伊好像是在讲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则问题。

  7.1 我的结论是:市场是一种生活游戏,是人此在的一种形式。市场秩序的伦理、市场游戏中昭显出的道德,是在存在的语言“静寂之音”那场、那景中“绽出”的人本质的存在。道德内涵在人的市场游戏之中,也内涵在市场的“诗”中。作为道说(Sage),伦理问题是人的言语确实“不可言说”的。伦理问题不可言说,但道德却是人此在的品格。在市场中,有竞争,有合作;
有诚信,也有履约。市场游戏中的真、善、美,就构成了市场本身的诗。市场的诗,“绽出”了市场秩序的伦理维度。这维度,是市场游戏的内在规则,也就是市场运行的道德基础。〔1〕

  

  注释:

  〔1〕到这里,也许有读者会追问这样一个问题:“我们接受你所言的市场经济有伦理维度的见解,但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到底是什么”?回答这个问题,说来也简单。这里,我们不妨引用美国当代语言哲学家万德勒(Zeno Vendler)在其1970年出版的《哲学中的语言学》中的一句话,来作为这个问题的回答。根据康德伦理学中道德主体有实践理性的定言命令的理论见解,万德勒(Verdler,1970,中译本,页20-21)认为,“我们甚至能制定对所有游戏的‘定言命令’:在同一个游戏中,‘做任何你也允许别人去做的’”(着重号为笔者即引者所加)。很显然,万德勒这里所说的“游戏”,显然是包括市场交易和交换的。—— 韦森2003年2月27日增补。

  

  2002年7月3日晨4时30分成稿于复旦,2002年8月9日星期五定稿

  

  本文发表于《云南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作者授权天益发布

  (《经济学与伦理学——探寻市场经济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韦森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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