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瀚:邓玉娇事件评论之十三:警惕法学界的法盲专家

发布时间:2020-06-20 来源: 历史回眸 点击:

  

  发表邓玉娇事件系列评论以来,一些对法律不熟悉的网友们认为这些文字对他们理解法律很有帮助,但是,却有法学界的朋友认为我在胡说八道、不懂法——正如他们这次对夏霖、夏楠律师的批评甚至谩骂。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确实不懂法,不懂他们认同的那些无良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狗屁法律,那些法律只是徒具法的外形,而无法的实质,是典型的恶法。

  这些所谓的法律人士没空关心一个弱女子的自由、生命的基本安危,却有空骂律师——如茅于轼先生所说,你骂得有道理当然很好,如果没道理,还要硬争,甚至谩骂,那又有什么意思?

  中国的法律体系,由于笼罩在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之下,所以有大量条文是一种敌我思路下拟定的,而不是从保障公民权的思路来拟定的,因此,如果看不清这个基本点,懵然无知于这个基本常识,在中国学了法律弄不好比不学之前更不懂法的精神。

  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许多法律也走向以保障公民权为目标的修订方向,但不可否认,法律条文中还是良恶同在、泥水浑浊。因此,这种情况下,案件中具体操作的律师固然无奈受制于那些恶法,难施拳脚,而作为社会,尤其是懂行的法律界学术群体,最该做的是批评恶法,推广良法,推广人权保障精神、宪政精神。当有些律师有意识地以自己的代理活动突破恶法之际,法学界更应该挺身支持,即使不同意或者认为律师做得不当,只要想一想律师的做法是为了当事人的基本人权,那就不应该批评他们,至少可以做到沉默。如果不但不支持,还以恶法亦法的思路批评身陷危局的当事人和律师,则无异于落井下石,例如这次西南政法大学的高一飞教授批评夏霖、夏楠律师,一副讨好官方、助纣为虐,落井下石的嘴脸,真叫人恶心,这是此次事件中法学界最耻辱的事情——秋风先生对他的批评和驳斥已经十分到位,免我费力,不再赘驳。这种人可能人格发育有问题,缺乏最起码的人道精神,不应该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正如他们可能往往也不适合从事与医疗相关的职业。

  这些年来,我在法学界见识了无数这样的法盲,从教师到学生,从所谓的大牌法学家到所谓的大牌律师,无处不在,无所不在,他们在顺便推进一下中国法治进程的同时,常常更是破坏法治的力量。至于有些什么十大法学家之流(我并未全盘否定,因为其中也有一些我十分钦佩的人物),为专制论证合法性的,或者头上顶着一堆头衔——为将来的十大之类做准备的,在夏霖、夏楠律师艰难工作之际落井下石的(前述高一飞教授,有些文章确实写得不错,我原还曾向一些媒体推荐过他,没想到推荐他的速度远赶不上他堕落的速度),除了令人作呕之外,更是等而下之。

  这些法学界的法盲们比不懂法的普通公民害处更大,因为他们占着忽悠大众的专家位置,却没有稳定而明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价值观混乱之际,在一些具体的事件中,就会因现实处境而见风使舵。他们这样做的后果,一是混淆视听,他们比政府更有号召力,更容易蛊惑一般脑子不清的人;
二是败坏公义,使得还在艰难起步的公民社会雪上加霜。如果在国外,为自己的名利而出卖基本公义和学术良心的法律人,职业共同体必定会将他们剔除出去。

  逆于主流舆论者的言论,不但有与任何言论平等的发言权,同时还有它们应负的责任伦理问题。也就是说言论得有底线,正如德国法律不允许宣扬纳粹与共产主义思想。在一起涉及公民是否被冤枉的事件中,不明真相之际,最低底线是不能做任何支持断言其有罪的事情,否则即为突破言论伦理底线的恶行——虽然法律可能暂时还管不着你,但言论的公共道德管着你!他们这些突破言论底线的言论与一般的不同意见性质上完全不同,后者是在“保障基本人权”这同一平台上的异见,十分正常,而前者则是直接摧毁“保障基本人权”这一平台的行为。

  近二十年来,我从一个厌恶法律的文学愛好者成为一个热愛文学的法学愛好者,完全因为法学是专门的正义之学。我想说正义是美的,正义具有极高的审美价值,我甚至敢断言,任何一个学法之人如果不能感受到正义的优美,那么一定还没有入门。

  在一个公民权几乎四面楚歌、恶法环伺的艰难境遇中(例如《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这样的恶法),如果法律人认同这一格局,并且在这样的前提下,在刑事案件中,空谈什么控辩平衡,我以为是扯淡。正如纳粹时期的纳粹法官,他们越恪守恶法,他们的罪恶就越大。

  最后,我要告诫法学界的法盲们,你们之所以是法盲,是因为你们首先是心盲,你们失去了对弱势者最基本的同情心——其中严重者甚至以此为“净身”之阶,就像一个大夫开始厌恶生命,你们可以不以正义为志业,但希望不以出卖正义为业。

  正因为此,建议社会各界在每次重大的刑事公共事件中,一定要看清楚这些法学界主流精英,鉴别他们的方法很简单,三条:

  1.【是否坚持“无罪推定”原则】

  这是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例如邓玉娇事件中的邓玉娇,在案件获得正当程序审判终结之前,都不可以认定一个公民是有罪的,普通人不懂对人瞎定罪尚可原谅,但如果是法学教授或者律师之类的职业就不可原谅——这次许多专家教授在这一关前都没通过,包括杨支柱。

  2.【是否坚持“正当程序”原则】

  未经正当程序的审判,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财产、自由和生命。这是现代法治最基本的精神,也是最基本的宪政原则之一。那么什么是正当程序?它包括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例如司法独立、控辩平等的案件调查权、证据共享、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警方侦查时的律师在场权等,由于中国尚未建立这一原则,因此,只能依靠舆论和律师从这些重大案件的突破中去推进这一制度,如果法学教授们不能坚持这一原则,甚至还在实际行动上反对它,那就专业不合格——高一飞教授就是典型。

  3.【是否具有“人道主义”常识】

  简单说,也就是站在弱势者一边,还是我那句话:“真相不明之际,鸡蛋与石头的较量中,我永远站在鸡蛋一边。”

  用这三个方法鉴定面对公共刑法事件的法学家,大致应该不会错。不过,有些事情,也不是绝对的,还要看具体情况,甚至可能出现前后态度的变化,但只要是在这三项原则范围之内的就是正常的,因为这种平衡也是动态的。朋友们也可以用这三项原则来检验我本人。再者,我有时候在写时评过程中,因为过于急切,所以有时候会出现法条征引不一定准确,等发现后去修改,文章已经被转载了,这类也算一定程度上的“盲”,不过这种技术“盲”补起来不难,而且我也会永远补下去的。最可怕的是那些法学技术高超,而法学理念混乱甚至邪恶的人。所以,写作此文请朋友们睁大眼睛,适时鉴别出法学界的法盲,以免被他们误导。

  

  2009年5月29日於追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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