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昭:市场与公权力关系的再探讨

发布时间:2020-06-15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摘要]历史的经验教训证明,人类社会经济的长久健康的发展,得力于市场机制和受约束的公权力体系的双重有效运作,任何偏向于一极的行为都将把人类引向歧途。整个社会应尽可能地建立在市场选择的基础上,压缩公共选择的空间,并针对公共选择的自我膨胀倾向,对其实施宪政制约。只有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才能在不损害任何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增加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市场经济 公权力 经济自由 产权 道德 法治 集权与分权 平等与效率

  [要点] 1、市场是如何配置资源、产生效率的;
2、经济自由与产权;
3、道德约束与法治建设;
4、市场失灵和公权力失灵;
5、平等与效率;
6、公权力的集中、分化与腐败。

  

  公权力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因而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能力。权力作为一种能力是无形的,无法为人们的感官所直接捕捉到,但是当权力通过国家暴力的支持而存在时,它们便由无形转化为有形,成为依附于具体的政治制度、社会组织、集团、国家机构或法律文件上统摄人们并为之所感知的力量。社会中有两类不同的权力:一类是有形权力,或称国家权力、公权力,即获得制度形式并受到国家力量支持的权力,它们主要表现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及由法所确认的各种权利中的权力;
另一类是无形权力,或称非国家权力、非公共权力,它们主要表现为习惯、传统、道德、宗教等社会意识形态中非国家形态的权力。

  权力最容易成为脱缰野马。掌握权力的人总是借助权力的力量而把自我凌驾于权力的作用范围之上,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则表现为凌驾于社会之上。在阶级社会中,由于社会分裂为两大对抗阶级,社会公共意志被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侵蚀、所取缔和取代,从而使权力成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一种工具,成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体现。但是,为了谋求阶级统治的合法性,为了保证阶级统治能够为全社会所接受,统治阶级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到公共利益,在一些特定条件下让代表着阶级意志的权力服从公共意志。不过,这种应然与实然的矛盾是社会基本矛盾在权力问题上的体现,因而是阶级社会中的根本矛盾。在世界各国的封建社会阶段,我们都可以看到统治者在维护权力方面所施用的方略:在实践上适当照顾到公共利益,以求公众对阶级统治的接受和拥护;
在理论上则极力淡化和抹杀权力的公共性,虚构出权力神授的种种神话,从而增强了权力作为一种神秘力量的神圣性以及权力凌驾于公众之上、压迫和支配社会公众的合理性。

  近代以降,关于权力制衡的制度设计、关于民主的呼唤、对公民参与的重视,以及通过法律来规范行政行为等等,都是出于维护权力公共性的考虑。但公权力被私人占有,被用于谋取私利的状况仅仅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中表现出了程度上的区别,却并没有从根本上发生改变,甚至在某些方面强化了、加剧了公权力的私有性,从而制约和阻碍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对我们来讲,既然我们理智地选择了市场经济,那么,我们就要认真地、深入地认识市场和公权力,把市场的权力还给市场,把社会的权力还给社会。即便是真正属于政府的权力,我们也要用“精钢”做的“紧箍咒”把它限制起来,让它切实把公权力用实、用好、用对,莫“逾矩”。事实上,公权力的自我授权、自我扩张等非法膨胀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的严重公害。

  

  一、经济自由与产权

  

  市场经济是由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经济。市场是交换的场所和纽带,而市场机制则是在市场交易中形成的以价格、供求关系和竞争三位一体的互动关系为基础的经济运行和调节的一套有机系统。这个系统是建立在一系列牢固的基础之上的。它迫切需要的第一个基础条件是经济人的自由,即经济自由。经济自由的含义非常广泛,它首先意味着人的偏好自由、价值自由、使用自己的资源的自由,而这些自由中最大的自由就是利用自己的有限资源在对他人无害的条件下实现福利最大化或者利润最大化的自由。

  经济自由要求任何力量,包括政党、政府和其他任何拥有或掌握公权力的组织,首先不能限制消费者的任何偏好,除非这种偏好被公认为是不良的,比如吸毒、自杀等,或者具有不良外部效应,如居民区的夜半歌声、垃圾污染等。任何产品的生产和任何劳务的提供都应该建立在消费者主权的基础上,只要消费者的选择没有不良的外部效应,就应该允许消费者自主选择。任何力量都可以劝导人们注意消费对健康的影响,但不能强制任何消费者;
其次,不应该限制任何生产者的生产偏好,除非该种生产偏好为公认不良的偏好,如生产毒品等。消费者只能通过愿意以更高的价格、或者更低的价格等信号来影响生产者的偏好。生产者也可以自由地根据价格信号来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任何人为的商业垄断,或者是政府的垄断,都是不允许的。除非生产者的偏好具有明显的外在不良效应,如污染等。其三,不允许任何力量干预经济人的自由交易和自由定价,除非这种交易本身带有强制或者不正当性。任何交易都应该是自愿的,任何交易都不应该有人为的关卡,不能有强买,也不能有强卖,不能有价格管制,无论是最低限价还是最高限价。

  任何对消费者、生产者以及它们之间交易的强制,都会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因而不能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然而经济自由时刻会受到各种强制的威胁,对于这种强制,市场经济本身是无能为力的。对此,作为公权力存在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要保护经济自由免于社会势力的强制,二是要控制公权力自己的行为。不要以保护为名,实施更大的强制。

  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神奇之所在。但是经济自由往往遭到各方面的抨击。这些抨击往往成为公权力或者其他强权势力限制经济自由的理由。首先,有人认为,人应该是道德的,追求自利是不道德的,而经济人以追求自利为人生准则,是不道德的。这些人以道德的名义攻击经济自由,尤其是通过政府的强权来限制乃至取消经济自由,其结果只能是制造更大的不道德。对此,亚当·斯密已经给予了最好的回答,他看到自利的人对公共利益的贡献远大于那些自以为是有道德的人。(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1759)

  其次,人并不一定按照最大化的原则行事,而且经济福利的最大化也并非是所有人的道德目标。这一攻击也很容易为限制经济自由提供借口。因为既然人不一定按照最大化的原则行事,并不一定要实现经济最大化,那么某些人这样行事就是不道德的。这一推理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因为人实际上并不一定按照最大化原则行事,但只要人们按照这一原则行事,他就能够用较少的资源取得同样的福利或者利润,或者能够用同样的资源取得更大的福利或者利润。市场机制总是给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奖励或者惩罚,不按最大化原则行事的人会受到惩罚,按照最大化行事的人会受到奖励。在这一奖惩结构下,人们会倾向于按照最大化原则行事的。而只要遵守这一原则,人类社会就能够走向经济增长与发展,并为其他方面的社会发展提供经济基础。

  当然,经济自由只是意味着经济人的自由。如果某些人企图利用损人利己的手段来经营经济,那么就应该限制其自由。如果政府行为也是损人利己的,那么政府的行为也应该禁止。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中我国各级地方政府竭力操控当地土地市场,通过极低的价格把农民的土地征收过来,然后高价倒卖,使土地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严重损害了、侵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这一例子说明政府公共政策目标与其预算最大化行为发生了矛盾,说明政府的确是以预算最大化为目标的,并且在很多情况下也会通过损人利己的手段来实现预算最大化。显然,这样损人利己的行为也应该禁止。还有,各级政府到处建烟厂、酒厂,并纵容媒体宣传烟酒文化,在黄金时间做烟酒广告,鼓励种植烟草、生产白酒,显然也是在通过鼓励不良消费来实现自己的预算最大化目标。这一行为的性质也是通过牺牲国人的健康、从而实现政府的财政收入最大化,显然是应该禁止的。

  经济自由,能够实现繁荣和发展。但如果只有经济自由,不给予充分的个人权利、企业权利,尤其是个人财产权保障,经济自由就如竹篮打水,也不可能导致真正的繁荣。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契约经济,生产和交换是借助于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种契约来进行的,而要使市场能有效地运行,另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必须要有明确的所有权关系,这是因为:一是明确所有权,所有者能自由处置自己的物品;
二是所有权关系的明确化在所有者的个人活动的成本与收益间建立了明确的关系,从而能形成有效的经济刺激机制,而市场运转正是依靠这种经济刺激机制,它的原动力来自最大化公设,而明确的所有权关系则保证了个人追求自己利益的动机能受到有力的刺激。

  这就是为什么市场经济只有在私有制条件下运转得最为有效的原因所在。因为私有制是一种最明确的所有权的关系,它直接确定了每一个人的所有权关系。同样,许多国家比如前南斯拉夫工人自治型市场经济不能取得成功,其原因也就在于社会所有制本身也是一种不明确的所有权关系,集体所有权虽然在静态意义上是明确的,但其收益与损失由谁负责,却不甚清楚。它与全民国家所有制无法取得较高经济效率的原因是一样的。

  明确所有权,尤其是明确与静态财产权有关的收益与代价的直接责任者,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条件。在这一条件下,市场制度的奖惩结构才能发挥充分的作用。在我国,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其发展的速度远远超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其原因是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所有权配置比国有企业要明确,奖惩结构的激励和惩罚效能发挥得更加充分。而国内市场上普遍流行的欠债不还问题,就是所有权不够明确、产权的收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信号。产权得不到保护,更严重的后果还是短期行为,使大量的经济转入地下,或者变成逃生经济,使得大量资金外流。这显然不是可持续的发展之道。

  从历史上来看,中国往往不重视财产权利,而只重视财产,并且也不知道用权利来保护自己的财产,也就没有财产权的概念。政府的法律不保护财产权,人们就会从其他途径寻找补偿财产的损失。刘军宁先生指出:“当一个人的财产受到、尤其是受到官方的侵害时,他无法、甚至放弃用权利来捍卫自己的财产,而是变着法、用另一种方式来补偿自己的财产损失。一个农民可能会在上午乖乖地把钱交给来摊派的村干部。然后在夜晚去盗割一段电线变卖之后来补偿自己上午的损失。……一方面,一些商人用钱去收买某些政府官员以换取商业上的利益;
另一方面,他们又成为这些政府官员摊派索贿的对象。”如果财产权受到严格的保护,并且农民和商人都能够运用财产权利来捍卫自己的权益,来抵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那么他们就不会变着法子,利用非法的途径去追求弥补损失,这样政府会更加廉洁,经济人的行为自然也会更加象经济人,而不是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的黑市交易者。

  

  二、道德约束与法治建设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需要充分的经济自由,需要有效的产权制度,但更需要法律的条件。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扩展的秩序,它的扩张是基于规则的扩张。为了拓展本身的容量,市场经济需要规则来规避规模扩展所带来的风险,从而使经济人能够建立确切的交易预期,降低交易成本

  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众多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必须符合普遍化原则,也就是说该行为规则应该适用于所有市场参与者,而不能有任何例外。比如,允许偷盗就是一种不能普遍化的行为规则,因为一旦这种行为得到普遍化,人类社会就会陷入混乱状态,不仅财产得不到保障,而且很可能连生命都得不到保障。但是,不许偷盗,则是一种可以普遍化的行为规则,因为这种行为规则一旦得到普遍化,社会秩序就会井然,个人的生命财产也将得到切实的保证。由此引申的规则(如不许欺骗、诚实经商等)都是可以普遍化的行为规则。二是必须符合经济的原则,也就是说该行为规则可以有效地节约成本,并取得最大的收益。如果某项规则可以普遍化,但是不符合经济要求,这项原则就可能是不合理的,理性的人可能会因此而寻求权变,灵活运用经济的原则。例如过路、过桥收费就是一种不经济的原则。交通顺畅本来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动脉,然而,无休止的过路、过桥收费不仅造成地区经济封锁,更严重地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

  市场条件下,由于理性的经济人的共同设计、共同实践,他们会经常创造出很多既可普遍化又符合经济原则的行为规则来,如合同、契约、股票、利息、价格、等价交换等。(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而是公权力的垄断。基础设施领域是自然垄断领域。传统的观点认为,公权力对此应该进行保护,并对其进行管制,或者干脆就实现国有国营,从而遏制私营企业滥用垄断地位。即使亚当·斯密的小政府理论也认为,基础设施是政府的天职。但现代政府实践表明,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对其实施国有国营,往往导致基础设施的低效率供给和维持,不能满足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对基础设施进行细分,因地制宜,尽量引入市场机制经营,可能是解决政府垄断低效率问题的重要补充。

  

  四、平等与效率

  

  不平等与平等都是植根于我们人性之中的欲望。正是这种欲望,才使得人们有了竞争的压力,通过努力,寻求差距,寻求更高水平的平等。市场经济就是鼓励个人奋斗,实现不平等或者平等欲求的最佳途径。它在鼓励个人奋斗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当然,市场竞争的结果,并不能保证每一个人都是成功者,而且市场竞争也不能自动地保护每一个弱者、失败者。市场竞争的失败者也是人类的成员,从人道方面考虑,我们理应让他们生活得具有人的尊严,理应让他们度过暂时的难关,重新加入市场竞争。而对于永远无法参与竞争的弱者来说,人类也应该发扬人道主义的精神,给予适当的救济。在这些努力的过程中,公权力与市场也应该通力合作,而不应该成为公权力的垄断领域。由于计划经济的遗害,中国政府的许多政策带有极大的歧视性、不公平性,这种以不平等为基础的政策,不仅没有效率,而且还导致了很多不公平的现象,障碍了统一的、充分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对于这样的公权力有意保护的不平等,必须反对,而且应该尽快取消。

  另外,我们在研究社会的平等的时候,更应该注意那些掌握公权力的组织、机构、法人、社团和个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机构、法人、社团和个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作为社会和公民,我们不能把他们当作“神灵”一样高高供奉在我们头上,任他们主宰我们的生活与命运。他们行使的权力只是我们出让的某方面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处理权,干得好可以继续留任(如果设置有明确期限的话,干得好也不能超期),干不好解除权力,另选他人;
作为掌握公权力的组织、机构、法人、社团和个人,应当认识到现代社会的公权力,不论你是通过什么手段获得的(武装夺取,议会斗争,公民选举,任命),绝非你的囊中物、祖传品,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权力只能在设定的范围内使用,任何越权、超界或不作为都是对自身的否定和自我淘汰。权力组织或个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一样,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他们没有也不应该享有任何特权和特利,从而也不存在什么谁领导谁的问题,谁是绝对的领导者,谁是被领导者。不同的是在各自的范围内处理不同社会事务而已。而公民个人在“法无禁止”的范围内实施高度的自治,谋求个人的充分发展。

  

  五、公权力的集中、分化与腐败

  

  公共决策的制定必须落实在最低成本收益核算单位上,分权必须优先于集权,不能屈从于问题的当下解决而轻易诉诸集权。分权可能失灵,但集权更可能失灵,市场经济的优势,恰恰是因为任何决策都落实在最低成本收益核算单位上,在公共领域,也必须诉诸更多的分权,而不是更多的集权。分权有其陷阱,但集权并不见得是填补陷阱的有效办法,它往往还是产生更大的无效率问题。非集权的制度框架,足以解决分权进程中出现的问题。诉求集权来解决当下的危机,使分权的成果毁于一旦,绝对是短视的做法。

  公权力具有极强的强制性,使得它能够激发人性深处的贪欲,使掌握公权力的人轻易地跨越理性自利的界限,运用手中的公权力,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化公为私。这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严重时还会使政府丧失合法性,从而导致政府崩溃,扭曲资源的配置,使整个社会陷入混乱之中。对于腐败,治标的办法是加强权力,以运动的方式坚决打击腐败;
治本的办法是缩小公共空间,实现彻底的市场化,减少公权力能够配置的公共资源,尽可能利用市场机制来配置所有的资源,即使必须由公共机构配置的资源,如无线电频道、排污许可证、学位证书等,也应该引入市场机制,实施有管制的内部市场机制。在有限政府的基础上,实施民主政治、实施新闻舆论监督、加强法治建设,加强司法监督,从而在各个方面实现惩腐均衡。

  只有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才能在不损害任何个人利益的前提下为所有人的利益服务。但是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有一定的边界的,在许多情况下,我们依然不得不使用非市场的规则来从个人的偏好推导出集体的偏好。与市场规则相比,非市场的选择规则有种种缺陷,其中最大的缺陷是它无法形成不牺牲任何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公共选择的研究表明,任何非市场的选择规则,都不能满足阿罗不可能定理所提出的条件,因此投票政治不能替代市场机制。因此,投票政治必须让位于市场经济,把整个社会尽可能建立在市场选择的基础上,压缩公共选择的空间,并针对公共选择的自我膨胀倾向,对其实施宪政制约。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富论[M].华夏出版社.2005

  [2]洛克.政府论两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M].商务印书馆.1996

  [4]道格拉斯·诺斯和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M].华夏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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