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铭葆: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适用范围谈起

发布时间:2020-06-11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按照常理,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都应当有效。当然,香港、澳门作为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执行的是特区法律;
台湾与祖国大陆还没有实现统一,也不会执行大陆中央政府的法令。除了港澳台地区以外,大陆所有的省市区都应当执行中央政府的法令,这本来不应当成为问题。但是,最近一个时期,在国人关注的杨佳袭警案中,上海市有关部门却公然无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拒不公开本应公开的信息。其中突出的一点,就是对杨佳母亲的下落,始终闭口不提。杨佳案的一审律师作为上海市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明明知道杨母的下落,就是对外守口如瓶。上海的做法,不仅是罔顾民意,而且是对中央政府权威的挑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根据这个规定,杨母作为杨佳案的重要关系人,能否出庭并提供有关情况,肯定涉及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上海有关方面无权将其非法留置,且封锁消息。同时,鉴于杨佳案的广泛社会影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也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因此,上海有关方面无权向公众封锁消息。

  近年来有一个不大好听的说法,叫做“政令出不了中南海”。虽然有些夸张,却也反映了某种现实。胡锦涛总书记曾经在中纪委全会上讲话强调,要把令行禁止与创造性工作结合起来。在当前,特别需要维护中央的权威,保持政令的畅通。令人不解的是,中央政府的令,为什么在上海就不能行?难道不公开杨母的下落属于“创造性工作”的范畴吗?此中原因,我们目前还搞不清楚。作为一般工作人员,我们不了解,中国目前的特别行政区,除了香港、澳门以外,是否新增了上海。如果上海成了政治特区,那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如果不是,就应当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联系实际解决好如何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一致的问题。为此,建议中央派驻上海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指导组,督促上海有关部门对杨佳案审理过程中的种种问题进行反思。同时,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对上海市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以使这个《条例》在上海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200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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