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嵘:不能用所谓的“社会敌意事件”来误导社会

发布时间:2020-06-16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作者按:2009年3月14--15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和京鼎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联合举办的“社会敌意事件与调控•犯罪学高层论坛”在北京中国社会主义大学文华大厦举行。在这次会议上,中国政法大学皮艺军教授提出了“社会敌意事件”这一概念,并认为瓮安事件、德江舞龙、学生聚会、杨佳这些事件都是“社会敌意事件”。在会议上,著名学者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严励、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单光鼐等都对“社会敌意事件”概念提出了质疑。我在会上表示在“社会敌意事件”这个用词方面需要特别的慎重,假如用“社会敌意事件”来指称中国的民众的维权事件,就有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会议后,有学者在网络上发表了有关会议的评述,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正视听,特将我的演讲记录稿公布如下,供研究者参考。】

  

  一个说明,今天我讲的题目根据昨天的会议发生争论临时改的。本来我已经准备了一个关于目前中国社会稳定的分析,因为这两天讨论这个问题很重要,临时改了一个题目。专门讨论一下怎么认识群体性事件问题,特别是对“社会敌意事件”怎么认识。因为,在我看来,皮老师提出“社会敌意事件”这个概念,有这样几个问题需要讨论:它是群体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是公愤、仇恨与敌意,敌意的指向和强度,指向权利吗?社会敌意事件提出的社会环境是否适合?我特别想讲一讲社会学者研究社会责任和道德制高点的问题。我认为皮老师这个会最好,因为可以让我们自由发表意见,这才是真正的学术讨论会,如果大家都吹捧皮老师那就成为“两会”了。最坏的情况就是皮老师以后再也不请我参加会,所以今天我把想讲的话都讲出来。

  我一直认为,群体性事件是观察中国社会的窗口。但对什么是群体事件,则并不是一个学术问题。在我国,实际上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认为有四个方面的标准,第一必须五个人,有关部门统计群体性事件首先以人数确定,信访条例明文规定,五个人以上视为事件。第二,必须要有一个共同的行为指向,不一定要有共同的目的。第三,程序上缺乏法定依据。第四,影响秩序是财产秩序、管制秩序。

  以这个标准来看,群体性事件在数量上是显著增加的。这几年变化非常大的,在这种情况下,1993年共8709宗,此后一直保持快速上升趋势,1999年总数超过32000宗,2003年60000宗,2004年74000宗,2005年87000宗,2006年90000宗,增长了十倍。所以这么多年来,这么多人关心这个问题,也成了这个国家执政者最头痛的问题。这么多年来,我们有一批学者不停研究这个问题,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想区分社会群体事件中不同的类型,我们想降低它的敏感性。

  经过研究和分析,我们初步确定群体性事件主要是这样几个类型,我们把它区分工人、农民、市民的维权,我们认为中国的主体80%以上是关于维权的。另外一些就是社会纠纷、社会泄愤、聚众犯罪。社会维权我研究最多的社会维权,工人、农民,包括市民,这些不是我今天重点要讲的,我今天只是简单总结一下维权事件的基本特点。这个特点有四个:

  第一,它是利益之争不是权力之争。这一点特别重要,这是定性的问题。因为我看见皮老师把社会敌意事件也定为是利益之争。为什么说维权事件是利益之争不是权力之争呢?对此,我们做了大量实证分析。共产党的主要领导人也是这样一个基本的认识。2007年5月我陪我们国家的领导人到广东,广东省的省委书记张德江当时向领导人汇报讲了这样一句话,我们广东现在发生工人和农民的问题,但这些问题都是人民内部矛盾。什么是人民内部矛盾呢?就是可以用人民币解决的矛盾。这句话不好听,但是是对的,非常准确说出来中国目前的问题是可以用人民币解决的问题。我提醒大家注意这一点,在这个问题上,执政者的认识是对的,他的定性非常重要,就是利益,可以用人民币解决。

  第二,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这一点是美国哈佛大学最著名的政治学家裴宜理老师提出来的。中国的老百姓找政府是这么说的,你说了给我十块钱,你为什么给我五块钱呢?你说了的,但是没有给我,而不是说你根据人权、根据天赋人权应该给我二十块钱,在西方学者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临界点,判断中国社会性质非常重要的关键。如果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看一下08年南风窗第23期,我与裴宜理老师的对话,我们专门讨论了这个问题。关于中国目前群体性事件性质的底线,我们怎么样认识他,我比较同意她的说法,中国老百姓不管表现多么大的仇恨、敌意,底线在于规则,还是没有突破规则的。

  第三,反应性大于进取性,都是你找他的麻烦,他才对付你,不会主动找你的事情,你找他的麻烦,他是反应性的问题。

  第四,目标的合法性与行为的非法性共存。目标是合法的,但是行为中间有一些非法,打了一个窗子,打了人。

  这四点是我们对中国目前群体性事件最基本的总结,我们认为80%以上是这个问题。所以对这个问题,我们要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不管在这件事情中间有人表现出什么样的敌意,但是它还是一个利益之争,这些事件显然不能定性为社会敌意事件。

  我们现在分析一下瓮安事件。瓮安事件所表现出来的特点与我前面讲的维权事件四个特点并不一样。瓮安事件发生之后,新华社贵州分社的副社长、总编辑赵鹏和工商财贸部主任刘文国把大量的照片和资料送到我的办公室,同我一起分析这起事件的性质。现在我们来看看新华社拍得大量照片,你们看,冲到最前面的都是一些小孩。我们再来看一下西方人拍的电视。这个老百姓是说的是“政府太过分了,处理这个事情不合法,政府不合法性,大家不高兴,激起了公愤”。这些说明了什么呢?说明它不是有组织的犯罪,也不是什么黑社会犯罪,更不是什么社会敌意事件。我把这些事件定为“社会泄愤事件”。

  “社会泄愤事件”这个名词是我2007年10月30日到美国伯克利大学演讲想出来的,我当时用了社会骚乱,可心里没底气,因为中国的骚乱和西方的骚乱不一样,对骚乱采取的措施是不一样的。我想了很久,最后根据发生的原因、参加者的目标及心理、信息传导的特征和行为特征等,命名为“社会泄愤事件”以区分维权事件和有组织犯罪。可这个命名,却给我制造了麻烦。我从美国回来后,我单位领导通知我赶到社科院,我说干什么,有重要事情跟我谈。去了后,我的领导给我看了一个简报,题目是“中国社科院于建嵘教授在美发表演讲”。简报只有400字左右,主要介绍了我关于社会泄愤事件的分析。中央有一个主要领导人做了批示,说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是拥护党和政府的,那有愤可泄,要求社科院与我谈一下,要注意社会影响。我问我的领导,你们看过我的文章没有,听过我演讲没有。他回答说,都没有。我说不谈,结果我背着包走了。我们领导必须往上面汇报,没办法只得到网上去找我我的演讲。最后在伯克利大学网上找到了录音和文字纪录稿,我们领导听完看完之后,得出一个结论,说“你是一个忧国忧民的好同志”。从瓮安事件发生之后“社会泄愤事件”被广泛采用了。前些天全国政协开会,一位全国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的副主席发言稿就是说瓮安事件是社会泄愤事件的。有网友发现后,说他抄袭我的。我说不算抄袭,人家发言用我们的科研成果是件好事。为什么“社会泄愤事件”这个命名会得到社会和学术界的广泛认可呢?一个重要原因,我们是根据近几年来发生的如2004年重庆万州事件、2005年的安徽池州事件、2006年的浙江瑞安事件,2007年四四川大竹事件,等等。我从这些事件中总结出了四个特征。其一,因一些偶然事件引起,没有个人上访、行政诉讼等征兆,突发性极强;
其二,没有明确的组织者,找不到磋商对象。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吏治腐败等现象的不满以发泄为主;
其三,失实或错误信息的传播使事态扩大。这些信息激起民愤和聚集人员使事态扩大;
这些信息主要通过口头、短信和网络的传播;
其四,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我们的研究为什么要把“社会泄愤事件”与“维权事件”相区分呢?就是我们发现了它们两者所具有的不同特点。

  我最近写了一篇文章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社会泄愤事件的。题目叫做“社会泄愤事件中群体心理研究:对瓮安事件发生机制的一种解释”。我认为,社会泄愤事件的发生具有复杂的群体心理原因,事件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借机发泄、逆反、盲从、法不责众等心理,如何防范和疏导这种群体心理是解决社会泄愤事件的关键,也是当前理论界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事实上,了解这种群体心理是十分必要的。2008年11月7日深圳发生群众冲击公安的事件之后,我当天就赶过去了,发现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群体心理特征,只要注意到这其中的心理变化的过程,许多事情是可以防范的。比如,在事情还没有闹出来时,开始出现群体状况时,公安部门不要躲在阴暗的角落拍照,一定站出来,把镜头对准人群,这些人都傻了,就会自动散开。当然,闹起来后,效果就会差得太多。在这个问题上,有三本书我建议大家看看,这三本书是《狂热分子》、《群氓之族》、《乌合之众》。这些书是值得看的。对社会心理状况,一些学术大师已经对它进行了比较详细的研究。维权事件可能发生泄愤,理解这个事情的时候,要了解发生的机制的转变。甘肃这个事件就说明,为什么从维权的问题,土地拆迁的问题,最后把政府也冲击了呢?这和我们前面讲的情况不一样,前面都是个案产生的,从维权走到泄愤可能是非常重要的过程。

  我建议大家注意一下目前发生一些事件在性质上的变化。比如2008年9月底,在湘西发生的事件,就具有骚乱性质。它不仅把政府的招牌砸了,还把与案件根本无关的商店抢了。这与我们研究过的瓮安、瑞安、池州、万州有很大的不同。这些事件砸和抢的都不是无辜的商店。湘西事件的这个商店和这个事情没关系,事件中被砸了和抢了,搞在这个城市的商店在国庆节期间不敢开门。你们再看一下这幅照片,人们听说抢商店后像过狂欢节一样。这些说明,它们不同于社会泄愤事件,也不同于维权事件。从维权走向泄愤是有可能的,从泄愤走向骚乱也是有可能的。怎么样界定泄愤和骚乱,在我看来,有一个最重要的指标就是攻击的目标是不是相关性。这是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的。

  最后,我认为,面对中国目前的社会冲突需要新思维。大家都知道一个人,这就是斯科特先生。他是耶鲁大学的教授,在目前世界上研究社会冲突比较前沿的专家。他在2007年12月19日曾经到我家里拜访我,我们俩做了一个交谈,南方周末把这个交谈刊出来了,斯科特先生特别强调的一句话,稳定压倒一切这种观念要反思。说到新思维,可以具体为三句话:面对目前群体性事件,整个社会需要理智,执政者需要智慧,研究者需要的是品格。我们是研究者,我们要有学人的基本品德。我们不要吓唬共产党,更不能为一些正想利用“敌我”问题对待老百姓的官员们提供镇压的理论武器。我昨天对皮老师提出的“社会敌意事件”这个概念发表了一点不同意见,有一位女老师很激动,她高调说,学者要对社会有关怀。好象我反对提出“社会敌意事件”这个名字就没有社会关怀了,不关心社会,没有公共知识分子的责任感了。我对这样的批评从来不以为然。我当然可以不算公共知识分子。但恰恰是这个社会责任感,我才提出不能把问题扩大,也不能把问题缩小,要实事求是地一步步地推进这方面的研究。我再一次表示对皮老师关于社会敌意这方面研究的赞赏或者佩服,但是我还是不同意用“社会敌意事件”来指称目前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因为在目前的政治环境和社会语境下,用这个名词来指称民众的维权行为,可能带来的问题是我们难以想象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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